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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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会计经验: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

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最新政策的理解和困惑--再读财税(2017)37号文农产品抵扣部分的新规《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文】关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与原有的农产品抵扣政策有了极大的改变,总结起来可谓是:一大改变、两个亮点、三大困惑!一大改变增加11%的扣除率;暂时保留13%的扣除率。

两个亮点1、重新定义了“销售发票”的概念。

 37号文发布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这就导致比如农民合作社作为免税销售自产农产品,但是由于是免税,所以开的普通发票不存在3%缴税,所以不符合财税[2012]75号对于农产品销售发票的规定,从而导致下家不能抵扣。

 因此,早期的农产品抵扣政策,因为一个“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概念定义,导致农产品收购者几乎只有凭借自己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在实际工作中为经营者增加了很多困扰。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利民、利民!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可以说,此条规定的意义,不亚于重新正确定义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概念的意义。

 37号文发布前,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只能以经过认证后的专用发票记载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以普票价税合计金额依照13%的扣除率计算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普票抵的多,专票抵的少,也是一个怪现象。

 37号文发布后,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只有三种情况: a、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b、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流通领域); c、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农产品初级生产者-生产领域)。

深度解读:财税〔2017〕37号

深度解读:财税〔2017〕37号

深度解读:财税〔2017〕37号原创2017-05-04郑大世税官郑大世深度解读:财税〔2017〕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大世点评:从7月1日正式开始,不仅仅是简并税率,而且是文件中下面所有的规定都会在7.1正式实施。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

(大世点评:这里实际是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13%税率的全部转为11%了。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大世点评: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二是专票或缴款书,这种情况下,直接按票上进项税额抵扣。

比如大世公司从甲一般纳税人手上购进面粉,对方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元,税额110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直接按正常取得专票,认证抵扣就行。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大世点评:这里要注意三点:第一,从小规模取得的必须是专票才能抵扣11%,这和以前财税[2012]75号规定的取得3%的普通发票抵扣13%大不相同,从文件意思来看,更多的是为了促进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或代开专票,而且因为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正在逐步放开范围,这里采用专票才抵形式,符合大发展趋势;第二,这里是规定只要是购进农产品,且是从小规模,就能按11%抵,这与过去财税[2012]75号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抵扣其范围是一致的,没有变化,也就是延续了过去从小规模购农产品按扣除率抵扣的优惠政策;第三,计算抵扣额时按金额*11%计算,比如大世公司从甲小规模纳税人手上取得专票,票面金额1000元,税额30元,价税合计1030元,这时候,大世公司能抵扣的进项税=1000*11%=110元,而不是1030*11%,这里尤其要注意,在过去很多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对此理解都存在过误区,很多按1030*11%来计算,这次在文件里进一步明确。

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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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件打了谁的脸-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7年2月17日星期五,中国税务报第7版刊载董泽亮一文《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需谨慎》,该文认为,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免税农产品而开具的销售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

笔者认为这是对税法的错误解读,误导广大纳税人和征税人员,分析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抵扣税额的凭证。

董泽亮一文认为,根据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其实这是对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错误解读。

该文件仅是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发票进行规定,明确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哪些销售发票不得抵扣。

该文件并不涉及农产品生产环节。

如果该文件原意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明文规定农产品流通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的同时,也一定会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既然没有明文规定农产品生产环节哪些发票不得抵扣,。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增值税率简并机会风险都有——财税[2017]37号文件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在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简并增值税税率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原适用13%税率的货物,适用11%的税率,但是原抵扣力度不受影响。

对纳税人而言,37号文是机会和风险并存,既可能因此降低税收负担,日常的税收管理也面临新的要求。

本文结合37号文和有关规定,分析以下问题: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三、进项税抵扣的划分四、出口退税率的调整五、征扣不一对纳税人的影响六、纳税人的机会和风险七、对增值税制规范的影响一、哪些货物适用11%税率原销售或进口适用13%税率的货物,改适用11%的税率。

为了便于记忆,在37号文规定的基础上,大体分一下类,具体包括:可以吃的:农产品(含粮食)、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饲料;生活用的:自来水、热水、暖气、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二甲醚、居民用煤炭制品;农业用的:农机、农药、农膜、化肥;平时看的: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进项税抵扣的五种情况购进适用11%税率的货物,进项税抵扣,怎么办?不是常规的征多少,扣多少,而是有比较复杂的规定,可以分为五种情况:(一)继续抵扣13%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也就是说,购进免税农产品或11%税率农产品,只要生产适用17%税率的货物,进项税可以继续抵扣13%那么具体包括什么情况呢?1、购进免税农产品,继续抵扣13%比如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7%税率的棉布,则37号文执行之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是: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在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后,扣除力度不变,意味着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而不是11万元。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的24个问题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10月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

