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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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
则》
【标 签】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发﹝2000﹞27号
【发文日期】2000-07-12
【实施时间】2000-07-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参照《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2号)制定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大连实用)
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大连实用版)一、社会保险费缴费的程序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正常申报缴费阶段。
(每月1-10日)企业须于每月10日前到经办机构申报当月企业费基。
其中:缴费基数没有明显变动的企业,可在10 日前缴费时即时申报,经办机构即时审核后,即时缴费;缴费基数有明显变动的企业,须于每月5日前申报,经办机构于2日内审核完毕,作为企业当月缴费基数,在10日前缴费。
凡10日内未申报的,按上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当月企业缴费基数,记录应缴费备查帐。
每月1—10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凡未按规定缴费的,经办机构根据计算机汇总数据,按月记录企业欠费备查帐。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催缴阶段。
(每月11-23日)每月11-23日,社保经办机构要对未按期缴费的企业下发《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仍未缴费的,由劳动监察大队下发《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
第三阶段:处罚阶段。
(每月24日以后)社保经办机构把每月24日以后,《劳动保障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时间内仍未缴费的企业名单递交给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核减欠费企业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在补缴时,社保经办机构先收取滞纳金,再收本金和利息。
二、社会保险费缴费需提供的资料1.《大连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表》一式三份,需印章齐全,且企业缴费基数应大于等于个人缴费基数。
2.原则上不收现金,只收支票。
三、办理转移业务流程每月11日-25日办理转移业务。
转入[一]、跨统筹范围转入(一)事业转入到企业1.本地区①已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处理原则:只转移2001年7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储存额,2001年6月底以前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转移,但个人帐户储存额前后合并计算,由调入地经办机构统一记录,统一管理。
②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到企业处理原则:从未开展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从转入之月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跨地区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①跨地区已参保事业单位转入到本地企业处理原则:转移其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1年我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以来,社会保险费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我省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为社保试点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靠保证。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制试点成果,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实现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各级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确保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指标的完成。
各级地税部门是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主体,要认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规定,加大征收力度,强化征收措施,依据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组织好社会保险费收入;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个人帐户的记清做实和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等工作,及时、准确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险费8%部分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明细。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协助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
为强化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工作中的责任,从2004年起,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同时下达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及其参保人员缴费率计划,对两项保费征收工作实行双重考核。
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向征收机构下达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计划,并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省政府将把社会保险费计划完成、提高实际缴费率、欠费清查和清理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市政府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并与省对市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补助挂钩。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3﹞72号【发文日期】2003-07-14【实施时间】2003-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税费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和档案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登记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合法依据,没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转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以下简称为纳费人)进行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其内容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内容。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户籍管理分为单位和个人两种类型。
单位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会保险登记证号(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社保机构;缴费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注册类型;产业;行业;统筹行业;省级企业编码;管理区域;专管员;代理人;代理机构地址及其他相关信息。
个人户籍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编码;社保机构;姓名;住址;性别;身份证号及其他相关信息。
户籍管理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关纸质资料归档备查。
第六条 县(区)分局税政股(科)(以下简称税政股(科))根据社保机构移交或提供的《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建立参保单位和个人的户籍管理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二)经县(市、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多渠道筹集资金;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公正、公开;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
第二章养老第五条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应全部纳入养老保障范围,其他人员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需征得农民本人同意。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5.21•【字号】辽地税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5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沈阳分局:为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切实提升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完成征收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采取得力措施,加大组织收入的力度(一)切实加强工作力量。
根据今年的任务特点,各市局要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个工作环节和各个工作层次的组织收入力度。
为保证基层工作的落实,对县区局的工作力量,可在不改变现有机构和人员数量的情况下,从本单位实际和今年任务需求出发,对人员做适当的调整和加强。
(二)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随着参保面的扩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及时准确地将新增费源纳入管理,分类掌握管理好存量和增量缴费人员;正常缴费单位、有部分缴费能力单位、无力缴费单位费源的真实情况。
及时与劳动部门沟通取得本市08年扩面的计划数,要细化为企业职工扩面计划和自由职业者扩面的计划数。
在此基础上,随时掌握扩面计划完成的进度,即新增参保人数是从哪个月份参保缴费的,以及自由职业者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按实际情况分别统计测算费源,进一步夯实费源基础数据。
(三)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
严格执行辽地税发[2001]111号和辽政办发[2004]21号文件规定的,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企业直接到地税机关据实申报缴纳的政策。
杜绝由经办机构基数核定后,地部机关征收的作法。
(四)加大清理欠费力度。
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
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有关辽宁社保缴费基数新规定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征收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根据省劳动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印发的《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33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现将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统一社会保险费五险缴费基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21号)第二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企业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上月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的规定,为规范征收管理,将同一企业上述五险的单位部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一个基数,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的缴费基数。
