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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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01•【字号】辽价发[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关于下发《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55号)各市物价局、各市价格认证中心:现将《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报告。

二○○三年四月一日附:辽宁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全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标准,依法、客观、公正地对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定,规范价格鉴定行为,提高价格鉴定的科学性,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和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及《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涉案财物是指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无主物、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财物、交通事故财产损失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是价格鉴证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价格鉴证机构统一名称为价格认证中心。

价格鉴定人员是指取得价格鉴证师资格或国家计委颁发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进行的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活动。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6.11.20
•【字号】沈价发[2006]197号
•【施行日期】2006.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局发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沈价发〔2006〕19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废止一批局发文件,具体通知如下:
一、废止的文件名称及文号:
1.关于沈阳盛发会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会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5]18号)
2.关于规范婚介服务中心服务价格的通知(沈价发[1998]99号)
3.关于规范汽车交易市场服务费的通知(沈价发[1999]61号)
4.关于饭店、文化娱乐场所等级牌匾工本费的通知(沈价发[1995]51号)5.关于核定文化市场从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1997]83号)6.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1999]18号)
二、上述收费文件取消后,有关单位需继续收费的,按《关于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辽宁省定价目录》(辽价发[2003]137号)、《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辽价发[2000]9号)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文件规定执行。

三、上述收费文件废止后,文件中涉及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和收费原则不再执行。

此通知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发布《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交运发[2000]156号)各市交通局、物价局: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发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辽宁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我省汽车旅客运价主要采取政府指导价,运价允许上、下浮动20%。

跨省、市旅客运价的浮动幅度需由省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

本市区内,无外省、市车辆通过的线路旅客运价由各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备案后方可执行。

我省汽车旅客基本运价为0.072元/人千米。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又增设了春节旅客运价、夜班车旅客运价、公铁分流线路旅客运价价目,并规定了其加、减成范围。

二、客运运价中含有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保障金的具体使用范围、赔偿方式及归属管理另行规定。

三、旅客客票中所包含通行费的计算方法:通行费(元)额定座位×实载率实载率按70%计算。

四、汽车货物运价(包括集装箱运价)以,政府指导价为主,辅以市场调节价。

基本运价为0.5元/吨千米,运价可上、下浮动30%。

取消长、短途运价,为调节长、短途价差,货物运价增设了吨次费,集装箱运价增设了箱次费。

五、汽车客、货站、场收费及其他辅助业收费在新规定未下发前,继续执行辽宁省交通厅、辽宁省物价局颁布的《辽宁省公用型客运站收费标准》、《辽宁省道路汽车货运站收费标准》(辽交运发[1995]79号)。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

《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将根据《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调整情况和国家、省政府有关政策适时调整。

