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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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

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

托雷政治避难案例分析答案基本案情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一起未遂政变。

秘鲁总统下令取缔政变的组织者“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进行刑事审讯,同时对其发布逮捕令。

1949年1月3日,托雷到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请求政治避难。

哥伦比亚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予托雷庇护,并认为根据1933年<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允许托雷安全离境。

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普通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

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经过多次外交交涉,双方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裁决。

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向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国际法院宣布:(1)根据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作为庇护国的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罪行的性质;(2)作为避难者的领土所属国秘鲁负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

秘鲁政府则在后来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请求国际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1)条(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2)条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

法院的分析与判决1、关于庇护国是否有权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问题国际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1)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外交庇护”与“领域庇护”的区别:在领域庇护中,避难者是在给予庇护国境内;在外交庇护中,避难者是在使馆驻在国境内,使馆单方面确定犯罪的性质,有损领土国的主权。

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外交庇护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

航空法导论第1课导论

航空法导论第1课导论
ICAO理事会具有准立法权 由ICAO理事会通过 作为国际民航公约的18个附件 航行服务程序(Procedures for Air Navigation Services
Pans)
1.5.2国内航空法
对国际航空法的体现
以国际航空法为蓝本
与本国法律不抵触 适合本国民航特点
1.6航空法规的作用
Aviation pioneer Wilbur Wright explains his aircraft to the King of Spain
Louis Bleriot's cross-Channel flight of 1909 was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flight by a heavier-thanair machine. A year later the first international air navigation conference was convened in Paris
其 法 国 双 国国
它 院 内 边 际际
判 法 协 惯条

定 例约
主 要
()
1.4航空法的特征
平民综国 时用合际 性性性性
1.4.1国际性
履行所缔结的国际条约 在国内立法中确认
1.4.2综合性
公法:协调国家之间的法律规范
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 例:芝加哥公约、航空刑法
私法:国内法中的涉外民法
1.5.1国际航空法
国际条约
公约 议定书 协定
国际标准与建议措施
1.5.1.1公约
国际航空法中最高级别 由缔约国缔结 不是国家法之上的法律
1.5.1.1公约
我国加入的国际航空法体系
芝加哥体系 华沙体系 航空刑法体系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国际法第八章 条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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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条约的名称、种类和格式 (一)条约的名称 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名词,条约具有广义和狭义 两种含义。广义上的“条约”指以各种名称出现的 符合上述定义的国际协定。狭义的“条约”仅指以 “条约”名称出现的那种国际书面协议。依照国际 实践,条约的名称主要有下列几种: 1.公约 通常是许多国家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国际 问题举行国际会议而缔结的多边条约。公约内容多 为造法性的,规定一些行为规则和制度。例如前面 提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维也纳外交关系 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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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条约的性质分,又有不同的分法。按 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可将条约分成“造法性”条约 和“契约性”条约。所谓“造法性”条约是指缔约 方为创立新的行为规则或确认、改变现有行为规则 而签订的条约,通常是多边的、开放性的条约,例 如《联合国宪章》。而“契约性”条约是指缔约方 之间就一般关系或特定事项上的相互权利和义务而 签订的条约。但是在实践中,这两类条约是很难严 格区分的。按照条约的其他性质可分为平等与不平 等条约,防御性的条约与侵略性的条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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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9.联合公报、联合声明 这两种名称一般用于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 间政府首脑举行会谈之后发表的正式文件,如建交 联合公报、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除上述 名称外,国际实践中还有最后决议书、总决议书、 附加条款、临时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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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约的种类 关于条约的分类,在国际法学领域里没有一 个公认的统一标准。实践中各国可依不同的标准作 不同的分类。常见的几种如下: (1)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 条约。两方签订的条约称为双边条约,这可能是两 国间签订的条约,也可能是多个国家但分为两个当 事方签订的,如1947年《对意条约》,一方是 意大利一个国家,而另一方则是包括前苏联、美国 、英国和中国在内的20个国家。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完全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空中完全自由,认 为空气空间和公海一样是开放的,完全自由的。 第二,有条件自由论。这一学说主张原则上空气空间 是开放的和完全自由的,但国家享有自保权。必要时, 国家对其领土上空有进行干预的权利。比如,国家为了 保障其本国的利益,可以制订各种航空规则,在其领空 飞行的航空器必须遵守。 第三,海洋比拟论。此学说把空间与海洋相类比,像 海洋分为公海和领海一样,空间也分为公空和领空,一 国对空主权只能向上延伸一定的高度,超过此高度应该 是无主的和自由的,但领空有多高,说法不一。
设定特殊区域的要求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国家设置特殊区域时 应当遵循国际航空法规 定的要求. 定的要求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以免空中航 特殊区域的范围和说明应当合理 以免空中航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行受到不必要的阻碍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尽快通知 特殊区域的说明及其变更应当公布 尽快通知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各缔约国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关于禁区的规定,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关于禁区的规定 对本国和外国从事同样性质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在非常 的飞行的民用航空器不得有区别对待 在非常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情况下或在紧急时期内 一国关于暂时限制或 禁止航空器在其全部或部分领土上空飞行的禁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令,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家的航空器 应不分国籍使用于所有其他国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19年10月13日在巴黎签订的《巴黎航空公 日在巴黎签订的《 年 月 日在巴黎签订的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协定。 1928年2月20日在哈瓦那签订了《泛美航空公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年 月 日在哈瓦那签订了 约》; 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了《国际民用航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年 月 日在芝加哥签订了 空公约》。(我国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 》。(我国 日承认该公约) 空公约》。(我国 年 月 日承认该公约