二、关于劳务输出缴费问题对劳务输出机构提供劳务工,按照《通知》第四条(八)款10项规定的“其人数和工资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执行。
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不直接支付劳务工的工资,而是向劳务输出方支付劳务费,再由劳务输出方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输出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劳务工的使用方直接向劳务工支付工资,则由劳务使用方计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关于建筑安装企业缴费问题对建筑安装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采取建筑工程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即建设单位在工程报建后,办理招标或工程承发包手续前,向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社会保险费,凭缴费凭证向建筑工程主管部门办理中标通知书和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按经建筑行业主管部门验核的实际工程造价结算社会保险费,多退少补。
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建设单位,建筑工程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率原则上定为2%,各市政府可按当地实际适当调整。
在全部社会保险费收入中,各险种所占份额由各市政府按当地各险种实际费率确定。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2000年6月27日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1.29•【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16.1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6年11月1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求发2016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的要求,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9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2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1.辽宁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6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11号)2.辽宁省禁毒规定(2005年3月13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1号)3.辽宁省促进就业规定(2005年7月1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85号)4.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10月7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5号)5.辽宁省鼓励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1999年2月1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00号)6.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2011年8月29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257号)7.辽宁省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1991年3月23日省政府公布,辽政发〔1991〕26号)8.辽宁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129号)9.辽宁省统计登记管理办法(1995年11月10日省政府公布,省政府令第59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将《辽宁省刻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经市公安机关核准,取得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原行业统筹征收管理,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发﹝2002﹞40号【发文日期】2002-06-20【实施时间】2002-06-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为了保证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政府令第116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实行属地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属地征收范围和时间 从2002年8月1日起,对15个行业统筹的335户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
具体包括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其集体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公司沈阳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辽宁省邮政局、辽宁省电信公司、辽宁省电信实业公司、辽宁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和民航企业等。
其中座落在沈阳市的101户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仍由省局沈阳分局征收;有分支机构的行业统筹企业只下放到市级,市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级主管机构统一汇总缴纳,其它费种亦按属地化原则征收。
二、征收程序 1.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征收程序 企业将费款汇到市地方税务局开设的社会保险费过渡户,征收机关于当日16:00时前将费款电汇到省财政专户。
2.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征收程序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内部明电2001年第50号)规定,企业代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管地税机关对个人缴费部分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由企业通过开户银行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缴入当地国库;以现金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专用汇总缴款书”缴入当地国库;以支票、信用卡等非银行划转方式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机关将费款缴入市地方税务局开设的社会保险费过渡户,向缴费单位开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后,通过过渡户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缴入当地国库。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
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
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
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是指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和比例。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了解和掌握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对企业和个人都至关重要。
首先,就企业而言,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是按照企业职工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而这些比例是由地方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一般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较高,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次之,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比例较低。
企业需要按照这些比例,将相应的社保费用代扣代缴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其次,对于个人来说,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也是按照个人的工资总额来确定的。
个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
同样,这些比例也是由地方人社部门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个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相应的社保费用按时足额地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
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或特殊人群,比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社保缴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缴纳。
总的来说,辽宁省社保缴费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
基金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的,是一种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的社会保障制度。
企业和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及时足额地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身的权益和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同时,地方人社部门也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社保缴费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22年辽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022年辽宁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18年6月1日,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辽宁省将于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将涵盖辽宁省的社会保险缴费,其中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公共服务补助等等。
一、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新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由职工和企业两部分组成,职工的缴费标准比例为8%,企业的缴费标准比例为20%,企业应在缴费比例基础上额外补缴3%工伤保险,职工和企业应以各自对应的基数计算缴纳。
二、关于失业保险缴费标准失业保险由职工和企业两部分组成,职工部分缴费比例为1.5%,企业部分缴费比例为3%,企业应在缴纳比例基础上额外补缴0.5%失业保险金,职工和企业应以各自对应的基数计算缴纳。
三、关于工伤保险缴费标准工伤保险由企业独立缴纳,缴费比例为1%,企业应按企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
四、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由职工和企业两部分组成,职工部分缴费比例为2%,企业部分缴费比例为5%,职工和企业应以各自对应的基数计算缴纳。
五、关于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由企业独立缴纳,缴费比例为0.5%,企业应按企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
六、关于公共服务补助缴费标准公共服务补助由企业独立缴纳,缴费比例为2%,企业应按企业缴费基数计算缴费。
