拖欠租金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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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z丽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乙方与甲方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了《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租赁甲方位于z市zz18号z购物中心夹层(即M层)M-050
号商铺,用于经营酸奶冰淇淋、咖啡、休闲饮品、小吃(品牌为“yoge valley”)。
截止2016年3月28日,乙方已累计拖欠甲方租赁费用合计57184.10元(其中:租金13905.00元、管理费17358.20元、推广费1390.50元,电费3555.20元,水费122.50元,滞纳金20852.70元)。甲方依据租赁合同约定采取合理措施多次向乙方催缴,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有关费用,但乙方至今仍未缴交欠款。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已逾期交付租赁费用达30日以上,且乙方于2015年9月起擅自停止该商铺经营活动。根据《z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第十六条之有关逾期交付租赁费用、擅自停止经营活动等约定,甲方已于2016年3月14日正式向乙方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
为妥善处理,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确认按如下条款解除商铺租赁合同:
1、甲、乙双方确认于2016年___月___日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z 购物中心商铺租赁合同》;
2、乙方必须在2016年___月___日前,自行将该商铺内的所有动产搬离后,将该商铺按现状交还甲方,办理相关交铺手续,该商铺之
装修及所有附属设施/设备属甲方所有,甲方无须给予乙方补偿。逾期,甲方根据合同约定将乙方遗留在该商铺的一切动产搬离,并收回该商铺。
3、甲方同意在乙方办完交铺手续后当天退还其首月管理费押金3453.20元、管理费保证金6906.40元、诚意金4600.20元、租赁保证金10359.60元、2014年8月管理费518.00元,合计金额25837.40元。
本确认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按上述条款履行到位后,互相之间不存在任何责任纠纷。若乙方不按上述条款履行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
特此确认。
甲方确认:乙方确认:
日期: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