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策文档
住房公积金2020年改革
住房公积金2020年改革取消租房提取“凡是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建)房提取或贷款的”限制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人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新增“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夫妻双方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在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效期内,可一年一次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至少保留100元。
新增“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办理了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的缴存职工,享受我市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政策。
提取时不受公积金使用次数限制,但该笔省内异地贷款结清后贷款或提取记录须计算使用次数。
办理提取所提供的资料、提取金额、申请期限要求按我市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政策执行。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正常缴存满6个月以上且达到最低缴存额度(个人、单位合计缴达到320元/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注意:缴存职工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进行严格的审核。
缴存职工是第一次申请使用还是第二次申请使用,根据使用次数的不同,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也发生相应变化。
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30%,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70%,赣州中心城区(含南康区、赣县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其他县市贷款最高额不超过40万元。
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购房总价的70%,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30%,且不超过县、市、区所购房最高贷款限额。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20〕1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助力市场主体纾困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六稳”“六保”工作,根据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破堵点推新政创亮点”工作机制,按照“应延尽延、应出快出、急事先出”原则,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和企业共渡难关,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延长若干政策执行时限1.延长金融支持政策时限。
对于202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在企业提供有效担保且承诺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情况下,银行机构按照“应延尽延”要求,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于罚息。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温政发〔2020〕3号)关于应急转贷支持政策延至202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温州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2.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时限。
对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
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政策执行计算时间由原至2020年4月30日延至2020年6月30日。
温政发〔2020〕3号关于返还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延至2020年9月30日。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3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0〕14号)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强化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一)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
坚持制度创新,在全面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人才住房等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开展经济租赁房建设,构筑以廉租住房为重点,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人才住房等并举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2010年全市要确保全面实现低保标准两倍以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确保到2010年底前市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低保家庭实物配租比例达到50%以上。
进一步强化用工单位责任,统筹安排建设外来务工人员公寓;鼓励支持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通过“租、购、建”等途径,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和规模。
积极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新模式,采取集中委托代建、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多种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量。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的价格也开始飙升,让越来越多的人无法负担买房的成本。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此为工薪阶层提供购房、租房的资金支持。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落实,对于提高国民的居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由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的,适用于温州市本地及国内外劳动人员在此就业缴交住房公积金。
在该制度下,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参保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转入住房公积金在银行专用账户中,以备职工购房、租房、建造、翻新或是抵押等需要。
同时,他们也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和贷款的审批进行审核,确保合格职工能够顺畅地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管是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实施机构为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温州市自2000年2月1日起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该制度下,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2%,其中个人缴存比例必须不少于5%,单位和个人缴存的总额不能超过个人正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此外,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分为两个部分,其中7.5%的缴存比例进入个人账户,另外4.5%的缴存比例进入公积金账户。
在缴存的同时还会配发利息。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多年,它为市民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帮助。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累计为全市446.09万人次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额达到961.2亿元。
在居民购房贷款方面,住房公积金在2019年对温州市购房者提供支持的人数多达34万人次,提供的资金量高达73亿元。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各种改革政策的推行,同时还有城市人口的逐渐增多,各类住房问题也越来越多,温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也在不断地完善。
在加强监管、完善内部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方面,上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不断推行各项政策,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2020)一、《通知》出台的背景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今年9月6日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参照省内安庆、铜陵、亳州、宿州、滁州、合肥、六安等城市的做法,结合黄山市实际,经广泛征求意见,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作出调整。
二、《通知》的主要政策依据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3.今年9月6日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一)恢复差别化利率政策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贷款利率按照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以借款人及其配偶(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合并计算(含婚前和婚后),婚内须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借款申请人应为购买住房主体之一。
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须结清贷款后,另一方才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调整恢复异地贷款业务拥有黄山市户籍的市外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黄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符合黄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他条件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5]93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6.06【实施日期】2005.06.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5〕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六日温州市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以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条例》、《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持统一管理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工作正常进行,做到不断、不乱;坚持资产安全原则,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广泛实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快又好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服务。
