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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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4.15•【文号】法〔2015〕85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对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进行了清理和编纂。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经清理和编纂的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八个案例(指导案例45-52号),作为第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裁判要点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与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与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与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陕09民终11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军李颖罗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田世春;侯虎成;侯勇;侯小梅;侯美林;侯春林;冯国平【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田世春侯虎成侯勇侯小梅侯美林侯春林冯国平【当事人-个人】田世春侯虎成侯勇侯小梅侯美林侯春林冯国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华强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华强【代理律所】陕西自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被告】田世春;侯虎成;侯勇;侯小梅;侯美林;侯春林;冯国平【本院观点】根据人保财险旬阳支公司与田世春、侯虎成、侯勇、侯小梅、侯美林、侯春林及冯国平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确定为:1.侯光武的误工费应否支持;2.人保财险旬阳支公司主张在责任限额内免赔10%的理由是否成立。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16:29:02中国人民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与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2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9民终119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旬阳支公司。

地址:陕西省旬阳县地址:陕西省旬阳县城关镇振旬路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654916109287135382654。

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1•【分类】其他正文海南省高院印发两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案例1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商事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基本案情】海南中航特玻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特玻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6日,是一家位于海南省老城经济开发区国有控股企业,注册资本193220.75万元,现有职工394人,年产值3.6亿元,注册登记机关为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业务范围为特种玻璃研发、生产及销售。

2020年12月17日,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通用公司)以中航特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连年亏损、扭亏无望、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具有重整价值,且进入破产重整是国资委“处僵治困”具体工作要求为由,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一中院)申请对中航特玻公司进行破产重整。

【裁判结果】海南一中院认为,中航特玻公司自2012年以来的审计报告均显示该公司净利润均为负数,现金流量表及资产负债表则体现了该公司财务费用过高、折旧费用过高、固定资产占比高。

现金债务约达20亿元,还负有尚未确认的经营性债务,2018年至2020年期间基本依靠股东借款和代偿得以维持经营。

虽然中航特玻公司主张截至2020年11月30日,该司资产仅约为14.36亿元,而负债高达约22.48亿元,已经资不抵债,但未经相关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进行评估审计,根据法院执行过程中委托评估的结果,中航特玻公司主要资产价值23.95亿元,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尚无法证明中航特玻公司资不抵债。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1-15批全)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汇编目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 - 3 -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 4 -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5 -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 6 -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172号)............................................... - 10 -指导案例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 - 10 -指导案例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 13 -指导案例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 14 -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2〕227号)............................................... - 18 -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18 -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 20 -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 21 -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 - 26 -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 26 -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 27 -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 -28 -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 - 34 -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34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 36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37 -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 39 -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 - 41 -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号)................................................. - 44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 44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 - 46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48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 4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号)............................................... - 51 -指导案例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 52 -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 54 -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 - 55 -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58 -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 -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27号)............................................... - 67 -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 67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 69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 - 74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 77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 81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 8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337号)............................................... - 85 -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 86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 89 -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 - 91 -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 94 -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 96 -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 - 98 -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 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85号)............................................. - 104 -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05 -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0 -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115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 120 -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123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 127 -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 - 129 -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 13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5〕320号)....................................... - 138 -指导案例53号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138 -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 - 141 -指导案例55号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 143 -指导案例56号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 -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172号) .............................................. - 146 -指导案例57号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146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 148 -指导案例59号戴世华诉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消防验收纠纷案.................................................... - 150 -指导案例60号盐城市奥康食品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诉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 - 1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214号)....................................... - 154 -指导案例61号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 154 -指导案例62号王新明合同诈骗案.................................................................................................... - 157 -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 158 -指导案例64号刘超捷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 - 1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311号)......................................... - 160 -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 - 161 -指导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 162 -指导案例67号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 164 -指导案例68号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166 -指导案例69号王明德诉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 17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6〕449号)......................................... - 174 -指导案例70号北京阳光一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习文有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 - 174 -指导案例71号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 176 -指导案例72号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 - 177 -指导案例73号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 179 -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 - 180 -指导案例75号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 - 182 -指导案例76号萍乡市亚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行政协议案 ...... - 185 -指导案例77号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 18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1〕354号)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保险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拥有多年的市场经验和良好的信誉。