世界现代史复习资料(1)

世界现代史复习资料(1)

世界现代史复习资料(1)世界现代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美西战争美西战争是美国由⾃由资本主义转变为垄断资本主义后所进⾏的⼀次重新⽠分世界的帝国主义战争,1898年2⽉15⽇,美国派往古巴护侨的军舰“缅因”号在哈⽡那港爆炸,美国遂以此事件为借⼝。

要求惩罚西班⽛,4⽉24⽇西班⽛⾸先对美国宣战,次⽇4⽉25⽇美国对西班⽛宣战。

后美国和西班⽛签订和约,规定:西班⽛放弃对古巴的主权,西班⽛撤军后,古巴由美军占领;将菲律宾、波多黎各、关岛让与美国,美国付给西班⽛2000万美元作为获得新领⼟的代价。

2.⽇俄战争⽇俄战争是⽇本和俄国为争夺在朝鲜和中国东北的统治权所进⾏的帝国主义战争。

1904年2⽉,⽇本不宣⽽战,海军偷袭旅顺俄国舰队,同时在仁川登陆。

⽇俄战争由此展开。

战争以俄国的失败⽽告终。

1905年8⽉,⽇、俄在美国的调停下开始谈判,9⽉签订了《朴茨茅斯和约》。

⽇俄战争不仅对⽇、俄两国,⽽且对世界历史都具有相当⼤的影响。

俄国战败,加速了1905年⾰命的到来,⽽1905年⾰命⼜为具有世界影响的⼗⽉社会主义⾰命准备了条件。

3.三国同盟三国同盟是19世纪七⼋⼗年代,德国、奥匈帝国及意⼤利出于各⾃安全需要⽽建⽴的帝国主义军事集团。

1879年10⽉,德奥两国秘密缔结军事同盟条约。

1882年5⽉,意⼤利同德奥签订了三国同盟条约。

条约规定:如果法国进⾏侵略,德意将互相援助,如果三个盟国中任何⼀⽅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强国的攻击时,其他两国保证给予援助。

