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法律法规教育
03
CHAPTER
加强投资者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明确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和目标人群,确保教育计划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确定教育目标
根据目标人群的需求和投资知识水平,制定符合其需求的投资者教育内容,包括投资基础知识、风险意识、资产配置等方面的知识。
制定教育内容
合理安排教育时间,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参与并获得收益。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投资者教育的智能化和个性化,提高教育效果。
跨界合作
与金融机构、媒体、社区等开展跨界合作,拓展投资者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社会责任投资
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推动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理念,促进资本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未来发展方向
THANKS
感谢您的观看。
安排教育时间
制定投资者教育计划
开展线上活动
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社交媒体等渠道,开展线上课程、直播讲座等形式的投资者教育活动,方便投资者随时随地参与。
制作宣传资料
制作易于理解和传播的宣传资料,如手册、海报、视频等,帮助投资者快速了解投资知识和风险。
组织线下活动
通过举办讲座、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面对面的教育服务。
共同制定政策
及时向监管机构反馈投资者教育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寻求支持和指导。
与监管机构共同制定相关政策,推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
03
02
01
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
04
CHAPTER
投资者教育的效果评估
03
投资者对教育效果的满意度
评估投资者对教育效果的认同度,包括投资知识、风险意识、决策能力等方面的提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开展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开展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正文:----------------------------------------------------------------------------------------------------------------------------------------------------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开展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检查的通知各联系会员:根据《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第二十六条,“地方协会要把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重点包括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园地建设、教育手册和宣传资料、开户环节的客户调查和评估、风险提示情况以及对新入市投资者的培训情况等内容”。
为了督促期货公司落实《指引》有关要求,建立起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已于日前发出通知,要求会员单位开展落实《指引》的有关自查工作。
为了发挥联系会员优势,将2009年期货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协会拟与联系会员共同协作,统一行动,开展对期货公司(含营业部)的具体检查工作。
方案如下:一、检查对象各辖区正常运营的期货公司及2009年4月30日前成立的期货营业部均可作为检查对象。
二、检查步骤(一)自查阶段(通知发出日至6月30日)期货公司根据《指引》的相关要求,安排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认真落实《指引》的各项内容。
6月30日前各期货公司将自查电子表格报送联系会员及协会。
(二)检查阶段(7月至8月)协会和各联系会员安排检查(现场或非现场检查)。
(三)总结交流阶段(9月至10月)协会根据检查情况召集会议,交流投资者教育工作经验。
三、检查安排(一)工作原则协会对各联系会员就辖区期货经营机构的检查工作不做任务和数量要求。
各联系会员可依据各自的情况,在保证检查质量、达到贯彻落实《指引》要求目的的前提下,根据协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安排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
二、成熟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国际组织
2003 年,证券业协会国际理事会(ICSA)设立“投资者 教育工作小组”,成员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 国、英国和美国等六个国家的证券业协会,负责对投资 者教育原则和实践进行研究;2004 年,ICSA 投资者教 育工作小组起草了《ICSA 投资者教育原则与最佳实践》, 第一次提出了一套投资者教育标准;2005 年,ICSA 投 资者教育工作小组成员联合发起创立了独立的投资者教 育国际论坛组织,共有 12 个成员机构,分别来自美国、 加拿大、瑞士、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
二、成熟市场投资者教育工作带给我们的启示
▪ 根据这些国家和地区投资者教育的理论和实践,成熟市场投资者 教育主要包含三方面的主题内容:
一是投资决策教育 二是个人资产管理教育 三是市场参与教育 ▪ 这三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投资者教育的策略安排以
及内容和方式的选择也是围绕着三大主题来进行的。
一、中国投资者教育的进展历程分析
第二 从2019年“国九条”提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阶段 到2019年股改基本完成的发展阶段
▪ 2019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 )正式颁布,一系列制度变革与金融创新政策陆续出台。由此不仅带来资本市场价值 投资理念的进一步挖掘与提升,也为投资者教育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内容。尤其是在 2019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中,中国证监会推出极具创新意义的“分类表决”制度, 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举措中,投资者教育的意义更加凸显。通过交易所、证券 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广大媒体等举办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覆盖范围广 泛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几千万投资者开始意识到手中的权利,并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多年来阻碍资本市场发展的股权分置问题得以稳妥解决。在这一阶段,中小投资者踊 跃参与市场变革,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并逐步开始成熟。
云南证监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指导意见
云南证监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
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3.27
•【字号】云证监[2008]60号
•【施行日期】2008.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云南证监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指导意
见
(云证监[2008]60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把投资者教育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做好以“风险揭示”为主的投资者教育活动,切实维护辖区证券市场平稳运行,突出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规范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制订详细活动方案,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告,未经我局审核同意,不得在宣传标语、宣传手册等印制“云南证监局”字样;
二、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正确处理营利性的市场开发和公益性的投资者教育间关系,将投资者教育工作融入各项业务流程,不可重市场开发,轻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重扩大业务规模,轻风险揭示,不得借机搞营销,行客户开发之实,轻投资者风险教育;
三、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聘请、选派具备证券或期货从业
资格,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人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
四、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应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对投资者教育工作摆样子、走形式、消极应付的机构,我局将严肃处理,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湘证监机构字[2007]34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金代销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强化市场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7]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切实防范市场风险,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1、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要组织全体高管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各营业部、基金销售网点要组织全体员工集中学习《通知》(可网上下载),并贯彻落实。
明确各证券公司、各经营机构的一把手是投资者风险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证券营业网点要以风险警示、证券基础知识普及、入市劝诫等多种形式教育投资者,在投资者园地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并在显著位置张贴《通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 32号)等文件。
基金销售网点除了要设投资者教育专栏外,还要建立风险揭示档案,发放《基金投资者教育手册》。
3、各证券公司要按照年报披露工作的统一部署,在5月底前完成2006年的年报披露工作。