为了保障公司的稳健运营,甲公司决定购买一份财产保险,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损失。

乙保险公司是一家具有良好口碑的保险公司,甲公司决定向其投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乙保险公司对甲公司因保险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遭受洪水灾害导致仓库内的货物受损。

甲公司及时向乙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乙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认为此次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在赔偿过程中,甲乙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议,甲公司认为乙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过低,未能充分弥补其损失。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三、案例分析1.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甲乙双方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等,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根据《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包括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财产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仓库因洪水灾害导致货物受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

乙保险公司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计算赔偿金额。

”根据该约定,赔偿金额应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额 = 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在本案中,甲公司实际损失为100万元,保险金额为200万元,保险费率为1%。

因此,赔偿金额应为:赔偿金额 = 100万元× 200万元÷ 1% = 2亿元乙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甲公司2亿元赔偿金。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2•【分类】其他正文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与张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关键词】:植物新品种权侵权赔偿【案情概要】湖南亚华种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亚华研究院)系“隆科638S”的品种权人,涉案杂交水稻品种“隆两优1377”由母本“隆科638S”与父本“R1377”组配繁育。

2020年5月,亚华研究院在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发现张某利用“隆科638S”母本繁育隆两优水稻品种,遂委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此向三亚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投诉。

经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张某生产涉案侵权种子439包,合计约35120斤。

经鉴定,涉案侵权种子样品系与“隆两优1377”极近似品种或相同品种;与“隆科638S”存在亲缘关系。

亚华研究院向法院起诉,主张张某侵犯其植物新品种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繁育的全部侵权种子产品及其全部母本“隆科638S”种子;并参考“隆两优1377”的销售价格,主张判令张某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3.5万元,共计50万元。

【裁判结果】判决张某立即停止对原告亚华研究院“隆科638S”植物新品种权的侵害;并向亚华研究院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典型意义】对种业的司法保护关系海南自贸港建设、国家“南繁硅谷”建设,更关系法治中国的建设。

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始终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保障自贸港建设,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创新“审判+引导+宣传+研究”的司法保护模式,该案通过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公开开庭和在三亚崖州湾知识产权特区审判庭公开宣判的方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门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以案普法,展现了自贸港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全面加强南繁种业和深海科技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有效保护我国自主研发的关键核心技术。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海南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01•【分类】其他正文民事典型案例1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羊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关键词】:融资租赁取回权格式条款约定解除权的限制公平原则【案情概要】2018年5月4日,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沃公司)作为出租人、羊某作为承租人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约定:沃尔沃公司将向羊某指定的出卖人购买的沃尔沃挖掘机出租给羊某,羊某提前应支付首期款672908元,剩余货款537092元,由羊某分36期还款,第一期首期支付18119.78元,剩余35期每期支付17252.38元,每月10日为付款日,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租期为2018年6月10日至2021年5月10日。

因羊某逾期支付租金,沃尔沃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融资租赁协议》、收回挖掘机,判令羊某向沃尔沃公司支付到期租金69489.27元(含罚息,60.11元/天)及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的租金和利息,支付聘请律师服务费支出12000元。

【裁判结果】羊某向原告沃尔沃公司支付租金45965.19元及逾期利息。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平等保护中外投资群体;严格秉持公正公平,合力打造法治营商环境。

“每个案件就是一个营商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宗旨和目标。

本案中,原告沃尔沃公司系在北京市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严格依法裁判,既依法维护原告作为外商投资公司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亦依法对原告主张的融资租赁物的取回权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既保护市场平等主体的合法利益,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具有警示教育和价值引导作用,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尊重市场规则和契约行为。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最高法指导案例汇编1-52期

