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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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1月7日财社[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规范和加强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卫生部。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6〕6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社区居民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稳定的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

区级和设区的市级政府承担社区卫生服务补助的主要责任,应按社区服务人口人均一定标准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根据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补助标准,在统筹考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对地方的专项补助资金。

省级财政也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公共卫生服务。

第五条中央财政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办法下达专项补助资金,对经考核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相应扣减次年的专项补助资金。

绩效考核以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基础,重点考核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口覆盖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基本卫生常识知晓率、传染病和慢性病管理率等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西部财会》【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63-65)【正文语种】中文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省管县财政局,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全面推进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2013年6月27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证重点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省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中央以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所需资金,重点安排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早编细编原则。

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三)项目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通过推进项目库建设,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努力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整合使用原则。

要逐步淡化专项资金“基数”的概念,加大资金整合力度,统筹安排,形成合力,集中财力办大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聚集效应和整体效益。

(五)绩效管理原则。

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要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XX省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XX州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度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事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安排用于支持卫生事业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统一分配、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跟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当财务科收到专项资金时,及时填制《专项资金下达通知单》,将专项资金下达管理部门。

项目管理部门收到通知后,安排专人协助财务科管理专项资金。

须先由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和实施方案提交财务部审核后,再提交分管项目负责人和总会计师共同审批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管理科室需建立三级明细备查账以协助财务科管好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办法》,支付方式原则上采用“转账”,报销流程按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如用于设备及大宗物品购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实行招标采购。

设备采购需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要求,依据我院相关配置标准进行配置和采购。

项目实施完毕,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向财务科通报并提交项目结题总结报告,以便和上级对接资金结算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要按照项目管理方案和有关规XX排使用,一般情况不作调整。

如有特殊情况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具有内容的,需逐级报批。

第八条专项资金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中央和省项目管理方案规定用途之外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

第九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向医务科级财务部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医务科对报告提出意见,财务部门负责落实资金使用情况。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陕发改投资〔2021〕1410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17日附件陕西省省直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和规范省直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管理和运行机制,提升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制,是指项目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代为负责项目建设全过程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安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项目建议书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适用可不审批项目建议书有关规定的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为准)省直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主要包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业务技术用房及相关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养老项目及社会服务等社会事业项目以及其他非经营性项目,其他省直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实行代建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在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稳步推进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改革(一)规范专项资金设立。

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原则上不安排专项资金,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属于公共财政负担的,要合理安排、保证重点,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实现共建共享。

今后新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各级主管部门要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同级财政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未经政府批准,各级财政部门一律不得设立新的专项资金。

(二)早编细编专项资金预算。

提前一年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切实改变边执行预算、边制订计划、边落实项目的做法。

每年从7月初开始,启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

各级主管部门要在10月底前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除适当预留部分应急专项资金外,所有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要细化到具体项目,未细化到项目的,如无特殊原因,预算一律不予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中省有关政策,结合下年度财力情况,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平衡后,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部门预算,并及时下达财政专项资金预算。

预算一经批复,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0•【字号】陕政办发[2002]110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02]110号2002年12月20日)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充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确保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保障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做好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与现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制度改革政策相衔接,医疗补助水平与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基本保持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进行调整。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驻西安市城六区的省直管单位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7.24•【字号】陕卫办发[2011]351号•【施行日期】2011.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1号)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现将《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的指导意见为推进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加强对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发〔2011〕350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目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制度,指导和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下同)认真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考核原则(一)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原则。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强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中的主体作用,上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导。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规定》),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规定》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预算控制;(二)收入控制;(三)支出控制;(四)货币资金控制;(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六)固定资产控制;(七)工程项目控制;(八)对外投资控制;(九)债权及债务控制;(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十一)监督检查。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

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添加时间:2013—9-23 15:07:49 通知公告阅读:1555 来源:刘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省财政项目库。

第三条省级所有财政专项资金都要实行项目库管理,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级联网、数据共享。

第四条项目库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统一建设、分工负责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统一制定项目库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统一建设项目库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及权限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项目库。

(二)保证重点、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项目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结,滚动管理。

(三)全程监管、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库中已安排的项目实行预算分配、执行、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第二章项目库的建立与项目分类第五条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主管部门设立,对省级相关单位申报的项目和各市县对口部门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本部门履行预算管理工作的处室或部门指定的职能机构具体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管理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责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安排的重点、方向和绩效目标,发布项目征集指南或文件,征集具体项目;(二)开展项目评审论证,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汇总,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筛选、排序后形成项目计划,并报送省财政项目库;(三)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四)配合省财政厅开展对省财政项目库的清理和滚动管理;(五)检查监督项目库中已安排项目的实施情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陕政发[2007]19号•【施行日期】2007.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7]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5月9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二○○七年六月九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

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

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规范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增加投入,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县(区)级(含直辖市的区、县,下同)财政部门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安排、拨付及管理的主体责任。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经费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条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开展基本公1共卫生服务予以补助。

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和国家规定的人均经费标准,统筹考虑区域财力状况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情况确定。

第五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下达,当年按服务人口、人均经费标准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

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考核办法由卫生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困难地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地方各级财政可根据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和财力承受能力,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内容,提高经费补助标准。

