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收益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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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国有资产管理法(答案)

(完整版)国有资产管理法(答案)

单选题1.(判断)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统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回答:正确1 A 正确2 B 错误2.(判断)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

回答:正确3 A 正确4 B 错误3.(判断)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回答:正确5 A 正确6 B 错误4.(判断)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回答:错误7 A 正确8 B 错误5.(判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回答:错误9 A 正确10 B 错误6.(判断)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回答:错误11 A 正确12 B 错误7.(判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回答:正确13 A 正确14 B 错误8.(判断)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回答:正确15 A 正确16 B 错误9.(判断)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回答:正确17 A 正确18 B 错误10.(判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回答:正确19 A 正确20 B 错误11.(判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审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专稿
DOI:10.16395/ki.61-1462/f.2020.12.006
《西部金融》2020 年第 12 期
我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路径优化
王武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 300040)
摘 要:作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政策和促进投资便利化措施,信贷资产跨境转让多次被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列入金 融支持自贸区、自贸港、大湾区建设等方案中。 从各个试点方案来看,目前我国可跨境转让的信贷资产范围较小,主要包 括不良资产和贸易融资资产,对比国际经验和国内法规,国内信贷资产跨境转让方式与国际上成熟的约务更替、转让、参 与等贷款转让模式不完全接轨。 本文基于国内实际情况和国际经验,围绕资产范围和转让方式,提出了优化和扩大国内 信贷资产跨境转让的具体模式。
转让方式
主要特点
约务更替(Novation)
原贷款人完全退出,新贷款合同代替旧贷款合 同,新贷款人同时承担权利与义务
转让(Assignment)
法定转让(Legal Assignment) 衡平转让(Equitable Assignment)
现贷款人转让其全部的权利,而不转让义务
参与(Participation)
了亚太贷款市场协会(Asia Pacific Loan Market Association,APLMA)。几个协会均提供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
格式化的协议文本,大大提高了贷款市场的交易效率和规范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有
力推动了信贷资产二级交易发展。根据对权利义务转让程度的不同,国际上主流贷款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即
融资性参与(Funded PaParticipation)
转让贷款合同项下的风险,不涉及贷款资产所有 权的变动,可以是秘密参与而不用告知借款人

海外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研究

海外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研究

Engineering managemen 工程管理161 海外项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研究罗兴华(中铁二局集团新运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都610000)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6344(2020)01-0161-010 前言为加强海外大型施工项目固定资产价值管理,明确固定资产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及实物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确保国有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及资产不流失。

本文认真总结了自己亲身参与的一个海外大型铁路施工项目,固定资产管理的若干办法,从项目策划之初就开始认真研究。

项目地处非洲的埃塞俄比亚,该国为不发达的非洲内陆国家,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为EPC合同,属于交钥匙工程。

而该国基本没有工业基础,所有的施工用设备全部需要从国内自带,按照国内出口、在埃塞进口的程序组织设备进场。

本文从设备的购置、出口、进口、使用、租赁、再出口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总结。

1 项目组织构架本项目属于铁路综合施工项目,涵盖施工所需的全部专业,施工里程400余公里。

按照统一指挥,各管一段的原则,施工组织机构为项目经理部(集团公司派出机构,负责项目的总体安排与部署),项目分部(集团公司下属各分公司派出机构,负责管段内各分部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财务独立核算)。

2 资产购置、组资与建账管理2.1项目经理部所属各分部需要配置施工设备,凡是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构成组资条件的,必须全部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进行。

各项目分部应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并经审慎的经济技术比较后,编制并向项目经理部报送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该计划需详细列明设备名称、型号规格、附件清单、数量,经项目经理部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批。

2.2 为偏于统一管理,节约采购成本与管理费用,固定资产由集团公司物设部集采中心进行招标统一采购。

固资采购后,按照与物流公司的约定,统一时间按照出口货物的要求,完成包装后到指定港口集港,由物流公司负责完成出口报关等工作后安排船只发运。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分析李玉峰【摘要】伴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资产收益权一度成为金融市场中的热门词汇.尤其在银监会和银登中心相继出台规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的业务文件之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属性成为金融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资产收益权作为金融资产交易的重要方式,虽然依赖于基础资产或者基础交易,但是却是在超越基础资产或基础交易之上形成的概括式权利,对于金融实践的开展和法学理论的丰富都具有全新的意义.【期刊名称】《金融经济(理论版)》【年(卷),期】2017(000)010【总页数】3页(P59-61)【关键词】收益;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法律属性【作者】李玉峰【作者单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江苏南京210000【正文语种】中文2016年6月20日,继中国银监会发布《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之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印发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对信贷资产收益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范中信贷资产收益权是指获取信贷资产所对应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约定款项的权利。