目录第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十批指导性案例(第1-52号)指导案例 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 (1)指导案例 2号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4)指导案例 3号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6)指导案例 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 (11)指导案例 5号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13)指导案例 6号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17)指导案例 7号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 指导案例 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23)指导案例 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27)指导案例10号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30)指导案例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 (33)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38)指导案例13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41)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44)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46)指导案例16号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51)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55 指导案例18号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58 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60)指导案例20号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64)指导案例21号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68)指导案例22号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71)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73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76)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80)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83)指导案例 27号臧进泉等盗窃、诈骗案 (86)指导案例28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90)指导案例29号天津中国青年旅行社诉天津国青国际旅行社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案 (92)指导案例30号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6)指导案例31号江苏炜伦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诉米拉达玫瑰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106)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109)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112)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120)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124)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129)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132)指导案例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137)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141)指导案例40号孙立兴诉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工伤认定案..145指导案例41号宣懿成等诉浙江省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149)指导案例42号朱红蔚申请无罪逮捕赔偿案 (152)指导案例43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滨海大道(天福酒店)证券营业部申请错误执行赔偿案 (156)指导案例44号卜新光申请刑事违法追缴赔偿案 (161)指导案例45号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66)指导案例46号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74)指导案例47号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81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88)指导案例49号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193)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199)指导案例51号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203)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216)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 (218)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办公室发布指导性案例样式 (221)指导案例1号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1年12月20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要点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

海上保险讲义-part4-20100815

海上保险讲义-part4-20100815

但,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不承保此项费用。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教材第401页)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于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 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 赔。 协会货物战争险保险条款(教材第447页) 除外责任 3.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3.7 any claim based upon loss of or frustration of the voyage or adventure
我国学界有不同观点: 一、“外来原因”指列明原因。例如 1. 一般来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11种普通 附加险的合并,但不包括6种特殊附加险(金祖光 《海上保险法规与实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第237页)。 2. 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 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但不能因此得出一切险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一切外来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 样的结论。可以把一切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概括为 是在水渍险的全部责任范围基础上,加上11种一 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应世昌《海上保险学》 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6,第212-213页)。
ICC条款第12条(见教材第445页) 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与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8【案件字号】(2020)琼96行终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锋王俊明蔡莹【审理法官】陈锋王俊明蔡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陈飞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林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陈飞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林陈飞【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石油分公司;五指山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院观点】五国用(2011)第30号、第31号、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共计5265.69㎡土地,原为中石化海南资管公司五国用(2006)第01-11-71B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通国用(2000)第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五国用(2006)第01-11-71A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之土地。

【权责关键词】行政许可合法违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书面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2019年8月5日,中石化海南公司以华瑞公司将通过虚假诉讼取得并置换给其的5333.28㎡土地已被五指山市政府于2019年1月23日无偿收回致使其无法再使用该宗土地为由,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诉请撤销华瑞公司持有的五国用(2011)第30号、第31号、第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诉请判决五指山市自规局就其置换给华瑞公司的三宗土地重新为其办理土地登记发证。

物流纠纷案例

物流纠纷案例

案例1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及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摘要中威轮船公司(以下简称中威公司)由陈顺通于上世纪三十年代初在上海设立,1940年前后歇业。

“顺丰”轮、“新太平”轮(以下简称两轮)的所有权人为陈顺通。

两轮由中威公司经营,船籍港均为上海。

该公司并无其他出资人。

1936年6月16日和10月14日,陈顺通代表中威公司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前身)分别在上海签订两轮的定期租船合同,租期均为12个日历月。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方式、还船地点等。

合同例外事故条款约定,上述轮船不得被要求进入处于禁运状态的港口或正发生敌对行动的港口,不得装运有害物资,不得进行有可能引起统治者或政府没收、扣留或处罚风险的航行,亦不得装运此类货物等。

合同签订后,两轮在上海港分别交付给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使用。

1937年8月,两轮在日本大阪和八幡被日本军方扣留,后日本递信省以定期租船契约的形式将两轮委托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营运。