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要会同卫生部门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各地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资金拨付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办法。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陕卫规发[2014]2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4.01.26【实施日期】2014.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陕西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陕卫规发〔2014〕24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陵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1月22日,国家卫计委召开了2013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督导检查和地方自查自纠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中央纪委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李熙同志通报了相关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部署了下一步工作安排。

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工作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省项目资金监管工作的重要性李熙同志在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总体上看中央转移支付项目资金管理逐渐规范,项目执行进度逐步加快,社会效益日益显现,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国家卫计委督查结果显示,新农合基金筹集情况较好,补偿流程规范合理;重大公共卫生专项和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总体进展顺利。

对发现的问题需要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将进行督办;主要包括部分项目资金下达不及时,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部分项目执行进度慢,项目管理不规范,存在违规使用项目资金问题等。

陈啸宏副主任强调指出,加强卫生计生资金监管是卫生计生系统保障民生工程的主要责任。

各设区市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国家卫计委2013年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督导检查和地方自查自纠情况通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加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西省人民政府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18(000)009
【摘要】陕政发[2018]2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5日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省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4页(P4-7)
【作者】陕西省人民政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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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1〕111号)省级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以下统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财政厅对本垂管系统(不含省本级)制定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

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三、行政事业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四、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五、本标准是一个动态标准,省财政厅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对标准做适时更新和调整。

六、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6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为鼓励社会捐赠资助卫生事业发展,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财产管理,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办法》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捐赠资助本省卫生事业,规范捐赠资助和受赠受助行为,保护捐赠资助人和受赠受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在本省内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3.11.08•【字号】陕财办社[2013]177号•【施行日期】2013.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医院财务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补充意见(陕财办社〔2013〕177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现将我省实施《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6号)、《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0〕307号)的补充意见印发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医院财务制度》补充意见(一)对“第四章支出管理”中“医疗支出”有关人员经费内容明确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对“其他费用”明确为“其他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维修(护)费、因公出国费、其他公用经费支出等。

(二)对“第六章收支结余管理”中“第三十八条”业务收支结余的分配明确为“业务收支结余应于期末扣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后,结转至结余分配,为正数的,可以按照当年可分配业务收支结余(不包括财政基本支出补助结转)的10%提取职工福利基金,30%提取奖励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为负数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分配,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

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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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林业厅,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7.05.27•【字号】陕财办农〔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扶贫、救灾、慈善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农〔2017〕57号各设区市、韩城市财政局,扶贫局(办),发改局、民族宗教局、农业局、林业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要求,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我们对《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农〔2012〕264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民族事务委员会陕西省农业厅陕西省林业厅2017年5月27日陕西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强化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结合我省近年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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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2.12.31
•【字号】陕卫规发[2012]471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陕卫规发〔2012〕471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卫生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金管理、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陕西省卫生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厅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补助地方卫生项目资
金、预算管理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厅机关各处室和厅直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申请和使用通过部门预算安排的省级财政卫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和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专项资金包括用于省级预算管理单位的卫生预算支出和转移支付地方(省级以下,不含省)的卫生预算支出。

第四条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明确责任、分工负责、科学规划、依法依规、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负责:拟订与本处室单位业务相关的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制定年度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拟订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初步意见、制订并印发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对跨处室的中央资金支持项目,明确牵头处室并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第六条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审核、汇总、报送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省级专项资金的分配意见,以及监督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负责预算申请、预算执行计划和具体预算执行意见的审核、汇总,协调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协助各处室、单位执行预算。

督导检查各地、各单位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管理的流程是:各处室提出专项资金使用初步意见、拟订项目实施方案,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业务领导(厅长、副厅长)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汇总,提交分管规划财务的厅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提交厅党组审定;预算申请、资金下达;资金使用监管。

第三章预算编制
第八条重视和加强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紧紧围绕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和中心任务等申请预算,确保预算申请与预算执行紧密结合、科学统一。

第九条各处室单位要加强项目前期论证,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

根据财政规定,2013年起,对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要形成绩效预算报告。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立项依据、必要性、目标、范围、组织管理、预算需求、实施计划、效益分析等内容。

立项依据主要是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上级有关部门的正式文件。

绩效预算报告除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建立可量化的考核指标体系等。

第十一条各处室的下年度省级专项资金预算申请,要按程序于当年6月底前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

第十二条各处室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要于10个工作日内向规划财务处报送项目资金使用初步意见和项目实施方案,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年初下达预算控制限额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各处室单位。

省财政厅正式预算批复后,规划财务处要于7个工作日内批复各处室单位。

第十四条对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各处室单位要于预算批复后1个月内将政府采购计划报送规划财务处汇总审核,规划财务处审核后报送省财政厅,并按照省卫生厅有关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指导各处室单位开展项目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切实加快预算支出进度,每年11月底前专项资金执行进度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制度。

在安排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将预算执行进度作为重要考核依据。

对预算执行慢、年底结余资金多的项目,调减下年度预算支出指标。

第五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各处室单位要按照中、省有关绩效考核规定,结合项目实际,制订项目具体绩效考核办法。

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运用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对项目实施效果、实施质量、资金使用、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实行绩效考核和项目立项、项目预算安排相挂钩制度。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专项资金项目主管处室,要督促各地、各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工作,加强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坚持重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事前检查与事中、事后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和整改落实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外部监督检查力量。

注重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之前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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