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2月2日附件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交通服务收费一、车辆通行费(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省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辽价发[2016]100号授权设区市、县制定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吊车费阜新基价750-3400元,区分不同情况加收10%-30%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四、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一)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一、二、三级客运站分别按照不高于票价(不含站务费、路桥通行费)的10%、8%、6%收取客运代理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一级站按每票不超过2.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二级站按每票不超过1.0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三级站按每票不超过0.50元收取旅客站务费;辽交办〔2020〕7号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交通部门否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公用事业服务收费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辽价发〔2018〕38号授权设区市制定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其他特定服务收费六、垄断性交易平台服务收费企业性质的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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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更新日期2010-12-06 17:10:12.263 浏览次数51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部门或分类文件标题文号1综合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 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通知》辽政办发[1992]15号4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5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6公安关于核定新户口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8]23号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66号8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发[2003]71号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96号10 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11 关于继续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119号12 关于重新明确机动车、拖拉机驾驶许可证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28号13 关于继续执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检测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05号14 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人体检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4]56号15财政关于继续执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65号16 关于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26号17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114号18 建设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7号19交通关于对通行我省高速公路部分货运车辆实行收费优惠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31号20 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1号21 关于继续执行公路路产赔(补)偿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63号22 关于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4号23 关于高速公路路产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10]79号24 关于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10]51号25 关于继续执行交通工程材料试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26 关于规范节能检测收费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8]61号27 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20号28信息产业转发《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的通知》辽价发[1998]86号2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4]14号30 林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72号31 农业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1号32卫生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监督防疫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3]3号33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132号34 关于继续执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94号35 关于卫生救护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8]54号36 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13号37 人防关于发布我省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0号38 国土资源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8号39 税务关于继续执行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9]41号40 商业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41司法关于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49号42 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83号43司法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9]43号44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1号45 关于辽宁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8]75号46 海洋渔业关于水丰水库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22号47气象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气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0号48 关于调整防雷装置安全性能检测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发[2009]105号49 审计关于继续执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7]41号50民政关于进一步规范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64号51 关于继续执行涉外婚姻和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7号52 水利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61号53 国资委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价函[2009]143号54 知识产权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10]135号55 药监关于继续执行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9]149号56教育关于继续执行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57 关于新核定教师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2号58 关于初中毕业升学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5]85号59 关于重新核定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加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13号60 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专业加试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6]46号61 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70号62 关于辽宁省实验学校继续执行中小学外国留学生学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0号63 关于调整初中小学杂费、高中学杂费和职高学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8]78号64 关于普通高中择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9号 65 关于统一规范中小学住宿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4]111号 66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4]107号 67 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号 6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省大学生就业指导局所属事业单位服务收费的批复 辽价函[2010]96号 69人事 关于重新核定人事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10]29号 70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6号 71 文化 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文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5号 72 质监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价发[2008]41号 73 关于继续执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8]19号 74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0号7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198号 76 关于调整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43号 77 关于继续执行特种设备相关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4]13号78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组织机构代码电子副本应用维护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58号 79 广电 关于重新核定广播电视编辑记者等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107号 8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规范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的通知 辽价发[2006]96号 8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线电视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0]73号 82 外专局 关于继续执行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10]74号 83 环保 关于转发《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2003]97号 84 关于调整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07]86号 85 关于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203号86 环保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环保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价函[2009]63号 87 统计 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辽价函[2009]17号 88 党校 关于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招生服务考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23号 89 其它 转发关于实行危险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 辽价发[2004]61号 90 关于数字证书及其应用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9]46号 91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端采集系统收费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6]49号 92 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94号 93 房地产 关于重新核定铁路系统土地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字[1995]32号94省物价局、土地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辽价发[1996]44号 95 关于制定辽宁省境内非铁路单位借(占)用铁路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收取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141号96 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 辽价发[2001]72号 97关于统一全省房屋委托拆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83号98 关于试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服务费及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1]99号99 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1]147号100 关于楼门牌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1]34号101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2]76号10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24号103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2]36号104 转发关于印发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1号105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2]113号106 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17号107 关于继续实行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2]119号108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2]124号109 关于沈阳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代理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57号110 关于调整鸭绿江铁路大桥作业通道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3]96号111 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21号112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113 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108号114 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3]112号11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3]141号116 关于印发辽宁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4]143号117 关于印发辽宁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5]112号118 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6]137号119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7]98号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降低畜牧业生产建设项目环评咨询收费加强环评管理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通知辽价发[2008]47号12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52号122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123 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100号124 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9]3号125 