各公司要确保财务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监督。
各证券机构要加强证券交易系统的维护升级,确保交易峰值时的系统容量和安全,确保投资者交易正常进行。
各证券营业网点要就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向我局机构处实行日报告制度,每日休市后通过网络报告系统运行情况,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4、各证券机构要对照文件要求,对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于5月21日前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9〕120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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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9〕120号
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为满足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适应互联网信息传播迅速普及的外部环境,促进和规范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整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两项自律规则,重新起草制定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9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9年5月15日起正式实施。
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原《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9年5月15日
——结束——。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2.26•【文号】中证协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2.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17号)各会员单位: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自我保护能力,维护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是证券业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基础。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做出了总体部署,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加强风险防范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将投资者教育作为一项常规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并组织专门力量,研究制订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协会拟于今年内组织编写各类证券投资知识普及手册和制作光碟,举办征文或知识竞赛,在协会网站开辟投资者教育专栏;通过报刊、电视台和网站等大众媒体向投资者发布风险提示公益广告;组织协调、督促支持各类会员单位做好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工作,维护、完善和推进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投资者园地建设;会同地方证券业协会适时组织对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开展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情况交流活动。
通过多种形式促进投资者教育工作持续、深入地开展,与各会员单位共同努力,进一步作好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随着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和各项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去年以来,证券市场行情转暖,证券交易量急剧增加,投资证券市场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社会公众投资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不断增高,新的投资者踊跃进入市场。
但是,当前许多投资者缺乏证券投资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的风险意识,不了解证券投资和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没有区别股票和基金产品与储蓄、债券的差异,贸然进行证券和基金投资。
而有些证券中介机构又对投资者缺乏正确的引导和风险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4•【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5号现公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14日附件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监管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以下简称投教基地)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其功能,提高投资者教育服务水平,根据《关于加强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批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第二批证券期货投资者教育基地申报工作指引》(以下统称申报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分别命名的国家级和省级投教基地。
投教基地按照载体形式不同,分为实体投教基地和互联网投教基地。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指导派出机构监管所命名的省级投教基地,以及国家级基地中地址在本辖区内的实体基地和申报主体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互联网基地。
第四条投教基地应当在基地的显著位置摆放或者展示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颁发的投教基地牌匾证书,实体基地还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以及基地的互联网宣传载体中,公示基地开放的时间、方式和联系电话等方便投资者来访的信息。
投教基地应当在开展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基地命名。
第五条投教基地要主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确保持续符合《指导意见》、申报指引规定的建设标准,积极参与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开展的投教活动,加强与社会各方的交流合作,不断提高基地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六条投教基地单位应当完善基地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基地负责人和联系人,为基地配备的专职投教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有较为丰富的从业经验,认真负责,勤勉尽职,态度热情,服务周到。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
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营业部(以下称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各类证券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普及证券基础知识、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及市场规则、揭示证券投资风险、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公示相关信息、接受咨询与处理投诉等。
第三条营业部在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应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的原则,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各项业务环节。
第四条营业部应当在公司指导下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组织制度建设第五条营业部负责人为投资者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营业部应当建立由客户服务、客户营销、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业务负责人组成的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客户服务和客户营销业务的负责人具体负责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推广和落实。
第六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基本职责为:(一)按照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协会)、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称地方协会)的相关要求和公司总部关于投资者教育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制定与本营业部相适应的投资者教育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统筹安排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专项经费;(三)策划、组织实施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中的各项内容;(四)调查和研究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五)检查、评价本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六)及时向公司总部反映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情况。
第七条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实施工作方案应重点突出以下内容:(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形式和经费预算等;(二)投资者教育宣传口径和风险提示的指导思想;(三)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实施的具体时间进度表;(四)营业部证券从业人员的投资者教育培训。
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