三国同盟的缔结标志着欧洲列强两⼤对峙军事集团的⼀⽅初告形成。

4.三国协约三国协约是英、法、俄三国针对三国同盟⽽订⽴的,它来源于1891—1894年法俄签订的⼀系列协定。

它们规定:两国中如有⼀⽅遭受德国的单独攻击或德国与意⼤利或奥匈帝国的联合攻击时,将互相提供军事援助。

1894年,法俄同盟正式形成。

其后,英国于1904年及1907年分别与法、俄两国订⽴协约。

法俄同盟再加上英法协约与英俄协约,构成了三国协约。

领事制度

领事制度

六、领馆的主要任务
1 在领事区域内维护本国的利益,保护本国公 民和法人的利益 2 在所驻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本国侨 民,给予他们必要的协助. 3 以合法手段了解领事区域内的政治 经济 科技 文化和教育等方面情况处理领事区 域内有关本国与所驻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 业务,进行正当的文化宣传.
4 办理护照、签证、公证、认证方面的业 务 五 在不违反所驻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 下,监督和检查派遣国商船 民用航空品并 给予必要的协助.
16世纪,领事不再从居住地的本国商人中选任, 而改由国家派任,称为“派任领事”。 18世纪中叶以后,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领事制度的价值和重要 性义日益被各国所重视,存在于各国间的领事 制度被系统地发展起来。 领事的地位、职务和特权成为各国通商航海条 约和领事条约的主题;法国、荷兰、美国、英 国等主要商业和航海国家还制定了本国的领事 条例和领事法。
(2)领事馆(Consulates)
由领事担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二等级的领 馆地位仅次于总领事馆,为《维也纳领事 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双边领事条约以 及许多国家的同内法和在外国的设领实践 所确认。 领事馆一词有时也泛指馆 副领事馆 (Vice-consulates)
(二)清朝时期的领事制度
鸦片战争之前 同外国没有建立正式的领事关系。 鸦片战争后,西方列强按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将 领事裁判权制度强加于中国,向中国派遣领事并 设立领馆,单方面享有领事裁判权。 1868年7月中美《天律条约》续增条款规定中国可 向美国各迫商口岸派驻领事。 此后,清廷陆续派遣领事在东南亚、欧洲和美洲 一些国家设领。 清廷在外国设领却遇到有关国家的于扰和刁难、 清廷也未建立起自己完整的领事制度。
由副领事任馆长的领馆,是第三等级的领馆,地 位次于领事馆。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等国际公约、许多国 家的双边领事条约和国内法承认副领事馆为一 级领馆但是在实践中,在外国设立副领事馆的 国家并不多。 中国在国内法和双边领事条约中承认副领事馆 为-级领馆,但是中国未在国外设立、也未接 受过外国在中国设立副领事馆。

空乘毕业论文《浅析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及趋势》

空乘毕业论文《浅析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及趋势》

浅析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及趋势专业:广播电视编导(空乘)班级:姓名:目录引言5 1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含义基本原则) 概述1.1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含义1.2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类别7 1.3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1.4航空运输的特殊性72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的发展进程2.1航空运输最初的萌芽阶段:短程运载8 2.2航空运输的发展阶段:最终结束依附于客运的从属时代9 2.3航空运输的成熟阶段:航空运输成为各大航空企业利润中心9 2.4航空运输未来发展趋势:各大航空联盟与自由化103我国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现状及问题3.1我国的国际运输服务贸易现状及问题103.1.1我国运输服务贸易的竞争力指数偏弱103.1.3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我国航运实力不强12 3.2我国航空运输呈现新的发展态势12 4我国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发展趋势及对策4.1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发展趋势124.1.1航空企业经营空间与灵活性增强,航空运输趋向于自由化124.1.2 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趋向于国际联盟化13 4.2我国提高航空运输服务竞争策略4.2.1推进航空运输服务政策的贯彻和落实154.2.2加快基础建设,提高航运能力154.2.3积极参与国际相关活动,在有关规则制定上发挥作用164.2.4加强同其他国家的合作,积极参与国家重要通道事务164.2.5大力推进民营企业与国营单位之间相互合作,营造产业竞争链16结论17 致谢20参考文献21摘要自20世纪90年代初,伴随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航空运输服务贸易作为当前运输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作用在一国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逐渐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与方向。

且由于发达国家对于航空运输贸易自由化的积极推进以及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建成,我国也不得不面对航空运输贸易自由化优点与缺点共存之局面。

本文通过对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发展进程的分析和推断,从而了解当前我国航空运输服务贸易政策与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即:当前我国航空运输服务业由于政府间和国际中条约管制、航空运输业建设程度有限以及国际航空运输服务贸易市场竞争力巨大等原因,导致了我国同发达国家相比航空运输服务运载能力较低,国家航空运输服务市场竞争力不济等问题,因此我国航空运输服务市场仍旧处于重要的发展变革阶段。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司法考试国际法考点: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早的渊源。