1938年和1944年,两轮分别触礁沉没、被击沉。

陈顺通于1949年8月8日立下遗嘱,将两轮的权益及应收未收之租金应全部归其子陈洽群继承。

1987年12月31日,陈洽群立下遗嘱,由其子陈震、陈春全权代理向日诉讼。

中威公司、陈震、陈春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商船三井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商船三井),主张两轮租金、营运损失、船舶损失等合计2916477260.80日元。

(二)裁判结果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是陈洽群设立的中威公司,该公司不是涉案定期租船合同的签订方,也不是两轮的登记所有人,无权主张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权利和财产所有权人的权利。

两轮是陈顺通个人所有的财产,陈震、陈春根据遗嘱,行使两轮的索赔权依法有据。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合同义务。

商船三井应当向船舶出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

两轮并未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导致被日本军方扣留,是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典型案例1王某等3人走私普通货物案关键词:离岛免税走私“套代购”案情概要:被告人王某曾在海口地区免税店工作,2018年初开始,王某利用离岛亲戚朋友的免税额度在网上订购免税品,用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并办理即购即提,之后将免税品转卖他人,从中赚取免税店赠品。

2019年9月,王某失业后开始通过导游获取游客同意出让免税购物额度给其使用,利用游客身份信息在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办理即购即提,使用自己或者其哥哥王某某的支付宝或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并将货提走。

2020年2月底,王某联系被告人钟某,让钟某找“人头”,利用“人头”的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

期间钟某用自己的银行帐户或支付宝帮王某支付免税货款,并带领“人头”离岛返岛。

同年3月份,王某开始通过付钱聘请“人头”的方式购买免税品。

经查,通过这种“套代购”的方式,王某偷逃税款270多万元,王某哥哥偷逃税款49万多元,钟某偷逃税款15万多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王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钟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典型意义:离岛免税购物政策对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和引导境外消费回流、促进“双循环”格局加速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王某等人的“套代购”行为,不仅造成国家关税损失,还违背了离岛免税购物政策的初衷,对海南自贸港建设顺利推进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该案彰显了海南法院严厉打击离岛免税“套代购”走私犯罪,坚决维护自贸港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心。

典型案例2罗某诬告陷害案关键词:诬告公职人员案情概要:罗某为海南某酒店管理公司后勤保障部经理,该公司负责陵水县某小区的物业管理。

2020年至2021年,该小区民宿客人因入住登记问题多次与物业保安发生纠纷,辖区派出所民警张某曾处理过有关纠纷。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4•【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1月14日,海南高院对外发布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这是海南高院连续第七年常态化发布年度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十则典型案例类型新颖、有一定社会影响,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审判领域,与英烈荣誉、破产重整、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等社会热点、民生问题关系密切,反映了全省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法治进程,也展示了海南法院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等方面所作的贡献。

目录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321家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3:东方绿洲实业有限公司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案例4:黄某某诬告陷害案案例5:鑫海公司申请中铁旅业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6:南盾公司与海南省市监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7:京研寿光公司与新疆昌丰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8:羊某某、李某某失火、非法狩猎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9:诚记水行与海口市监局食品经营行政处罚案案例10:国投裕廊洋浦港口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及执行系列案典型案例1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关键词:侵害英雄烈士荣誉、名誉公共利益案情概要:罗昌平曾系知名媒体人,是新浪微博“大V”用户。

2021年10月6日,罗昌平在家中用手机观看《长津湖》电影和长津湖战役纪录片后,为博取关注,使用其新浪微博账号(粉丝数220余万)发帖,侮辱在抗美援朝长津湖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

上述帖文因用户举报,被微博平台依据微博社区公约予以处理,处理前被阅读2万余次。

罗昌平次日删除该帖文,但相关内容已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发公众强烈愤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23.06.21正文指导性案例232号: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帕某海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某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实业公司)诉称:某牧实业公司从美国进口一批玉米酒糟粕(以下简称酒糟),由帕某海运公司所属的“某巴”轮承运。