”这是我国官方文件中第一次对信贷资产收益权给出的完整定义。

在此之前,金融市场中与之有关的业务开展已经存续了较长时间,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作为支撑,致使一些具体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案例出现操作风险。

单从业务规则中对于信贷资产收益权的定义来看,它似乎与通常的理解有所不同。

之所以不同,最为重要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理解“收益权”三个字。

本文试图从权利的角度,对这一概念进行法律分析,理清其权利属性,为金融实践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在日常生活中,“收益”这一概念被频繁的使用,尤其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购买人首先关注的就是收益的计算以及取得,理财产品的推销人员为了吸引更多的购买人,在宣传中,也将收益作为重要的宣传内容。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及其信托产品的法律风险探讨作者:俞勇范满平来源:金融时报2011-12-19 【字体:大中小】随着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其中尤以信托公司发行的“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为典型。

作为投资标的的“资产收益权”究竟是物权、债权、还是其他权利?购买“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有无法律风险?本文拟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以期对“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方案设计和风险控制等有所帮助。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一)“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一词在我国相关政府部门文件或者最高院司法解释上时有出现,但是该类文件均未对“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的内涵与外延做出明确的界定。

实务中,“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

因此,不仅“票据收益权”和“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权利内容不同,而且同是“票据收益权”,其具体含义也会有所差异。

可见,“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

“资产收益权”的核心是“收益”,能给基础权利人带来收益。

而且,这种“收益”必须与权利人进行分离,否则便无法进行交易。

所以,纯粹的人身性权利因其与权利人密不可分;作为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的“资产收益权”,只能是具体财产或财产性权利。

(三)“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资产收益权”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收益权本身被冠之“×××收益权”后才能成为交易标的。

而且,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

基础权利属性不同,具体收益权的内容也有所不同。

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研究

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研究

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风险及防范研究【摘要】本文旨在探讨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在我们将介绍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以及研究意义。

接着,正文部分将详细阐述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运作机制,以及风险因素,同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在我们将提出风险防范建议,探讨发展前景,并对研究进行总结。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点及应对措施,为相关投资者和机构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研究、定义、运作机制、风险因素、措施、建议、前景、总结。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拥有未来债权收益权的资产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通过市场发行和交易,实现资产的流动和融资。

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推进,使得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和市场的关注。

随着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的扩大,也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挑战。

当前我国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参与者对该模式的认识和理解程度不一。

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监管不足、风险披露不透明等问题,容易导致市场不稳定风险。

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多方合作,诸如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机构、评级机构等,各方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存在道义风险和道德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发展,新型金融产品和工具层出不穷,相应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投资者需要警惕市场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当前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市场风险较大,有必要深入研究其风险因素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保障市场稳定和资产安全。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通过对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进行研究,旨在深入了解该金融工具在当前市场中的运作机制及存在的潜在风险因素。

通过分析收益权类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运作机制以及面临的风险因素,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认识这一领域,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为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提供可行的风险防范措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研究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和资金运作一直是国企改革的难点之一。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资产的效益和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通过对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研究,探讨其潜在优势和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及意义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是指国有企业将其资产或资产收益权通过发行证券的方式进行融资,以获取融资成本较低或期限较长的资金,并优化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的一种金融手段。

通过资产证券化,国有企业可以将自身的资产转化为证券,从而实现资金解决、风险分散、融资成本降低和财务灵活性增强的目的。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 资金融通:通过资产证券化,国有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或预期收益转化为流动资金,实现资金流通,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2. 融资成本降低:相比传统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和盈利能力。

3. 风险分散: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将资产风险进行有效分散,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并增强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

4. 资产流动性提高:将资产转化为证券后,可以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对资产抵押和转让的限制,增加了企业的资产经营灵活性。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模式主要包括资产评估、资产转让、证券发行及交易。

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资产评估:国有企业首先需要对自身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土地、无形资产等进行价值评估,确定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方式。

2. 资产转让:国有企业将评估确定的资产转让给专门设立的资产支持机构(SPV),并取得相应证券化收益权。

3. 证券发行:资产支持机构发行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债券、股票等证券产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

4. 交易与流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实现证券化收益权的流通与交易,为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不对称: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获取准确的资产信息,增加交易风险。

