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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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税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规程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由主管区局(所)办理。
对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如企业所得税由地税局控管的,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如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地税局先办理注销登记。对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应要求纳税人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然后到地税办理注销登记。
一、注销税务登记前置程序
(一)结清税款。纳税人应结清当前属期及以前属期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以及稽查税款的申报及入库。
(二)缴销发票。发票管理岗缴销纳税人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三)如果存在未结案件、未办结事项,必须先行结案、先行办结事项。
(四)如果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未办过户或注销(车船)的,应先行办理过户或注销。
二、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应提交的资料
(一)《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复印件(验原件);
(五)已先在国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国地税共管户,应提供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纳税人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的,应提供主管部门出具已办理过户或注销的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
(一)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2)特殊税务登记中的临时开票纳税人。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当日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确定采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经
综合服务岗审核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应即时给予办理注销。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注销核准。综合服务岗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同意注销意见,并将内容录入系统,打印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交纳税人,收回税务登记证件。
(3)资料归档。综合服务岗将收取的纳税人资料按《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成册移送区局办公室,并按规定归档。
(二)审核程序
1.适用范围:适用审核程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查账征收纳税人、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除临时开票纳税人)以及单定征收纳税人(只需适用以下任一条件即可)。
(1)已经汇总缴纳流转税的所有分支机构;
(2)以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为主,且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控管的纳税人;
(3)经确认近3年(含当年,以下同)无经营收入又未购领或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4)单定征收的纳税人;
(5)特殊税务登记纳税人(临时开票纳税人除外);
(6)上一年度缴纳地方各税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同)以下的纳税人;
(7)除上述纳税人外的其他纳税人,只要能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个年度依法纳税情况的税务鉴证报告(有关税务鉴证报告的具体操作规定另行通知,通知未下发前按检查程序办理。),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纳税款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纳税人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
2.办理时限:在所有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未发现问题的前提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工作标准与要求:
(1)综合服务岗受理审核。核对纳税人是否按要求提交有关资料;审核前置程序是否已办结。
经综合服务岗审核受理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开具《受理回执》给纳税人,并及时将纳税人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资料传递至管理岗;经审核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的,应退回纳税人的申请,并告知原因。
(2)管理岗审核
①审核。管理岗收到综合服务岗转来的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申请资料后,首先确定采用审核程序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同时取得有关采用审核程序的证明材料,并对纳税人的经营及纳税情况作进一步调查审核;
a.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1种情形的,须要求企业提供总机构有关分支机构纳税情况的书面声明、其他与该分支机构
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其中重点审核其汇总纳税的情况;
b.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2种情形的,应首先要求企业提供近3年其在国税局缴纳增值税或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证明(申报表或税票等)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c.符合上述第3、4、5、6种情形的,应取得纳税人近3年与纳税有关的资料和报表;
d.符合适用审核程序第7种情形的,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经批准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纳税人近3年的税务鉴证报告,报告内容显示纳税人无少缴税情况,或虽有少缴税情况但已依法足额补缴税款的,同时应取得有关补缴税款的税票复印件等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调查取证资料。各主管区局(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规则对税务师事务所提供的税务鉴证报告总数随机抽查20%,对抽查到的纳税人按检查程序办理注销,如发现出具虚假税务鉴证报告造成少缴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处罚,并在今后三年内各级地税机关不得受理该税务师事务所的相关涉税鉴证报告和税务代理业务。
②调查结果的处理
调查审核完毕后分以下情况处理:
a.调查审核结果显示纳税人无欠税情况,未发现纳税人有税务违章行为的,在《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送区局(所)主管领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