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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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润区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
报告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唐山市丰润区“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报

2016年12月24日12时37分,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12·24”事故),造成8人死亡、16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15人),直接经济损失557万元。

2016年12月26日20时56分,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南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发生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引发的爆炸事故,(以下简称“12·26”事故),造成5人死亡。

两起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原省长张庆伟、原副省长张杰辉相继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通报全省,依法处置,对全省花爆竹生产和销售单位全面排查整改。

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副司长张兴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焦彦龙,省安监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李力斌、省公安厅副厅长尹殿军等省有关部门领导,唐山市市长丁绣峰、政法委书记贾文雅及市、区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时赶赴爆炸现场指导事故处置和案件侦办工作。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冀政办字〔2016〕5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16年12月30日,河
北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全监管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唐山市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12·24”“12·26”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唐山市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实验分析、专家论证,技术组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的问题提出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爆炸现场情况。

“12·24”事故爆炸现场,位于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住宅南北长41米,东西宽13米。

爆炸发生在窦有书住宅院内西部及西侧邻居李冲住宅南院东北部,椭圆形炸坑南北长13.7米,东西宽8.8米、坑深1.7米。

爆炸向东波及范围最小,造成约140米范围内居民
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损;向北波及范围最广,造成约44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有不同程度受损。

“12·26”事故爆炸现场,位于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南赵建军养鸡场向东南方向230米处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现场地形由东向西呈“凹”字型,东侧为耕地,西侧为干涸河床,中间为东北西南走向土路。

中心现场原始地面与东侧耕地地面落差4米,炸坑南北长7.6米,东西宽7.0米,坑深2.0米。

(二)“12·24”事故非法生产情况。

1.非法生产组织情况。

2016年3月,高建国(男,37岁,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租赁同村窦有书(男,61岁,燕子河村人)住宅,伙同张凤学(男,42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雇佣王凤喜(男,43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赵国志(男,47岁,赤峰市敖汉旗人,已死亡)、刘文贵(男,49岁,辽宁省朝阳县人,已死亡)、刘玉英(女,44岁,燕子河村人,已死亡)、刘玉敏(女,59岁,窦有书之妻,已死亡)、孙兰英(女,43岁,燕子河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刘桂娟、李玉等人非法生产白杆鞭。

非法生产按照擀筒、切筒、插筒抹底、灌药、编辫等流程,在不同地点进行。

擀筒由刘玉敏、孙兰英等11人在自已家中进行制作,切
筒由佘玉艳、卢国军和陈振芹等3人在佘玉艳家中进行制作,插筒抹底由张凤学、刘玉敏、孙贵(男,66岁,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在“12·26”事故中死亡)等7人在窦有书家中进行制作,灌药过程中的配药、装药、插引线和墩土等环节,在从王启国处租赁位于吴家选村境内的一废弃厂院内进行,编辫由张凤学、刘文贵、赵国志、王凤喜、刘玉敏、刘玉英、王唤敏和刘桂娟在窦有书家中进行制作。

白杆鞭单枚筒长6.4cm、外径长1.3cm、引线长4.7cm,使用废旧书纸进行外包装。

截至事发前,共生产约3万盘,每盘102枚,非法生产正处于鞭炮编辫程序,尚未销售。

2.生产原材料来源情况。

非法生产原材料为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引线、爆竹卷纸等。

引线从湖南省浏阳市非法销售人员申春龙(男,47岁,已逮捕)处购买,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从邢台市宁晋县非法销售人员贾彦章(男,41岁,批拘在逃)处购买,用于制作烟花爆竹的废旧书报纸从廊坊市三河某售纸门店处购买。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6年12月24日12时37分,张凤学组织王凤喜、刘文贵、刘玉英、刘玉敏、赵国志等人,在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内非法生产烟花
爆竹,在生产、搬运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引发燃烧、爆炸,造成6名非法生产人员当场死亡、2名当地村民死亡、16名当地村民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伤15人),4处房屋损毁,爆炸涉及46处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12·24”事故发生后,孙彦国为逃避打击,将藏匿在家中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待编辫的半成品白杆鞭),经与赵建军商议运至赵建军养鸡场进行藏匿。

2016年12月24日18时许,孙彦国、赵建军、范全民和孙贵等4人,利用范全民(冀B14L98)及孙彦国(冀B235YG)两辆面包车运载爆竹,转移藏匿至赵建军养鸡场。

2016年12月26日18时许,孙彦国又组织赵建军、赵福义、王文靖、范全民、孙贵、崔建忠、鲁立华、孙兰英等共9人利用农用三轮车和电动三轮车,运载24日藏匿在赵建军养鸡场内的烟花爆竹,运往赵建军养鸡场东南方向230米处还乡河老河套内东侧空地,在进行掩埋过程中发生爆炸,造成5名涉案人员死亡。

(二)应急处置情况。

“12·24”事故发生后,丰润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公安、安监、卫生、新闻等部门成立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全力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后勤保障、事故调查、善后处置、新闻媒体、社会稳定等工作。