资产评估-8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资产评估-89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资产评估-89(总分78,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大致可分为几个步骤,对其相关说法错误的为 ____ 。

SSS_SINGLE_SELA 对审计后的财务报表进行非正常因素调整,主要是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调整B 研究审计后报表的附注和相关揭示,对在相关报表中揭示的影响企业预期收益的财务因素进行分析,并对企业的收益进行调整C 对企业预期收益趋势的总体进行分析和判断D 在前几个步骤已完成的条件下,运用具体的技术方法和手段进行测算,完成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该问题分值: 1答案:B对在相关报表中揭示的影响企业预期收益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

2.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作为评估结果价值类型中的一类,其价值表现形式的共同特点是 ____ 。

SSS_SINGLE_SELA 不公允B 不完全公允C 针对个别市场主体公允D 针对市场整体公允该问题分值: 1答案:C3.首先估测被评估资产的重置成本,然后估测被评估资产业已存在的各种贬损因素,并将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评估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是 ____ 。

SSS_SINGLE_SELA 市场法B 分析法C 成本法D 收益法该问题分值: 1答案:A[解析] 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

4.用收益法计算房地产价格,若纯收益s每年不变,资本化率为零,年期为n,则收益价格为 ____ 。

SSS_SINGLE_SELA ∞B n×sC sD 0该问题分值: 1答案:B[解析] 本题考核点为有关房地产评估中在纯收益不变情况下,而资本化利率等于零的特殊公式适用:P=A/r=A/O=∞。

5.资产评估中的基本方法是指 ____ 。

SSS_SINGLE_SELA 一种具体方法B 多种评估方法的集合C 一条评估思路D 一条评估思路与实现该思路的各种评估方法的总称该问题分值: 1答案:D6.对设备使用程度的判断通常是建立在 ____ 的基础上的。

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问题研究

资产证券化中资产转移问题研究

在资产证券化中,有一些风险是可以通过特定的结构设计被“过滤”掉的。

比如“偿付的来源必须与原始权益人隔离开,以避免发起人遇到麻烦或破产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资产证券化引入了导管设计,这个导管引流的路径是:首先将基础资产从原始权益人处导出,引入一个经过风险隔离设计的实体(SPV ),再由该实体对外发行证券并回流资金。

资产证券化要做到风险隔离,向SPV 转移资产是至为关键的一环。

由发起人(原始权益人)向SPV 所做的资产转移,构成风险隔离的第一道屏障,其实质在法律意义上是一种债权利益的让渡。

当完成资产转移后,SPV 就直接或间接地取得了原始权益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利益。

SP V 债权利益的受让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1.1让与。

让与是指债权让与,即发起人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把对原始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 V )。

债务人对该转让行为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往往影响让与的效力,例如,美国采用自由主义,即债权转让无需经债务人同意,也不必进行通知。

而《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则较严格,“除非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

且此种通知或承诺,需“以确定日期的证书进行”。

1.2更新。

更新是指在原始债务人、发起人和SP V 三方一致合意下,首先终止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合约,再由原始债务人与SPV 按原合约内容订立一份新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转换为SPV 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此种方式的优点是转换彻底,缺点是SPV 需与债务人一一签定合约,不仅会增加交易成本,而且当债务人数目众多时具有极大的不便性,因此在实践当中较少使用。

1.3从属参与。

从属参与是指不改变发起人与原始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关系,只是在发起人与SP V 之间做出一个协议安排,SP V 将在还款日前预先支付债务人应付金额,后者在债务人的借款拖欠时补偿发起人。

从属参与是纯粹发生在发起人与从属参与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从属参与人不能直接起诉资产债务人。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

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当前市场中,以各类资产收益权为表标的金融投资产品逐渐增多,但对于资产收益权本身涉及的法律性质,在法学理论及立法实践中还未真正明确。

本文首先分析了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权金融产品的风险,探讨了资产收益权的立法建议:随着当前金融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在法律的基础上创新的金融产品。

其中资产收益权为投资标的产品越来越多,如不动产收益信托、票据收益权信托等。

然而对于资产收益权的理念至今还未明确。

在实务中,以资产收益权为标的投资是否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本文就对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与风险防范进行探讨。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我国至今还未较为明确的界定,从整体来看,资产收益权并不包括在物权理论之内。

我国最早的资产收益权诞生于《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中,其中的“收费质押”就属于资产收益权。

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部门出台了关于资产收益权下相关的权益,比如,收益权、收费权等。

