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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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推进投资项目
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投资〔2014〕636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林业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环境与国土局、交通与建设局: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有关“研究制
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经研究,现将《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014年10月15日
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的试行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研究制订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试行方案”,以及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深化“马上就办”行动方案》中有关“探索建立项目设立并联审批机制”等要求,缩短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周期,促进项目审批提速提效,经研究,现就推进投资项目并联审查审批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试行内容
(一)企业投资项目部分前置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查审批(以下简称“部分并联”)落实《意见》要求,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由项目单位报送
当地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出具转报或行业审查意见,而改由省发改委负责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发改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核准涉及用地、用林、用海及使用其他自然资源等两个以上并与国土部门有关的预审事项,由负责出具预审意见的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协调;项目核准涉及区域、工程、海域、水土保持等与项目环评审批有关的事项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出具审批(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