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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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垄断法的历史简介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70个国家制定了反垄断法。 其中,美国和加拿大是在19世纪末制定的。第二 次世界大战后,大部分西方国家为适应国际自由 贸易的需求,同时也是认识到发展需要用法律手 段维护自由的市场机制,制止垄断行为,于是纷 纷制定了反垄断法。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反垄断 法,许多西欧国家是在20世纪50年代制定了这样 的法律。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东欧和非洲 国家也开始了这方面的立法。韩国于1980年、中 国台湾于1990年、泰国和印尼于1999年也分别制 定了反垄断法。1993年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 争法》,现在正在制定反垄断法。
经济学家在使用“垄断”一词时,一般是指 社会经济所处的一种状态或社会经济形成这 种垄断状态的过程,着眼点使经济力集中所 造成的“垄断利润”,而法学家使用“垄断 利润”一词时,一般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或企业之间联合起来所进行的一种行 为或市场结果状态,着眼点是这种行为或结 构状态对竞争的限制与损害。
第二节 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一、垄断控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1、垄断组织与垄断:垄断组织(见旧教案) 作为经济组织形式,没有合法与违法之分, 只有当垄断组织是以限制竞争,取消市场为 目的而成立的,或垄断组织实施了破坏竞争 秩序的行为时,才是违法的,反垄断法才予 以禁止或抑制。
2、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指企业或企业联合 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 联合组织在相关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 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 各方面的控制能力。)垄断必须以某个市场 支配地位的状态为构成要件。但反过来,有 了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必然构成垄断。市场支 配地位加市场弊害(垄断状态规制),或市 场支配加滥用支配力的行为再加对竞争的实 质损害的结果(垄断力滥用规制),或市场 支配地位加故意取得和维护该地位的行为 (垄断化规制),方构成垄断。(关于市场 支配地位见曹士兵第88页)
第三章 反垄断法 ●教学目的:1、了解反垄断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 2、了解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现状。 ●教学重点与难点: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 ●问题 1、试分析市场中通常所指的垄断现象的形成过程, 然后再分析我国行政性垄断的形成过程。 2、反垄断法思想和制度形成的历史背景如何? 3、法律确认市场支配地位的方法是什么? 4、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5、请概括我国反垄断立法的现实状况。 6、反垄断法与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理论出发点。 7、试了解自然垄断的基本含义。
第一,掠夺性定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的经营者,为了扩大自身市场份额或者降低 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而以不合理的低价销售 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过剩生产: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为了压缩竞争对手特别是潜在竞争 对手的市场空间,通过过剩生产造成产品的 供过于求,客观上形成过低市场价格的行为。 第三,独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其他经营 者在特定市场内只销售自己的商品,不销售 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也成都站购买约 定。
③在产业链上不同关系主体间的联合:横向联合 和纵向联合 ●横向联合主要表现为: 第一,固定价格:是指处于产业链统一环节的经 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确定、 维持或者改变价格的行为; 第二,划分市场:是指处于产业链统一环节的经 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划分 其产品与服务的地区市场或客户商场的行为; 第三、联合抵制:是指处于产业链统一环节的经 营者通过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方式拒绝 与特定交易相对人交易的行为。 – 其他方式,如联合制定技术标准、联合限制广 告等。
– 反垄断法定义: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之间竞争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3、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国家规制垄断过 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 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前者是指在 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 作为调制主体的市场规制部门和作为调制受 体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相互之间因规范垄 断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是指各相关 国家机关因反垄断的权限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即反垄断权力分配关系。 ----附1-反垄断法关系主体(参加者之一): 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含个人,见《反垄断 法研究》45页)
第七,差别待遇: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和服务时,对条件 相同的交易对象确定不同的交易价格或者其 他交易条件,从而增加被给予较低待遇的交 易对象的利润率,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此 外,还有在专利领域的滥用行为,如拒绝获 得技术、拒绝专利研究与转移、专利累积与 沉淀、专利欺骗,以及与此相关的操纵研究 与技术发展等。 ②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 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以获 取超额利润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具体包 括:
②经营者控制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 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 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又包括:第一, 依其获得控制权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 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 股权或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的多其他经营者的 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 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 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 的控制。第二,依其控制的内容还可分为财 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 第三,以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 链关系又可分为横向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 控制。
②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或服 务价格的行为; 市场额度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生产或 者销售数量的行为; 市场区域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分割销售 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或者服务的地域范围的行为; 技术联合:即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限制购买或者 开发新技术、新设备的行为; 其他联合,包括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联合限制竞争 的行为。