关于继续执行土地使用权交易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81号126 关于调整部分林业勘测设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1号127 关于锦州市地产交易中心继续执行土地出让代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42号128 关于继续收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的批复辽价函[2010]51号129 关于继续执行辽宁省矿业权交易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127号130 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交易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10]57号131公用事业关于调整沈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44号132 关于调整大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1]59号133公用事业关于调整鞍山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36号134 关于调整抚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64号135 关于调整本溪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3号136 关于调整丹东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5]120号137 关于调整锦州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9号138 关于调整营口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112号139 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16号140 关于调整辽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14号141 关于调整铁岭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34号142 关于调整朝阳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60号143 关于调整盘锦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7]40号144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2]46号145 关于温泉水价格管理权限的复函辽价函[2004]95号146 关于鞍山市温泉水制定价格事宜的复函辽价函[2010]125号147 关于学校和供暖单位用水价格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辽价函[2008]22号148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45号149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0号150 关于调整鞍山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2号151 关于调整抚顺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68号152 关于调整本溪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9号153 关于调整丹东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10]30号154 关于调整锦州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17号155 关于调整营口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0号156 关于调整阜新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98号157 关于调整辽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1号158 关于调整铁岭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40号159 关于调整朝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103号160 关于调整盘锦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3号161 关于调整葫芦岛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74号162 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2003]6号16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出租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6]75号164 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8]98号165 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156号166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2]87号167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对辽宁广播电视塔收费标准请示的批复辽价函[1994]25号168 关于发挥物价部门职能作用促进全省旅游业发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0]93号169 转发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厅、审计厅、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0]9号170 关于印发《辽宁省婚姻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2]7号171 关于全省游览参观点实行收费公示制的通知辽价发[2004]27号172 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落实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实行门票减免政策的通知辽价发[2004]91号173 关于确定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4]35号174 关于试行《辽宁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4]31号175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价发[2005]70号176 关于调整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停车场出租车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5]8号177 关于调整大伙房水库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6]53号178 关于凤凰山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12号179 关于沈阳金融博物馆继续执行门票试行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8]95号180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8]99号181 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厅、建设厅、林业厅、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转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8]57号182 关于沈阳桃仙机场停车场继续执停车收费标准的复函辽价函[2008]92号183旅游等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关于千山北部景区门票价格继续实行一票制的批复辽价函[2009]19号184 关于本溪水洞地质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1号185 关于调整闾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09]100号186 关于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继续执行行李寄存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9]139号187 关于适当调整冰峪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4号188 关于沈阳故宫博物院门票实行浮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87号189 关于大伙房水库旅游风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辽价函[2010]128号190电价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东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42号191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6]71号192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8]68号193 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09]109号194成品油价格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辽价发[1999]125号195 关于降低民用液化气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32号196交通运价关于整顿地方铁路客货运价的通知辽价发[1994]56号197 关于重新公布铁路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6]60号198邮政电信关于星级饭店收取市内电话费有关事宜的通知辽价发[2000]85号199 转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2]96号20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邮政局关于适当调整邮政基本资费的通知辽价发[2006]127号201 关于调整全省宾馆、招待所代办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1]71号202民爆器材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岩石膨化硝铵炸药等产品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辽价发[2006]23号203 关于重新修订我省民用爆炸物品作价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9]45号204医疗服务关于印发《辽宁省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9]28号20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20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3]35号207 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208 关于开展对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9 关于进一步推行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有关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3]124号210 关于《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补充通知辽价发[2004]92号211 关于降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6号212 关于下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二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5]122号213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辽价发[2006]45号214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215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8]78号216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217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五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10]48号218药品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199种西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5号219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267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8号220 关于公布200种乙类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22号221 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制定枸缘酸芬太尼等3种特殊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15号22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公布107种中成药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3]144号22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24种抗感染类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54号224 关于公布24中抗感染类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4]80号22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8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4]88号22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价发[2004]145号22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5]14号228 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74号229 关于公布药品补充规格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90号23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15号231 关于进一步明确辽价发[2005]74号和90号文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123号232 关于头孢呋辛等22种药品补充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5]124号233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15种药品单独定价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05]135号234药品关于对新增政府定价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6]19号23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阿霉素等抗肿瘤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61号23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87号237 关于青霉素等99种抗微生物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13号238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华蟾素注射液等32种中成药肿瘤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26号239 关于制定27种抗微生物和抗肿瘤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6]146号24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精氨酸等35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号241 关于公布27种抗微生物和肿瘤类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号242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九味羌活颗粒等278种中成药内科用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1号243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含天然麝香药品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24号244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西林瓶包装的辅酶A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32号245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追风透骨片等188种中成药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49号246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对乙酰氨基酚分散片等部分药品定价权限的通知辽价发[2007]50号247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吡喹酮等260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58号248 关于部分政府定价化学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73号249 关于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91号250 关于醋氯芬酸等83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辽价发[2007]119号251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区和农村基本用药定点生产的处方辽价发[2007]136号。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价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8]7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四批补充文件(具体项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各项价格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卫生厅沟通。

