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招标范围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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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监理招标范围及要求

一、监理工作目标

1.勘察方案经济、合理,满足勘察大纲上深度。

2不同勘察阶段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满足勘察任务书和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3勘察成果齐全、可靠。

4勘察工作进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5勘察现场作业不发生安全事故。

二、要求

1要求监理单位对本项目实施阶段质量、安全、进度、计量进行控制,对勘察监理阶段合同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对现场作业进行旁站监理。

2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参建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作业协调会议、技术论证会议纪要。

3协助委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实施各阶段验收及评审,审查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和资料。

4中标人不得对监理工程进行分包或转包。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中标单位在书中承诺的人员和用于本工程的仪器设备,必须与监理人员同时到场,并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勘察阶段所有工作内容,否则视为违约,委托人有权拒绝支付监理费直到仪器设备到达现场或终止合同。

6中标单位中标后,应在3日后与委托人签订监理合同,并在工程开工前安排监理人员、仪器设备提前3日进入施工现场。

三、技术要求

1有关工程建设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城市规划进行监理工作,并满足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2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如勘察和设计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设计参数、定额、指标等,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3)、《城市轨道交通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2012)、《岩石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JB5007—2011)、《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111—98)等。

3体现建设单位建设意图的勘察、设计规划大纲、纲要和合同文件。

4反映项目建设工程中和建成后所需的有关技术、资源、经济、社会协作等方面的协议、数据和资料。

5对勘察单位投入的人员、设备、仪器、仪表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督促勘察单位进行限时整改并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审查勘察单位上报的勘察方案、事前指导书、物探实施方案、水文试验方案,重点审查方案是否满足有关规范的合同的要求,审查通过后,附审查意见后报轨道公司审批。

6负责岩石勘察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监督、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水土保持、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相关协调等方面的工作。

7根据批复的“勘察大纲”及“技术要求”等勘察文件资料编写“勘察监理计划”及“勘察监理实施细则”,报轨道公司审批后实施。

8勘察监理应采用旁站方式与勘察外业工作同步进行,对工程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现场监督,检查勘察单位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具体审核一下岩土勘察工作内容是否满足勘察阶段的勘察大纲要求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并真实、可靠。监理人员在勘察现场依据《岩土工

程勘察大纲》,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理:

(一)建设工程勘察和同、勘察单位的资质和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

(二)外业作业流程;

(三)外业作业原始数据采集:

(1)对勘察钻探、原位测试等勘探点的数量、位置、深度及勘探工艺现场记录和鉴定成果,钻探工作量及钻探单孔、封孔孔深;单孔回次进尺、岩芯长度及采取率;单孔是否观测过初见或稳定水位及采取地下水试样(含地表水)数量;单孔采取原状及扰动土样数量;单孔采取岩石试料数量;单孔进行原位测试类别及数量。全过程进行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

(2)检查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调查的范围,内容和精度。

(3)检查水、土、石试样的数量和质量,取样、运输和保管方法。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

(4)检查水文地质试验方法;波速测试方法;电阻率测试方法;地温测试方法;放射性试验方法;大剪试验方法,监督试验测试过程。

(四)室内试验的原始记录:

(1)土样的真实性;

(2)试验的起止时间;

(3)试验的仪器及编号。

8对勘察阶段进行监理,是否满足勘察并全部进行签认,报勘察总体审核确认送招标人备案。

9对勘察单位完成的地质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评价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10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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