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17〕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纳入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按照本规程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业务。
第三条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
省级和市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由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基金征收、待遇核定与支付、基金管理;编制上报本级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数据应用分析、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工作。
四川省人社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事项清单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依申
法人、其 省、
请办
√
他组织 市、县
√
√
理
即时办结
责任单位
备注
省社保局
—5—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社 会保 险登
记
1.5 职 工参保 登记
1.4.2 机关 事业 单位 注销 社会 保险 登记
1.5.1 企业 职工 参保 登记
依申 请办
理
依申 请办
理
自然人 自然人
行使 层级
办理形式
窗口 办理 (√)
网上办理(√)
全程 网办 (√)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承诺办结 时限
县
√
√
√
即时办结
县
√
√
√
即时办结
—8—
责任单位 省社保局 省社保局
备注
事项名称
主项 名称
子项 名称
办理 项名
称
设定依据
行使 方式
1.8 缴 费人员 减少
1.社 会保 险登
1.3.3 工程 建设 项目 人员 增减 申报
号)。 3.《四川省关于进一步 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作的意见的通知》(川 人社办发〔2015〕49 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 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 (铁路)水利等工程建 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川人社发 〔2017〕66 号)。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 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 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 见》(人社部发 〔2014〕103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能源局 铁路局 民航局 关于铁路、公路、水 运、水利、能源、机场
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事业单位人员PS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盖章)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填表人:_______________ (签字)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填手机号码)日期:_______________1.纸质的报表已经将不应该出现数据的位置全部打上横杠“—”,填报时注意不可出现数据,没有数据的位置请保持空白,不要填上“0”;2.人社统PS5表中央单位填报,不可出现数据!3.已经填好并通过软件审核的部门(下属单位请报主管部门汇总),请先将通过系统打印出的A4规格纸质的年报(须附上去年的纸质年报)送至市政府大楼1232房间初审,初审修改通过后再报电子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二〇一九年十二月~特别提醒:1.各机关(主管部门),除建低一级的事业单位的报表以外,可另建一个低一级的机关表,用于统计参公事业单位和机关工勤人员、编外人员的数据,方便最后与事业单位表一起汇总,才能产生准确的数据,然后上报。
2.请先观看操作视频,特别是新手,因为非常直观实用,用时很短。
3.统计系统不变,已经安装好系统的电脑,直接使用,未安装过的,须安装系统加升级包;填报说明:1.PS4、PS4-1、PS7、PS8、PS10、PS11表仅统计正式在册人员。
2.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中央、地方分别进行统计。
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直属的事业单位(含京外单位),由中央、国务院部、委、办、直属机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负责统计;地方所属的事业单位,由地方负责统计。
(一)人社统PS1号表1.从业人员总数指统计数字截止日,本单位正式在册工作人员、编外聘用人员、劳务(人事)派遣人员之和,但不含退休返聘人员、借调人员。
2.配备机关工勤人员的机关单位,如有机关工勤人员的,按照此次报表制度,只需填写表1第5行(制度推行情况不用填),后面所有的表都不要填。
湖南省人社系统技能练兵比武活动题库04填空-54
湖南省人社系统窗口单位业务练兵比武题库(填空题)就业创业部分1.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
答案:自主创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答案:扩大就业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3.国家建立健全()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答案:失业保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答案:就业专项资金解析:《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就业工作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5.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答案:就业登记解析:就业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6.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答案:就业援助解析: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04.06•【字号】粤人社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4月6日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申报核定第四章基金征缴第五章转移接续第六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七章待遇管理第八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第九章基金管理第十章统计分析第十一章稽核和内控第十二章档案管理第十三章个人权益记录管理第十四章信息管理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中央驻穗二级预算单位、省属驻穗单位和省政府驻省外办事处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经办;其他中央驻粤和省属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属地社保经办机构经办。
第四条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规程、稽核、内控和档案管理制度;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商省财政部门制定本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10.21
•【文号】人社部发[2016]96号
•【施行日期】2016.10.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四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6]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1986年期间制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部分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
现宣布失效13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7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0月21日附件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单》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
料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28
•【字号】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施行日期】2020.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取消证明材料清
单》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0〕78号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属各事业单位:经厅行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现将《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印发你们,请厅系统各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办事群众或企业单位提供,并指导市州人社经办服务机构切实抓好清单的落实。
本通知自2020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省人社厅取消证明材料清单(101项)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28日附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5〕3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政发〔2015〕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7日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5〕31号)精神,结合我市改革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转型升级、跨越赶超,建设幸福石家庄的总目标,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重点围绕阻碍创新发展的“堵点”、影响干事创业的“痛点”和市场监管的“盲点”,多措并举,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方面迈出坚实步伐,促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
工作目标是:适应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从重数量向提高含金量转变,从分头分层级推进向纵横联动、协同并进转变,从减少审批向放权、监管、服务并重转变,统筹推进行政审批、投资审批、职业资格、收费管理、商事制度、教科文卫体等领域改革,着力解决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重大问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的公告(人社部公告〔2010〕1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 号),我们对现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规章名称不规范、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修改。
其他内容需要修改的规章,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统筹考虑。