二、主要任务按照《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改〔2002〕15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3〕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浙江省建设厅关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复函》(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温市编〔2004〕7号,以下简称《批复》)的要求,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的工作任务:一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市区和各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核算。
温州住房公积金补贴提取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温州住房公积⾦补贴提取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温州市,我们在满⾜⼀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那么,⼤家对温州住房公积⾦补贴提取收费标准是怎样的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温州住房公积⾦补贴提取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在温州,公积⾦提取办理是免费的,不收取任何的费⽤。
⼆、温州提取住房公积⾦审批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四条职⼯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 完全丧失劳动能⼒,并与单位终⽌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资收⼊的规定⽐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住房公积⾦的,应当同时注销职⼯住房公积⾦账户。
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的继承⼈、受遗赠⼈可以提取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继承⼈也⽆受遗赠⼈的,职⼯住房公积⾦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住房公积⾦的增值收益。
第⼆⼗五条第⼆款职⼯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管理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受理申请之⽇起3⽇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办理⽀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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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2020)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的通知(2020)
中心各部门,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的相关规定,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精神,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通知:
一、取消“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在三万元以上,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政策。
二、取消“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政策。
三、将“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开设公积金账户继续正常缴存的”提取政策调整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政策,职工在申请提取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材料;
2.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4.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I类借记卡。
四、优化拆迁安置提取业务流程,取消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须开发企业持有关资料到中心申请提取备案环节。
五、购买本市小面积或低总价二手房提取业务,前台工作人员按正常业务流程直接办理,提取管理处不再审批。
本通知自6月24日起实施。
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1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4•【字号】温政办[2007]94号•【施行日期】2007.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74号)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在2007年9月底前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推动企业加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要把推动各类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更大范围、更大程度上发挥住房保障作用。
各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上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
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文档2篇
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文档2篇New policy document of provident fund withdrawal in 2 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文档2、篇章2:公积金异地贷款和异地购房提取新政策文档篇章1:2020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文档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呢,应该满足什么条件呢。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xx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新政策有哪些:取消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的限制,不需提供完税证明和租赁合同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联合出台新规定,放宽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发出通知: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这意味着,今后无房(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的职工,只要连续缴存公积金满3个月,无需租金发票、税票也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租住商品住房的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此外,为了提高提取审核效率,新规定要求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
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用于支付租房,能提取多少?①租住公租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②租住商品房的,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提取额度。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温政发[2013]103号•【施行日期】2013.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3〕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更好吸引各类人才到温州创业创新,现就完善市区人才住房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加强人才住房激励和保障工作,是优化我市人才环境的重要举措。
要综合运用人才住房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针对各个层面人才的不同住房需求,把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住房保障和住房激励并举、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多层面多渠道解决人才住房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条件,提升人才发展环境,集聚更多人才,为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保障。
二、改进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完善人才住房政策(一)提供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申请对象应在市区工作(或创业,下同),持有市区常住居民户口(外籍人才持永久居留证或浙江“红卡”),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聘用服务合同,个人及配偶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优惠政策,并满足下列三类条件之一:(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3)省特级专家,省“千人计划”入选者。
相当于上述层次的优秀人才。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房源主要通过在商品房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等形式筹集,或由政府安排资金购买,高端人才专项住房房源筹集计划根据高端人才培养引进需求制定。
高端人才专项销售住房每套建筑面积一般在120平方米左右。
管理制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精品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温公积金管委[20XX]4号关于印发《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平阳分中心二0 0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扶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委托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具体业务的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并且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二)、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时间在3个月以内;(三)、自有资金部分已符合规定且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作为抵押;(六)、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普通住房未办理抵押登记前,能提供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阶段性担保;(七)、管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
