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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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一、引言近年来,随着金融风险的日益凸显和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加,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风险管理成为监管部门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为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中国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文将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深入分析。

二、概述该征求意见稿促使商业银行建立风险管理框架以应对金融风险,并规定了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方法与要求。

该办法侧重于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区分与相关风险管理措施的监管。

下面将对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进行逐一介绍。

三、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该办法采用了风险分类和风险评级相结合的方法来对商业银行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

根据资产的风险性质和风险状况,将其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等五个风险等级。

这种分类方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银行对借款人的了解度和风险管理的全面性。

四、风险评级要求为了确保风险评级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征求意见稿详细规定了商业银行进行风险评级的要求。

商业银行应制定科学的风险评级模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测,并及时修订评级结果。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高风险评级的准确性,提升金融资产风险管理的效果。

五、风险分类制度的合规性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要建立风险分类制度,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办法和制度,且要与国际通行的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制度相衔接。

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使其符合国际标准,增强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风险分类结果的使用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制定风险贷款拨备计划和风险分类调整措施。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商业银行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合理设置风险拨备,提高对风险的抵御能力。

七、监管措施为确保商业银行遵守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监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确保其风险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将适时发布风险分类结果和风险状况公告,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指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渝银保监函〔2020〕195号•【施行日期】2020.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4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薛方全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允许经营正常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续贷时采用“借新还旧”方式的建议》(第0847号)收悉,您所提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参考借鉴意义,感谢您对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市经济信息委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对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贷款企业再贷款时,从小微企业扩大到大中型企业,允许采用“借新还旧”方式原银监会于2014年7月印发《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推出了“无还本续贷”业务,经企业主动申请,银行机构可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

“无还本续贷”与传统“借新还旧”的区别主要在于:“无还本续贷”适用于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企业,旨在缓解企业搭桥资金转贷的压力,“无还本续贷”符合相关标准应划为正常类贷款。

传统“借新还旧”适用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分类指引》)第十条规定,至少要划为关注类贷款。

近年来,“无还本续贷”业务经不断发展,为了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的银行已探索将服务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展到大中型企业。

2019年,重庆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408.62亿元,同比增加47.47%,其中对大中型企业发放“无还本续贷”贷款166.19亿元,同比增加159.79%。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金融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改进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方法,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分类信贷资产,是指贷款、贴现、垫款等表内各类信贷资产;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外信贷资产。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信贷资产划分为不同类别档次的过程;是判断借款人或交易对手能否按时足额偿还信贷资产本息的可能性;是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真实质量,评估信贷资产的内在损失;是及时地对信贷资产的实际状况进行全面评价认定的一套更加审慎、全面、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

它不仅包含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结果,也包含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过程。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过程,是指采取以风险为基础的,以动态的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对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偿债能力和信贷资产实际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连续监测,判断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和实际价值,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准确识别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从而对信贷资产风险因素作出及时有效的预警、防范和化解。

第五条通过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促进本行进一步树立审慎经营、风险管理的理念;(二)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的质量;(三)发现信贷资产投放、管理、监控、催收(回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管理;(四)为提取充足的资产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第二章分类原则第六条风险原则。

风险分类应以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要依据,信用等级只能作为风险分类的参考因素,逾期状况只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逾期天数是最基本的原因。

内在风险是指潜在的、已经发生但尚未实现的风险。

第七条真实原则。

以借款人或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信用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各类信贷资产进行准确分类,真实反映其风险价值。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面临各种风险时需要进行分类,以便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应对这些风险。

风险分类对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相关内容。

一、按照风险来源分类根据风险的来源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可以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1. 内部风险内部风险是指由商业银行自身的管理、运营以及人员行为等方面引起的风险。

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信用风险:指商业银行由于贷款违约、信用评级下调等原因而面临的损失风险。

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就是信贷业务,因此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风险的主要来源。

◆市场风险:指商业银行由于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动等原因而导致的资产负债表价值下降的风险。

市场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风险之一,主要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票价格风险等。

◆操作风险:指商业银行由于内部管理不善、人员失误、系统故障等原因而导致的损失风险。

操作风险在风险分类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因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业银行的操作系统越来越复杂,从而增加了操作风险的可能性。

2. 外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下所面临的风险。

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声誉风险。

◆市场风险:在上述内部风险分类中已有所介绍,此处再次重申是因为市场风险既可以是内部风险,也可以是外部风险。

◆流动性风险:指商业银行在面临存款大规模流失、资产不能快速变现等情况下所面临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资金的流动性是商业银行正常运营的基础。

◆声誉风险:指商业银行在公众眼中的形象受到损害、信誉下降的风险。

商业银行的声誉风险往往跟着其他风险而来,例如信用风险导致违约,就会对银行的声誉造成损害。

二、按照风险性质分类根据风险的性质不同,商业银行的风险可以分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面对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引言概述: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活动涉及多方面风险。

