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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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三届扬州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三届扬州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三届扬州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14•【字号】扬教函〔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第三届扬州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为了进一步总结全市教学实践、改革、研究取得的教学成果,发挥教学成果的示范激励作用,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我市教学改革成果的培育机制,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号)精神,决定开展第三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扬州市教学成果奖评选范围为本市2017年以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学校和教师近年来取得的优秀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

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

二、评选条件学校或个人申报扬州市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需具有原创性,在理论和实践上有所突破,教育理念先进,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学校教学规律和学生培养规律;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取得明显实效;具有示范性和指导推广作用,取得较高认同度,在市内外产生积极影响。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重大贡献,在本省处于领先水平并产生重大影响。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6•【字号】陕教师办〔2022〕48号•【施行日期】2022.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各高等学校、厅属有关单位: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于近期启动开展2022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度陕西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保证全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省教育厅成立2022年陕西省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相关厅领导担任,基教一处、职成教处、高教处和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广泛动员宣传,及时传达申报有关信息;准确领会评审工作政策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严格评审推荐流程。

二、精心组织,严把成果质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把握关键节点,严格按照教育部通知的相关规定准备材料。

坚持以质量为核心,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评审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把关、择优推荐,把最能代表国家级教学水平的成果推荐出来,务必在规定时间及时向相关处室上报材料。

三、严格纪律,保证评审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评审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向一线教师倾斜,鼓励中青年教师教师产出优秀成果;强化监督、公示环节,提高工作透明度,加强评审推荐工作纪律,确保评审推荐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浙教研〔2006〕76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浙教研〔2006〕76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省直属学校及有关教育机构:根据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51号)、省政府《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及原省教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教研〔1997〕351号)的规定,决定于2006年开展我省第三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要求评选范围:浙江省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中的教师、教研人员及其他个人或集体,在基础教育课程建设与实施、教学方法与手段的优化、教学评价改革、教学管理创新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果。

对有利于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有利于解决基础教育中的普遍性问题,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提高教学质量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奖。

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效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的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内以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参加本次评选的应为2002年8月至2006年7月所取得的教学成果。

二、奖励数量及申报数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30个、二等奖80个。

教学成果奖采用限额申报和差额评选的办法,各地应按照申报数分配表(见附件1)中的数量上报,不得突破申报指标。

申报表格式及申报须知见附件2―6。

三、申报方式与时间教学成果奖实行逐级申报的办法,由申请人所在的县(市、区)、市直属单位向市申报,经评审后再由市向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办公室申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七批江西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七批江西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七批江西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第十七批江西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经研究,今年我厅将开展第十七批江西省级教学成果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重点本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是:基础教育学校(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职业院校)工作的个人及单位,在教书育人、课程与教学改革、教学评价、教材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基础教育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经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二、遵循原则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2.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实践性和创新性。

3.坚持引导优秀人才终身从教,向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的教师倾斜。

4.坚持示范引领,重在应用推广,带动提高相关领域人才培养能力。

三、奖励数额(一)基础教育层次:特等奖5项、一等奖15项、二等奖30项左右;(二)中职层次:一等奖6项、二等奖20项左右;(三)高职层次(含职教本科):特等奖2项、一等奖30项、二等奖70项左右;(四)本科层次:特等奖2项、一等奖50项、二等奖90项左右;(五)研究生层次:特等奖2项、一等奖30项、二等奖40项左右。

四、评审方式1.基础教育层次教学成果初评和终审均实行纸质材料会议评审。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4.20•【字号】皖教秘职成〔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省属中专学校: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5号),按照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2020-2023年)》和教育部《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2022年工作要点》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安徽省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中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好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技工学校)、学术团体和各级教科研机构及其教师和有关人员,均可按照要求进行申报。

二、奖项设置安徽省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奖项数额分别控制在申报成果项目总数的10%、20%、30%以内。

按照“坚持标准、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原则,允许各等级奖项有空缺。

三、成果内容、条件和形式(一)成果内容安徽省2022年中等职业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重点奖励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各项成果应针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且实施效果显著。

主要包括:1.聚焦立德树人。

在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根铸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三全育人”,强化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技并修、育训结合”,加强德育和校园文化建设,培育劳模与工匠精神、职业素养与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福州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福州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福州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榕教综〔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4年福州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榕教综〔2024〕22号各县(市)区教育局、高新区教卫局,福州教育研究院,市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2024年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本届市级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范围包括基础教育各阶段、各领域取得的教学成果。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中小学(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申报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

