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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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省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1.09.13
【实施日期】2001.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山东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土地在一定期
限内出租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土地租赁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第五条除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
第六条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租赁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有土地租赁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国有土地租赁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租赁国有土地的,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和有偿的原则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土地租赁合同由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称承租人)签订。
第十条租赁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非经营性单位将国有划拨土地随地上建筑物出租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将租金收益中所含的土地纯收益上缴县(市)以上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