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今天,国内立法都是国际私最主要的渊源。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以及仲裁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但在这里,我们主要讲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和内容。

1.冲突规范在国内立法中的表现形式(立法方式)。

(1)散见式。

即将冲突规范分散规定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的有关条款中。

在民法典或有关的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的涉外民商事问题规定有关法律适用的规范,称为“散见式”的立法方式。

(2)专篇式。

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典中列入专篇或专章,比较系统地规定国际私法规范,称为“专篇式”的立法方式。

(3)法典式。

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系统的冲突规范,称为“法典式”的立法方式。

2.我国的立法。

我国在立法上主要采取第一、第二种方法,《民法通则》设专章(第八章)系统地对几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规定了冲突规范。

虽然并不全面和完备,但已涉及到主要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法规是大家在学习中必须掌握的,不仅要熟记,而且要会用。

不仅如此,还要掌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中有关第八章的内容。

此外,我国还采用“散见式”的立法方式,在有些单行法规中规定相应的冲突规范。

目前,包含冲突规范内容的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海商法》、《票据法》、《航空法》、《继承法》。

这些内容也是大家在复习中不能忽略的,近年的命题中已有这方面的题目出现。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可以援引作为审理同类案件依据的判决。

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 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

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

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民事•【公布日期】1928.02.20•【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哈瓦那正文哈瓦那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1928年2月20日订于哈瓦那)出席1928年在古巴共和国哈瓦那市召开的第六届美洲国家会议的各共和国政府,决定签订一项公约,以规定在其领土内外国人的地位,并为此目的指派全权代表如下:(秘鲁、乌拉圭、巴拿马、厄瓜多尔、墨西哥、萨尔瓦多、危地马拉、尼加拉瓜、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哥伦比亚、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智利、巴西、阿根廷、巴拉圭、海地、多米尼加、美利坚合众国和古巴计二十一国全权代表名单略)全权代表们交存各自全权证书,经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款:第一条各国有权通过法律规定外国人入境和在其境内居住的条件。

第二条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到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没有服兵役的义务。

但是设定住所的外国人,除非他们宁可离开该国,可以强制其在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条件下执行警察、消防或民警任务,以保护其住所地免受非因战争而产生的自然灾难或危害。

第四条外国人有义务缴纳平常的和非常的摊派款项以及强制性借款,但此项办法必须是适用于一般居民的。

第五条各国应赋予设有住所或临时过境的外国人以一切当地公民所享有的个人保障,以及基本的民事权利,但不得妨碍有关行使此项权利和保障的范围和惯例的法律规定。

第六条各国得以公共秩序或公共安全的理由,将在其领土内设有住所、居所或临时过境的外国人驱逐出境。

国家对于应被外国驱逐出境而要求入境的本国国民,有接受他们的义务。

第七条外国人不得参加居留国公民的政治活动,如果参加此项活动,则应受当地立法所规定的制裁。

第八条本公约不影响缔约各方以前通过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第九条本公约签订后应提交各签字国批准。

古巴政府负责为上述批准的目的将经证明属实的副本转交各国政府。

批准书应交存华盛顿泛美联盟,由联盟将交存事由通知各签字国。

海上中立公约(哈瓦那公约)(1928年2月28日)

海上中立公约(哈瓦那公约)(1928年2月28日)

海上中立公约(哈瓦那公约)(1928年2月28日)签署日期:1928年2月28日,哈瓦那生效日期:1931年1月12日文档交存:泛美联盟原本文种: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加入国:21个各国政府出席了1928年在古巴共和国的哈瓦那市召开的美洲国家第六届国际代表大会;希望在两国或多国之间爆发战争时,其他国家能够为和平服务,为结束冲突进行调解,而不采取被认为是不友好的行动;如果此目的不能达到,各中立国都同样关心它们的权利得到交战国的尊重;考虑到中立是不参加战争的国家的法律地位,同时,中立产生了一些权利,也要求履行不偏不倚的义务,中立必须制订法规;认为国际团结要求商业自由永远受到尊重,尽量避免中立国的不必要的负担;确信只要这个目的没有达到,最好说减少这些负担;并希望有可能为这个问题制订规章,以便各种有关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证;为此决定制订一个公约并指定全权代表;代表们正式提交全权证书以后,就下列规定达成了协议:第一章战时商业自由第一条下列规定控制战时商业一、交战国军舰有权在公海和领海上命令任何一艘商船停船检查,以便确定该船的性质与国籍,核查是否运输国际法禁止的货物,或者是否违反了封锁。