关于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尊敬的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我们将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的公告,以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一、背景介绍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投资者的教育息息相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科学理性投资,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二、指引的重要性和目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旨在为基金公司、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机构等相关各方提供统一的指导,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规范和管理。
具体目的如下:1. 加强投资者教育的法律法规意识。
指引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参与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确保信息透明、公正、准确。
2. 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指引要求各类投资者教育机构针对不同投资者群体,开展风险教育,提供风险防范策略,帮助投资者充分认识风险并做出科学决策。
3. 促进投资者合理投资。
指引要求投资者教育机构应加强基础知识的普及,引导投资者了解不同的投资品种、基金产品等,提高投资者的金融素养和投资水平。
4. 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
指引要求相关机构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督体系,定期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评估和调研,不断改进和提升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质量。
三、指引的主要内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投资者分类管理。
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知识水平,将投资者分为不同的类别,并提供相应的教育服务和指导。
2. 投资者教育产品。
建立多样化的投资者教育产品体系,包括线上线下的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活动、研讨会等,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3. 信息披露和传递。
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整改报告
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整改报告为了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我部已经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整改工作向纵深发展。
以下是有关整改报告:一、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1. 宣传广泛化:我们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投资教育讲座、制作投资教育宣传片等,以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提供投资指南:为了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投资决策,我们编撰发布了一系列投资指南,涵盖了投资理财、风险管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3. 加强线上教育:通过互联网平台,在线开设了投资者教育课程,供广大投资者自学。
4. 合作共建:与学校、社区等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将教育覆盖面扩大到更多的投资者。
二、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1.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我们已修订完善了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强化了投资者保护措施,提高了投资者维权和索赔的便利性。
2. 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市场秩序的良好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审慎审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
4. 加强投资者投诉渠道建设: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投资者进行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
5. 建立投资者保护宣传网络:在多个媒体平台上设立投资者保护宣传栏目,加大对投资者保护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投资者的认知。
三、加强监管执法力度1. 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遏制不法分子的投资欺诈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 加强行业准入监管:加强对证券、期货等行业参与者的准入、退出和监管,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3. 建立投资者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完善投资者保护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四、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交流1.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者保护标准的制定和推广。
2. 经验交流分享:与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进行经验交流,学习借鉴其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业务规则,现就科创板投资者教育与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一、会员应当严格按照《交易特别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
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含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会员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
第二条二、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
第三条三、会员为个人投资者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当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资产的认定:1.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应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以及个人投资者在会员开立的账户。
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A股账户、B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可用于计算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金账户,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等。
2.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个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A 股、B股、优先股、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资产。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精品管理资料
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权益连江营业部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程来看,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始终是发展证券市场的核心课题和最重要的内容。
今天,投资者教育的功能已经逐步演变成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创新和市场创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实实在在地肩负起为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保驾护航的重要使命。
而投资者是证券市场中最核心的要素,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个弱势群体,对他们的保护,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我国,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由于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孰、绝对投资额小而相对投资额大、从众心理强烈以及股东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等因素,致使他们常常成为市场失控时最大的受害者。
由此引发了人们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关注,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自我保护成为关键。
一、重视投资者教育工作券商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内涵的认识。
投资者教育是教育、服务和保护“三位一体”的工作。
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需要从广度和深度上提高,由基础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上升到服务层面.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作为重要的参与主体,投资者构成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基础。
券商是起到承上启下的桥梁作用,因此券商一线工作人员要加强制度学习,重视投资者教育,确实落实投资者保护宣传工作.二、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适当性制度的目的,要进一步发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
我国期货市场仍以中小散户为主要参与者,中小散户的专业性、风险控制能力和信息获取能力较弱,要充分考虑产品与投资者的差异性,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正处在重大变革时期,在放松管制、鼓励创新的市场化监管思路和政策推动下,大量新的更为复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推出将是市场的客观需要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个体系化、带有较强指导性和兼容性的适当性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约束和规范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也可以让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客户远离此类产品。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二)调查和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中的问题。