辽宁省本次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实施,将为辽宁省劳动者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为辽宁省企业带来更多的优惠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负担。
辽宁省社会保险缴费新标准的制定,旨在落实政府的劳动保护、社会避免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积极改善社会福利分配、促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提高社会保险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辽政发[2000]21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辽政发〔2000〕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提高基金的收缴率,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的确定从2000年7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均应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征收计划的制定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政府备案。
征收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上级政府批准。
三、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缴费单位必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双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由缴费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纳手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征收缴款书。
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情况,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的个人缴费情况,记好个人帐户的个人累计及当期交费金额的明细帐,同时负责个人缴费查询服务。
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参加社会保险而未参加的,要责令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我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是落实江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现“两个确保”的重要措施。
各级政府和征收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各项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制,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计划,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必保(一)凡是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为单位和职工)和自由职业者,都必须依法参保,没有参保的,必须纳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限期参保。
(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劳动保障、地税、工商等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发挥自身的优势,做好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工作。
(三)各级政府要加强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领导,纳入工作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
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是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地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扣减省对市的社会保障的补助额。
二、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做到应收尽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参保单位和职工、自由职业者的法定义务,应按时足额缴纳。
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权力。
(一)加大征收力度,做到四个同步。
沈阳 社保缴纳标准
沈阳社保缴纳标准沈阳市作为辽宁省的省会城市,社保缴纳标准是广大市民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社保缴纳标准的调整直接关系到每个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和社会福利,因此,了解和掌握社保缴纳标准是每个市民应该重视的事情。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沈阳市的社保缴纳范围。
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的规定,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包括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等不同群体,每个群体的社保缴纳标准也有所不同。
其次,针对城镇职工,沈阳市的社保缴纳标准是根据工资收入来确定的。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8%,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4%;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也是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2%,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缴费比例为0.5%,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0.2%;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缴纳。
对于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他们的社保缴纳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由居民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缴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是由政府制定,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村委会或社保部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社保缴纳标准的调整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来执行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参保人员需要及时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
总的来说,沈阳市的社保缴纳标准是根据不同群体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的,参保人员需要根据自己的工作身份和收入情况,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沈阳市的社保缴纳标准,做好个人社保缴纳工作。
社保费征收规程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2010-08-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切实保障社会保险费的资金安全,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保险费及时足额入库。
第四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和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税费一体化和税收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两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的缴费信息保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与税务登记的关联第六条社会保险登记(基本信息登记、企业参保信息登记、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种类包括:社会保险新建登记、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应当实时传递。
第七条缴费人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前,应当先到联合税务登记机构办理税务登记(业务状态为“已落户”)。
主管地税机关比照税收管理相关规定,由文书受理岗向缴费人发放《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缴费方式申请表》和《社会保险费委托划款协议书》。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
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批准部门】8;806;80601;【批准日期】2006.01.13【发布部门】抚顺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1.13【实施日期】2006.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抚顺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条例(2005年12月8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1月13日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按下列范围征缴:(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比照公务员管理以外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辽宁税务社保缴费流程
辽宁税务社保缴费流程
在辽宁地区,纳税人和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一定
的流程进行税务和社保缴费。
一、税务缴费流程:
1.纳税人登记:纳税人在纳税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拿到税务登记证。
可以前往当地税务局或者在线办理。
2.申报纳税:根据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要求,纳税人需进行纳税申报,提交申报表格和相应的凭证。
二、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2.缴费报告:企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工资进行计算,填写缴费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收费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报告,计算出
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并发送收费通知单给企事业单位。
4.缴费方式选择: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社
会保险费的缴纳。
5.缴费操作:企事业单位根据收费通知单的要求,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费用,并保留好相应的缴费凭证。
6.社会保险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核定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情况,
并通过社保卡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企事业单位缴费成功。
以上就是辽宁地区的税务和社会保险缴费流程。
纳税人和企事业单位
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准确填报申报表,及时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用,确保
自身税务和社会保险的合规性。
同时,还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变化,确保及时适应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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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0年6月27日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第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