37号公告将从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并同时废止国税发〔2009〕3号和国税函〔2009〕698号文的全部内容,以及24号公告、7号公告等文件的部分条款。

至此,曾在我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产生深远影响的3号文和698号文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转由37号公告接棒,在未来成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37号公告对源泉扣缴税收政策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安排,取消了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要求,而被废止文件中有些规定虽然没有出现在新的文件之中,但由于上位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规定而会继续执行。

为了方便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学习、理解和用好新的源泉扣缴税收政策,省局组织编写了《广东国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政策问答(1.0)》。

问答目录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2. 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时扣缴义务人如何界定?3. 扣缴义务人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4. 扣缴义务人发生到期应支付而未支付情形,怎么处理?5. 扣缴义务人支付或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外币支付或计价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6. 扣缴义务人在解缴应扣税款时如何区别是否含税的不同情形进行所得换算?7. 非居民企业取得源泉扣缴所得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8. 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履行合同备案义务吗?9. 扣缴义务人还需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吗?10.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和申报地点如何规定?11. 扣缴义务人应如何进行扣缴申报?12. 扣缴义务人还要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吗?13. 当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时,扣缴义务人应如何处理?14. 非居民企业取得源泉扣缴所得应履行申报缴纳税款义务的情形、时间及地点是如何规定的?15.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16.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哪些追缴措施?17. 如何区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属于“已扣未解缴”,还是“应扣未扣”的情形?18. 向非居民企业追缴应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什么措施?19. 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和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20. 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21.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22.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如何计算对应股权成本?23. 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在什么时候?24. 财产转让收入或财产净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如何折算为人民币?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适用范围是什么?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办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相关事项,适用本公告。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三: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换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之三: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换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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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扣缴义务人负担非居民税款的处理
37号公告与原24号文新旧对比
24号文
37号公告原文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
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删除该条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六、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简并税率后销售养猪设备是按17%还是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简并税率后销售养猪设备是按17%还是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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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近,有老师咨询:简并税率后,纳税人销售养猪设备按哪种税率缴纳增值税。

现简要分析与大家探讨。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吉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销售各类养猪设备取得收入6660万元。

该业务是按17%还是11%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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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

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物业公司收取供暖、制冷费用的税收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对小区物业采用实行集中供暖和制冷,并对小区业主按面积收取供暖和制冷费用,那么对物业公司收取的供暖和制冷费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呢?一、受托代理方式物业公司不提供供暖、制冷服务,而是接受专业供暖、制冷销售单位委托收取相关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5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三)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即对于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但对物业公司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自营方式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及由物业公司直接提供供暖、制冷服务的,应按照物业公司直接销售货物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

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第五条规定,冷。

2017年37号公告 解读

2017年37号公告 解读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及2017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对外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下简称“37号公告”)及官方解读,37号公告着眼于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重点解决了征管中的问题,减轻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遵从责任。

37号公告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问题进行了重大修为了帮助亲们有效理解和运用37号公告,TPPERSON特将自己的学习体会整理分享亲们。

今天分享亲们的是《学习笔记之一: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三、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的确定37号公告原文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对非居民纳税人实行源泉扣缴是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自行委托他人代为支付、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而实际支付人仍然还是支付人自己,因此本条明确在这几种特殊情形下扣缴义务人不变,从而避免在该类特殊情形下对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的争议。

1、当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时扣缴义务人的确定。

注意本条强调的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和指定”,即如果是扣缴义务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第三方代为支付款项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责任不能免除,但是如果是境内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合同时在合同中就约定由第三方支付相关款项,则理解应该可以以第三方为支付人,由第三方来履行扣缴义务。

例:香港思迈特公司与深圳思迈特公司签订了财税咨询费用协议,协议约定,香港思迈特公司为深圳思迈特公司提供财税咨询服务,深圳思迈特公司每年支付香港思迈公司60万港币。

学习《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心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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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谢37号文,废止了财税〔2012〕75号文件的第三条,解除五年之痒,解决了各地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争议,改正了当初的行文错误。

其次,再次希望依法治税的理念要从高层带头树立。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尚未制定法律的,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需经政府审批的,经同意后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因此,对照财税〔2016〕36号,我们有理由怀疑37号文缺少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容。

下面,谈点学习心得,共大家参考,也请各位不吝赐教。

一是购进农产品扣除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修订】
2、13%:营改增试点期间,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财税〔2017〕37号】
2.1 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13%/(1+13%)【财税〔2017〕37号】
2.2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本文对2017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重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和解读,希望对广大纳税人准确把握政策有所帮助。

一、公益性捐赠允许结转扣除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2月24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此次修订,明确了企业捐赠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依法结转三年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大额捐赠的企业,带来政策利好,体现了国家积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二、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政策有两个特点:一是界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范围和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专门配套出台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指标、信息填报和登记入库流程进行了明确,方便企业理解和享受优惠政策。