(三)策划、开发、组织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项目。
(四)检查、考核和评价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效果。
(五)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年度预算。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会员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分阶段有重点地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后迅速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并据实调整完善年度计划。
第十条会员单位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
会员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一)在营业场所设立投资者园地。
(二)在本单位网站设立投资者教育专栏;在交易委托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通过电子信箱等方式解答投资者的问题;为投资者开通短信服务。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中证协发[2007]5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我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并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2024年度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关于开展2024年度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22•【文号】郑商函〔2024〕202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度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的通知郑商函〔2024〕202号各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合作单位:为促进投资者及社会公众充分认识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交易规则及品种知识,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同时提高从业人员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能力和自觉性,促进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计划支持合作单位开展2024年度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及内容郑商所2024年度投资者教育专项活动以“防非辨风险,懂法知权利”为主题,围绕郑商所上市品种和业务,通过组织面向投资者、从业人员等主体的讲座、培训等,开展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适当性教育、风险警示教育、维权教育,并把适当性教育和风险警示教育作为重点。
具体内容包括:1.普及防范非法证券期货知识,警示投资者提高识别和防范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2.以案例警示等方式提示期货投资的风险,提升投资者风险防范能力;3.介绍如何客观评价自身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控能力,做好适当性评估;4.介绍期货期权基础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5.介绍郑商所品种相关知识;6.宣传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7.介绍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倡导理性投资理念。
其中,活动必须涉及1、2、3中任一或多个主题内容。
二、活动申请主体已与郑商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投资者教育专项工作框架合作协议》的单位。
三、活动要求(一)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合作单位可通过郑商所投资者教育项目在线管理系统,于活动开展前至少10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特殊情况应另行说明。
活动截止日期不晚于2024年11月30日。
鼓励在“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防非宣传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世界投资者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活动。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指协会各类会员单位针对投资于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开展的普及证券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协会的会员。
各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让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和各类证券投资品种的特点和风险,熟悉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证券行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投资者教育工作要遵循长期性、实用性、有效性原则,要把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客户服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的各个环节,坚持常规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重点教育与普及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普及证券基础知识。
(二)宣传金融证券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揭示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四)介绍各种证券投资产品和各项证券业务,教育投资者结合自身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公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的基本信息。
(六)接受投资者的咨询,处理投资者的投诉。
第三章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应当建立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小组,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考核和奖惩办法,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条会员单位应当指定或设立相应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应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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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高度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机构作为联系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承担并不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紧紧抓住提高投资者素质这一宗旨,使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
明确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
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选择不同类别的基金要承担不同的风险,也获得相应的收益。
一般来讲,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二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
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有清醒的认识,要从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所能承担的风险和期待的收益等方面出发,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首先,要注意分散投资。
要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中合理配置资产。
其次,要注重产品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相匹配。
第三,要注意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应该选择产品风格稳定、持股集中度和换手率较低、信息透明度较高、注重投资者教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第四,要注重选择入市时机。
避免在市场过度炒作时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
三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
明确基金的价值决定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是由其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决定的。
要通过对投资理论的介绍,让投资者了解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价的各种方法。
评价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除考虑市盈率指标外,还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金流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
四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发展历史。
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只涨不跌的资本市场,也没有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以投机的方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其承受的投资损失可能越大,恢复本金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更长。
基金是长期理财工具,而不是短期炒作的发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