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3]1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9.19
【实施日期】2003.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辽价发[2003]137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
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

附件: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备注一、车辆通行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

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

6轴货车收费采取差异化方式实施8.7折优惠。

辽交财审发〔2019〕364号辽交财审发〔2020〕29号辽交财审发〔2021〕51号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1~15元/小时;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10~100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是否否(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

具体收费标准见各市、县相关文件。

是否否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桃仙机场收费由省发改委管理)公安、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辽价发〔2016〕100号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交通服务收费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方式)备注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2版)(一)拖车费基础收费100~2000元,拖(载)重每行驶一公里加收5~60元。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6.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对依法设置并取得经营资格的机场、车站、医院、景区、体育场馆、商品集散市场内停车场、城市公共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利用国有土地资源、街道社区等设置的具有自然垄断性质和公益性特征的公共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除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对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停车设施,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取消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备案。

三、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拖离至指定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机动车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收费、管理和费用的使用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非公共场地和非共有道路的其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停车设施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五、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设施经营者在提出调定价建议时应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二)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机动车停放服务资质确认;(三)停车场的经营成本,相关费用预测情况;(四)经营停车场规范性管理制度或公约;(五)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六)城建(综合执法)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部门批件;(七)停车场平面图(标明车位数量)。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更新日期2006-03-16 09:46:33.67 浏览次数2549页面功能字体大小[ 大] [ 中] [ 小] [ 关闭]辽价发[1992]197号 1992年11月1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和经省政府治理“三乱”办公室同意的我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规定,一并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收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79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附件一)和《辽宁省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附件一)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统一收费票据和年审制度。

收费单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簿》,领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亮证、凭票收费。

对无证收费和收费凭证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收费票据者,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

三、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证书费属于规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属财政预算外资金,全额存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纳入专户的资金,经财政部门核准,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四、对省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允许项目缩减、标准下浮并报省备案。

五、从建设项目取费的收费项目(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测定费、招投标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开发管理费等)及标准另行发布。

六、根据中发[1996]16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两级,我省建设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
导目录》的通知(2015修订)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综[2015]455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省政府金融办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
(辽财综〔2015〕455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2014〕44号)中“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的规定,结合2014、2015年全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我们对《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全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辽财综〔2014〕531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3日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3]8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3]8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价发[2003]87号)各市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第25号令)》的规定,制定《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证政府定价成本真实、合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价格部门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一)列入辽宁省政府定价目录(已含中央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二)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三)具有垄断性生产和指定销售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六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辽宁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由省物价局确定并公布;市物价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但须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七条本细则所称经营者,是指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更好地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治理、改善和优化软环境建设的要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提高执法部门运行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免收部分证照类收费项目,所需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调整部分收费项目,将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45个收费项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已经调整(或停止),予以取消(一)发展和改革部门1.招、投标法培训费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前培训费(二)公安部门3.养犬登记费4.养犬年度注册费5.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6.分合式自行车牌证工本费7.公共娱乐场所安全许可证工本费8.《计算机机房安全合格证》工本费9.液化气储存、灌装许可证工本费10.液化气安全运输使用证费11.液化气槽车消防安全检测费12.经济警察训练费13.公安装备器材管理费14.机动车驾驶员年审费15.机动车交通违章电子监控工本费(三)教育部门16.高级中学自费生学费(四)水利部门17.四荒土地使用权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18.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费19.大型医用设备工作人员上岗培训考核费20.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费21.《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工本费22.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23.《出生医学记录》工本费(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4.外来人员就业证工本费25.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工本费26.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障登记卡工本费27.就业前培训费(七)质监部门28.肉罐制品、调味品生产许可证费(八)动物卫生监督部门29.新兽药审批费30.兽药生产许可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31.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培训考试费(十)人事及编制部门32.增领或补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33.事业单位登记培训费34.人才中介师执业资格认定费(十一)工商部门35.工商管理 Ic卡工本费36.市场设施租赁费(十二)人口计生部门37.生育二胎社会负担费38.《生育服务证》工本费39.特批生育技术鉴定费40.计划生育手术费(十三)省直机关工委41. OA办公自动化培训费42. OA办公自动化培训管理费(十四)统计部门43.不参加培训人员《统计上岗证》工本费44.助理统计师岗位培训费45.统计专业大学自学考试助学收费二、下列12项省级批准的证照类工本费,予以免收,对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改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一)商业部门1.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费(二)教育部门2.高中毕业证工本费(三)文化部门3.图书馆借书证费4.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警示标志牌工本费(四)新闻出版部门5.《印刷经营许可证》工本费(五)卫生部门6.孕产妇保健册工本费7.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六)公安部门8.计算机清除病毒软件软盘工本费(七)劳动保障部门9.社会保障卡工本费(八)法制部门10.辽宁省行政执法证工本费(九)旅游部门11.涉外经营单位定点标志牌工本费(十)政府采购部门12.招标采购文件工本费三、下列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涉及的业务不再体现政府职能和行为,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公安部门1.驾驶员体检费2.机动车场地使用费3.船只看管费4.计算机解毒软盘拷贝费5.办理《犬免疫牌》免疫费(二)农业部门6.种子有偿转让服务费(三)卫生部门7.婚前检查费8.新生儿疾病筛查费(四)红十字会9.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费四、有关工作要求(一)严格执行,确保政策落实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和实行免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定履行行政审批及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列支渠這予以保障,确保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事务及管理职能所需经费开支。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9•【字号】大价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大连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大价发[2004]7号)各区、市、县物价局:现将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经市政府法制办同意,重新明确我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

