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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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合同风险及规避措施

招商引资合同风险及规避措施

招商引资合同风险及规避措施一、招商引资合同风险。

1.1 政策风险。

政策那可是招商引资的重要导向。

有时候政策说变就变,就像六月的天。

比如说,原本承诺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因为地方财政紧张或者政策调整就没了。

这就像给企业画了个大饼,结果到嘴的饼没了,企业的预期收益就大打折扣。

企业原本是冲着这些优惠政策来投资的,政策一变,就可能陷入困境。

1.2 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合同的法律风险可不容忽视。

很多时候,合同条款的表述不清或者存在漏洞。

比如说,对于土地使用的权限规定得模棱两可,土地到底是出让还是租赁,使用年限到底是多少,这些如果没写清楚,就容易引发争议。

一旦产生纠纷,就像两个在泥潭里打架的人,很难扯得清,企业和政府双方都会陷入麻烦的官司之中。

1.3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也是个大问题。

有些地方为了把项目引进来,夸下海口,做出很多无法兑现的承诺。

这就好比是放空炮,光有声响没有实际东西。

企业满怀期待地来了,结果发现很多承诺的基础设施建设没跟上,配套设施不完善,这让企业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严重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

二、规避措施。

2.1 明确政策条款。

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把政策条款明确得像镜子一样清晰。

要白纸黑字写清楚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

不能搞模糊战术,要让企业心里踏实。

这就好比建房子打地基,地基稳了,房子才能建得高。

政府和企业都要对政策条款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双方理解一致,避免日后因为政策理解的偏差产生矛盾。

2.2 严谨合同法律条款。

合同的法律条款得严谨得像精密仪器一样。

找专业的法律人士来起草和审核合同,把每一个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都堵上。

对于土地、知识产权、环保等重要方面的条款,要详细、准确地规定。

这就如同给双方的合作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一旦有纠纷,也能有章可循,不会乱成一锅粥。

2.3 建立信用体系。

建立信用体系那是重中之重。

地方政府要说到做到,一诺千金。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不要轻易做出无法兑现的承诺。

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

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

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招商引资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都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引进企业,带动当地的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家针对招商引资行为出台了相关的招商引资法律,通过法律来约定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这对企业和当地的发展都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具体的招商引资法律究竟有哪些,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了解。

招商引资是很多地区都存在的,都希望通过招商引资来引进企业,带动当地的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国家针对招商引资行为出台了相关的招商引资法律,通过法律来约定和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这对企业和当地的发展都是很有好处的,但是具体的招商引资法律究竟有哪些,感兴趣的可以到本文进行详细了解。

▲一、不能触碰的招商引资法律红线都有哪些1、报送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数量仅占签约总数的一成不到的比例,导致一旦出现因协议发生的纠纷,法制部门无从适应。

这反映出领导干部们只是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如本地政府在未经法制部门审查下,曾以临时机构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一外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资建设某市场合同书》,其中第5条第5款约定,依照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税由乙方(即该房地产公司)施工队伍缴纳;第7款同时约定,在房屋建设及销售期间,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税费。

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含合同签订后国家新出台的新税收政策)由甲方(即本地政府)承担。

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缴纳税费问题,被地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决定书,该房地产公司被法院执行后,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原来的投资合同约定,被执行的税款理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应诉,经法院调解,本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返还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税款、执行费共计4.5万余元。

招商引资中的若干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的若干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的若干法律风险作者:佚名来源:本站整理点击数:162 更新时间:2010-10-28 免费法律咨询>>近几年,招商引资在各地尤其是中西部内陆地区如火如荼,方兴未艾。

对于运动一词,许多人现在相当陌生,但如果将招商冠以“运动”也许不算牵强。

当然,它不是几十年前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政治运动,而是新世纪以来蓬勃开展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经济运动。

全党招商、全民招商、专业招商、离职招商、亲情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可以说是形式五花八门,手段花样翻新,力度史无前例。