申报的教学成果应体现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反映我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过程、显著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重大成果,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中小学教材暂不列入本届评审范围。

成果须聚焦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题,并能相互支撑渗透,主要形式可以为实施方案、研究报告、课件、论文、著作等。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成果要求1.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呈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时代精神,遵循学生身心发展和教育教学规律,体现素质教育核心理念,在教育教学理论发展、改革实践上取得实质突破,实践性和创新性强。

2.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未来挑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改革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2年以上的学校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附件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一、项目培育标准与条件遴选培育项目的定义、内涵要求、执行标准、条件范围等,应符合以下国家和地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法令要求:(一)对拟作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的项目,建议参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二条要求作为项目培育目标执行:“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第五条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对拟作为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的项目,应参照《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第三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学校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其它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如第五条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包含方案设计、研究的时间在内)。

二、遴选培育项目要求(一)遴选原则与思路。

按照“分类指导,分层遴选,重在培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项目遴选建设与培育工作。

各校要结合实际并参照上述标准和条件等,在开展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遴选确定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陕教函〔2023〕1299号•【施行日期】2023.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军队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和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决定开展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涵盖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二、申请主体要求(一)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作出主要贡献。

(二)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安排人员主持方案设计、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条件保障。

(三)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由成果主持单位或成果主持个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三、奖项设置与申报限额(一)奖项设置陕西省2023年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拟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3个等级。

设奖总数350项,其中本科院校奖项总数296项(含本科教学成果奖216项、研究生教学成果奖80项),高职教学成果奖总数54项。

特等奖比例15%左右,一等奖比例25%左右。

(二)申报限额实行限额申报,对上一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高校予以倾斜,具体限额见附件1。

本科、高职教学成果奖:现任学校领导(包括校长助理)牵头成果的推荐数量,严格控制在学校申报限额的20%以内(推荐数量不足5项的,每校可申报1项),此类成果获奖数也将不超过本科教学成果奖获奖数的2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2.12•【字号】沪教委基[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科技奖励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14〕10号)各高等学校、区县教育局、直属单位、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师〔2013〕14号),教育部决定开展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3个大类。

为做好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推选工作,同时全面总结近年来本市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的经验成果,实现优秀成果在基础教育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提升本市基础教育教学质量,我委决定开展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全市从事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单位、团队和个人,均可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

个人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至今仍在从事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申报个人为退休人员的,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未间断,其成果仍在本市基础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单位申报上海市级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实施与总结的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单位或个人联合申请。

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七届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七届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七届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3.29•【字号】新教高办[2012]9号•【施行日期】201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第七届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新教高办〔2012〕9号)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自治区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和教育部“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培育和打造一批高水平教学成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和自治区高等教育2012年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开展第七届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评审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本届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为自治区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及在高等学校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个人。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一)针对教育对象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学科专业、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二、评选条件申报参加本次评审的教学成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创新性,符合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在理论和实践上有突破有创新,具有较高认可度。

杭师大〔2008〕70号关于开展第六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杭师大〔2008〕70号关于开展第六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杭师大〔2008〕70号关于开展第六届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各学院、部门:根据《杭州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奖励实施细则》(校教〔2004〕33号)文件精神,学校决定于本年度开展第六届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审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级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和要求(一)奖励范围本次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为教师及其他与教学相关人员自2004年以来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的显著教学成果。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在推进教育教学管理改革,推动教学管理现代化,加强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教育信息化建设、产学研合作、优质资源共享、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奖中予以优先考虑。

已获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规划办等各级奖项的成果不再申报。

(二)成果要求申请参加评奖的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教材应具有一定的特色,在国内同类教材中处于先进水平并已正式出版。

所有申报的教学成果均须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效果显著。

教学成果实践检验时间指教学成果正式付诸实施或试行的时间,不含研讨、论证时间。

实践检验时间截止至今年3月底。

教学成果的主要形式为反映以上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论文、著作、系统软件等。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直级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

3.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4.有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方面的论文或总结。

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

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

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教[2017]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
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设置有普通高校教学团队奖、思想政
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奖、职业院校教学团队奖、全国教学名师奖、高水平远程开放教育教学团队奖,其中普通高校教学团队奖、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团队奖、职业院校教学团队奖申请单位为在2020至2021学年担任课程主持教师单位;全国教学名师奖申请对象为2020至2021学年任教普通高校本科课程的教师;高水平远程开放教育教学团队奖申请对象为2020至2021学年任课的远程开放教育教学团队。