现将已于2010年11月1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的《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现行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目录序号制定机关规章名称文号施行日期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号2008.9.18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社部令第2号2009.1.1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社部令第3号2009.1.1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令第4号2009.11.9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令第5号2010.1.206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社部令第6号2010.3.167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第7号2010.11.128人事部关于调整使用不当、不能充分发挥专长的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办法人调发[1990]8号1990.4.149人事部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17号1990.8.1410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1990.9.811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人计发[1990]20号1990.11.912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1990.11.1013人事部干部调配工作规定人调发[1991]4号1991.2.414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2.10.16(2010.11.12)1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人职发[1994]2号1994.1.1.1116人事部关于改进国务院各部门从北京外调(迁)入有关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人调发[1994]3号1994.3.2517人事部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10.3118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人薪发[1994]50号1994.12.2219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20人事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人薪发[1995]32号1995.5.121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1995.4.2422人事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31号1995.11.123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1995.12.1424人事部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人发[1996]48号25人事部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人发[1996]70号1996.7.3126人事部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人发[1996]5号1996.1.92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人发[1996]55号1996.6.1728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粮食储备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后调整办法人发[1997]7号1997.1.829人事部人事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人发[1997]78号1009.8.2030人事部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人发[1998]76号1998.8.2031人事部、国家工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令第1号(人社部令第4号修改)2001.10.1(2005.4.22)32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2号(人社部令第5号修改)2003.11.1(2005.6.24)33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2005.1.1(2010.11.12)34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2006.1.135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事部令第7号2007.11.636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人事部令第8号2008.1.137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2008.2.1538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技工学校工作规定劳人培[1986]22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87.1.1(2010.11.12)39劳动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安字[1990]2号1990.1.1840劳动部、国家税务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劳薪字[1991]46号1991.10.541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1993.7.942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劳部发[1993]161号1993.7.943劳动部、人事部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部发[1994]98号1994.2.2244劳动部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3]448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5.1.1(2010.11.12)45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1995.1.146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1995.1.147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1995.1.148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1995.1.149劳动部就业训练规定劳部发1995.1.150劳动部、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497号1995.1.151劳动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1995.1.15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1995.1.153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1995.1.154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5.1055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218号1995.4.2156劳动部、审计署社会保险审计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329号1995.10.157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人社部令第7号修改)1996.5.1(2010.11.12)58劳动部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劳动部令第2号1996.10.159劳动部、国家经贸委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劳部发[1996]370号1996.10.3060劳动部、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劳部发[1997]181号1997.5.2961劳动部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劳动部令第9号1997.9.162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号1999.3.196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3.1964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1999.3.1965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2000.7.166劳动保障部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7号2000.8.2967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2001.1.168劳动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2000.11.869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1号2001.5.1870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2号2001.5.1871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2001.5.2772劳动保障部、国家工商总局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4号2001.12.173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2003.4.174劳动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7号2004.1.175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2004.1.176劳动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9号2004.1.177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2004.5.178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2004.3.179劳动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2号2004.5.180劳动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2004.5.181劳动保障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4号2005.3.182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5号2005.2.183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6号2005.10.184劳动保障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2006.10.185劳动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2008.1.186劳动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9号2007.11.9——结束——。
人社部发32号文附件1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附件11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一次性支付申报表
单位名称: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填写说明
1.本表是办理参保人员死亡、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的,办理有关待遇支付业务时填写。
2.单位名称:与有关机关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中的单位名称一致。
3.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与颁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中记录的社会保险登记编号一致。
4.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与有效身份证件内容一致。
5.个人编号:指参保人员在社保经办机构数据库中的编号。
6.民族:与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一致。
7.实际终止年月: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已获得外国国籍的时间;人员死亡的,填写死亡时间。