任何一项工作,不管是政治的还是经济的,一旦强调到了运动的高度,或者说到了运动的边缘,极有可能鱼龙混杂,风险骤增。

最近媒体披露,我们邻县黄梅的一个小木匠冒充港商,从宁夏骗到内蒙,忽悠了诸多高官,使两地不但交了高额学费,更令人痛心地留下了千古政治笑柄。

联想到我县近几年的招商引资实践,既有引进一个项目带动一方发展的成功范例,也有因头脑发热饥不择食、风险防范不够而上当受骗的教训。

当然,交学费难以避免,但如果少交或者不交学费岂不更好!从这个角度出发,笔者联系招商引资工作实际,就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地从法律层面作些风险分析和提示。

一、资信方面在与客商正式洽谈以前,一定要将对方的注册资本、履约能力、是否停歇业等重要信息核实清楚,不可以貌取人,仅凭名片头衔和行头作派决定取舍是十分危险的。

如果打算正式签约,非常必要向对方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函电查询公司类型、股份结构、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增减、企业年检等基本情况。

对方就地注册,必须按照约定打足注册资本金。

对于以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合资的,更要一百个谨慎小心,最好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资信调查机构进行调查评估。

对于外商提出的担保要求,一定谨慎从事。

对于技术先进、产品市场好的企业当然应该给以必要的担保支持,但必须严格法定手续,不可以在提高效率的幌子下予以简化甚至免除。

对于基本建设尚未完工、设备尚未安装就急需贷款而要求担保甚至财政支持的,必须慎之又慎,以防钱到手拍屁股走人,丢下烂尾工程给地方政府收拾。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

浅议招商引资工作中的法律风险控制招商引资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几年越来越为各级党委政府所重视,工作力度和声势普遍加大。

但是,招商引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政策性强、牵涉面广,尤其是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控制与防范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项目可行性法律论证问题招商引资,项目是关键。

在酝酿、论证和策划项目时,必须把好投资政策关,从投资法律层面上做好可行性研究。

对一些资源消耗型、高污染项目,虽然短期内对财政可能有所贡献,但是难以可持续发展。

届时再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关闭,负面效应很大,还有可能引发连环的民事和行政诉讼。

因此,政府需要对招商引资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做好项目储备和可行性法律论证,严把政策的合法性和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一是把握产业导向。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9号令)中发布的产业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改委12号令)分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

我们应当慎重选择项目,尽可能引进国家产业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对限制类的项目需要审慎考虑,对淘汰类和禁止类的应坚决予以拒绝。

二是严控强制性标准。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地方有环保、安全、资源利用和节能减耗等诸多硬性要求,项目储备和项目论证不能违反这些强制性规定。

三是要联系地方实际。

确保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规划,适合于本地经济发展,并为未来发展留下空间。

法律服务人员应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从项目基本情况着手,就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范要求以及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评估,从政策和法律层面论证项目的可行性供决策参考。

二、投资方资信及履约能力问题投资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是决定一个项目成败的基础性要素。

在与投资方正式洽谈之前,一定要对其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和沟通,以核实其投资的诚意以及履行合同的能力。

一是法人资格调查。

了解投资方企业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公司组织形式、股东情况与股权结构、内部决策程序,注册资本增减、财政收支负债情况、年检情况以及谈判代表的身份等。

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

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

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招商引资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手段,对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招商引资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

在进行招商引资工作时,如何有效地预防并化解这些风险,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是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可以有效地发现潜在的风险点,避免陷入不可挽回的困境。

同时,建立起一套准确、及时的预警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各种风险,将风险的影响最小化,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加强对投资方的尽职调查是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一项基础工作。

投资方的诚信度、经营能力、资本实力等方面的情况都应该进行全面的了解和评估,避免因投资方的不可靠性而给招商引资带来风险。

对于一些投资方的背景调查,在法律、财务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且要咨询相关专业机构的意见,以确保投资方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此外,招商引资工作中还需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约束。

通过明确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依法约束各方的行为,可以有效地避免因合同履行问题而导致的风险。

同时,要注重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的合理性,减少风险的产生。

对于一些关乎重大利益的合同,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的监督和仲裁机制,以保证合同的公正性和权益的最大化。

最后,加强监督和管理也是招商引资风险防范的重要一环。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于招商引资工作的风险防范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风险事件,要严肃追责、依法处罚,以给予其他潜在投资方一个警示,维护招商引资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综上所述,招商引资风险防范工作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工作,需要相关部门和机构共同努力。

