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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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1)DOC

编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拟设立机构名称举办者填表日期年月日泰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填表说明一、本表(含附件)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据实填写。

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一份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份退还举办者。

二、除填写本表外,举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申办报告;(二)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三)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法人举办者免)或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四)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五)拟聘用管理人员、财会人员和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合同;(六)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七)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包括出租方的所有权证明)、消防安全证明文件;(八)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九)联合办学协议(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者须提供)。

三、申报材料中,除明确要求提供原件的材料外,提供复印件即可;提供复印件的材料,须在实地考核评估时提供原件备查。

四、个人申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五、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六、本表须填写的内容可打印、复制,或一律由蓝色、黑色墨水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A4纸附页。

注:申办报告作附件(一),办学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作附件(二),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六)。

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作附件(八)注:举办者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三);联合办学协议作附件(九)。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本表之附件(四)。

注:拟聘用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身份、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聘用注:培训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作附件(七)。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人员明细表备案表变更申请登记表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人员明细表备案表变更申请登记表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申请登记表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明细表说明:L此表填写的是T培训I点的全部从业人员;2.如果在一个培训机构多个培训点任职,应当在备注中注明。

3.本表填报顺序为:举办者(社会组织填报该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按实际填报)、决策机构成员(董事或理事,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监督机构成员(监事\管理人员、教师及教学研究人员,财务人员、保安人员等,并在拟任职务栏注明。

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材料备案表培训机构名称:培训机构法人(签字):2.自编教材应在“备注”栏注明。

材料补正告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设立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事项,根据《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的规定,经审查,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内容如下: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将以上补正材料交本部门。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人/受委托人签收:经办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行政许可部门(盖章)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两份。

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受理行政部门存档。

不予受理通知书(用户联)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设立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许可部门(盖章)年月日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档联)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设立重庆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___ O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渝人社办〔2023〕315号•【施行日期】202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3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22年度检查与评估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3〕71号)要求,经培训学校自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评估推荐、第三方机构复核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认定重庆市江北区宗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80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坚持规范办学,持续加强质量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推动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再上新台阶。

全市各级各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以优秀单位为榜样,规范办学行为,提升办学水平,强化培训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2023年12月1日附件全市优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一、重庆市江北区宗君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重庆市嘉禾职业培训学校三、重庆市新华电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四、重庆市新洁净职业培训学校五、重庆市恒易职业培训学校六、重庆市北碚万通汽车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七、重庆市合川区工商职业技术学校八、重庆市黔江区长城技术培训学校九、重庆市渝中区巴蜀职业培训学校十、重庆市永川区淘金职业技术学校十一、重庆市渝涪职业培训学校十二、重庆市城口县天坤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十三、重庆市江北区建工职业培训学校十四、重庆市新起点职业培训学校十五、重庆市六合职业培训学校十六、重庆市欧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十七、重庆市开州区百业职业培训学校十八、重庆市万州区巴渝大嫂职业培训学校十九、重庆市渝中区粤港芭莎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二十、重庆市金艺职业培训学校二十一、重庆市渝中区建标职业培训学校二十二、重庆市万州区长城职业培训学校二十三、重庆市忠县虹凯职业培训学校二十四、重庆两江新区华龙职业培训学校二十五、重庆市綦江区名师堂职业培训学校二十六、云阳县新时空计算机培训学校二十七、重庆燃气培训学院二十八、重庆市长江职业培训学校二十九、重庆市科讯职业培训学校三十、重庆市云阳县树人职业培训学校三十一、重庆市弘一职业培训学校三十二、重庆市长寿区希博职业培训学校三十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百科就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三十四、重庆市荣昌博引职业培训学校三十五、重庆市巴南区彬英职业培训学校三十六、丰都县虹存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三十七、重庆市创富管理咨询职业培训学校三十八、重庆市华绣职业培训学校三十九、重庆市时代教育职业培训学校四十、重庆市渝中区神洲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四十一、重庆市武隆区宏宇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四十二、重庆市北碚区指南针科技培训学校四十三、重庆市渝北区华典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四十四、重庆市荣昌区希望职业培训学校四十五、重庆市开拓职业培训学校四十六、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光明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四十七、奉节县新天地职业培训学校四十八、重庆市巴南区金龙职业培训学校四十九、重庆市合川区诚信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五十、重庆市永川区赛菱斯职业培训学校五十一、秀山县创新创业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五十二、重庆市欧米奇西点西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五十三、重庆市中典职业培训学院五十四、重庆市万州区汇杰职业培训学校五十五、重庆市兴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五十六、重庆市汇博教育职业培训学校五十七、重庆市江北区同呈职业培训学校五十八、重庆市新技术职业培训学校五十九、重庆市渝北区昊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六十、重庆市渝北区华服职业培训学校六十一、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津言成职业技术培训学校六十二、重庆市特丽洁职业培训学校六十三、奉节县雨露职业培训学校六十四、重庆市黔江区华光计算机职业学校六十五、重庆市巴南区渝台职业培训学校六十六、重庆两江新区百领汇职业培训学校六十七、重庆市裕创职业培训学校六十八、重庆市南岸区博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六十九、重庆高新区锦程职业培训学校七十、重庆市江津联畅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一、重庆市凤池荷语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二、重庆市大西南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三、重庆两江新区闻康金佳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七十四、重庆市大足区华创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五、重庆市大渡口区康立中医康复职业培训学校七十六、重庆市江北区美斯特健身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七、重庆市多彩职业培训学校七十八、重庆市九龙坡区智鼎职业培训学校七十九、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赛克维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八十、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启航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行政许可流程图