8.终止原因: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因工死亡、达到退休条件时缴费不满15年且选择放弃延续缴费等情况据实填报。
9.领取人:指实际领取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10. 领取人信息:指领取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一次性支付的领取人信息。
当领取人不是参保人员本人时,应填写与参保人员关系。
怀人社发〔2017〕32号
怀人社发〔〕号关于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分表》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月日主题词: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细则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年年日印发怀化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促进用人单位树立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依法采集和掌握的劳动用工信息建立档案,并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将用人单位评定为不同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制度。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及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四条市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组织指导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
第五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按年度进行,每年进行一次,并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诚信等级评价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执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第二章评定内容与标准第六条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深人社规[2010]2号•【施行日期】2005.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深人社规〔2010〕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
现决定将《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等4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
原深圳市人事局、原深圳市劳动局、原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原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关于我市院校和本市生源的普通高等中等院校毕业生档案管理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40号)2.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实施办法(深人发〔2002〕70号)3.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0号)4.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管理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4号)5.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交流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85号)6.关于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对考取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实行聘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2〕87号)7.关于转发《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2〕90号)8.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2〕92号)9.关于补发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号)10.关于加强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发〔2003〕22号)11.关于贯彻实施深军转〔2002〕1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34号)12.关于通过BFT考试的人员可免予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通知(深人发〔2003〕40号)13.关于组建深圳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49号)14.关于开展定期发布人才市场供求信息工作的通知(深人发〔2003〕53号)15.关于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发放《退休证》、《退职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3〕50号)16.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深人发〔2003〕67号)17.关于撤销深圳市各级职称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37号)18.关于发放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4〕83号)19.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高级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3号)20.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5号)21.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与协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人发〔2005〕14号)22.关于印发《深圳市专业技术资格结构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42号)23.关于印发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深人发〔2005〕87号)24.关于深圳市专家体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人发〔2006〕4号)25.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人发〔2006〕10号)26.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系统医疗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发〔2006〕50号)27.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编制发布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59号)28.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6〕68号)29.转发《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1号)30.关于参保企业员工退休有关问题如何处理的通知(深社保发〔2002〕92号)3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工、制冷设备维修工、电梯安装维修工技师和高级技师模块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68号)32.关于取消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2003〕81号)33.关于废止《深圳市劳动年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2003〕155号)34.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深劳〔2004〕19号)35.关于印发《深圳市钟表装配工职业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4〕3号)36.关于台港澳人员在深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劳社〔2005〕165号)37.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劳社〔2006〕11号)38.印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劳社〔2006〕38号)39.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核查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41号)40.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75号)41.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二十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劳社〔2006〕110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劳社〔2006〕140号)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5年1月6日深人发〔2005〕5号)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的雇用与管理,根据《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普通雇员管理实施细则》。
干部(公务员)信息采集表
件4:干部(公务员)信息采集表姓名任职单位职务填表日期中共丽江市委组织部制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6月填表要求本表根据中央组织部干部信息采集要求和全市公务员信息库建设需要,以《中组部全国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体系标准》为依据设计,配合中央组织部统一推行的规范化全国干部(公务员)管理系统,供我市各级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采集干部(公务员)信息、建设管理信息系统使用。
填写要求如下:一、本表是干部(公务员)管理的重要资料,由各地各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填写。
二、《信息结构体系》定义的人员管理信息群共含有51个信息集,6个信息子集,共479个信息项。
本表选用了其中109个信息项,各单位不得减少信息项,对于本表未包括的信息集、信息项,依据《体系》标准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增加。
三、本表方格内填入的信息格式必须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信息采集表标有“*”的信息项或信息集为可选项,其余项目必须填写。
标有“*”的单个信息项与本人无关联的也需填写“无”,标有“*”的信息集与本人无关联的需在该信息集第一项栏目中填写“无”,该信息集剩余信息项为空。
四、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复印空表另加附页。
五、本表必须用蓝色或黑色笔书写,字迹要端正、清楚。
人员基本信息集(A01)职务信息集(A02)*专业技术职务信息集(A06)学历学位信息集(A08、A09)*语言能力信息集(A10)*培训信息集(A11)*奖惩信息集(A14)考核信息集(A15)简历信息集(A17)*后备干部信息集(A23)*退出现役军人(武警)信息集(A26)调入信息集(A29)*离退信息集(A31)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信息集(A36)住址通信信息集(A37)干部(公务员)信息采集确认表附件5:干部(公务员)信息采集表填写说明一、人员基本信息集1、“姓名”指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人事档案中记载的、正在使用的姓名全称。
两字姓名中间不留空格。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鄂人社规[2011]6号
•【施行日期】2011.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相关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第一批)的决定