只有全面加强风险评估和预警、加强对投资方的尽职调查、加强合同的管理和约束,以及加强监督和管理,才能使招商引资工作在安全和稳定的环境下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招商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招商引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地政府纷纷推出招商引资政策,吸引国内外企业投资兴业。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以一起招商引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案例简介2015年,某县政府为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看中了该县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政策优势,决定投资建设一个大型工业园区。

双方签订了一份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外企在该县投资建设工业园区,县政府提供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土地、税收、融资等方面的支持。

协议签订后,外企按照约定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工业园区建设。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外企发现县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外企多次与县政府协商,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外企将县政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县政府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三、法律问题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首先,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 优惠政策履行问题其次,县政府是否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县政府与外企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优惠政策,县政府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

然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县政府并未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构成违约。

3. 违约责任问题再次,县政府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县政府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优惠政策,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及结论1. 合同效力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在当今经济发展的大潮中,招商引资成为了各地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如果不加以重视和防范,可能会给投资者和招商方带来严重的损失。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探讨一下招商引资中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一、合同风险招商引资往往涉及一系列的合同,如投资协议、合作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

合同条款的不清晰、不完善,或者存在漏洞和歧义,都可能引发纠纷。

首先,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要明确。

例如,对于投资方的投资规模、投资进度、产出效益等要有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要明确招商方提供的优惠政策、配套服务等具体内容。

如果约定模糊,后期在履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争议。

其次,违约责任的设定要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

违约责任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如果违约责任不清晰或者过轻,可能无法有效约束双方的行为。

再者,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也很关键。

是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以及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都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因管辖问题导致的拖延和成本增加。

二、土地法律风险土地是招商引资中的重要资源,涉及土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环节都存在法律风险。

在土地取得方面,要确保土地的出让程序合法合规。

如果土地出让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导致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存在争议,甚至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土地使用方面,要严格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土地。

如果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要求收回土地。

此外,土地流转过程中也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如土地流转的条件、程序等,以避免出现违法流转的情况。

三、环保法律风险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环保法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在招商引资中,如果引进的项目存在环保问题,可能会给当地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同时也会使投资方遭受巨大的损失。

招商方在引进项目时,要对投资方的环保方案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标准。

投资方也要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避免因环保问题导致项目被叫停或受到处罚。

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

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

试析招商引资过程中法律风险与防控的探讨论文摘要近年来,各地政府均非常重视并积极实施招商引资工作。

然而,在各地招商引资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部分招商引资工作因急于求成,忽视相关法律规定,容易带来法律风险与隐患。

为此,本文将详细剖析招商引资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及其成因,并从宏观机制到具体措施,提出防控对策及建议,以期为规范招商引资行为谏言,促进招商引资工作走上良性、健康的发展轨道。

论文关键词招商引资法律风险防控一、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存在的主要违法行为企业在涉诉招商引资案件中的违法行为花样繁多,笔者将这些违法行为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类,并以双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部分招商引资案件为例进行说明。

(一)以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为借口,骗取巨款企业将同一个工程重复发包、多次发包给若干不同的建设工程公司,收取高额的保证金后将款项供个人挥霍或挪作他用,却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

如:双流县穗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重复发包给多家公司,收取巨额保证金。

(二)资金链断裂,拖欠材料款、工程款等企业因为经营过程中出现资金链断裂或存在后期投资不足等情况,导致无法发放工资款,或长久拖欠工程款、材料款、设备款等,造成民工上访等现象反复发生,极其影响社会稳定。

如:四川桦林硅晶能源股份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材料款数千万元,其中涵盖了大量民工工资,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

(三)以发展农业项目为由,享受优惠政策、低息贷款,但还款期限届满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还清贷款主要表现为部分引资企业动机不纯,假借发展农业项目,实为享受政府的财政补贴、低息农业贷款,不按期归还贷款;或部分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引发诉讼。

如: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第三人银行向成都昆山虹禾现代农业进出口有限公司发放农业贷款,因成都昆山公司方资金链断裂,不能按期归还贷款。