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
一指挥下,先后调集500余名公安民警、武警、消防官兵,派出搜索侦检、抢险救援车辆、搜救犬等专业设备,全力开展人员救助、余火扑救、现场清理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卫生部门抽调8辆救护车和60余名骨干医护人员,开通“绿色通道”,由医院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确保伤员第一时间得到救治,卫生防疫人员对现场及时进行消毒防疫。

公安部门迅速开展案件调查、嫌疑人控制和审讯等工作,当场控制嫌疑人4人。

截止2016年12月25日12时16分,现场搜救、勘查工作基本完成,展开外围现场清理工作。

“12·26”事故发生后,丰润区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丰润区区委、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省安监局、市政府、市安监局、市公安局有关领导也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调集300余名精干力量,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现场警戒疏散、现场清理、消毒防疫等工作。

卫生部门调集20余名医护人员和6辆救护车辆,对受伤人员进行全力救治,公安部门第一时间开展立案侦办,嫌疑人控制、审讯,在逃人员抓捕工作。

截止2016年12月27日4时30分,现场搜救清理完毕,证据提取固定,现场勘查结束。

两起事故发生后,当地党委、政府在全力做好现场救援、应急处置、案件侦破、舆情监控、烟花爆竹专项排查整治等工作的同时,本着“政府主导、依法依规、群众利益第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由
区级领导牵头负责,划分四条战线,积极稳妥、快速有序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对参与非法生产的死亡人员家属实行安抚,对无辜遇难人员家属给予赔偿,对受损居民住宅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并积极做好伤员治疗、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爆炸药物成分分析。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分别对“12·24”和“12·26”事故爆炸现场炸坑处提取的残留物、塑料袋包装进行了分析,检验结论为:两起事故爆炸药物成分相同,爆炸现场炸坑处提取的残留物中检出K+、CLO4-、铝粉、镁铝合金粉、含有高氯酸盐类烟火药。

(四)药物药量分析。

“12·24”事故现场有1个炸坑,炸坑长13.7米,宽8.8米,可见最深深度1.7米,炸坑中心半径200米左右范围内住宅门窗玻璃均可见超压破坏痕迹。

据此分析,TNT爆炸当量约2吨,按现场为高氯酸盐炸药计算,约合高氯酸盐炸药2.86吨。

“12·26”事故现场有1个炸坑,炸坑南北长7.6米,东西宽7.0米,最深处深2.0米。

根据现场勘验结合案件调查综合分析,TNT爆
炸当量约0.5吨,按现场为高氯酸盐炸药计算,约合高氯酸盐炸药0.71吨。

(五)“12·26”爆炸物(烟花爆竹)来源。

根据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两个检验报告,两起事故爆炸药物成分相同;两起事故提取到的爆炸物(待编辫的半成品白杆鞭)外观规格尺寸基本相同;且孙彦国有非法藏匿高建国、张凤学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孙彦国的父亲孙贵及妻子孙兰英,参与制作过“12·24”事故中的白杆鞭;孙彦国系“12·24”事故非法组织者高建国之妻兄,二人存在亲属关系;经丰润区公安分局调查,“12·26”事故爆炸物来源于孙彦国家中。

综上,“12·26”事故中的爆炸物系高建国和张凤学等人在“12·24”事故中所非法生产。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生产、搬运、藏匿掩埋过程中,因摩擦、撞击引发燃烧爆炸,是“12·24”和“12·26”事故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非法组织生产爆竹。

在利益驱使下,犯罪嫌疑人高建国伙同张凤学,租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窦有书住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长时间非法组织生产爆竹。

2.非法销售生产爆竹的原材料。

犯罪嫌疑人贾彦章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经营高氯酸钾、铝粉、镁铝合金粉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并销售给张凤学、高建国处,用于非法生产爆竹。

犯罪嫌疑人申春龙在未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情况下,非法经营引火线并销售给张凤学、高建国处,用于非法生产爆竹。

3.仓促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12·24”事故发生后,孙彦国、赵建军等人为逃避打击,仓促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造成“12·26”事故的发生。

4.白官屯镇落实“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

燕子河村、吴家选村在“打非治违”过程中,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力,未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

白官屯镇综治办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

白官屯镇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

5.丰润区及有关部门监管不力。

丰润区公安分局及及白官屯派出所,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工作中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村民高建国雇用外地人员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

区安监局未能认真履行“打非治违”部署要求,综合协调不到位,对乡镇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督导检查不到位。

丰润区党委、政府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中,对乡镇、公安分局和安监局检查不到位,工作指导不到位。

6.“12·24”爆炸事发后排查整治工作不彻底。

在“12·24”事故发生当日,丰润区政府针对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部署了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组织开展了“地毯式、全覆盖”的排查整治行动,要求各乡镇、街道办及有关部门在排查整治行动中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节”,但未发现藏匿在赵建军养鸡场内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三)事故性质。

“12·24”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

“12·26”事故是一起因掩埋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引发的较大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公安机关已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11人)。