温州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温州市区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办法》(温政发[2000]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管理机构调整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称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管理机构指定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下称代办银行)受管理机构的委托承办我市本级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缴存的实施范围和对象第五条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且未分配过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在职在编职工均属住房公积金补贴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登记和缴存变更登记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个人缴存登记。
如单位未办理登记的,单位应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信息登记:(一)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单位缴存登记表》。
第七条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户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携带以下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一)《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信息变更申请表》;(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单位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的个人缴存登记:(一)录用职工的证明材料(调入的需提供初次参加工作的证明材料);(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三)《温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审批表》;(四)职工工资证明材料;(五)《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第九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或姓名、身份证登记错误要求更正的,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补贴个人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一)职工本人身份证;(二)《温州市住房公积金补贴信息变更申请表》;(三)相关证明材料(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和单位证明;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提供单位证明)。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字号】温公积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的通知温公积金〔2018〕33号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精神,进一步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防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缓解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供需矛盾,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制度保障作用,经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若干业务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贷款最高、最低(保底)额度及确定方式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低(保底)额度的确定由原按借款人职工家庭确定单一额度方式调整为按职工家庭借款人及配偶双人缴存、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分别确定。
(一)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7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25万元。
2.永嘉最高额度由80万元调整为60万元,洞头、文成最高额度仍保持60万元,永嘉、洞头、文成等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20万元。
3.平阳、泰顺、苍南最高额度仍保持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二)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区、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最低(保底)额度分别调整如下:1.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乐清、瑞安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80万调整为5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由35万调整为20万元。
2.永嘉、洞头、文成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由原80万元、60万元、60万元统一调整为40万元,最低(保底)额度分别由原35万元、30万元、35万元统一调整为15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温政发[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07〕66号)近几年来,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快速发展,居民住房条件得到了较大改善。
但是,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公积金为主要内容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
为切实加大解决我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2007年底前,对市区符合《浙江省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要应保尽保。
在此基础上,要把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到2011年,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人均不低于建筑面积15平方米;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家庭人口在3人(含3人)以下的,每户每月不低于540元,人口在4人(含4人)以上的,人均每月不低于180元;住房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实行补差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
要采取新建、收购、调剂等方式多渠道落实廉租住房房源。
2007年至2011年期间,市区要新建廉租住房1000套,计6万平方米。
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同时积极购置和调剂小套型二手房、旧公房用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到2011年底前,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
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温公积金〔2020〕110号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依照«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暂行方法»〔温公积金管委〔200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治理的相关规定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工作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本实施方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和各县〔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实施。
第三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治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下设的各治理部和分中心〔以下统称治理机构〕按照授权负责各自行政区域或治理范畴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的治理和具体贷款业务的办理。
第四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治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及下属的有关分支机构〔以下称受托银行〕受治理机构的托付具体承办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收回等金融业务。
第二章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同时是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共有人。
第六条职工〔以下称借款人或申请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贷款申请之日起往前推移运算,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以上;〔二〕在本市市区和各县〔市〕范畴内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其房屋座落的具体位置已明确,有关手续齐全、合法、有效,且申请时购买、建筑、翻建、大修的时刻在6个月以内;〔三〕购买、建筑、翻建、大修所需的自有资金即自付款项已落实并投入使用;〔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有稳固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所有权人及所有权共有人同意以该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在所购买、建筑、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未能办理抵押权登记前或还不能办理抵押权登记时,能另行提供治理机构和受托银行认可的其他时期性担保;〔六〕本人以及配偶具有良好的个人信用;〔七〕本人以及配偶在本市未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办理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但已还清,且符合再次申请的有关规定;〔八〕治理机构和受托银行及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新政策2020
2020年住房公积金新政策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只能用于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房,以支持基本住房需求。
严禁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进行投机性购房。
二、保持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对象,仅限于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缴存职工家庭,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四、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五、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当地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备案。