双流穗康农业发展公司假借发展农业项目,获取双流现代农业发展投资公司高额贷款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却不按期归还贷款。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事项的政府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事项的政府法律风险及防范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事项的政府法律风险及防范2017年5月下【产业论坛】住宅与房地产11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事项的政府法律风险及防范宋崇迪(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江苏淮安 223001)摘要:招商引资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任务,在地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资金的稀缺性,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

地方政府为了能争取到项目,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具有较大随意性,导致大量纠纷的产生。

而这些纠纷大多出现在土地的整理、出让或转让环节。

文章以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整理、出让事项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与土地有关的内容的法律效力分析,提示地方政府在签订、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时关于土地整理、出让的相关内容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关键词:招商引资;土地整理;出让事项;政府风险防范中图分类号:F293.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6012(2017)05-0011-02我国的招商引资历史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中有人提出的“便利通商,以固国本”可以看作是世界上最早的商业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招商引资是伴随着经济特区的出现而产生的经济活动,是一种资本流动过程[1]。

招商引资作为地方各级政府的一项任务,在地方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解决就业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与招商引资活动有很大关系。

但是,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由于资金的稀缺性,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有些政府急于求成,忽视国家的法律规定,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不经过法律审查,签订的合同具有较大随意性。

在当前经济下行、产业结构调整的经济环境背景下,很多招商引资项目出现无法履行、逾期建设、甚至是烂尾现象,大量的纠纷也随之产生,造成投资人或政府遭受巨大损失。

这些纠纷基本上集中在土地的整理、出让或转让环节。

文章以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土地整理、出让事项的法律问题为切入点,通过对与土地有关的内容的法律效力等问题的分析,提示政府在签订、履行招商引资合同时关于土地整理、出让的相关内容的法律风险及提出防范措施。

副镇长解读招商引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副镇长解读招商引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副镇长解读招商引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吸引外来资本进入本地区,推动经济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作为一个地方政府的重要官员,副镇长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副镇长负责解读招商引资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以确保招商引资的顺利进行。

一、风险解读在招商引资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需要副镇长及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去解读和分析。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政策调整对招商引资产生的不利影响。

副镇长需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及时了解政策调整对招商引资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预警和应对。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市场供需关系、消费趋势等因素对招商引资产生的不确定性。

副镇长与相关部门应该深入分析市场的发展动向,了解市场需求变化,寻找符合本地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以降低市场风险。

3.合同风险合同风险是指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纠纷。

副镇长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合理且符合法律法规,避免后期出现纠纷或风险。

二、防范措施为了最大程度地降低招商引资的风险,副镇长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的顺利进行。

1.建立健全的产业政策副镇长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产业政策,明确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产业,以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入驻。

同时,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以降低招商引资的风险。

2.加强项目评估和风险评估副镇长要成立专门的评估团队,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风险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市场预测、盈利情况、技术可行性等,评估结果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3.强化合同管理副镇长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内容合理、合法,并通过合同约束各方履行合同义务,减少合同风险。

同时,定期对合同进行跟踪审查,防止合同变更、解除或纠纷的产生。

4.加强对外宣传和形象管理副镇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加强对外宣传和形象管理,通过多种渠道向外界介绍本地区的优势和潜力,提升企业对本地区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吸引更多优质企业的投资。

论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与规范

论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与规范

论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与规范作者:孙玉山来源:《北方经贸》2014年第07期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商引资已经成为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

但也不能忽视,招商引资在引入外资的同时还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的政治经济带来了冲击,形成了风险。

所以说,要认清招商引资双刃剑的特性,充分分析其风险,提出防范与规避措施,才能使招商引资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助力。

关键词:招商引资;风险;规避;策略中图分类号:F1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228-01一、招商引资中的风险(一)政治风险首先,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而导致对政治的需求增加,导致了政治风险;其次,招商引资还会导致政府威信的下降,从而引发政治危机;第三,被招商地区的政府或者部门对招商引资的依赖性较大从而引发政治风险;第四,投资企业的不稳定可能也会引发经济市场的动荡,导致一定的政治风险。

(二)经济风险在进行招商引资时,一些投资商将实物作为投资。

但是一些不法的投资者使用不合格的设备(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等),或者低价高报的行为。

