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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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房地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总贝y
新项目的上马立项
土地合同的立项及审批土地合同的履行及监督土地合同的维权取证附贝y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投资的管理,明确房地产项目的立项及合同签订、履行、维权取证和管理监督过程中相关部门的职责,维护公司权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房地产新项目的信息搜集筛选、拿地方案制定、土地合同谈判、土地合同的草拟以及立项、履行以及维权取证等工作。
投资中心负责对各地区公司房地产新项目的论证、拿地方案、谈判、决策以及土地合同的立项、履行、维权取证等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监督。
第二章新项目的上马立项
第三条投资中心根据集团不同的发展阶段,制定当阶段的房地产新项目上马要求,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通过后实施。集团系统均须根据集团新项目上马要求拓展房地产新项目。
第四条新项目上马流程
1、地区公司申请购买新项目时,须填写《购买新项目考核计划表》,并附《新项目上马评价因素汇总表》、《新项目上马标准对比表》、《利润测算表》、《项目调研报告》(含拿地方案)及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红线图等相关资料(二手项目需额外提交《二手项目上马审查表》)报投资中心审核。
2、投资中心对地区公司上报的新项目,按当阶段新项目上马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将处理意见退回地区公司;符合要求的,报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是否同意调研。
3、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同意调研的新项目、在《出让项目日报表》中批示参与竞买的项目、新项目专题会议确定为五星的项目,由投资中心和营销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72 小时内,分别进行市场
调研,形成独立调研报告,并附本条第 1 款中相关资料,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董事局主席批准同意上马的新项目,由投资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24 小时内,负责通知地区公司、营销中心、资金中心及建筑设计院主要负责人。
投资中心在接到董事局主席批示后24 小时内,组织地区公司、
营销中心、建筑设计院召开新项目定位专题会议。建筑设计院须在会
后 3 日内完成拿地规划方案,并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5、新项目取得后,投资中心负责将地区公司填报的《购买新项目考核计划表》转管理及监察中心、营销中心进行考核。
第五条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每日搜集筛选本地区公司所辖区域内的土地出让信息,并注明有无意向参加竞买及其他特殊情况后,于每个工作日12:00 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
第六条如集团以召开新项目专题会议的形式集中筛选房地产新项目的,各地区公司投资部须按投资中心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上报相关资料,否则不予上会。
集团新项目专题会议确定为五星项目的,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重点跟进,并将进展情况于每周五12:00 前报投资中心审核汇总后,报董事局主席阅。
地区公司投资部未经批准不得放弃跟进五星项目。地区公司拟不再跟进的五星项目,需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
确认后,于当周周五12:00 前报投资中心。
第七条在已有房地产项目周边拓地的,地区公司投资部须上报拓地申请,并附《项目调研报告》(含拓地方案)、《利润测算表》,经投资中心、管理及监察中心、营销中心共同研究并签署意见,报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经董事局主席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拓地。
第八条经董事局主席批示参加竞买的新项目(含拓地项目),地区公司须在报名截止7 日前,上报竞买请示报告、竞买保证金的《申请使用资金审批表》、出让文件、《利润测算表》等资料。
对已批同意竞买的新项目,如地区公司拟放弃参加竞买的,地区公司投资部须将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字的情况说明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章土地合同的立项及审批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的土地合同包括:
(一)土地购买合同
1、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一级土地整理合同;
4、项目投资合作意向书、框架协议等;
5、土地合作开发协议;
6、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7、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二)土地购买合同的履行协议
1、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含因工程、销售等原因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
2、根据土地合同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代建、回迁工程等合同。
3、为履行土地购买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承诺书、借款协议、解约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以及其他为履行土地购买合同而签订的相关协议等。
第十条土地方面的支出,均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一条投资中心独立进行拓展、谈判的房地产新项目,由投资中心负责土地合同的草拟以及立项工作。
地区公司投资部负责本公司所有土地合同的草拟以及立项工作。第十二条集团所有土地合同均由各地区公司投资部填写土地合同审批表,并按以下土地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1、一手土地出让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经投资中心审核后,报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
2、二手土地合同(含合同条款变更)金额不超过50 万元(含50 万元)的,经地区公司投资部、合同管理部审核后,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50 万元以上、1000 万元以下(含1000 万元)的,经投资中心、经营中心审核后,报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执行;1000 万元以上的,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3、与政府签订的房地产项目投资协议,经投资中心审核后,报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如涉及1000 万元以上款项支付的,须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4、地区公司根据土地合同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代建、回迁工程等合同,由投资中心审核(需第一招投标中心、合同管理中心审核
的,转相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报投资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5、除本条上述1-4 款外的其他土地合同的审批权限按本条第 2 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土地合同的履行及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