如果该商船没有注意到信号,军舰可追逐并以武力命令其停船;除非发出信号后商船拒绝服从,否则,不得攻击商船,在船上人员和乘客被转移到安全场所之前,不得使之丧失航行能力而弃船。

二、交战国潜艇应遵守上述规定。

如果按照这些规定潜艇不能捕获商船,它就无权继续攻击摧毁此类船只。

第二条凡是违反中立的船舶,应按照最适合扣留国的手续把船只及其船员扣留起来,费用由违反中立的船只负担。

扣留国对于船只可能遭到的损坏,不负任何责任,除了其本身有重大错误外。

第二章交战国的责任与权利第三条交战国应避免在中立国海域采取战争行动或其他可能构成违反中立的行动。

第四条根据前一条规定,禁止交战国:一、利用中立国海域作为对付敌人海上行动的基地,或补充、增加军队补给品或其舰载武器,或完成舰艇的舾装。

条约

条约

第四章条约第一节关于条约法的国际公约一、概述国际条约出现在古代,但是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期,条约的缔结程序、生效要件以及条约的终止等问题才有国际公约做出规定。

在此以前,关于条约的法律基本上都是国际习惯法。

现代条约法的发展大体上经过了以下3个阶段,1928年2月20日,美洲国家第6次会议通过了《哈瓦那条约公约》(Havana Convention on Treaties)这是第一次以国际公约的方式规定条约法,但只有巴西、多米尼加、厄瓜多尔、海地、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等八个国家批准,而且条文只有21条,所以影响不大。

接着在1935年美国哈佛大学国际法研究组拟定了条约法公约草案(Research in International Law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Faculty of the Havard Law School,III. Law of Treaties)并配备评注,对条约法的影响交大。

就学术情况看,关于条约的各种问题,论文很多,但是专门讨论条约法的书籍很少。

其中最著名的是Lord McNair,写的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的立法工作20世纪中期正式开始。

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第一届会议上,决定把编纂条约法作为优先工作之一。

1966年的第17次会议完成条约法的起草工作,想联合国大会提出报告1966年12月5日的联合国大会通过2166(xxi)号决议,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在1968年初召开第一次会议,次年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条约法草案。

第一期会议在1968年3月26日-5月24日在维也纳召开,有105个与会国;第二期会议于次年4月9日-5月21日在维也纳召开,与会国110个;1969年5月22日以79票对1票(法国)及19票弃权(澳大利亚、苏联、白俄罗斯、乌克兰、南非等)通过条约法公约,由于这项公约在维也纳签署,所以一般也被称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UNTS, VOL. 1155, P331】并于1980年1月27日生效。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摘要: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在保障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纽伦堡审判的一开始就面临着法律溯及既往(ex post facto law)抗辩的困扰,在纽伦堡国际法庭的努力下,这个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而顺利实现了对战犯的审判,从而申张了正义,但由此也引起了人们对法不溯及既往制度本质的反思。

正义是创立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初衷,也是此制度的适用目的,从而,此制度的适用不能违背其初衷与目的。

关键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法律正义;刑法法不溯及既往问题引起世界各大法系学者的共同关注是在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中。

1945年8月8日,美、苏、英、法四国签订了《伦敦协定》,它是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成立的依据。

《伦敦协定》包括两部分:《1945年8月8日伦敦四国协定》和《纽伦堡宪章》,这是审判依据的法律基础。

纽伦堡审判始于1945年11月,四国各自任命了首席检察官,它们共同起诉了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

4盟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法官,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经过10个月多的审判,法庭最终判决22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4人终生监禁、3人有期监禁、3人无罪;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为犯罪组织。

不过,在纽伦堡审判过程中及审判结束后,实际上发生了一些争议,其中就包括:审判是否违反了法禁止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一、二战前的法不溯及既往制度法的溯及力问题之所以引起法学家的关注,在于期待以之保障正义。