二是提高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通过加计扣除比例的提升,突出了政策促进和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力开展研发活动的明确导向,使得减税政策含金量更高、靶向性更准。

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

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

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

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发布后,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笔者在此施展瞎琢磨的功夫,对其阐述并理解如下:问题一、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是降低了扣除力度吗?37号文件之后,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只有专用发票才可。

深究这里面的原因,关键在于上游纳税,下游才能扣除。

37号文件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采购方可根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出自财税[2012]75号,文件发布时间是2012年,当时还没有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万元/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但是在有了3万元免税政策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就不能确保其缴纳增值税了。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开具专用发票,才能确保其纳税,因为不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开具专票是必须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开了普票,因不超免税标准不纳税,下游还能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这种好事不会有了。

同时,因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出现的怪现象,即愿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而不愿取得专票,也不复存在了。

之前笔者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方咨询,但一直没有明确答案,本次37号文件给予解惑。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按照扣除率计算,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37号文件规定按照专票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一般即指的是不含税价格。

不过,笔者个人认为按照含税价格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更为合理和更好操作。

专票如果作为扣除凭证,实际上不能作为“专票”对待了,票面上注明的税额应作为成本。

既然作为成本,应可以作为扣除计算进项税的基数。

简例: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格100元,税额3元。

如果按照100×11%计算进项税额为11元,那么3元的税额,应如何处理?要么抵扣,要么不能抵扣但可以扣除计算。

会计经验: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

会计经验: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

37号文件简并税率的几个疑难问题的另类理解《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件)文件发布后,其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笔者在此施展瞎琢磨的功夫,对其阐述并理解如下:问题一、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是降低了扣除力度吗?37号文件之后,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只有专用发票才可。

深究这里面的原因,关键在于上游纳税,下游才能扣除。

37号文件之前,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开具的普通发票,采购方可根据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注意这里的前提必须是缴纳增值税,该规定出自财税[2012]75号,文件发布时间是2012年,当时还没有小规模纳税人不超过3万元/月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但是在有了3万元免税政策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普通发票,就不能确保其缴纳增值税了。

小规模纳税人只有开具专用发票,才能确保其纳税,因为不管月销售额是否超过3万元,开具专票是必须要缴纳增值税的。

所以,开了普票,因不超免税标准不纳税,下游还能按照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这种好事不会有了。

同时,因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出现的怪现象,即愿意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票而不愿取得专票,也不复存在了。

之前笔者就该问题进行过多方咨询,但一直没有明确答案,本次37号文件给予解惑。

问题二:小规模纳税人专票按照扣除率计算,按照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37号文件规定按照专票金额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一般即指的是不含税价格。

不过,笔者个人认为按照含税价格乘以扣除率计算进项税更为合理和更好操作。

专票如果作为扣除凭证,实际上不能作为专票对待了,票面上注明的税额应作为成本。

既然作为成本,应可以作为扣除计算进项税的基数。

简例: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注明价格100元,税额3元。

如果按照100x11%计算进项税额为11元,那么3元的税额,应如何处理?要么抵扣,要么不能抵扣但可以扣除计算。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

税总2017年37号公告学习笔记...四、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以下称“股权”)所得。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股权的计税基础是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成本,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受让成本。

股权在持有期间发生减值或者增值,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的,股权净值应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多次投资或收购的同项股权被部分转让的,从该项股权全部成本中按照转让比例计算确定被转让股权对应的成本。

学习笔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该条首先明确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股权转让所得,同时明确了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即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净值37号公告与原698号文的对比如下表:698号文37号公告新旧对比分析该条废止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三、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1、股权净值2、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股权转让人转让股权所收取的对价,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种收入。

1、对价2、货币和非货币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净值是指取得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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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7〕37号文的一惊一喜-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发布,笔者阅后是一惊一喜。

惊的是财税〔2017〕37号作为税收规范性文件,行文本应追求准确严谨、规范简明,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二)款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此处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实在突兀。

起草文件者可能为了避免行文繁琐而杜撰了扣除力度一词,但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完全可以换一种更规范平实的表述,这也有利于纳税人对文件的理解。

惊过之余便是喜了。

财税〔2017〕37号重新定义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之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并废止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之前关于销售发票的定义。

财税〔2012〕75号从发布之日起就争议不止,将近五年之后,财税〔2017〕37号终于一锤定音。

终于等到你,虽然有点晚。

其实财税〔2017〕37号发布后,笔者除了一惊一喜,还有点感慨。

营改增之初,各地口径和解读也是满天飞,总局也算是看不下去了,逐步出台新政平息争议,虽然有些政策迟迟未予明确,比如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转让能否适用行文中只出现不动产概念的相关文
件也一直未见释疑,还有拍卖非正常纳税人的不动产等如何代开发票、缴纳税款也一直在请示之中。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像土地争执税,各地政策纷繁各异,到最后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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