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师的自律和他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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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的自律和他律问题

周义

摘要:即使对于高校教师来说,也依旧存在着从业的(职业道德)标准问题,而自律与他律作为对高校教师仪范的约束机制,二者从发生到具体运作,在机制、形态和功能上都有绝大的不同。在高校中,他律的实施最好偏于隐性,管理者施行时当善用激励手段而对此慎之又慎;自律则从根本上通向“人的解放”、“全面发展”等哲学命题,并肩荷着教育改革的最终希望。但在现代化的命题下,商品社会发展对之构成严重的挑战。

关键词:他律自律自由自觉人的解放

教师也者,自古在这一行的鼻祖孔子那里就谈及为教师者应做到“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由此可知,教师虽是以诲人为业者,但自身也存在若干不足,仍须不断地处在被教育和约束——他人的和自我的——也就是他律和自律的过程中。不管这些“律”是“硬的”,还是“软的”;是“隐性”的,还是“显性”的,教师皆不应也不能置身局外。原因在于:一,其自身

并不一定是全面的——有德者未必有才;有才者未必有德。二,教师理当比常人有更高的道德水准,方不负“垂教”之名实。也因此,师德一直是道德关切中的重要专项。近年来,高校师范教育上有所失误,其中一点是忽略了对于“师范性”的考察和认识,而“师范性”的核心便是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我们在谈及为师标准时有句“常用语”——“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而在不知不觉中,两方面要求被丢掉了一个:只有“学高为师”被作为不证自明的真理而信奉不疑;“身正为范”则久已付之阙如。然而两句话既有内在的紧密联系;后一句话更是居于“矛盾的主要方面”。“师性”,乃知识之传授;“范性”,则为知识获取的动力和决定知识服务方向的问题,“师范”,是对未来的施教者的教育;故“师范性”体现为,将“育人”置于“教书”之上、之先。对此尤西林先生曾说到:

师范教育的对象与其后毕业生的工作对象具有人文同质性,即都以潜在的主体性的人为对象,所以不仅文科、而且包括理科在内的全部师范教育都具有人文学科特性。作为人文学科的主干之一,师范教育承担着人类社会人文母体的培育功能。①

因此,人文学科与其说是教人知识,不如说是予人自我意识;与其说它是技术,不如说是人的素质修养。从而,人

文学科没有直接的功利用途,与攸关国计民生的以经济学为主干的社会科学明显区别开来。②

质言之,师范教育因为首先是对“人”不对“物”的,所以理所当然,对于教育者——师范院校教师产生了从观念到教法的特殊要求,而道德应该是其中核心性的东西。准此,则高校教师师德之重要性昭昭可见;而他律、自律的必要性也找到了立足点。

一、他律在高校管理中所应占据的位置

先谈谈他律。他律——我们的定义是,它是来自于外部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谈及教师的他律问题,有一个怪现象,即翻遍了有关教育学、教育研究的著作都难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阐发。原因可能有两方面:或者人们认为这是无须研究的;或者人们还不曾意识到它是个问题。但奇怪的是,虽然如此,但有关法律法规却并不短少,随便到一所师范高校去了解都不难“满载而归”。就是说,有关的制度早已“健全”了,而制度的理论基础却远未“成熟”而严重地滞后着。人们只知道它是一个行政问题,却不曾意识到它也是学术问题,而后者正应该是前者的十分重要的基础,如借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说,这是决定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问题。

正是通过这一“奇怪现象”,也使我们感到若对于教师行

使他律时所应注意的一种也许是很重要的方式方法——隐蔽性。

从管理学角度讲,大学教师是一个极具特殊性群体,其特殊性在于,一,高知识带来知识分子思想的丰富性、复杂性;二、高知识带来的知识分子对人格尊严的极其敏感。这两点决定了在对于这一群体的管理上,采取他律必须十分慎重。我们曾翻检中外许多著名高校的校史,很难找到学校的管理者直接动用他律手段管理知识者的事例。这便证明了那些著名的教育家们对高校知识分子心理特征的深切体认和采取他律时的慎重,在此方面他们宁愿“无为而无不为”。规约虽有,却是“不得已而用之”。这些管理者的思想和手段的卓越正表现为,他们不是使用他律的成功,而是不用他律的成功,这恐怕也正是善用他律的表现。这一现象应构成对我们的某种启发:学校对于教师的规约、规定无疑是必要的,但在管理中它们应发挥多大的作用和以怎样的策略行使之,这都是非常值得关切的问题。我们认为,尤其从著名高校的管理历史上可以证实,一般情况下他律在高校的管理中不宜被管理者置于一个举足轻重的地位。从实际情况看,大学管理策略如果主要依靠他律,那便毫无疑问地表明,管理已处在相当被动的形势。而慎用或善用他律应尽快地成为管理者的

思维方式。

二、激励机制——善用他律的问题

他律,在大学无疑应有其合法地位,但它一般应呆在不大为人注意的位置,这是为它的特点——强制性所决定的。在高等院校这种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它不便以在其他地方那种无所顾忌的面目出现。从“行为科学”的角度讲,我们须知,知识分子有种“本能”地对于管束的厌烦,而最希望得到的是信任与期待。由于知识在身,他们对社会天然是“启蒙者”、“拯救者”的社会角色,他们的“面子”、“尊严”也便生成在这里。那么,对这些“先知”怎么可以动辄“他律”呢?怀疑、命令、打击施之于这一群体其结果于目的往往适得其反。

但另方面,无规矩则不成方圆,而十个指头从来没有一般齐过,所以他律自有其合理之处。尤其在某些特殊的历史时期,知识分子的自觉、自尊遭到严重的挫伤,“民免而无耻”的情形恐怕也就在所难免了。这时,“急则治其标”,他律便不得不成为管理方式的“主流”。但尽管如此,在大学,即或是他律,在形式上也最好尽量保持“温和”的面目,采取与其说是规约不如说是激励的方式。内容固然重要,但在运作中,形式、手段也可能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毛泽东当年说过的:“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各级领导同志务必充分注意,万万不

可粗心大意……”“策略”不是同样具有“生命”一样重要的意义吗?这也就是他律在著名高校中虽然存在却不曾引起注意的原因:一是大学里的知识分子有很强的自律,一般不致落到被他律所辖的地步;二是大学管理轻易不肯动用他律的手段,不得已而为之,也特别讲究方式方法。我们都有这样的经历:一个“会作工作”的管理者,本来是发布命令,但听来却像是激励一样。比如,下述,1984年美国全美教育委员会所属的师范教育委员会向全国教师发表了题为《我们时代的教师》的报告,对教师应当具有的职业道德品质提出了详细的要求和指导。主要内容有:

1.自重重人

2富于社会意识;

3.能够理智地处理一切事物;

4.善于与人合作;

5.能在专业素养中培养其一般的优良特质;

6.继续不断地求知;

7.熟悉传达知识的技术

8.爱护儿童;与儿童友善相处;

9.能够了解儿童;

10.能够了解社会并参与社会活动;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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