异议处理途径和方法
异议提出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 面形式向审批机关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受理
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并将受理 情况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
审批机关应当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作出处理决定,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人,并同时公示。
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 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04
现场核查与评估
现场核查内容与标准
培训机构基本情况
核查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法 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等基本信
息。
教学计划及教材
检查培训机构的场地是否符合规 定,包括面积、通风、采光等; 核查教学设施、设备等是否齐全
如何填写申请表?答
申请人可参照申请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写,如有疑问可向审批机关 咨询。
场地证明有什么要求?答
场地证明需为机构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有效证明文件 ,且场地面积、设施等需符合相关规定。
师资情况需要提供哪些料?答
师资情况需提供教师的资格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确保教师具备从事相应职业培训的资格和能力。
05
审批决定与公示
审批决定作出依据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03
国家和地方有关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 办法
公示程序及期限规定
公示程序
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过官方网站或指定媒 体向社会公示。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

区人社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二、设立(一) 申办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沙坪坝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不具备学历教育资格、以职业技能为主的非营利性培训学校或营利性培训公司。

(二) 申办条件1、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无不良诚信记录,总资产不少于200万元,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资产负债率低于50%。

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热心教育事业,有教育管理经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个人总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自然人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举办协议。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应身体健康,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与所办培训机构培训层次、内容相应的学识水平和管理能力,无刑事犯罪或严重违规违法办学记录,有3年以上的相关教学培训经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3、培训机构应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为确保培训机构开办初期的正常运转,举办者提供的初期办学经费应不少于30万元。

4、培训机构应有满足培训要求,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标准的办学场所,有满足培训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生活及安全保障设施。

办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米,且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教学场地面积应不少于80%,实作场地条件按所申请举办培训的职业工种需要确定)。

办学场所系举办者自有的,需取得房产证,且产权清楚;办学场所系举办者租赁的,租用期不得低于3年。

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场所不得作为办学场所。

5、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兼职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并与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培训机构聘任的专职培训教师不得少于2人,专职培训教师数量应不少于培训教师总数的1/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文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年月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个人)、审批和备案单位(鉴定机构)各一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工种)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政府部门填写;
4、本表中“机构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本表一律由钢笔或毛笔填写,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及项目编号(一)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三)项目编号:D11002二、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款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75号)附件2《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81项处理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实施的项目名称调整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审批层级和部门调整为“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