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备案。
六、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行为。
同时,要简化办理手续,提高服务水平。
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通知精神的具体措施,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2020公积金最新政策调整内容
2020公积金最新政策调整内容公积金将实现“全国漫游”根据要求,今年6月底公积金异地转接平台就会上线,到时候跨省就业的职工就能在这个平台上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
之前一般是离开某地去异地工作时,要先把在该地的公积金账户的钱取出来,然后在新工作地再开账户缴存,现在可以通过平台办理异地转移接续,对于跨省工作调动的朋友来说实在是大大的利好。
公积金账户需实名缴存上限提高每年的六七月份,各城市都会陆续调整公积金的缴存上限,因为上限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相关,而平均工资一般都是逐年上涨,所以上限一般也会每年上涨一次。
按照国家最新的规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缴存比例确定后就能算出每月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金额。
一般来说工资越高每月存入的钱就越多,但各地会设置不同的缴存“天花板”,每年进行调整。
比如,近日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通知,2017年北京缴存基数上限为23118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548元,职工和单位月缴存额上限均为2774元。
据有关媒体统计,今年截至目前,青岛、合肥、重庆、新乡、昆明等城市都已陆续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上限。
部分企业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大学生也可以缴存今年4月,武汉、成都、长沙、合肥、南昌等5省会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联席会,就一些问题达成合作行动计划,其中就包括在校大学生自愿缴存使用公积金的有关事项。
一、3月26日,北京新政:二、贵阳: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至30%贵阳拟将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为“以住房贷款记录(含商业贷款”为准“,同时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提至30%。
三、湛江: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近日,湛江公积金中心也对公积金贷款政策作出了调整,新政将于4月1日起施行。
按照新政规定,夫妻双方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在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每户限额40万元(精装房45万元);在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每户限额35万元(精装房40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08•【字号】温政办[2001]51号•【施行日期】200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1] 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和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房改(1999)4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条例》。
《条例》的颁布对于健全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住房分配和供应体系,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具有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要深刻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由政府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会代表组成的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房改委),作为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条例》赋予的管理职责。
房改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并协助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做好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我市住房公积金实行市、县(市)两级管理体制,只在市和县(市)两级房改委下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有的市、县(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各区(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也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分中心进行运作,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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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策文档
New policy document of Wenzhou housing provident fu nd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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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公积金政策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大家所共同关注的。
下面小泰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xx年温州住房公积金惠
民新政策”,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今年火热的楼市,有来自公积金的不少助力。
近日,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数据显示,今年1至11月份,全市
归集住房公积金77.06亿元,向全社会提供住房消费资金112.37亿元。
这是温州公积金入楼市首次突破百亿元。
“今年我们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监管机制,更
加方便群众使用公积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公积金贷款、提取业务都有调整,并推出了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创新,进一步做大公积金资金盘子,方便更多家庭享受公积金政策优惠。
调整优化业务规定
多项新政惠及更广
今年有购房计划的市民张先生一家,感觉申请公积金贷
款的门槛降了不少。
“买第二套房首付比例下降了30%,可让
我们松了一口气。
”确实如此,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温八条”精神,实施贷款新政。
根据新政,贷款可贷缴存条件由连续缴存由12个月缩短
为6个月;降低贷款首付比例,在放宽面积要求的同时,首套
房首付比例下降10%,二套房首付比例下降30%;放宽贷款对象,二套房贷款对象不再受结清满2年的限制。
推进异地贷款业务,支持全国各城市缴存的职工在工与我市缴存职工同等贷款待遇。
一条条贷款规定,让公积金政策的惠及面扩大不少。
与此同时,我市还分类支持保障,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
金支付房租提取手续,取消了要求提供“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的规定;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工作,向161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了43.94万元补贴。
另外,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的面世,已让31亿元银行资
金进入公积金资金池,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贷款,并由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月给予利差补贴,有效提高了住房公积金保障
能力。
截至11月底,已向1375户家庭提供了贴息贷款,贷款资金6.93亿元。
此外,公积金还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今年已上缴财
政廉租住房补充资金1.95亿元,预计20xx年增值收益中能够为全市提供廉租住房补充资金4.5亿元。
做大做活资金盘子
增强资金保障能力
今年以来,随着住房刚需和改善性需求逐步得到释放,
我市公积金资金处于高位运行状态。
为了保障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资金需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一系列积极举措。
一是紧抓归集管理,确保源头有水。
我市今年来加强缴
存日常管理,对近800家单位及时进行催缴,归集到位率达99.34%;文成县的缴存比例从10%提高到12%;将机关事业单位
工资调整纳入缴存基数,增加归集资金量,确保源头有水。
二是规范资金管理。
我市率全省之先,制定出台住房公
积金资金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资金划转、存储、统筹、调剂的实施和操作。
三是统筹调剂资金。
今年1-11月份,全市使用统筹资金2.55亿元,期末统筹调剂资金余额达6.50亿元,有效缓解了
区域性流动性不足,保证了职工住房消费贷款的需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
完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加强贷前审查, 11月末全市逾期率为万分之0.15,远低于省厅万分之一的考核要求;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事前审查,防止
骗提情况发生,1-11月份发现并及时制止骗提行为22件,涉
及金额约260万元。
明确把握改革方向
改进优化服务质量
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市民了解并使用公积金,与市公
积金管理中心明确把握改革方向、改进优化自身服务质量密切相关。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及时发布最新
政策信息与解读,实时推送基本业务常识等。
同时,该中心多渠道推进建制扩面,保障了公积金的覆
盖面。
截至11月底,全市净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2.74万人,完成省厅下达年度任务的144.72%,全市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
单位1.71万家,正常缴存职工49.88万人。
另外,中心服务质量的改进优化,推行各项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则直接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比如该中心推行了“三连办”,即“午间连续办、周六正常办、周日预约办”及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个性化服务,为不少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其服务标准的“规范化”,规范了公积金的服务理念、服务环境、服务礼仪、服务流程、服务制度;服务手段的“信
息化”,如在服务场所实现市民卡自助查询、启动开展了网上综合查询系统项目等,则推动了服务方式的转变与服务效率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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