该权力涉及的对象为国家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事业收取费用。

但是对于资产收益权的概念还不够明确,与该权利相关的法律性质还未做出明确规定。

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来讲,我国对这方面有着不同的见解,具体可以从这两点来谈:第一,其认为资产收益权属于债权中的一种,有学者认为,受托人信托法律关系中,财产权由委托人将其委托给受托人,在这个过程中,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意愿,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工作,目的是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的管理与处分收益权。

第二,所谓的“收益权”指的是所有权中的收益权能。

认为收益权属于传统民法中的最主要的部分,只是更换了“收益权”的称呼,其实质并无变化。

第三,认为资产收益权在益物权范围之内,比如,我国公路收益权就有着相似之处。

但是以上观点还需要深入商榷。

首先,资产收益权与债权没有直接联系,债券是以契约的关系形成的,其具有相对性的特点,而收益权是根据资产的实际而产生,与后续法律或事实关系并没有很大关联,且与收益权相反,其不具有相对性。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作为一种常见的金融工具,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进行深入探讨,从定义、特点、法律规定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金融工具。

二、定义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特定资产产生的收益权转让给另一方的合同协议。

在这个过程中,转让方将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则支付一定的转让费用。

通过这种方式,转让方可以获得即时的资金流动,而受让方则可以享受未来的资产收益。

三、特点1. 灵活性: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进行协商和调整。

例如,转让方可以选择转让全部或部分资产收益权,受让方可以选择支付一次性费用或分期支付。

2. 高效性: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可以快速实现资金流动,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这对于转让方来说,可以解决短期资金需求;对于受让方来说,可以获得长期的资产收益。

3. 风险分散:通过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受让方身上,减少单一风险的承担。

受让方也可以通过购买多个资产收益权来实现风险分散。

4. 法律保障: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可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出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四、法律规定在我国,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受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转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提供真实、完整的资产信息,确保受让方能够正常享受资产收益。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如果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受让方利益受到损害,受让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费用,并有权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运作和效果,我们以某公司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协议为例进行分析。

关于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问题探究

关于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问题探究

关于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问题探究关于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问题探究摘要:随着时代的开展,我国国有企业也处于快速开展状态中,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现阶段是市场化的运作方式。

但是在运作过程中,面临了许多问题,比方:内部组织结构问题、国有企业负担问题、政企分家问题、分配原那么问题、国有企业非国有化问题和产权明晰化问题。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自身的经验和调查走访结果,详细论述国有企业运作的市场化问题。

关键字:国有企业;运作;市场化问题众所周知,无论是哪个发到国家,都存在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为了协调好国有企业市场和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不仅是中国的难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

再加上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性,不仅数量众多,也是方案经济体制和社会制度的主要根底或者载体,所以笔者认为从方案经济体制过渡到社会体制,对国有企业的影响是最大的。

一、政企分家问题在我国的国有企业管理体制中,以前是按照权利高度集中的管理模式进行,这也是方案经济的要求设置,这种管理方式的主要特征是国有企业管理机构和政府机关管理机构合二为一。

在这个时期,政府有权利管理企业,所以国有企业的整个管理体制组织代替了经济组织,企业家沦为了国家各级行政机构的附属物。

所以这个时期的企业不能全面开展,并且不具有独立性,也没有严格的经济计算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没有必须的经济管理权限,也不用承当相应的责任,企业运营的优劣,结果都是一样,处于同一阶段的企业员工没有直接的厉害关系。

当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改革之后,重新定义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将所有权和经营权区分开来。

通过这种改革,国家依然具有所有权,企业也重新拥有经营权,重新处理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之后,帮助企业摆脱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束缚和干预,成为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对我国的经济开展具有实际意义。

但是政企分家的建议,提出了十几年,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从实质上说,这种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相关要求相悖,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的理论。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

浅析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的法律可行性作者:通力律师事务所夏亮孙晓静汤雯婷目前市场上关于“收益权”的信托产品层出不穷,其中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投资标的的信托产品,另一类则是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由于第一种类型的产品目前在市场上已较为普遍,也日趋成熟,笔者在此将不作重点研究。

笔者更为关注的是第二类型即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在下文中,笔者将从“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入手,对其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产品的法律可行性问题试作探讨。

一、“收益权”的法律性质目前以“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主要包括两种,一为以“股权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二为以“特定资产收益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的信托产品。