甚至有一些投资商,借助合资的便利,从而垄断了市场、技术以及原材料等。

这些行为使得投资商获得了高额的利润。

但是对于引进方来说并没有获取相应的资金或者物资的支持,产生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另外,为了吸引外资,很多招商引资地区都为投资者提供了各种优惠政策,这样就给本地行业的发展带来了困难。

一些国有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影响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三)产业风险随着外来投资企业的引入,对本地产业来说形成了剧烈的冲击。

原本的一些当地品牌被外来名牌等取代。

这样的情景随着招商引资的不断深入会越演越烈。

众所周知,外商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利润,赢得市场,而为了扩大这种形式,他们会通过各种形式将本地的同行业兼收并购。

这就严重限制了我国引资地区行业的发展,形成了产业风险。

(四)法律风险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就涉及到合同条款。

在这一环节,政府提供了大量的担保。

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腐败风险及防控对策的思考

新形势下招商引资腐败风险及防控对策的思考

《新形势下招商引资风险及防控对策的思考》在当今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手段,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伴随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深入推进,一系列风险也逐渐凸显出来,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如何有效防范和遏制招商引资过程中的风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新形势下招商引资风险的表现形式(一)权钱交易型风险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掌握权力的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特定的企业或商人在项目审批、土地出让、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便利,换取巨额的经济利益。

这种权钱交易的形式,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使得真正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难以获得公平的发展机会,而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利益的企业则可能在后续发展中缺乏竞争力,最终影响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寻租型风险寻租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稀缺资源或特权的行为。

在招商引资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政策扶持、资源倾斜,不惜通过贿赂官员、提供回抠等方式进行寻租。

这种寻租行为不仅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低效配置,还扭曲了市场机制,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利益输送型风险利益输送是指将公共利益或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或特定利益集团手中的行为。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可能存在官员与企业勾结,将政府的资金、项目等资源输送给特定企业,从中谋取私利。

这种利益输送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形式主义型风险部分地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存在形式主义倾向,为了追求政绩和表面上的成果,盲目引进一些不符合实际需求的项目,或者对项目的后续监管不力,导致项目建设进展缓慢、效益低下,甚至出现烂尾工程。

这种形式主义的招商引资不仅浪费了资源,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二、新形势下招商引资风险产生的原因(一)制度不完善当前,在招商引资领域相关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漏洞和不完善之处。

审批制度不够透明、监督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落实不到位等,这些都为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浅谈招商引资问题和建议

浅谈招商引资问题和建议

浅谈招商引资问题和建议招商引资是当前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一般是指为了吸引投资、引进技术、促进资源共享等目的而对外部资本展开的相关活动。

在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外开放力度不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也日益得到重视。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漠视风险、重视短期效益等等。

因此,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更多地考虑长远发展,积极因应风险,做出切实有效的计划和措施。

首先,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应该更多地考虑风险因素。

由于招商引资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工程,对于风险的把握和防范尤为重要。

在招商引资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金融风险、法律风险、政治风险等,如何科学、准确地识别、评估这些风险,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提高招商引资行动的成功率,是招商引资的必要工作。

其次,在制定招商引资计划时,应从长远角度出发,更多的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这个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的时代,很多企业会忽视可持续发展,而仅仅追求短期的成果和效益。

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能会带来一定的好处,但长久来看,却不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招商引资的效果。

招商引资项目的选择应该考虑到企业的长远规划和发展,对其长期发展有促进作用,促进招商引资行动发挥作用。

最后,在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之初,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制定计划和措施。

在实施招商引资项目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不确定的因素,导致项目无法按照既定计划进行。

因此,在招商引资过程实施之初,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立足,制定特定而可执行的行动计划和措施,以便在实施的过程中做出智慧和有效的应对。

总之,招商引资是实现地方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一个长期、艰巨的工程。

在这个工程中,我们必须秉持长远发展的理念,具体制定计划和措施,并注重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的识别、评估和防范,才能使招商引资工作顺利进行,走向成功。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

[转载]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一、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风险防范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如何规避风险?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今天,政府不可能不以大气力抓招商引资、抓项目建设,否则发展可能就成为了一句空话。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要介入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来,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避风险:(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

我们普通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

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

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

政府为了谈成项目,牵就投资商故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

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界。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

