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灯管理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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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灯房超市化管理

( 一) 矿灯超市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 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 严禁转借她人使用。

( 二) 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及其相关箱柜的电磁钥匙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钥匙前需交抵押金, 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 并开具三联收据, 其中第一联收据交给使用人员保存, 第二联交管理单位保存, 管理单位收到收据后发放矿灯、自救器及钥匙, 第三联( 底联) 与所收抵押金由矿财务科保存。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 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 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 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 如安装公司、注浆队伍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 矿灯箱柜钥匙50元/把, 矿灯150元/盏, 自救器200元/个。

( 三) 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存取灯时必须严格按照划定路线行走, 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 四) 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 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 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柜内, 否则, 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 五) 矿灯箱柜内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 不得存放其它物品。

( 六) 严禁撬开箱柜取灯,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严禁使用钥匙试开她人箱柜, 否则, 按偷盗论处, 移交矿处理。

( 七) 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 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超市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 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 如有问题及时向机运队维修人员反映及时

维修, 严禁强行开柜门。

( 八) 矿灯使用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柜充电, 并锁住柜门。

( 九) 非维护人员严禁触摸控制开关及摄像头等, 更不得破坏灯房内设备、设施, 否则, 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的移交保卫科处理。

( 十) 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 保护好环境卫生, 不得摸脏墙壁, 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 十一) 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 十二) 矿灯管理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矿灯、自救器损坏等现象, 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 《自救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使用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条矿灯、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 一) 对职工实行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 职工取用矿灯、自救器时, 必须携带本人的钥匙, 严禁她人代取矿灯、自救器。

( 二) 职工升井后应立即把矿灯、自救器放回箱柜内, 及时进行充电。无特殊原因, 超过4小时未交回的, 对责任人罚款20元; 超过8小时未交回的, 对责任人罚款50元; 超过24小时未交回的, 送交安检科处理; 特殊情况下, 如临时加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因素, 经主管部门核实后, 出具证明, 对迟交矿灯、自救器者, 可免于处罚。

( 三) 职工放回箱柜内的矿灯和自救器, 必须保证清洁、干燥、完好, 发现损坏, 照价赔偿。

( 四) 灯房值班员交接班时, 要当面清点矿灯、自救器数量, 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管理

( 一) 灯房管理员每班都要对充电架和正在充电的矿灯显示屏进行仔细检查, 确保充电正常。

( 二) 灯房管理员应检经常查是否存在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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