帕某海运公司签发了案涉货物提单,记载重量54999.642吨。

货物到达广州新沙港,卸货时发现部分船舱内货物有严重变色、结块和焦糊味等现象。

经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勘察和检测,货物亨特(Hunter)色度L值(以下简称亨特色度L 值)、粗蛋白含量等与货物原来品质严重不符,受损数量共计20931.98吨。

故请求判令帕某海运公司赔偿损失、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帕某海运公司辩称:案涉货物不存在变色或货损情况。

亨特色度L值需要专业实验室检测,船长和承运人没有义务对这一货物品质指标进行检测,也没有义务在提单进行批注。

案涉货物在装运时已经呈现不同颜色,船员已尽到合理谨慎的管货义务,未使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变色或色值加深。

某牧实业公司主张的损失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某牧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牧实业公司与某粮(美国)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购买酒糟,总重量5万吨,亨特色度L值50或者以上。

2015年8月26日,南某代理公司代表“某巴”轮船长签发提单,提单抬头写明北美谷物提单,与北美谷物1973格式航次租船合同同时使用。

装船由兰某贸易集团公司代表某粮(美国)有限公司装船,装船时货物外表状况良好。

收货人凭指示,通知方某牧实业公司。

货物描述和装载情况:DDGS(酒糟),54999.642吨,装载于1至7舱,清洁提单,运费按照租约,租约日期2015年3月11日,运输条款见背面,对托运人所称重量、质量、数量未知。

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案例

保险公司财产险理赔案例

企业财产险案例
➢ 定性分析 事故原因的判定和保险责任的确定 当地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了事故报告:结论“氨泄漏爆 炸”
➢ 外围调查 与地方政府安监沟通,排除爆炸因素
➢ 拒赔 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的阐述-排除法
➢ 送达 公正内容 特快发送EMS
企业财产险案例
此案处理的关键点
➢ 现场查勘的及时性 ➢ 事故成因决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 ➢ 理赔人员的专业性和沟通能力 1.工业氨制冷知识的掌握 2.与政府部门交涉的沟通技巧
企业财产险案例
此赔案处理的亮点 1.结案快:出险时间2014.01.05,施救处理01.15,结案时间2014.01.25 2.施救得当:招集保户员工全力投入灭火,及时将过水籽棉晾晒,并先
行加工成成品,避免因潮湿引起霉变。做到了及时、有效、合理 3.定损准确:对保户报损的85万月00吨籽棉,按照受损程度的不同,做
2020/4/27
货运险案例
案例三 某物流公司 国内公路货运输保险
某物流公司在我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货运输保险。2014年3月28日上午9:00左右, 司机陈某驾驶一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输货物(润滑油)过程中,行驶至青岛市胶州外环路 与广州北路交汇处拐弯时,司机通过后视镜看到车上的左侧货物部分散落至地面。事故 发生后,被保险人于2014年3月28日下午向我公司报案,并提出损失RMB670,000.00元索 赔请求。
2020/4/27
2020/4/27
2020/4/27
企业财产险案例
➢ 重点-现场查勘 1.对保险地址内布局整体查勘一遍 2.对现场房屋结构和配置总体查勘 3.对具体受损财产详细查勘、拍照 4.询问当事人出险时情况、做笔录
企业财产险案例
5.针对查勘到的疑点,事故成因重点调查,形成调查笔录

海南高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

海南高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海南高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一申请人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某市粮食局某粮食储备库、某市军粮供应管理站与被申请人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关键词或裁或审法律程序仲裁协议效力裁判要点当事人在合同的仲裁条款中约定争议通过“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所指“法律程序”并不必然理解为诉讼,故此约定不属于“或裁或审”性质的约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之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基本案情申请人: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某市粮食局某粮食储备库、某市军粮供应管理站被申请人: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某市粮食局某粮食储备库、某市军粮供应管理站分别与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合同》,从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处购买泰国白米。