二、市内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土地基准价格和房屋租金、物业管理、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公XXX审批。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部门自行公XXX审批,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旅游景点门票价格管理待省物价局分级管理目录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对国家、省已有明确规定和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授权市物价局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五、本通知下发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实施价格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扩大定价范围,超越权限定价。

本通知自二00四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定价目录(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大连市物价局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附件二:大连市价格行政审批事项┌──┬──────────┬─────┬──────────┬───┬───┬─────┐│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权│审批方│备注││││││限│式││├──┼─────┬────┼─────┼──────────┼───┼───┼─────┤│1│工程供水价│供水价格││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利│市│ 审批│1│││格│││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2│部分能源价│焦炉气│出厂批发价│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炉│市│ 审批│1│││格││格│气││││││├────┼─────┼──────────┼───┼───┼─────┤│││热力│出厂批发价│热力生产经营企业的出│市│ 审批│1│││││格│厂价、批发价││││├──┼─────┼────┼─────┼──────────┼───┼───┼─────┤│3│重要的公用│城市供水│供水价格│市本级的城市供水价格│省│ 审批│1│││事业价格││├──────────┼───┼───┼─────┤│││││县及县级市城市供水价│市│ 审批│11││││││格││││││├────┼─────┼──────────┼───┼───┼─────┤│││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市内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省│ 审批│1││││处理费│├──────────┼───┼───┼─────┤│││││县及县级市城市污水处│市│ 审批│1││││││理收费││││││├────┼─────┼──────────┼───┼───┼─────┤│││城市供暖│收费标准│全市城镇居民生活供暖│市│ 审批│1││││││收费││││││├────┼─────┼──────────┼───┼───┼─────┤│││城市燃气│管道燃气价│市内城市管道燃气价格│省│ 审批│1│││││格├──────────┼───┼───┼─────┤│││││县及县级城市管道燃气│市│ 审批│1││││││价格││││││├────┼─────┼──────────┼───┼───┼─────┤│││城市交通│公交票价│市内城市公交票价│省│ 审批│1│││││├──────────┼───┼───┼─────┤│││││县及县级城市公交票价│市│ 审批│1│││├────┼─────┼──────────┼───┼───┼─────┤│││环境卫生│收费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 审批│1││││││公用设施使用收费││││││├────┼─────┼──────────┼───┼───┼─────┤│││有线电视│安装使用收│省物价局制定有线电视│市│ 审批│1│││││费标准│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公共设施│使用损坏补│占用或损坏市政道路、│市│ 审批│1│││││偿收费标准│园林、场地等公共设施││││││├────┼─────┼──────────┼───┼───┼─────┤│││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省物价局制定殡葬服务│市│ 审批│1││││││收费管理办法,各市按│││││││││办法规定的原则和幅度│││││││││核定具体收费标准││││├──┼─────┼────┼─────┼──────────┼───┼───┼─────┤│4│部分房地产│土地│基准地价│全市的基准地价│市、县│ 