二、垄断控制制度的类型 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1)定义: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妨碍竞争的 行为。 (2)分类: ①阻碍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 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以限制 和排除同业竞争者、维持和提高自身市场地 位为直接目的的市场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 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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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垄断高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社 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定其销售价格销售商 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 第二,剥削性滥用的搭售:实际上是垄断高 价的一种变相形式,是指引为所销售的商品 和提供的服务严重供不应求而剧由市场支配 地位的经营者,在销售和提供其供不应求的 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和提供其库存积压、 质次价高或供过于求的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垄断低价: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 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远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幅度确 定其购买价格购买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行为。例如,汽车 整装厂相对于汽车零售场上,大型零售连锁超市相对于 小规模供货商。 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 定义: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 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分类 ①不同形式的联合 – 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如采用合同、协议、共 谋、建议、策划、交换情报等) –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如经营者联合形成的行会、商会、 协会、联合会等联合体,同业从业人员的联合会等作 出的决定,包括章程、规章、规则、决定、建议、信 息交换协议、标准合同等。) –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经营行为
3、经营者集中行为 定义: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 营、联营或控制其他经营者业务或人事等方 式,集中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 为。 分类 ①经营者合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 中的行为。又包括:第一,根据主体资格存 续与否,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第二, 根据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分为横向合并、纵 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第一节 反垄断法的性质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 –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 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 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籍 以排除或限制竞争,谋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 规制的行为。 该定义包括4个方面:第一,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 行为而非垄断结构;第二,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 其利益代表者;第三,垄断的主观方面是谋取超额 利益;第四,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 它是一种经济现象,是指在市场经济国家,少数大 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某些领域的生产或市场。 他们控制一个甚至几个生产部门的生产和流通,操 纵这些部门产品的销售价格和某些稀缺原料的购买 价格,消除这些部门或领域里的竞争,以确保获取 额垄断利润。
2,特征:(1)反垄断法是调整竞争关系的 经济法 (2)反垄断法是抑制垄断,促进竞争的竞 争政策法。 (3)反垄断法是以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 为内容的狭义竞争政策法 3、作用:(1)保障企业自由。(2)打击 行政性垄断。(3)消除企业差别待遇制。 (4)维护竞争秩序和市场的自由,统一, 公正。(见曹第14-22)
●纵向联合主要表现为: 第一,限制转售价格:是指在同一产业链种上一 环节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确 定下一环节经营者销售价格的行为; 第二,独家交易:是指在同一产业链种上一环节 经营者余下一环节经营者之间,利用其一方或双 方各自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协议约定对方或双 方在特定地区不与第三方发生与对方有竞争关系 的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行为; 第三,特许协议,是指经营者将其已投入流通的 产品和服务的商标、企业形象标识、经营方式、 专用技术等整体或部分有偿的准许其他经营者在 特定地区使用的协议。
●阅读参考材料 1、教材172-182 2、《现代经济法入门》12-42页(反垄断法背景 介绍) 3、《反垄断法原理》1-10页,孔祥俊,法制出版 社2001年版 4、《中国反垄断法研究》论文集,季晓南,人民 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5、《反垄断法研究》1-12页,曹士兵,法律出版 社,1996年版 6、《竞争法》,利明钊,法律出版社,2002版 7、《反垄断与管制经济学》(第6版)维斯库斯 等(美),陈甬军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年版。
----附2-反垄断法关系客体:企业和企业联 合组织在市场中的竞争行为。 大致分为两类四大项:二类即垄断和限制竞 争行为,两者可统一于对竞争的限制基础上; 四大项即垄断(含垄断状态,垄断化,垄断 力的滥用),限制竞争行为,经济力量过度 集中,不公平交易方法和歧视。 二、反垄断法的本质和特征 1、本质:(1)是国家干预经济,实现经济 自由,民主的发展的法律。 (2)是以公法的方法调整原属私法的 调整对象,并横跨公法和私法两大领域。
第四,强制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胁迫 方法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借以排除或者限制其他经营者的 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五,拒绝交易: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 当理由,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的行为。 第六.阻碍性滥用的搭售: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在销售其商场份额高的商品和服务时,搭配销售其市场份额 低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例如,20世纪90年代,美国微软公 司为了扩大其当时市场份额较低的网络浏览器软件IE的市场 份额,积压其竞争性产品Netscape公司的Netscape Navigator浏览器软件的市场空间,借用其市场份额为95%以 上的Windows操作系统,通过强行捆绑、无偿配送和要求电 脑硬件厂商安装等方式搭售。仅仅从1998年到1999年初,IE 仅在美国的装机数就增加了一倍,其市场份额从50%提高到 52%,Netscape的市场份额从54%下降到47%。此前,IE推 出之初,Netscape的市场份额曾高达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