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普通也是无效的。

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

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者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殊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

招商局风险防控指导方案

招商局风险防控指导方案

目录•招商局风险防控体系构建•招商局风险防控措施实施•招商局风险防控监督与检查•招商局风险防控经验总结与持续改进•招商局风险防控案例分析招商局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风险识别识别招商局内部管理、流程、人员等方面的风险,如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等。

外部风险识别识别招商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如政策变化、市场竞争等。

风险评估方法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估方法,如概率-影响矩阵、敏感性分析等,对识别到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和影响程度。

01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加强人员培训和考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等。

针对内部风险的预防措施02建立信息收集与分析系统、加强与政府和行业的沟通、建立预警机制等。

针对外部风险的预防措施03制定预防措施的实施计划,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确保预防措施的有效实施。

预防措施实施计划风险预防措施设计风险回避策略风险降低策略采取措施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影响程度,如多元化投资、分散市场等。

风险转移策略将风险转移给第三方机构,如购买保险、外包业务等。

对可能产生较大损失的风险采取回避策略,如调整业务方向、退出高风险市场等。

风险承受策略对无法回避或降低的风险,采取承受策略,制定应急预案,以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风险应对策略制定招商局风险防控措施实施协调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层级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信息共享和协同应对。

组织架构建立招商局风险防控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分工。

紧急响应针对突发风险事件,制定紧急响应计划,明确响应流程和责任人。

风险防控组织与协调风险识别定期进行全面风险识别,包括内部和外部风险。

风险评估对识别到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级别和影响程度。

风险应对针对不同级别的风险,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如规避、降低、转移等。

风险监控对已实施的风险应对措施进行持续监控,及时调整和优化。

风险防控流程优化培训计划制定年度风险防控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时间安排。

演练实施定期组织风险防控演练,提高员工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意识。

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条法律红线

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条法律红线

招商引资中坚决不能触碰的12条法律红线!【导言】招商引资落地过程中,必然要签署协议。

协议的内容直接影响了项目落地及后续诸多事宜。

我们为大家选取了资深法律人士总结的12条法律红线,招商人士一定要注意。

【正文】招商引资是各级政府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途径,招商引资工作是政府重要日常工作。

招商引资合同是固定招商引资成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形式,因此,审查招商引资合同又成为各级政府法制部门重要的日常工作。

法制部门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时,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好合同审查关,减少或避免因招商引资合同产生纠纷,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或经济损失。

结合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的近五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在招商引资协议审查过程中常见的12个问题必须引起广大法制工作者的重视:1、报送审查的招商引资协议数量仅占签约总数的一成不到的比例,导致一旦出现因协议发生的纠纷,法制部门无从适应。

这反映出领导干部们只是把法制机构当作收拾残局的工具,决策问题不事先征求法制机构意见,等到问题难以解决,不可收拾时,再交由法制机构处理,并对问题的解决提出各种条条框框,使法制机构限入“两难”境地。

如本地政府在未经法制部门审查下,曾以临时机构市场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与一外地房地产公司签订了《独资建设某市场合同书》,其中第5条第5款约定,依照国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税由乙方(即该房地产公司)施工队伍缴纳;第7款同时约定,在房屋建设及销售期间,凡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税费。

本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本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不含合同签订后国家新出台的新税收政策)由甲方(即本地政府)承担。

之后,该房地产公司因缴纳税费问题,被地税局向法院申请执行税务违法、违章处理决定书,该房地产公司被法院执行后,表示不服,认为按照原来的投资合同约定,被执行的税款理应由政府承担,于是起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应诉,经法院调解,本地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达成协议,返还该房地产公司所欠税款、执行费共计4.5万余元。