十九世纪以前,人们只是从自然法的角度抽象地谈论法的溯及力问题,对溯及既往理论并未作深入的探究。

十九世纪之后,各国纷纷以“既得权”理论来解释和支撑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美国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斯托里在1814年的福音会诉惠勒案中所发表的法庭意见为代表。

在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在《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一书中对此作了详尽的阐述,他认为:新法不应溯及既往,新法不得影响既得权。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

庇护权案(哈雅·德·拉·托雷案)领域外庇护问题哥伦比亚诉秘鲁国际法院1950年【案情】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次未遂政变。

但该政变当天就被镇压下去了。

秘鲁共和国总统下令取缔组织政变的“美洲人民革命联盟”,宣布对该联盟的领导人进行刑事审讯,并发出逮捕令逮捕该联盟的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Victor Raul Haya de la Torre)。

托雷在事发三个月后,于1949年1月3日到哥伦比亚共和国驻秘鲁利马的大使馆请求避难。

哥伦比亚大使馆接受了他的请求并通知秘鲁政府:哥伦比亚根据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第2条给托雷庇护①,并认为根据1933年的《美洲国家关于政治庇护公约》(简称《蒙得维的亚公约》)第2条,秘鲁政府应给托雷安全离境证,让他安全出境②。

秘鲁政府认为托雷是刑事犯罪分子,无权享受庇护,更不可能获得安全离境的权利。

由于两国在这些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的看法,为了明确庇护权的行使问题,两国于1949年8月31日签订特别协定——《利马协定》,把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诉讼与判决】国际法院在1950年11月20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于1950年11月20日判决。

全案包含三个判决:第一、二两个判决是关于庇护权的,称为“庇护权案”;第三个判决是关于托雷的庇护问题的,称为“哈·雅·德·拉·托雷案”。

1.关于哥伦比亚的第一个主张:单方面确定犯罪性质问题。

哥伦比亚在1949年10月15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的请求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肯定哥伦比亚有权单方面确定托雷的犯罪性质,并要求秘鲁为托雷离境提供必要的保障。

哥伦比亚为了说明它的主张,列举了许多有关引渡的条约,例如1889年的《蒙得维的亚国际刑法公约》、1911年的《玻利维亚协定》和1928年的《哈瓦那庇护公约》以及1933年和1939年的《蒙得维的亚公约》,并举出了大量给予外交庇护的事例。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