二、申报时间
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从2021年4月1日正式启动,至2021年9月中旬停止,请各单位严格按时完成申报工作。

三、申报方式
申报单位应按照《教育部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手册》
的要求,详尽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并于申报截止日前通过“教育部2022年国家教学成果奖申报相关网站”上传完整材料,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名参评。

四、评审程序
国家教学成果奖评审全程由教育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多层次、多阶段的综合评审制度,最终以教育部审议会议通过的方式形成评审结果。

特此通知。

教育部
2021年3月30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2.12.30•【字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教育局、省有关厅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7]128号)和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浙教职成〔2002〕256号)规定,决定于2003年开展我省第二届职业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及要求评奖范围为省内各级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成人文化学校、职成教教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教师和个人。

凡针对职业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创业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建设、提高师资队伍素质、重视教材及实训基地建设,注重现代教育技术运用,促进产教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建立科研促教运行机制,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均可申报。

所申报的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造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在教学实践中获得明显效果,并在成果的推广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县(市、区)、市、省以至全国产生一定影响。

凡于1999年9月至2003年9月内取得的教学成果均可参评。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渝人社〔2021〕271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教委(教育局、公共服务局),有关市级部门,高等学校,市教委直属各单位,学术团体及有关社会组织: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2021年开展重庆市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

现就推荐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奖范围及奖项设置(一)评选范围2017年以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取得的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学成果,均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二)奖项类别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三个类别,即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高等教育项目”);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基础教育项目”);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以下简称“中等职业教育项目”)。

(三)奖项设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设特等奖40项、一等奖100项、二等奖120项、三等奖160项。

其中:高等教育项目特等奖20项、一等奖60项、二等奖60项、三等奖70项;基础教育项目特等奖15项、一等奖30项、二等奖40项、三等奖55项;中等职业教育项目特等奖5项、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35项。

二、评选办法根据《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高等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基础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中等职业教育项目按照《重庆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培育与申报(定稿)

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培育与申报(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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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批教学成果奖申报及评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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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五批高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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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评选范围、重点 奖励范围是:普通高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 奖励重点是: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 优先原则:经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
• 申请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成果奖必须满足: (1)国内/省内首创的; (2)经过4年/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3)在全国/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四年以上的实践检验”这项规定是保证获奖成果 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条件,也体现了教学成果奖所强调的 实践性的鲜明特征。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方案正式实 施开始计算,不含方案的研讨、论证及制定过程的时间。
成果支撑材料:论文、教材、专著、规章制度与文件、 课题、媒体报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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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解决的教学问题(真实性:问题源自自己的教育教 学实践;方向性: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教 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方向;重要性:在教育教学实践中能起 重要作用;
2、解决教学问题的方法(科学性:有理论依据和时间依 据;适用性:方法针对问题且使用方便;有效性:能较好 地解决问题,带来成效)。
2.材料要求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 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教育教学方案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改 革、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产学合作、教学管理等方面。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1•【字号】京教函〔2021〕679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21〕679号各有关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高等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总结凝练优秀育人成果,提高成果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构建一流育人体系,培养一流人才方阵,根据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21〕30号),现就做好2021年度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原则(一)2021年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办法。

(二)各申报单位获得一等奖及以上等次教学成果奖项目可推荐参加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

申报单位应组织单位内部遴选,奖项等次结构应科学合理,提交申报材料前,完成对拟推荐成果名称、完成人姓名的公示。

(三)各申报单位应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单位内部排序是评审过程中重要参考内容之一。

(四)各申报单位党委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政治把关,将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立德树人成效作为评选推荐的首要标准,对政治上存在问题、出现违法违纪情形或师德师风问题、社会形象负面的项目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同等水平情况下,向一线教师倾斜,优先推荐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和实验实践教学的教师,尤其是中青年教师所取得的成果。

鼓励多所学校联合申报成果。

(六)申请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须由单位统一向奖励办公室推荐,两个(含)以上单位或个人完成的成果,须由成果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申请。

(七)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版材料、网上填报平台上传材料、成果网址展示材料应完全一致,推荐项目名称、完成人应与学校校级成果奖获奖文件完全一致。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3.02•【字号】浙教办高教〔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浙教办高教〔2009〕22号各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关于认真做好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09〕8号)要求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浙政发〔1997〕128号)规定,我省将组织开展第六届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奖励范围和要求(一)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我省高等学校和其它高等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规定申请。