招商引资与地方政府法律规范规避风险实现共赢发展

招商引资与地方政府法律规范规避风险实现共赢发展
后期监管
在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后,地方政府应加强对项目的后期监管 ,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保障 项目的顺利推进。
纠纷解决机制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若发生纠纷,地方政府应积极与目标企 业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维 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地方政府也应建立健全的纠纷预防 机制,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加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提 升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建立规范化、法制化的政商关系
01
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的边界和职责,构建亲清政商关
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加强政府服务职能
产业链整合
县政府积极引导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参与特色农产品 产业链建设,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整合。
农民增收致富
通过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整合,农民不仅获得了更高的农产品销售价格 ,还通过参与产业链各个环节实现了多元化增收。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研究主要成果回顾
招商引资策略优化
本次研究深入探讨了地方政府在 招商引资过程中应如何制定科学 合理的策略,包括明确产业定位 、优化投资环境、创新招商方式 等。
04
实现共赢发展路径研究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规划
根据地方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制定符合地方 实际的产业规划,明确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的 发展方向。
促进产业集聚和链条完善
通过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等方式,引导企业和项目向园区 集中,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同时加强产业链上下游的协作 和配套,完善产业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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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政府招商引资应防范法律风险一、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的风险防范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如何规避风险?政府的职能在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但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今天,政府不可能不以大气力抓招商引资、抓项目建设,否则发展可能就成了一句空话。

因此,我们认为,政府要介入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来,但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规避风险:(一)政府应慎审作为招商引资合同一方的当事人有些投资商非要把政府作为合同当事人。

我们一般不主张政府作为合同的一方。

理由是合同双方是平等法律关系,而政府作为市场监管的主体,所以不能成为招商引资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让投资方与使用资金方来签合同,企业对企业。

外商主要顾虑政策的不稳定、投资环境的变化。

政府为了谈成项目,迁就投资商有意无意的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

政府可以就某一产业领域的发展与大型企业集团,就巨额的借贷融资项目与大型的金融机构签定宏观的框架协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产品的具体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去签订,去履行合同。

应避免在普通的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

政府一方面可以推介本地的项目,可以组团招商;另一方面在优化投资环境上下功夫,以此来避免政府陷入到各类纠纷的尴尬境地。

(二)政府应审慎提供保证用政府信誉作保证,用国有资产作担保,用经营权、收费权作质押。

我国法律禁止政府作为担保的主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行政事业单位不能在经济往来中为他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一般也是无效的。

但无效不等于不要承担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不超过损失的二分之一。

政府目前可行的做法是集中一些有效资产,成立投资公司或资产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为招商引资、金融借贷和融资来担保,但不能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名义为投资商提供各种类型的担保。

(三)应特别注意避免合同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第一是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充分论证,达到权责利相一致。

在解决合同权利义务失衡方面,一是要看合同的本身,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均等,核心是:有多大的义务,必然要享有相应的权利,对方享有权利的同时,必然要承担义务;第二是注意合同与合同之间的均衡,否则必然会导致恶性竞争,破坏投资环境。

(四)注意规范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从法律上明确优惠的原则、权限、程序、范围和时限,尽可能用法定优惠替代行政优惠。

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的特点,制定和完善吸引外商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其次,要坚决摒弃比优惠政策、比让利条件的非理性招商引资方式,以理性、科学、规范的招商方式寻求引资规模和质量上的突破,实现从税收等优惠政策走向国民待遇政策,建立选择性激励机制。

特别应注意税收等优惠政策与国家经济政策导向性一致,避免为吸引外资而进行税收优惠竞争。

二、政府在招商引资项目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注意区分招商引资合同的性质在实践中,招商引资协议有的是意向性合同,如合作备忘录,合作框架协议,有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文本,主要区别在于法律责任问题,前者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仅仅只是双方初步表达合作意向的意思表示,具体合作项目的落实有待双方进一步谈判,而后者则有明确的权利义务要求。

在招商引资过程中,政府应当尽量避免签订正式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确定合同性质,关键看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共同指向是什么,如果是优惠政策为主应视为行政政策,政府可以单方作出承诺,对于其他内容,则应视为是民事合同,一般应由企业签约。

(二)涉及行政许可的应特别注意法定程序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和《招投标法》等规定,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进行许可。

要以公开竞拍方式对经营性用地、水能资源、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采矿权等资源进行配置。

要以提前收回、依法征收、征用、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对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以及集体土地、山林进行处理,尽量避免因履行方式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现象发生。

(三)涉及土地条款的法律问题(1)土地征收、征用的约定不恰当,甚至违反法律。

部分招商引资合同在项目用地条款中,直接约定由项目投资方进行土地收购,违反了法律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主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单位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都要按法定程序,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政府部门以国家名义将农村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给用地单位使用。