托雷庇护案1948年10月3日,秘鲁发生了一起未遂军事叛乱.次日,|秘鲁当局发布命令,指控美洲人民革命同盟组织指挥了这起叛乱,同时宣布通过国内法院对该同盟领导人维克托?劳尔?哈雅、德?拉?托雷及其他同盟成员进行追诉.自该日起至次年2月初,秘鲁一直处于戒严状态.1949年1月3日,托雷前往哥伦比亚驻秘鲁使馆寻求庇护.次日,哥伦比亚大使通知秘鲁政府它已对托雷给予庇护,同时请求秘鲁政府向托雷颁发他离开秘鲁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同年1月14日,该大使宣布托雷已被确定为政治避难者.秘鲁对此提出异议,并拒绝向托雷颁发通行许可证.哥、秘两国随后就此事进行了外交接触,并于同年8月31日签订《利马协定》,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同年10月15日,哥伦比亚政府向国际法院书记处提出诉讼请求书,请求法院判决并宣布:(1)根据1 911年7月18日《玻利维亚引渡协定》、1928年2月2o日《哈瓦那庇护公约》和美洲一般国际法,庇护国哥伦比亚有权为该项庇护的目的确定避难者被指控的罪行的性质;(2)领土所属国秘鲁有义务向该避难者颁发通行许可证.在随后进行的书面和口头程序中,秘鲁政府请求法院驳回哥伦比亚政府的上述诉讼请求,判决并宣布对托雷准予庇护和维持该项庇护的行为违反了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1条第1款(不得庇护普通罪犯〉、第2条第2款(庇护只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及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哥伦比亚政府在其最后意见中请求法院驳回秘鲁政府的反诉请求,理由是该项请求与本国的请求无直接联系,它的提出违反了《国际法院规则》第63条的规定,而且它不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1950年11月20日,国际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对哥伦比亚政府用来支持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逐一进行了分析.法院指出,与领域庇护不同,在外交庇护的情况下,避难者置身于罪行发生地国境内.决定对避难者给予外交庇护有损领土国的主权,它使犯罪者逃脱领土国的管辖,并构成对纯属该国管辖事项的干涉,如果庇护国有权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则将对领土国的主权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不能承认这种有损领土主权的外交庇护,除非在某一特定情况下,它的法律依据得到了确立.而且,在没有相反规则的情况下,必须承认庇护国和领土国享有同等的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就本案而言,尽管1911年《玻利维亚引渡协定》第18条规定缔约国承认“符合国际法原则的庇护制度”,但这些原则并没有肯定庇护国有权对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单方面作出决定性的确定.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也没有赋予庇护国以单方面确定避难者所犯罪行的性质的权利(以下简称“单方确定权”).虽然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第2条确认庇护国享有这种权利,但这一条款对当时尚未批准该公约的秘鲁并不适用.此外,哥伦比亚政府未能证明存在一项承认庇护国的“单方确定权”的、专门适用于拉美国家之间的区域习惯,囡为它未能证明它所主张的这项“权利”已得到这些国家长期、一致的实践的确认.在法院看来,哥伦比亚政府为证明存在这一区域习惯所引证的条约或者与本案问题无关,或者对“单方确定权”未作出规定,或者虽然作出了肯定的规定但只获得少数国家的批准,而它所提及的实践中的庇护情况也是变化无常、彼此矛盾,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治权益考虑的影响,因此均不能作为存在一项它所主张的区域习惯的证据.即使在少数拉美国家之间存在这么一项规则,对于通过拒绝批准1933年《蒙得维的亚政治庇护公约》来表示反对这一规则的秘鲁来说,这种规则也没有拘束力.关于哥伦比亚政府提出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只有在庇护国合法地给予和继续庇护且领土国首先要求避难者离开本国的情况下,庇护国才能要求领土国颁发避难者离开该国所需要的通行许可证.本案中,秘鲁并未对托雷提出离境要求,因而没有义务为他颁发通行许可证.法院随后审查了秘鲁的反诉请求,认为秘鲁政府未能证明托雷参与军事叛乱这种行为本身构成1928年《哈瓦那庇护公约》第l条第1款所称的“普通罪行”,与此同时,哥伦比亚政府也未能证明其使馆对托雷给予庇护之时存在着该公约第2条第2款所要求的“紧迫危险”(紧急情况),这主要是因为托雷请求避难之时距叛乱发生之日已有3月之久.此外,该款所称的“紧急情况”也并不包括遭受正常的法律追诉的危险.法院指出, 除非在法治被专横行为所取代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用庇护(即使是对政治犯的庇护)来对抗司法.庇护可以保证避难者的安全,但不能认为因此可以反对法律的正背适用和依法设立的法庭的管辖,否则将使外交代表违反其所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的义务,也将违反拉美国家奉行的礼让、睦邻、不干涉等古老传统。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七、 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 A. general rule a. in good faith b. according the ordinary meaning c. in the light of its object and purpose d. context: (a) agreement between all parties (b) instrument by one or more parties (c) subsequent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d) subsequent practice (e) relevant rule of international law B. supplementary means of interpretation a. preparatory work
2005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和阿齐兹总理在会谈后共同签署
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d. ratification e. exchange or deposit of certification of ratification f. accession of treaties 三、Reservation of Treaties A. definition B. putting forward of the reservation a. at the moment of signature or ratification, etc. b. the cases in which the reservation is prohibited: (a) prohibited by the regarding treaty (b) excluded in the articles permitted to be reserved by the regarding treaty (c) the reservation is against the purposes of the rega《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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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ffective of the registration: to invoke 六、Observance to Treaties A. 条约必须遵守 B. internal law or charter and the observance of treaties C.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a. non-retroactivity of treaties b. territorial scope: entire territory c. application of successive treaties
B. names of treaties a. treaty b. convention c. agreement d. protocol e. charter, covenant, statute f. exchange of notes g. declaration C. defini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a. 《哈瓦那条约法公约》(1928) b.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Vienna, 1969) c. 《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1986)
司考真题