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这些风险,商业银行通常将其风险进行分类。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的相关内容。

一、信用风险1.1 个人信用风险:个人贷款违约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之一。

个人贷款违约可能由于借款人违约、还款能力下降或其他原因导致。

1.2 企业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也存在信用风险。

企业可能因为经营不善、市场变化等原因无法按时还款,导致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

1.3 政府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在向政府机构或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融资时也存在信用风险。

政府机构可能因为财政困难、政策变化等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

二、市场风险2.1 利率风险: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之一是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不匹配,从而影响其盈利能力。

2.2 汇率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外汇交易或跨境业务时存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损失。

2.3 股票市场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股票投资或承销等业务时也存在股票市场风险。

股票市场波动可能对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三、操作风险3.1 人为操作风险:商业银行内部人为操作失误可能导致损失,如操作错误、内部欺诈等。

3.2 技术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信息技术系统升级或网络安全防护时存在技术风险。

技术故障或网络攻击可能导致商业银行面临损失。

3.3 外部风险:商业银行在与外部合作伙伴合作时也存在外部风险。

合作伙伴的失误或违约可能对商业银行造成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4.1 资金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在面临资金流动性不足时存在资金流动性风险。

资金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法满足客户提款需求。

4.2 资产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在面临资产流动性不足时存在资产流动性风险。

资产流动性不足可能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变现资产。

4.3 外部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在面临外部流动性紧缩时存在外部流动性风险。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Investment/财投资·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文/苏 懿2023年2月11日,中国银保监会携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比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此次的修订发生了重要的变革,而相比2019年的征求意见稿,《办法》在多个方面都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办法》的推出,对于商业银行的常规运营以及风险控制提升了标准。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核心参与者,其战略布局和风险控制直接影响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经济的持续发展。

《办法》的推行,为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和风险管控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办法概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我国商业银行风险分类政策的演进经历了多个阶段。

1998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首次提出五级分类概念,标志着银行监管进入了全新的模式。

2003年《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将风险分类范围扩大到银票、保函、信用证等各类资产业务,主体上扩展到财务公司、金融租赁等金融机构;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推出,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的各个标准。

此后,伴随着监管的深入和市场的复杂性加剧,2019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制订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扩展了五级分类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细化了相关的定量定性标准。

时至今日,《办法》的出台,明确将五级分类适用的资产范畴拓展到银行各类承担风险的金融资产,将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列入不良资产,对交叉违约、重组资产等条款进行调整与完善,促进银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二、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目的、定义及主要原则《办法》共分6章48条,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评估风险等级、执行资产风险分级,促使银行行业有效防控、处理信贷风险,提高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质量。

所指风险分类,是商业银行根据风险级别将金融资产分为不同等级的做法,即划分为五个分类,包括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内容讲解ppt课件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内容讲解ppt课件

主讲人:XXX
时间:20XX.XX
学习解读2023年新制定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前言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 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 部 表 内 外 金融资 产 开 展 风险分 类 。 与 现行《 指 引 》 相比, 《 办 法 》拓展 了 风 险 分类的 资 产 范 围 ,提 出 了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轻松地创建演示文稿。在Of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再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或从具有您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幻灯片库,可以轻松的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直接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作流。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将演示文稿发送给工作组以供审阅,或创建正式审批流程并收集对该演示文稿的签名,从而使得协作成为顺利、简单的流程。 新 的 风 险 分类定 义 , 强 调以债 务 人 履 约能力 为 中 心 的分类 理 念 , 进一步 明 确 了 风险分 类 的 客 观指标 与 要 通过重新使用自定义版式可以快速、轻松地创建演示文稿。在Office PowerPoint中,可以定义并保存自己的自定义幻灯片版式,这样便无需再浪费宝贵的时间将版式剪切并粘贴到新幻灯片中,或从具有您所需版式的幻灯片中删除内容。借助PowerPoint幻灯片库,可以轻松的与其他人共享这些自定义幻灯片,以使演示文稿具有一致而专业的外观。直接从 Office PowerPoint中启动审阅或审批工作流。通过 Office PowerPoint和Office SharePoint Server,可将演示文稿发送给工作组以供审阅,或创建正式审批流程并收集对该演示文稿的签名,从而使得协作成为顺利、简单的流程。 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银发[1998]49【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2.10【实施日期】1998.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1998〕49)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保证支付到期的合法债务,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的支持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各金融机构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防范潜在的支付风险和妥善处置已经出现的支付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

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防范与处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金融机构必须依法守规,稳健经营,加强资产的流动性管理,承担保证支付到期债务的责任。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必须依法加强对辖内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和支付能力的监管,切实维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一方金融平安。

