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风险分析与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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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风险分析与安全操作规程总则

一、全体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落实职业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职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熟悉岗位危险因素并严格遵守岗位的作业规程和各项劳动、安全和卫生规章制度。

二、凡遇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又有严重危险的厂房、生产场所和设备设施,职工有权向领导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和环境污染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正在进行的作业,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对身边的安全隐患积极提出整改意见。

三、新员工、劳务工、变换工种等人员,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严禁上岗作业。电气、起重、压力容器、焊接(切割)、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业培训或复训和考试合格,持证方能上岗作业。外来实习人员,代培训人员等也应对其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后能进入生产现场,并遵守该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四、作业前,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检查设备和作业场地的安全状况,排除故障和隐患,保证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的齐全、灵敏和可靠;旋转机床严禁戴手套;切削作业时必须装防护挡板,操作者必须戴好防护眼镜;不准带小孩进入车间等生产场所;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短裤、背心、裙子或敞衣、戴头巾、围巾等进入生产作业现场,不准赤脚、赤膊进行作业;严禁饮酒后上班或加班。

五、作业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打、闹、睡觉和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凡运转设备不准跨越、传递物件和触动危险部位。不得用手、嘴、脚等替代工具拉、吹、勾铁屑。不准站在砂轮正前方进行磨削。调整、检查设备需拆卸防护罩时,必须停电关机;不准无罩开车。各种器具不准超限使用。中途停电,应关闭电源。

六、两人以上共同作业时,必须有主有从、统一指挥。夜班、节假日加班以及在容器内作业时,必须按排两人以上,以便现场相互安全监护。

七、厂内行人要走指定通道,注意各种警示标志。严禁在行驶中的机动车辆中爬上、跳下,抛卸物品等。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厂区骑自行车不准骑车带人。厂区路面施工,要设安全遮拦、标记,夜间设红色警示灯。凡动土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操作工必须熟悉其设备性能、工艺要求和设备操作规程,设备应定人操作。在涉及其他岗位的作业行为和设备时要严格遵守该岗位和设备的作业规程。开动本工种以外的设备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操作。在操作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时,作业员工必须掌握该设备性能和严格遵守作业规程。严禁任何人攀登吊运中的物体以及在吊物下通过和停留。

九、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示牌,设专人监护。停电牌必须谁挂谁取,非作业人员严禁合闸,开关在合闸前要细心检查,确认无人检修时方可合闸。

十、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检测仪表、警示标记、防爆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十一、一切电器、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和行车轨道等,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或重复接地安全措施。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可靠,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措施,并应戴好绝缘手套操作,使用I类电动工具配漏电保护器。定期落实检查并做好记录。行灯和机床、钳桌台局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36伏,容器内或危险潮湿地点不得超过12伏。

十二、凡在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危险的高处进行作业时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申请,并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严禁投掷工具、材料和废物等物件。

十三、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性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存放并设专人严格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需动明火必须按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危险作业点以及要害部门必须悬挂明显标志,严格执行出入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准入内。

十四、变配电室、乙炔汇流排站、空压机站、试车车间、危险品仓库等要害部门,非岗

位人员未经批准严禁入内。

十五、凡高处作业,易燃易爆禁火区域动火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设专人监护。

十六、搞好文明生产和定置管理,保持厂区、车间和库房通道等整洁和畅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必须定点堆放。物体堆放应稳妥不超高(宽:高比例为 l : 1.5)。

十七、消防器材按规范设置,配备齐全,不得随意动用。存放地点周围不能堵塞,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状态。电柜箱及消防器材前不得堆物。

十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运行记录要清晰、正确,运行中发生和发现的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下班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熄灭火种,检查清理场地。

十九、不随意乱扔垃圾和杂物。工业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定期回收和处置。

二十、发生伤亡事故和物损事故以及其他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并采取有效可靠的应急救援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迅速报告有关方面和公司领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追究不放过)。

二十一、根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做好安全生产及环境管理工作。遵循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持续改进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管理状况,确保现场设备和作业环境的本质安全。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

二十二、在公司外(含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应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所在地(单位、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方面各项规定。

二十三、以上各条要求,全体员工应结合本岗位的作业风险分析和作业规程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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