1.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5人)
(1)高建国,男,1979年10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

(2)窦有书,男,1955年3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3)申春龙,男,1969年7月生,湖南省浏阳市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

(4)孙彦会,女,1979年8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涉嫌非法经营罪。

(5)赵建军,男,1975年6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

2.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5人)
(1)窦树超,男,1979年6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2)卢凤霞:女,1973年11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人,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

(3)赵福义,男,1950年5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4)王文靖,男,1986年5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田鲁选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5)范全民,男,1974年9月生,丰润区白官屯镇陈赵庄村人,涉嫌非法运输、储存爆炸物罪。

3.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1人)
贾彦章,男,1975年10月生,邢台市宁晋县苏家庄乡浩固村人,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二)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人员(5人)。

1.吴建国,男,中共党员,2013年8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2015年12月开始分管安全生产、联社等工作。

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全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协调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6月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待司法判决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2.刘东风,男,中共党员,2009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政府安监站站长,乡镇合同工。

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对全镇开展的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协调不力,督导检查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问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6月8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待司法判决后,再给予相应的政纪处理。

3.张国宽,男,中共党员,1995年5月至今任燕子河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1月至今兼任燕子河村村主任,负责村全面工作。

落实属地
“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本村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4.王玉彬,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吴家选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

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能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致使“12·24”爆炸事故发生前,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5.丁丽静,女,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党支部委员,负责所包片烟花爆竹排查工作。

“12·24”事故发生后,未能及时发现藏匿在陈赵庄村的烟花爆竹,导致孙彦国等人在12月26日掩埋藏匿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2017年6月3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其立案侦查。

建议给予其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人员(24人)
(1)村干部(5人)
6.顾文清,男,群众,2012年1月至今任吴家选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

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排查工作不彻底,未能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7.鲁云国,男,中共党员,2002年4月至今任田鲁选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

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本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8.鲁宝顺,男,中共党员,2015年1月至今任田鲁选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

落实属地“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组织隐患排查工作不细致,未发现本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非法行为未能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9.刘生,男,中共党员,2009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党支部书记,负责村党支部全面工作。

“12·24”爆炸事故后,陈赵庄村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落实上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
节”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发现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撤销其党内职务。

10.刘军,男,群众,2012年1月至今任陈赵庄村村主任,负责村委会全面工作。

“12·24”爆炸事故后,陈赵庄村排查整治行动不到位,落实上级“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过任何一个环节”的要求不到位,至“12·26”爆炸事故发生时,仍未发现本村存在的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问题,致使非法行为未得到及时查处,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责令其辞去村委会主任职务。

(2)白官屯镇党委、政府干部(12人)
11.刘继生,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书记。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12.熊会武,男,中共党员,2015年12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打非治违”主体责任不到位,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工作组织不力,监督
检查不到位,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对其进行组织调整。

13.任义合,男,中共党员,2015年9月至今任丰润区白官屯镇党委副书记,分管镇综治办。

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

在“12·24”事故发生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

“12·24”爆炸事故发生后,按照领导安排参与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综治办组织协调开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4.周林,男,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副镇长,燕子河村包片领导。

未认真履行包片职责,对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15.张志群,男,中共党员,2011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武装部部长,吴家选村、田鲁选村包片领导。

未认真履行包片职责,对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田鲁选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梁佐宏,男,中共党员,2013年12月至今任白官屯镇宣传统战委员,事业编制,陈赵庄村包片领导。

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领导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7.王雅琪,男,中共党员,1992年至今历任白官屯镇团委书记、民政助理、武装部副部长、安监站站长、劳保站站长、城建办主任、综治办主任、计生办主任,燕子河村包村干部。

未认真履行包片责任制,对燕子河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

18.徐少刚,男,中共党员,1987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统计站站长,吴家选村包村干部。

未认真履行包村职责,对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19.祝铁伟,男,群众,1999年12月至今历任白官屯镇计生办科员、工业办科员,田鲁选村包村干部。

未认真履行包村职责,对田鲁选村村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工作不细致,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20.高海英,女,中共党员,2005年5月至今任白官屯镇财政所出纳,陈赵庄村包村干部。

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杨子云,男,中共党员,1991年11月至今任白官屯镇财政所会计,工人身份,事业编制,陈赵庄村包村干部。

未认真落实包片职责,对陈赵庄村藏匿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行为排查不到位,督导检查不力,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2.白立春,男,中共党员,2016年6月至今任白官屯镇综治办主任,事业编制工人。

对本镇存在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及藏匿行为督导检查不力,排查工作不到位。

在“12·24”事故发生前,未发现燕子河村、吴家选村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问题。

“12·24”事故发生后,按照领导安排参与到事故善后工作中,未再安排综治办组织协调开展排查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及白官屯派出所(4人)
23.姚志刚,男,中共党员,2012年9月至今任丰润区公安分局白官屯派出所所长,负责派出所全面工作。

白官屯派出所2016年在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组织逐户排查中工作不细致、不到位,未发现燕子河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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