第二章金融机构支付风险的自我防范与化解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必须落实防范支付风险的组织措施。

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主任一律由行长担任,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成立由理事长或主任任组长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小组,切实履行防范支付风险的职责。

对资产的流动性与支付能力的分析评价是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委员会(小组)每次会议的当然议程。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20•【文号】银发[1998]151号•【施行日期】1998.04.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银发〔1998〕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加强银行业信贷管理,改进贷款分类方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贷款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贷款分类的目标第一条为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改进贷款分类方法,加强银行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的质量;(二)发现贷款发放、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贷管理;(三)为判断呆账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贷款分类的标准第三条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四条五类贷款的定义分别为: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

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临界点模型及常见管理误区郭斌贷款损失准备是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损失风险而提取的用于弥补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又称“拨备”。

由于贷款业务仍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贷款信用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

因此,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是平衡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重要因素,是增强银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银行稳健发展的重要工具。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制度依据(―)贷款损失准备的会计政策我国会计制度关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规定始于1993年《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对《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修订后,基本形成按贷款分类及一定比例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逻辑体系。

2007年银行业全面运用《企业会计准则》,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计提减值准备,即按贷款账面价值与可回收现金流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资产减值,但不考虑未来减值的估计。

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对金融资产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确认资产减值,是目前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适用的最新会计准则规定。

(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规定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贷款风险分类指引》、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等是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的基本制度。

商业银行以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为基础,对每个类别的贷款计提相应比例以上的准备金,同时通过拨备指标对银行贷款准备金的充足情况进行约束与评价。

拨备指标与不良率指标密切相关,主要有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拨备指标越高,说明银行提取的拨备越充分,覆盖不良资产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则越强,但过高的拨备水平可能存在隐藏利润的嫌疑,因此拨备指标的最低法定值随宏观经济与金融调控的需要适时调整。

2018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18]7号),拨备覆盖率监管要求由150%调整为120%-150%,贷款拨备率监管要求由2.5%调整为1.5%-2.5%。

债权要多久才成为不良资产

债权要多久才成为不良资产

债权要多久才成为不良资产对于不良资产已是⽼⽣常谈,在社会实践中,债权衍⽣不良资产的事情时常发⽣。

那么,⼤家对债权要多久才成为不良资产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债权要多久才成为不良资产债权逾期90天成为不良资产,《商业银⾏⾦融资产风险分类暂⾏办法》明确规定,⾦融资产逾期后应⾄少归为关注类,逾期90天以上应⾄少归为次级类,逾期270天以上应⾄少归为可疑类,逾期360天以上应归为损失类。

⼆、相关法律依据1、《加强⾦融机构依法收贷、清收不良资产的法律指导意见》采取适当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有效催收。

⾦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对逾期贷款进⾏催收:(⼀)有约定的,直接从借款⼈或保证⼈的存款账户上扣收款项;(⼆)向债务⼈、保证⼈主张债权,直接要求债务⼈、保证⼈履⾏债务。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最⾼⼈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主张权利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种⽅式。

从中断时起,诉讼期间重新计算。

催款通知书是债权⼈主张权利的凭证,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为防⽌逾期贷款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导致丧失法律保护,⾦融机构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及时发出催款通知书,催款通知书应当由债务⼈签字盖章,签署回执;对于保证贷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融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向保证⼈发出催款通知书,由保证⼈签字盖章。

当借款⼈、保证⼈的法定代表⼈、主要负责⼈或财务部门负责⼈等有关⼈员拒绝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时,各⾦融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即起诉借款⼈和(或)保证⼈,也可以根据《公证条例》的规定,请公证机关进⾏公证;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融机构可采取措施与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根据《最⾼⼈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问题的批复》,向债务⼈发出催款通知书,由债务⼈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识别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暂行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和基础。

1998年,人民银行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1998〕151号),提出了五级分类概念。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发展,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发生了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暴露出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如覆盖范围不全面、分类标准不清晰、落实执行不严格等。

从国际上看,201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监管容忍的定义》,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银保监会发布实施《暂行办法》,取代现行《指引》,能够促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应遵循什么原则?商业银行对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严格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

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商业银行应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独立判断金融资产的风险程度,不受其他因素左右而影响分类结果,确保风险分类能够真实、准确反映金融资产内在风险。

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7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央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7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保监会官网2月11日消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已于2020年3月17日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正式发布。

完善的风险分类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

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

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

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实施《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48条,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

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

附: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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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分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比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第四条【风险分类定义】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

第五条【分类原则】商业银行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风险分类:(一)真实性原则。

风险分类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金融资产风险水平。

(二)及时性原则。

按照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调整分类结果。

(三)审慎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不确定的,应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四)独立性原则。