(鄂人社规〔2011〕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社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9号)部署,厅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领导小组组织对1986年至2010年省劳动人事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台的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清理意见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78件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57件
3、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61件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韶人社[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韶人社〔2010〕6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现将《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韶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岗位设置管理总则1.本实施意见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工作、专业技术工作和工勤技能工作职责,并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2.政府人社行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工作,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确定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对岗位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3.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二、实施范围与对象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和本实施办法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7.28•【字号】豫人社[2010]152号•【施行日期】2010.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的通知(豫人社[2010]152号)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省属高等院校: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办[201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职称改革、加强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结构的重要措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分级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的宏观控制,审核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工作。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是事业单位进行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兑现工资待遇的依据。
首次聘任不得超过上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批准的结构比例和职务数额。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程序和基本要求
二、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基本原则
(1)规范有序。事业单位应当在编制员额范围内,根据 国家和省规定的岗位设置权限、程序和经核准的结构比例、 最高岗位等级设置岗位。 (2)科学合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单位功能、职责任务 和工作需要,科学确定本单位所需岗位的名称、类别、职 责、任职条件、任务和岗位等级。 (3)精简效能。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单位的社会功能定位 和公益目标任务,综合考虑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服务效能、 提升竞争能力、降低运行成本等因素设置岗位。 (4)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社会事业发展、单位 功能调整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适时对岗 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岗位设置适 应社会公共服务需要。
▪ 1.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年限等条件由省人社部门规定;三 级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按镇人社发[2010]116号文件执行;
▪ 2.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六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或在七级岗位 上工作六年以上;六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 以上;
▪ 3.八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或在十级岗 位上工作四年以上;九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二 年以上;
位 专
副高级
专业技术六级
业
专业技术七级
技
专业技术八级
术
中级
专业技术九级
岗
专业技术十级
位
初级
专业技术十一级
专业技术十二级
专业技术十三级
12
4、专业技术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结构比例 ▪ 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核准专技岗位结构比例批复
其中 正高:副高比例=3:7 (市属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高、中、初结构比例低于标准 比例) ▪ 正高级 二级:三级:四级=1:3:6 ▪ 副高级 五级:六级:七级=2:4:4 ▪ 中 级 八级:九级:十级=3:4:3 ▪ 初 级 十一级:十二级=5:5 (1)有行业指导意见的,按其规定执行 (2)可以在系统内统一调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人社部发〔2017〕87号•【施行日期】201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薪字〔1990〕81号劳动部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劳动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人专发〔1991〕6号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宣布失效适用期已满3劳薪字〔1991〕19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4劳力字〔1992〕7号劳动部关于扩大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5劳薪字〔1992〕8号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6劳薪字〔1992〕28号劳动部关于部分试点企业探索改变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7劳薪字〔1992〕30号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8劳部发〔1993〕41号劳动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9劳部发〔1993〕41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劳动体制改革总体设想》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0劳政字〔1993〕3号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1劳部发〔1994〕409号劳动部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2劳部发〔1994〕463号劳动部关于尽快制定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3劳部发〔1994〕486号劳动部关于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试点工作的意见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4劳办发〔1997〕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5劳社厅发〔200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6劳社厅函〔2005〕56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7劳社厅函〔2005〕10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最低工资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18劳社厅函〔2005〕120号关于暂缓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规定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19劳社厅函〔2005〕197号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及相关问题意见的函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0劳社厅发〔2006〕11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1劳社厅函〔2006〕260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鱼腥草注射液等药品品种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2劳社厅函〔2006〕697号关于做好新颁布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3劳社部发〔2007〕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4劳社厅函〔2007〕248号关于从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删除培高利特制剂的通知宣布失效调整对象消失25人社部发〔2010〕39号关于做好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26人社厅发〔2010〕99号关于公布2010年工伤康复试点机构评估结果的通知宣布失效工作任务已完成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意见理由1劳人劳〔1983〕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若干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劳办力字〔1989〕20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临时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劳办力字〔1989〕2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劳力字〔1990〕1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劳力字〔1990〕56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7劳力字〔1991〕7号劳动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公司机构、编制审批工作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8劳力字〔1991〕3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有关问题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9劳力字〔1991〕65号关于邮电企业继续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0劳办力字〔1991〕4