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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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思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从我国采购制度运行的实践来看,政府采购尚处在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还客观存在着一些必须着手破解的问题。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的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标签:政府采购工作;政府采购制度;完善
政府采购,也即一般意义上的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对于强化政府宏观调控、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加强政府系统的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的时间不长,由于政府采购法制化进程推进较慢,各种相应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各地区政府采购在收到较好实践效果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针对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在深入调研分析基础上,对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提出对策建议。
一、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现状
对于我国政府来说,推行法制化、现代化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崭新的国家财政管理概念。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正式实施以来,采购制度领域开始有了自己的基本大法,随着近年来的实践,我国政府采购格局已经初步形成。
1.政府采购制度法律框架初步形成。自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后,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相继制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制度多个,初步建立了以政府采购法为统领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采购法规建设对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完善基本程序和监督管理、规范地方政府采购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初步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基本上在财政部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大部分地区设置了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职责分工日趋合理,“管采分离、机构分设、政事分开、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初步建立了采购管理机构统一监督管理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单位具体操作执行的采购管理体制。
3.政府采购模式初步确立。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完善协议供货、探索联动的区域性大市场、整合运行程序、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网上管理与操作等方面不断摸索,积极创新采购模式,已经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三种采购模式并行、相互补充的采购格局。同时,采购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2000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仅为328亿元,2005年达到2927.6亿元,2008年则达到5990.9亿元,呈现出快速增长势头。采购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和服务类,越来越多的供货商和项目参加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
4.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框架初步建成。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都指定了政府采购招标中标信息发布媒体。2000年12月,财政部正式创办开通了“中国政府采购网”,搭建了政府采购的电子化平台;2001年8月,《中国政府采购》杂志创刊;2003年1月,全国性政府采购专业报纸《政府采购信息报》创刊。网络、杂志、报纸三位一体政府采购平台的陆续建成,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基本完成。从此,各地也建立起市场调查和信息处理系统、招标投标和专家评审系统,有的地方还实现了网上招投标,政府采购的运营效率也在不断提升。
二、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在我国尚处于起步摸索实践阶段,这项工作在探索中推进,虽然进展很快,但也客观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
1.统一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政府采购还没有形成体系的法律法规,许多法律法规的建设也只是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尽管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财政部也随后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至今尚未颁布《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相关的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也制定的较少,且缺乏统一标准,致使很多采购领域无章可循,出现了管理上的混乱,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地方自行制定的采购规章局限性较大,存在不少漏洞和疏忽,导致实施中的矛盾不可避免。
2.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明确。我国各地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由财政部门承担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但从实践来看,还有许多地方政府采购管理的机制还不健全,还没有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而是仅依托财政部门内主管各支出的现有机构和人员开展这项工作,他们既管理审批和招标,又管理政府采购资金的预算,责、权、利过于统一,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3.制度体系协调性建设不配套。政府采购工作的改革和延伸,需要相应的各项配套改革与之衔接。现阶段,我国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制度建设并不配套,尚缺乏足够的制度支撑,采购效率不高。例如,预算管理制度、国家金库制度及采购市场管理制度等等应是政府采购得以顺利推进和发展的重要条件,但这些相关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不能满足政府采购的发展需求。
4.采购操作中存在不规范现象。采购程序不规范,一些地方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不规范,范围不广;一些地方人为因素较重,招标走过场,出现人情标、虚假标;一些地方资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审核不严格,中标后违约现象严重;具体评标、定标程序不规范,随意简化招标程序,致使评标标准执行不严。采购方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方式单一,基本是公开招标方法,对其它的采购方式没有具体内涵和适用环境的规定。
5.政府采购监管不到位。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措施以及相关配套制度,有些地区还存在监督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分家、监管机构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隶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现象,致使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存在隐患和缺位,如招标过程的监督、招标机构的监督、评委的监督、评标、定标仍有不完善的地方,整个采购过程缺乏有效的仲裁和监督,容易诱发腐败现象。
6.政府采购队伍建设还有待加强。目前,我国具备专业采购知识和技能的人才很少,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立工作也进展缓慢。各地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基本来自财政部门,知识结构比较单一,没有专业的采购知识,缺乏采购工作的经验和技能,导致采购工作发生诸多问题,导致对合同的履行、验收不到位。监督人员也主要由监察、计划、审计等相关人员组成,往往是外行监督内行,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而且,工作人员工作作风、思想作风、纪律作风的不过硬而引起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事件的发生。这些问题阻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进展,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目标和效益目标的实现。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要完善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破解存在的问题,我们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结合我国的国情状况,以“科学发展观”理念为指导,从各个方面着手,采取配套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制度,综合改革和创新,实现政府采购功能最优化,从而推动我国政府采购不断深入发展。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政府采购制度的发展是离不开完备的法律做为坚强后盾的。要尽快建立起一个以《政府采购法》为中心,包括实施细则及相关的配套规定和办法等政府采购管理与运行的规章制度共同发展的法律体系,这些配套法律不仅要明确政府采购的范围、程序、方法、监督等,还要对实际操作方法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立法上保障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实施。可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国外有益做法,建立一个多层次、系统性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具体可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法,即《政府采购法》,它是政府采购工作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是指导政府采购工作的根本法,也是制定其它政府采购法规的依据;第二层次是以《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为中心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是对政府采购法的具体解释和补充,包括招投标管理、采购机构的管理、采购信息管理、专家管理、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配套制度和管理办法;第三个层次是地方性的政府采购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各地可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针对本地政府采购特点,自行制订一系列适合各地情况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条例来贯彻和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