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取决于商业银行在依法依规前提下的独立判断,不受其他因素影响。

第二章风险分类第六条【五级分类】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资产未出现信用减值迹象。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且资产未发生信用减值。

(三)次级类:债务人依靠其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资产已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前款所称信用减值指根据所适用的会计准则,因债务人信用状况恶化导致的资产估值向下调整。

第七条【非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非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重点考查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偿付意愿、偿付记录,并考虑金融资产的逾期天数、担保情况等因素。

对于债务人为企业集团成员的,其债务被分为不良并不必然导致其他成员也被分为不良,但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评估程序,审慎评估该成员对其他成员的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其他成员债权的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5%以上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

第八条【零售资产】商业银行对零售资产开展风险分类时,在审慎评估债务人履约能力和偿付意愿基础上,可根据单笔资产的交易特征、担保情况、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逐笔分类。

零售资产包括个人贷款、信用卡贷款、对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小微企业债权等。

第九条【拆分分类】同一笔债权不得拆分分类,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关注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二)改变资金用途;(三)债务人财务状况正常情况下,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四)同一债务人在其他银行的债务出现不良。

第十一条【次级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90天;(二)债务人或金融资产的外部评级被下调至非投资级;(三)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90天以上的债务已经超过5%;(四)债务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第十二条【可疑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可疑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270天;(二)债务人逃废银行债务;(三)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

第十三条【损失类资产】商业银行应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金融资产归为损失类:(一)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含展期后)超过360天;(二)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三)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

第十四条【不良上调】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上调至正常类或关注类时,应符合正常类或关注类定义,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一)逾期的债权及相关费用已全部偿付,并至少在随后连续两个还款期或6个月内(按两者孰长原则确定)正常偿付债务;(二)经评估认为,债务人未来能够持续正常履行合同;(三)债务人在本行已经没有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第十五条【企业并购】因债务人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应在6个月内保持不变。

6个月后,商业银行应重新评估债务人风险状况,并对其全部债权进行风险分类。

涉及不良资产上调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应满足第十四条相关要求。

第十六条【穿透管理】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底层资产,按照底层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

对于无法穿透至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照基础资产中风险分类最差的资产确定产品风险分类。

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第三章重组资产风险分类第十七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

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第十八条【财务困难】债务人财务困难包括以下情形:(一)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二)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三)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四)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五)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六)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合同调整形式】合同调整包括以下情形:(一)展期;(二)宽限本息偿还计划;(三)新增或延长宽限期;(四)利息转为本金;(五)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六)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七)债权换股权;(八)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九)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

第二十条【观察期】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

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

观察期结束时,债务人已经解决财务困难并在观察期内及时足额还款的,相关资产可不再被认定为重组资产。

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一条【分类要求】对于重组资产,商业银行应准确判断债务人财务困难的状况。

对于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符合不良认定标准的要归为不良资产,观察期内下调为不良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重组观察期内不得上调分类,资产质量持续恶化的应进一步下调分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二条【多次重组】重组观察期内再次重组的资产应至少归为可疑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第二十三条【例外情况】债务人未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再融资不属于重组资产。

第四章风险分类管理第二十四条【最低要求】本办法是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商业银行应根据实际情况完善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办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且与本办法的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或修订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后,应在30日内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治理架构】商业银行应健全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的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对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结果承担最终责任,监督高级管理层履行风险分类职责。

第二十七条【高管层职责】高级管理层应制定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制度,推进风险分类实施,确保分类结果真实有效,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管理制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分类流程、职责分工、分类标准、分类方法、内部审计、风险监测、统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

第二十九条【分类方法】商业银行应按照金融资产类别、交易对手类型、产品结构特征、历史违约情况等信息,结合本行资产组合特征,明确各类金融资产风险的分类方法。

分类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十条【分类流程】商业银行应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流程,明确“初分、认定、审批”三级程序,加强各环节管理要求,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确保分类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分类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三十一条【分类频率】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金融资产进行一次风险分类。

对于债务人财务状况或影响债务偿还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风险分类。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对风险分类制度、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信息系统】商业银行应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第三十四条【监测分析】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金融资产风险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动态监测风险分布和风险变化,深入分析风险来源及迁徙趋势,及时根据风险状况采取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方法、程序、结果,以及损失准备计提、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文档管理】商业银行应持续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确保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监管报告】商业银行应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有关的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年度报告】商业银行应于年初30个工作日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上一年度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情况。

第四十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状况及效果。

同时,将评估意见反馈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监管措施】商业银行违反风险分类监管要求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一)与商业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谈;(二)印发监管意见书,内容包括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存在的问题、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和限期整改意见等;(三)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根据违规程度提高其拨备和监管资本要求;(五)责令商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缓释金融资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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