附件1:正式设立审批登记编号:00001 xx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正式设立申请表拟设学校名称: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日期:年月日xxx教育局制附件2-1:申办报告(营利性)(□筹设□正式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学校,具体情况如下:一、举办者信息:1.举办者名称/姓名:2.举办者住所/住址:二、拟举办学校信息:1.学校名称:2.学校地址:3.办学规模:4.办学层次:5.办学形式:6.培养目标:7.党组织设置:8.办学条件:9.内部管理体制:10.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年月日附件2-2:申办报告(非营利性)(□筹设□正式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准备,特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学校,具体情况如下:一、举办者信息:1.举办者名称/姓名:2.举办者住所/住址:二、拟举办学校信息:1.学校地址:2.办学层次:3.办学形式:4.培养目标:5.办学条件:6.党组织设置:7.内部管理体制:8.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申请人:(个人签字、名章或法人组织公章)年月日附件3:梅州市民办学校董(理)事登记(备案)表学校名称:注:1.董(理)事类别指:①教职工代表;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③校长;④党组织书记;⑤其他董(理)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

附件4:董(理)事长无教育领域从业不良记录承诺书(自然人)本人承诺,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无教育领域从业不良记录,本人提交及公示的简历内容真实、无误;上述承诺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承诺人:年月日附件5:无犯罪记录承诺书本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为:,现郑重承诺:1、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国籍所在国)无犯罪记录,且不存在政治权利被剥夺的情形。

2、在今后的工作中本人将继续守法守规。

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民办学校条件、申办报告、审批表(新)(样表)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的条件(一)举办者。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度和权利义务等。

(二)组织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三)办学规模。

学校的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四)场所。

培训场所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所用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满足教学和实习操作的设备、设施、场所,实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招收住校生的,应具备必要的食宿、医疗及安全保障条件;有办公用房。

(五)人员。

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70岁。

学校办学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应配备2-5名教学管理人员;办学规模5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与之相匹配的教学管理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高级技工学校高级班以上毕业并取得相应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教学管理经验。

职业指导人员。

学校应配备具有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资格的人员。

财务人员。

学校应配备持有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六)师资队伍。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任课教师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教师上岗证或教育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模板】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备案材料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设立申请材料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证明文件须交验原件,报送复印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举办者提出筹设申请或者正式申请前,应当向举办者提供名称查询服务。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

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3.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并载明产权;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1.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有效证明;5.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6.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7.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

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8.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9.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具备办学条件并符合《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的,举办者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事项备案材料(一)变更举办者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原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条件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民办职业陪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如果两个以上的社会组织或个人联合举办,则需要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自的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并确定各自出资计入开办资金的实数方式和相应比例。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该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并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程序,验资机构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评估机构需要出具评估报告,并符合登记注册主管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举办者需要将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并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要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教学需要的实操作场所。

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800平方米。

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5平方米。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校长应具有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该配备专职学管人员,数量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历;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平安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平安等有关规定。

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一)申请筹设。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二)受理。

民办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民办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民办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
民办中职、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的
设立审批一次性告知书
一、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审批机关及办理条件
审批机关:五华区教育局
(一)予以许可的情形:
1.经实地考察,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并符合布局布点规划。

2.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具备相应的基本办学条件、校园安全条件或不符合布局布点规划。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

3.其他法定依据不予许可的情形。

三、受理地点及工作时间
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313号五华区教育局5楼508室,咨询电话:0871-********。

工作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四、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五、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装修验收合格后14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查勘、专家评审时间)。

六、办学许可证年检年审
每年3月——7月。

七、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八、收件清单:见附件2
五华区民办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备注:
1、选址:不能在学校,不能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房产证上为商铺或是非住宅);
2、必须有消防安全鉴定(有两个消防安全通道楼梯以及前后门)、房屋安全鉴定书。

五华区教育局收件清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人社局)

事项编码:0127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一)涉及的内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二)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适用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劳社培〔2009 〕21 号)( )。

四、受理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五、决定机构淳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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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 _____ 年____ 月____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制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留申请单位(个人)存档、二份留审批机关备案;
2、封面“申请单位(个人)”,请填写全称(全名),申请单位并请加盖单位公章;
3、封面“编号”,为8位数。

前2位为审批年份,3-4位为审批月份,5-6位为审批日期,7-8位为年度审批序号;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4、“学校名称”、“许可证编号”,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其中,“学校名称”,是指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5、本表一律由钢笔填写或电脑录入,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本表电子文档可从 网站上下载。

办学经费情况
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情况说明:
办学管理制度情况建立的各项办学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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