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1劳力字〔1991〕50号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2劳办力字〔1991〕5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劳教后劳教费用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13劳办力字〔1991〕66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业事业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4劳办计字〔1991〕2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大连市劳动局《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5劳办薪字〔199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单位对错判人员工资如何补发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6劳部发〔1992〕34号关于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17劳办力字〔1992〕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8劳办力字〔199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起算时间和试用期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劳办力字〔1992〕1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0劳办力字〔1992〕1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全民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1劳办力字〔1992〕2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能否给予退休职工开除处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2劳办力字〔1992〕3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同意纺织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3劳办力字〔1992〕4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4劳办力字〔1992〕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继续使用“除名”方式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5劳办力字〔1992〕5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6劳办力字〔1992〕5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7劳办力发〔1992〕6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程序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28劳办发〔1993〕6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29劳办发〔1993〕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0劳办发〔1993〕19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辞退违纪职工生效时间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号31劳办发〔1993〕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合同制工人被判徒刑缓刑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2劳部发〔1994〕65号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3劳部发〔1994〕360号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4劳部发〔1994〕481号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35劳部发〔1994〕497号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管理规定》的通知宣布废止上位法已修改36劳部发〔1994〕50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7劳办发〔1994〕1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8劳办发〔1994〕4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应如何界定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39劳办发〔1994〕7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0劳办发〔1994〕87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需向第三国保密的劳务合同文本”等问题解释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1 劳办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被宣告缓刑的职工留用察看期满是否恢复其正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1994〕100号式职工身份的复函42劳办发〔1994〕17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续订合同期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的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3劳办发〔1994〕208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建议恢复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4劳办发〔1994〕214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5劳办发〔1994〕256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6劳部发〔1995〕370劳动部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47劳办发〔1995〕19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48劳办发〔1995〕3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49劳办发〔1995〕12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0劳办发〔1995〕150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1劳办发〔1995〕17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2劳办发〔1995〕22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发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3劳办发〔1995〕2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4劳部发〔1996〕162号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5劳部发〔1996〕332号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6劳办发〔1996〕3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57劳办发〔1996〕18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58劳办发〔1996〕211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59劳办发〔1996〕215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0劳办发〔1996〕24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1劳办发〔1996〕244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农民轮换工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62劳办发〔1997〕23号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3劳办发〔1997〕42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4劳办发〔1997〕49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卖淫嫖娼人员被收容教育期间工资福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5劳办发〔1997〕65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6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宣布废止与国发〔1978〕104号对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不一致67劳社部发〔2003〕2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号工资问题的通知68劳社部发〔2004〕23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69劳社厅函〔2004〕123号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0劳社部发〔2005〕23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1劳社厅函〔2005〕21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资基金结余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72国人部发〔2006〕150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纪律处分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3劳社厅函〔2006〕515号关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问题的复函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4国人部发〔2007〕152号关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5劳社部发〔2007〕37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宣布废止已有新规定替代76人社厅函〔2009〕366号关于海南省生育津贴发放期限请示的复函宣布废止原有依据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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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表
单位名称(公章):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填报时间:
单位负责人:单位经办人:
填写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编号。
2、本表填写的对象为: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改革启动时点至单位首次办理参保登记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3、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民族、户籍所在地:按照身份证件上的相关信息进行填写。
4、参加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认的首次参加工作时间。
5、退休时间:改革时点尚未退休,单位办理首次参保登记时已正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退休审批表上确定的退休时间填写,在职工作人员不填写。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新增附表增加信息采集项目(新增附表可一人一表也可多人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