在同等水平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教师取得成果可优先获奖;经过省级以上教学改革立项及“质量工程”的项目教改水平显著、实践成果丰富的可优先获奖。

(二)教学成果必须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和应用推广价值,并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高职高专成果要符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改革指导思想。

每项教学成果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对于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招标项目及涉及面广的成果主要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可视情适当增加。

(三)第六届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将严格把握重复上报问题。

对于已获得过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基本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再次上报者,一经核实,将取消评审资格。

(四)严禁弄虚作假,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成果的主要实际参与者。

二、奖项设置第六届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设省级一等、二等2个等级。

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培育与申报(定稿)

教学成果奖项目的培育与申报(定稿)

2.材料要求
第四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和教育规律,有突破、创新,具有国内或省内先进水平,经过两年 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在较大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教育教学方案 包括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内容革新、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
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改 革、实习实践基地建设、产学合作、教学管理等方面。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分别每4年/2年评审一次
江西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教育教学方案。具体指
(1)坚持教书育人,在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进行课程、教材、 实验实习基地建设,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 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推进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在专业、师资队伍、教学基地 和校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改进教学制度,实现教学管理 科学化等方面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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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批教学成果奖申报及评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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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十五批高校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
一、评选范围、重点 奖励范围是:普通高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 奖励重点是: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 优先原则:经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
1.《省级教学成果推荐书》1式5份; 2.《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1式30份; 3.(1)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 (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2)成果概述(400字以内)各1式5份; 4.《省级教学成果鉴定书》1式5份(申报一等奖)。 5.附件(通知不要求,实际大多提供) 5.其它(依据通知要求)

指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培育

指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培育

指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与培育1. 引言本指南旨在为我国教育工作者提供关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报与培育的专业指导。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我国教育领域最高级别的奖项,旨在表彰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与培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

本指南将为您详细解读这一过程。

2. 申报条件2.1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创新性:项目在教育教学观念、方法、技术等方面有重要创新,能够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有力支持。

- 具有实用性:项目能够在实际教学中得到应用,并已取得显著成效。

- 具有推广价值:项目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推广潜力,能够为同类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借鉴。

2.2 申报单位应为在我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申报个人应为教育工作者。

3. 申报程序3.1 准备阶段- 项目团队需对拟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符合申报条件。

- 准备项目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介绍、实施方案、成果证明等。

3.2 申报阶段- 申报单位或个人通过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提交申报材料。

- 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提交至国家级评审委员会。

3.3 评审阶段- 国家级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确定获奖项目。

- 获奖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3.4 表彰阶段-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颁奖典礼,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4. 培育策略4.1 加强项目团队建设- 组建一支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项目团队,明确项目负责人。

- 加强团队成员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团队整体执行力。

4.2 注重项目研究与实践- 深入开展项目研究,不断丰富项目理论内涵。

- 将项目应用于实际教学,检验并优化项目实施方案。

4.3 积极推广与应用-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项目成果。

- 推动项目在同类教育机构中的应用,发挥项目辐射作用。

4.4 加强与同行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加各类教育研讨会、交流会,分享项目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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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选一次,至今已评选七届,是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领域最高层次的奖项,也是高校在教育教学改革工作方面所取得的最具有标志性的成果。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做好今后我院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项目的遴选推荐,经研究,决定以立项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培育。

现将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
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根据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教学成果奖评审,结合我院教育教学改革总体思路,利用2年左右时间培育一批高水平的教学成果项目,为我院推荐申报下一届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培育标准与条件
1.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浙江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2.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改革意识和建设思路、代表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特色,能对全省乃至全国高职院校起示范辐射作用。

3.已获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继续研究与实践中如无重大突破和创新的,不能申报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

4.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课堂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勇于开拓创新,能够组建和带领团队协作攻关。

5.项目具有一定的教学改革基础,研究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针对性,符合学院定位和发展规划。

6.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合理,注重实用性,具有创新点,能够针对目前高职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科学合理的研究思路、实施策略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能够取得显著效果和应用推广价值。

三、经费资助及推荐名额
1.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立项数根据申报项目的质量而定,培育项目建设期2
年,资助经费为每项2万元。

2.申报项目须经部门推荐,各系部最多推荐2项,各处室最多推荐1项。

四、申报方式
项目负责人填写《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交部门审核推荐。

各部门填写《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推荐汇总表》,于2015年5月20日前,将申报书(一式6份)及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连同电子稿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
附件:
1.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
2.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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