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 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 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 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 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2005年试卷一第30题)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 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 力 D 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 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四、Treaty’s Entry into Force a. since the date of signature b. since the date of ratification or certain date after that c. since the date of exchange of ratification or certain date after that d. since the date of the deposit of ratification of certain or all contracting states or certain date after that 五、Treaty’s Registry and Promulgation (publication) a. registry: art. 102 of UN Charter; Part VII of the Convention
司考、自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3条
缔结权 批准权、废除权 宣告权 关于缔结的具体事务处理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外交部 主席
全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委派xxx为全权代表同加拿大政府的 全权代表谈判并签署两国政府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文 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八三年十月六日于北京
C. acceptance of or objection to the regarding reservation (a) no acceptance of the reservation is needed when it is permitted by the treaty (b) the acceptance of reservation is needed due to limited number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 or the purposes of the treaty (c) the reservation should be accepted by the authority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when it lies on certain articles of the charter, convenant or statute (d) 凡不属上述情形,除另有规定外,如果甲的保留经乙(另一缔约国或 组织)接受,就乙而言,甲即成为该条约的当事国,但以该条约在它们之间 已经生效为条件;如果乙反对,也并不妨碍该条约在它们之间生效,除非乙 有相反的表示;一国或组织表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的行为若附有一项保留, 只要至少有一缔约国或组f Treaties
一、Introduction A.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s of treaties a. subjects of international law b. content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c. written form 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二、Concluding and taking effective of treaties A. competence (capacity to make treaties) a. state b.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c. peoples’ entity for liberation B. procedure of concluding treaties a. negotiation for drafting the treaty (full powers) b. adoption(议定) of the drafting treaty principles of adopting: unanimously; mostly ;consensus c. signature: authentication ; ratification;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2005年4月5日温家宝总理和阿齐兹总理在会谈后共同签署
中巴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d. ratification e. exchange or deposit of certification of ratification f. accession of treaties 三、Reservation of Treaties A. definition B. putting forward of the reservation a. at the moment of signature or ratification, etc. b. the cases in which the reservation is prohibited: (a) prohibited by the regarding treaty (b) excluded in the articles permitted to be reserved by the regarding treaty (c) the reservation is against the purposes of the regarding treaty
司考真题
甲乙丙--《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一切船只都有无害通过权,甲提出 保留,认为军舰除外。乙接受了甲的保留,丙反对,但丙不反对公约 在甲丙两国之间生效。则根据维也纳公约: 甲乙两国军舰通过对方领海时是否需要经过对方国家的同意? 丙国军舰能否在甲国领海无害通过? 丙国军舰如何通过甲国领海? 乙丙军舰如何通过对方领海? 公约同时规定非缔约国船舶在缔约国领海也可无害通过,该规定能否 适用于非缔约国? 公约同时规定非缔约国船舶在非缔约国领海也可无害通过,该规定能 否适用于非缔约国?
(e) 就适用(b)和(c)而言,除非该条约另有规定,如果一国或一国际组 织至接到关于保留的通知后12个月的期间届满之日,或直至其表示同意接受 条约约束之日,并未对该保留提出反对,该保留就被认为已为其所接受,上 述两个日期以较后的一个为准。 D. effect of the reservation and the objection to the reservation (a) the reserved provision changes the treaty between the reserving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nd accepting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b) the reservation makes no change to the treaty among other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c) only the reserved provisions are not applied among the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f the objecting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are not against that the treaty takes effective among them
E. withdrawal of the reservation and the objection to the reservation a. the reservation may be withdrawn any, and no agreement from the accepting states or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is needed b. the objection to the reservation may be withdraw anytime
b. authenticated in two or more languages (a) equally authoritative in each language (b) authentic text only if the treaty so provided or the parties agree (c) terms presumed having the same meaning in each authentic text (d) the meaning which best reconciles the texts, having regard to the object and the purpose of the treaty, shall be adopted 八、Treaties and third state A treaty doesn’t create either obligation or rights for a third state without its consent (art.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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