审批│1│││价格├────┼─────┼──────────┼───┼───┼─────┤│││住房│销售价格│市及市以下所属开发企│市│ 审批│1││││││业兴建的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价格││││││├────┼─────┼──────────┼───┼───┼─────┤│││房屋租金│收费标准│廉租房、公有住房租金│市、县│ 审批│1││││││标准││││││├────┼─────┼──────────┼───┼───┼─────┤│││物业管理│收费等级、│市及市以下物业企业管│市、县│ 审批│1│││││标准│理服务费││││├──┼─────┼────┼─────┼──────────┼───┼───┼─────┤│5│重要交通运│机动车停│收费标准│停车场收费│市、县│ 审批│1│││输价格│车场服务││││││││├────┼─────┼──────────┼───┼───┼─────┤│││出租车│收费标准│各市、县出租车收费│市│ 审批│1│││├────┼─────┼──────────┼───┼───┼─────┤│││路产赔偿│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收费││││││││├────┼─────┼──────────┼───┼───┼─────┤│││道路清障│收费标准│城市道路│市│ 审批│1││││服务││││││││├────┼─────┼──────────┼───┼───┼─────┤│││公路运输│运输价格│辽交运发[2000]156号│市│ 核准│1││││││委托市管的市区内长途│││││││││客运价格││││├──┼─────┼────┼─────┼──────────┼───┼───┼─────┤│6│药品及医疗│部分药品│价格│市及以下医院制剂价格│市│ 核准│1│││服务收费价│价格││、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格├────┼─────┼──────────┼───┼───┼─────┤│││部分医疗│价格│辽价发[2003]35号委托│市│ 审批│1││││服务价格││市管的救护车费等五项│││││││││价格││││├──┼─────┼────┼─────┼──────────┼───┼───┼─────┤│7│教育收费│学杂费│收费标准│市以下批准成立的民办│市│ 审批│1││││││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管以外学校由各市按│市│ 核批│1││││││省物价局制定的管理办│││││││││法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培训费│收费标准│各有关部门依据法规强│市│ 核批│1││││││制进行的培训由省物价│││││││││局核定;其它按辽价发│││││││││[2001]151号规定由各│││││││││市核定││││├──┼─────┼────┼─────┼──────────┼───┼───┼─────┤│8│旅游服务价│景点门票│1│省物价局管理以外的旅│市、县│ 审批│1│││格│││游参观景点││││├──┼─────┴────┼─────┼──────────┼───┼───┼─────┤│9│国家机关收费│收费标准及│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市│ 核准│收费许可证││││许可证管理││││工本费每证││││││││80元│├──┼──────────┼─────┼──────────┼───┼───┼─────┤│10│标价签核准监制│1│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市│ 核准│1│└──┴──────────┴─────┴──────────┴───┴───┴─────┘。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

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大连市物业收费标准新政解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辽价发〔2015〕59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40号)精神,本市推出了物业《关于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

该《通知》于3月25日由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发文,近日刊登在市物价局官方网站,于本月起正式执行。

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废止《关于印发<大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发改收费字〔2009〕4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大价发〔2014〕50号)《关于调整住宅电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大价发〔2013〕82号)收费变化在《通知》中先后对物业服务费、电梯运行费、停车服务费等三个收费项目进行了约定,在这些收费项目中,业主将在收费标准确定过程中起到更关键的作用。

