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经费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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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经费会计核算
本次培训使用财政部财预字[1997]288 号《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12-31颁布)。
通用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序号编号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101现金
银行存款
2102
应收账款
3106
预付账款
4108
其他应收款
5110
材料
6115
10120固定资产
二)负债类
11201借入款项
应付账款
12203
其他应付款
13207
应缴财政专户款
14209
三
净资产类
)
15301事业基金
16
302 固定基金 17
303 专用基金 18 306
事业结余 19 308 结余分配 四)
收入类 20
401 财政补助收入 21
403 上级补助收入 22
404 拨入专款 23
405 事业收入 24
413 其他收入
一、收入核算(财政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拨入专款、事业收入、 其他收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青海省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 代收费管理意见》的通知规定: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按规 定向学生收取作业本费、 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 不得收取 其他任何费用。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 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执 行三江源地区教育补偿政策资助的地区, 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收 取课堂作业本费。
五)支出类 90
24
503 专款支出 25
504 事业支出
高中及职校要严明确规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等违纪行为。规范使用事业收费专用票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401 号科目财政补助收入1.本科目核算学校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报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为加强预算资金的核算管理,主管会计单位应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事业单位在使用财政补助时,应按计划控制用款,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2.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财政补助收入累计数。
3.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5.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第403 号科目上级补助收入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2.收到上级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3.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4.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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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4 号科目拨入专款
1.本科目核算学校收到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2.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序款”科目,贷记本科目;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平时,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拨入专款累计数。3.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科目与“拨出专款” 、“专款支出”科目对冲,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 科目,其余额按拨款单位规定办理。
4.本科目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405 号科目事业收入1.本科目核算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单
92 位收到的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 、“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收入时,应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 和本科目,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收入时,先全额通过本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学校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13 号科目其他收入1.本科目核算学校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如利息收入、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以单位实际收到数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年末,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如“固定资产出租”、“捐赠收入”等设置明细账。
二、支出核算(事业支出、专款支出)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明确规定公用经费只能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在发放职人员工资、教职工福利、基本建设、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也不得借给与学校正常业务活动无关的单位和个人。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503 号科目专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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