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如有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同意按照2010年12月24日公布的《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竞价交易规则》的相关条款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某市某谷物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经立案受理。

某粮油储备有限公司、某市粮食局某粮食储备库、某市军粮供应管理站分别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双方签订的《粮食竞价采购交易合同》第十一条仲裁协议无效。

1.该仲裁协议未明确约定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仲裁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

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23•【分类】其他正文海南高院发布第五期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案例为了保障和促进企业获得更加稳定的发展,预防和降低企业经营与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结合我省法院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民事、执行案件,就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及法律风险编写成案例,供企业参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3日案例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2017年12月29日,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该公司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套取该公司资金。

被告人王某作为该公司的财务总监,明知上述合同为虚假合同,仍配合被告人吴某实施转账、套现等行为。

二被告人从中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占为己有。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伙同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公司的370万元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责令吴某、王某退赔违法所得370万元给所在公司。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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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52号: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号】(2003)民四提字第5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04.07.13裁判规则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的“一切险”,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被保险人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由于相关保险合同中除外责任条款所列明情形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可以认定属于导致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外来原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运输途中由该外来原因所致的一切损失。

正文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5年4月15日发布) 关键词:民事/海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切险/外来原因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基本案情:1995年11月28日,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海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海南人保)投保了由印度尼西亚籍“哈卡”轮(HAGAAG)所运载的自印度尼西亚杜迈港至中国洋浦港的4999.85吨桶装棕榈油,投保险别为一切险,货价为3574892.75美元,保险金额为3951258美元,保险费为18966美元。

投保后,丰海公司依约向海南人保支付了保险费,海南人保向丰海公司发出了起运通知,签发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并将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附于保单之后。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一切险的承保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海南人保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该条款还规定了5项除外责任。

上述投保货物是由丰海公司以CNF价格向新加坡丰益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益公司)购买的。

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发货人丰益公司与船东代理梁国际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梁国际)签订一份租约。

该租约约定由“哈卡”轮将丰海公司投保的货物5000吨棕榈油运至中国洋浦港,将另1000吨棕榈油运往香港。

1995年11月29日,“哈卡”轮的期租船人、该批货物的实际承运人印度尼西亚PT.SAMUDERAINDRA公司(以下简称PSI公司)签发了编号为DM/YPU/1490/95的已装船提单。

该提单载明船舶为“哈卡”轮,装货港为印度尼西亚杜迈港,卸货港为中国洋浦港,货物唛头为BATCHNO.80211/95,装货数量为4999.85吨,清洁、运费已付。

据查,发货人丰益公司将运费支付给梁国际,梁国际已将运费支付给PSI公司。

1995年12月14日,丰海公司向其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取得了上述投保货物的全套(3份)正本提单。

1995年11月23日至29日,“哈卡”轮在杜迈港装载31623桶、净重5999.82吨四海牌棕榈油启航后,由于“哈卡”轮船东印度尼西亚PT.PERUSAHAANPELAYARANBAHTERABINTANGSELATAN公司(以下简称BBS公司)与该轮的期租船人PSI公司之间因船舶租金发生纠纷,“哈卡”轮中止了提单约定的航程并对外封锁了该轮的动态情况。

为避免投保货物的损失,丰益公司、丰海公司、海南人保多次派代表参加“哈卡”轮船东与期租船人之间的协商,但由于船东以未收到租金为由不肯透露“哈卡”轮行踪,多方会谈未果。

此后,丰益公司、丰海公司通过多种渠道交涉并多方查找“哈卡”轮行踪,海南人保亦通过其驻外机构协助查找“哈卡”轮。

直至1996年4月,“哈卡”轮走私至中国汕尾被我海警查获。

根据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穗检刑免字(1996)64号《免予起诉决定书》的认定,1996年1月至3月,“哈卡”轮船长埃里斯·伦巴克根据BBS公司指令,指挥船员将其中11325桶、2100多吨棕榈油转载到属同一船公司的“依瓦那”和“萨拉哈”货船上运走销售,又让船员将船名“哈卡”轮涂改为“伊莉莎2”号(ELIZAⅡ)。