物业费由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鼓励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既有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约定各项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既有小区则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于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的,则继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可根据业主大会决议选聘企业,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物业收费标准需调整的,则应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商厦、写字楼、公寓和别墅及其他非住宅类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业主(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电梯费若调整由业主大会确定有关电梯运行费方面,《通知》明确规定,新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电梯运行费与物业服务费一并确定,收费标准按照合同或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辽价发[2012]102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
(第一批)的通知
(辽价发[2012]102号)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定价目录》和《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我们编制了《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汇总了大部分国家和省批准的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对尚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将进一步清理、审核、分批公布。

二、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大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力度,清理不合理收费项目,对《目录》以外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及时上报,经省局审定后纳入《目录》。

附: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2012年12月13日
辽宁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废止的价格政策文件目录
关于基因工程干扰素α-2a(因特芬)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米托蒽醌等17种进口(进口 分装)药品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益比奥)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盐酸氨溴索等药 品销售、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人用精制狂犬疫苗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硫酸茚地那韦等14种进口 (进口分装)药品销售价格和白芍总甙胶囊等7种中管国产 药品零售价格的通知 关于沈阳三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基因工程白细胞介 素-2(英路因)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奥扎格雷钠等5种药品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尼美舒利等48种进口药品销 售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安贺拉等52种进口药品销售 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射用人粒细胞巨嗜细胞集落刺 激因子(特尔立)等两种药品价格的批复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公布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等5家通 过GMP认证(达标)企业生产的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下达甲硝唑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审定阿司匹林等5种中管药品新剂型价格的通 知
关于双唑泰软膏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定头孢类等部分中央管理的药品 价格的通知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降低西力欣等114种进口(进口分装)药 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下达丹香清脂颗粒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羟氨苄青霉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盐酸尼卡地平缓释胶囊价格的通知
关于盐酸左氧氟沙星片价格的通知
关于磷霉素钙片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卡前列甲酯栓价格的通知
关于注射用磷霉素钠等药品价格的通知 关于重新核定基因工程白细胞介素-2(商品名:英路因) 价格的通知
4
序 号
文号

辽价发〔2018〕28号

辽价发〔2018〕28号

辽价发〔2018〕2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实施细那么》的通知各市物价局:现将《辽宁省〈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实施细那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循执行。

辽宁省物价局2018年6月21日(此件公布发布)辽宁省《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政府制定价钱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爱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钱法》、《政府制定价钱行为规那么》(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7号),《政府定价本钱监审方法》(国家进展改革委令第8号)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效劳价钱水平(以下简称制定价钱)和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和省政府文件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钱的范围要紧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效劳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效劳等,具体以《辽宁省定价目录》为准。

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钱,具体工作由其所属价钱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钱,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辽宁省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逐项明确信价内容和定价机关,并依照经济社会进展情形适时调整,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制定价钱应当遵循公平、公布、公正和效率的原那么。

第六条制定价钱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效劳的社会平均本钱、市场供求状况、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本钱和修复效益、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受能力等因素。

商品和效劳价钱与国际市场价钱、替代商品和效劳价钱联系紧密的,能够参考相关价钱。

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钱,依照“准予本钱加合理收益”的原那么制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价钱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不同行业特点,慢慢成立和完善商品和效劳的定价机制,实现商品和效劳价钱调整机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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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15]5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辽价发[2015]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已经省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做到目录之外无定价。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机制和规则,不断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加强价格行为监管,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
价发[2003]137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
序号定



定价部门备注
1资



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
电价和销售电价
省价格主管
部门
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
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
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
人民政府
水利工程供
水价格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
利工程供水价格
省价格主管
部门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
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
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
除外
跨县和市属水利工
程供水价格
授权市人民
政府
县属水利工程供水
价格
授权县人民
政府
辖区内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
再生水、转供水销售价格
授权市、县
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
销售价格除外
供热城市供热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
2交



铁路
货运
价格
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
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
路、省内专用铁路货物运价率
省价格主管
部门
道路
客运
价格
跨省和跨市道路班车客运运价
率、燃油附加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省
交通部门
市属辖区内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率
(含燃油附加费标准)
授权市人民
政府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省价格主管
部门会同省
交通部门
定价范围为客运代理费、车
辆站务费、旅客站务收费等
收费项目
城市
交通
价格
城市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
票价
授权市、县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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