因此,征用土地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即政府代行。

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由投资方直接收购农村集体土地,违反了法律规定。

(2)土地出让价格违反相关规定。

招商引资合同中涉及的土地出让价格不统一,有些甚至违反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格的规定。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

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土地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如果低于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3)经营性土地出让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的,不得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有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四种。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以租代征”现象大量存在。

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其实质是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等法律规定,在规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

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

当前,由于国家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导致“以租代征”却在各地竞相“上演”,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有些招商引资合同政府向投资方保证能够顺利地租赁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约定了土地的租赁价格。

由于“以租代征”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加之政府无权强制农民出租农村集体土地、审批农村集体土地的租赁价格,因此一旦农民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政府将难以向投资方兑现其承诺,只能向投资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涉及税收条款存在的法律问题大部分招商引资合同涉及政府与投资方就税收优惠的约定,优惠条款主要分为两种:(1)直接约定政府对投资方的税收进行减税、免税或退税;(2)约定投资方先依法缴纳税款,再由政府以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等方式返还给投资方。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地方政府如无关于地方税收减征或免征的特别授权,其无权对地方税收的减征、免征与投资方进行约定,即使作出相应约定也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论政府怎样变通,财政补贴、财政支持、财政奖励的本质就是变相的减税、免税或退税,相应的约定同样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招商引资合同的签订、审查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一)签订前应注重对投资方诚信状况的调查政府可委托律师对外方诚信状况进行调查,以核实其投资合作的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法人资格的调查,二是资信调查。

法人资格的调查主要是了解外方的法定注册地。

组织形式,逐一分析其商业登记证(营业执照)的真实性、有效性、实效性;了解参加谈判的外方代表的真实身份;了解外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及内部组织和决策程序,同时查明股东情况、资信调查,要求外方出具银行资信证明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会计报告书;了解外方的资产结构,对财政收支负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外商在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信誉,通过多渠道、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有效避免。

(二)合同条款要重点注意以下五个方面合同条款是招商引资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化和谈判成果的法律化表述,签约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的成败。

1、文字表述要简明严谨。

合同起草应坚持共识规则、简明规则和用词一致规则,在表述上力求简洁实用、严谨科学,结构合理,防止因表述不清产生歧义。

2、注重防范风险条款。

对对方提供的招商引资格式合同或合同样本,要特别防止合同中的“地雷”条款、“陷阱”条款、无效条款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条款。

3、特别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

如出资方未按规定的出资期限出资、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和规模、纳税额未达到合同的约定、出资方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未按约定期限投产或完成开发等均可作为根本违约,政府方有权终止合同。

4、注意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的制定。

双方应当约定计算违约金与损失额的计算方法。

切不可只笼统约定一方违约赔偿对方损失或按《合同法》规定赔偿对方损失。

5、注意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是在合同中尽量约定“本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地某市某县”二是可考虑约定在自己所在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三是为体现公平也可约定在第三方仲裁。

四是约定在被诉方所在地为诉讼管辖地。

(三)政府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中还应特别注意投资主体的审查。

四、对招商引资及合同签订的若干建议(一)应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常见的统一规范的招商引资合同样本,并在实践中不断注意总结完善。

(二)成立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审查小组,由政府法制办、招商局、法律专业人员(律师或政府法律顾问)与相关的其他职能行政部门共同组成。

1、审查小组共同参与项目的谈判,跟随洽谈活动,为参加洽谈的决策者提供相关法律意见。

2、审查小组共同对招商引资合同进行会审把关。

3、审查小组应跟踪招商引资合同的履行,及时参与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

(三)在同一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的定位不能既是行政监管关系又是合同平等关系,即不能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四)政府招商引资中还应注意防止招商引资合同的整体被转让。

例如,某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将一公路改建工程以BT模式发包给江西某工程公司,合同虽约定任何一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须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但该工程公司在以11400余万中标后,就将工程以5500万元整体转包,致使工程由于价格偏低而无法完工,项目投资合同却无禁止转包的违约条款与赔偿条款,该案目前引发多方诉讼,究其原因,就是缺少未经同意转让合同的制约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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