1996年4月,更改为“伊莉莎2”号的货船载剩余货物20298桶棕榈油走私至中国汕尾,4月16日被我海警查获。

上述20298桶棕榈油已被广东省检察机关作为走私货物没收上缴国库。

1996年6月6日丰海公司向海南人保递交索赔报告书,8月20日丰海公司再次向海南人保提出书面索赔申请,海南人保明确表示拒赔。

丰海公司遂诉至海口海事法院。

丰海公司是海南丰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海源国际有限公司于1995年8月14日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该公司成立后,就与海南人保建立了业务关系。

1995年10月1日至同年11月28日(本案保险单签发前)就发生了4笔进口棕榈油保险业务,其中3笔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另1笔为“一切险附加战争险”。

该4笔保险均发生索赔,其中有因为一切险范围内的货物短少、破漏发生的赔付。

裁判结果:海口海事法院于1996年12月25日作出(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一、海南人保应赔偿丰海公司保险价值损失3593858.75美元;二、驳回丰海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海南人保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0月27日作出(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丰海公司的诉讼请求。

丰海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3)民四监字第3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3)民四提字第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维持海口海事法院(1996)海商初字第096号民事判决。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被保险人、保险货物的目的港等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原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解决本案纠纷的准据法正确,双方当事人亦无异议。

丰海公司与海南人保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保险单及所附保险条款的约束。

本案保险标的已经发生实际全损,对此发货人丰益公司没有过错,亦无证据证明被保险人丰海公司存在故意或过失。

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哈卡”轮船东BBS公司与期租船人之间的租金纠纷,将船载货物运走销售和走私行为造成的。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涉案保险条款中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二审审理中,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行业惯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和普通附加险(即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损险和锈损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亦作了相同的明确规定。

可见,丰海公司投保货物的损失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此外,鉴于海南人保与丰海公司有长期的保险业务关系,在本案纠纷发生前,双方曾多次签订保险合同,并且海南人保还作过一切险范围内的赔付,所以丰海公司对本案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免责条款及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应该是清楚的,故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涉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切险除了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同时保险条款中还明确列明了五种除外责任,即: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⑤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从上述保险条款的规定看,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条款具有如下特点:1.一切险并非列明风险,而是非列明风险。

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平安险、水渍险为列明的风险,而一切险则为平安险、水渍险再加上未列明的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外来原因造成的。

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时,必须证明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因为运输途中外来原因引起的。

外来原因可以是自然原因,亦可以是人为的意外事故。

但是一切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不确定性,要求是不能确定的、意外的、无法列举的承保风险。

对于那些预期的、确定的、正常的危险,则不属于外来原因的责任范围。

3.外来原因应当限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排除了运输发生以前和运输结束后发生的事故。

只要被保险人证明损失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而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仍然不能产生效力。

据此,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除外责任虽然不在保险人赔偿之列,但是应当以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已将除外责任条款明确告知被保险人为前提。

否则,该除外责任条款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复函意见。

在保监委成立之前,中国人民银行系保险行业的行政主管机关。

1997年5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条款解释的请示〉的复函》中,认为一切险承保的范围是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并且进一步提出:外来原因仅指偷窃、提货不着、淡水雨淋等。

1998年11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解释》的复函中,再次明确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水渍险及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其中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是指11种一般附加险。

鉴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上述复函不是法律法规,亦不属于行政规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审计署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因此,保险条款亦不在职能部门有权制定的规章范围之内,故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不能作为约束被保险人的依据。

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切险的复函属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而对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才有权作出约束当事人的解释。

为此,上述复函不能约束被保险人。

要使该复函所做解释成为约束被保险人的合同条款,只能是将其作为保险合同的内容附在保险单中。

之所以产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向主管机关请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主管机关对此作出答复,恰恰说明对于一切险的理解存在争议。

而依据保险法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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