首先,笔者认为,无论是“ 股权收益权”还是“ 特定资产收益权”,可确定的一点是,这里所谓的“收益权”均非“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利,取得收益的权利是所有权的固有权能之一。

所有权人依法享有从自己的所有物获取收益的权利,虽然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所有物形式的他物权,即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所有权四项权能之一的取得收益的权利可以单独进行转让。

应该说所有权作为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整的一种权利,是不宜对其进行切分或分离的。

即使是在所有物上设定他物权,也并非所有权权能之转让,而是创设一个新的、独立的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受影响。

其次,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股东从公司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属于股东权利的一部分。

若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的目的将股东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则股东获得资产收益的权利应当属于自益权,是抽象形态的权利。

由于股权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因此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或其他单一权能否单独转让在理论界尚有争议。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企业债权转股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
豁免 的可 能 。 2实 际上金 融 资产 管 理公 司 根本 没有 能 力 参 与 .
度, 谨慎 对待企业 的每一项经济决策 , 更加积极 的 投入到的企业 的经济建设 中去。
二、 国企在 债 转 股 实 践 中 出现 的 理论 与 实践 问

( ) 财务 方 面的 问题 一 在
济 ” 。 ( ) 转股 对 治理 结构 的影 响 二 债
出去 , 成 民间资本或外 国资本 , 国有经济 的这 形 把 战略思想同债转股政策结合起来 , 可以弱化资产
管理 公 司在 企业 经 营管理 中的不 足 。而 民间资本 市
场或 国外资本市场 的投 资者具有更加 敏锐的投资 眼 光 和更 加 丰 富 的投 资 战略 , 而 达 到 弥 补 资产 管 从
国家的财政帮助 , 自己却 不想 办 法 走 出困 境 , 只会

债 权 转股 权 的必要 性
1 转股 可 以使得 有前 景 的 国有企 业轻装 发展 , 债
富有活力。 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 , 在 沉重债务负担是 影 响国有企 业健 康 发展 一大 阻 碍 ,而企 业 的很大 一 部负债都来 自商业银行的贷款。为了使国有企业减 负 实 施 了“ 转 股 ” 这 样 一来 , 大 减 轻 了利 息 负 债 , 大
道, 而原负债累累的国有企业 由于大大减轻 了沉重 的债务负担 ; 加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专业人 员的监管 , 双方的合作 , 最终实现债务人扭亏为盈 , 达到 双赢 的局 面 。转股 可 以减轻 国家 财政 负 担 。国
有 企 业 在我 国经 济 中 占主 导地 位 , 发 挥 着 举 足轻 并
权利 , 人事任免权 、 大决策权 和资产收益权等 如 重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作者:潘素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刑交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07-02一、案情简介昆明某区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初共有三位股东,分别是张某、施某、舒某,其中,张某为法定代表人。

之后,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股东会决议,2012年4月,张某将等其股份转让给施某,2012年5月,舒某将股份转让给施某。

之后,公司由施某负责经营管理,其妻李某负责财务。

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张某通过借款不入账、重复报账等方式,将公司资金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供其私人使用。

后因施某未付清张某的股份转让款,张某向公安报案,认为施某侵占公司资产。

二、观点争鸣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对于施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施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罪刑法定的原则看,刑法于1997年修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规定。

因此可知,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不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因股东变动后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施某一人,施某是公司唯一的受益人,施某使用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是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所以,即使施某利用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产,其行为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另外,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施某的财产与建材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施某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并非刑事责任。

财政学中财权与财力的定义

财政学中财权与财力的定义

财政学中财权与财力的定义一、财权从广义上看,财权可以理解为某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政管理权限,包括财政收入权和支出权;从狭义上看,财政权主要指财政收入权。

在讨论事权、财权与财力的关系时,一般采用第二种含义。

从法律角度看,财政管理权限(包括财政收入权与支出权)也可分解为财政立法权、执法权与司法权三个要素,这三大要素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不同组合,便形成了三种类型的财政体制。

(1)分散型财政体制,以美国为代表,各级政府均拥有相对独立的财政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

这种财权划分方式有利于保证各级财政尤其是地方财政自主地组织和支配财政资源。

但对各级政府在财政政策上的协调性要求较高。

〔2)适度集中型财政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主要特征为立法权集中,执法权分散。

这种体制具有集权而不统揽,分权而不分散的优点,但其“中庸”特征也可能导致某些改良主义的弊端。

( 3)集中型财政体制,以英国、法国和意大利为代表,财政立法权和执法权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只拥有较小的调整权限。

这种体制的优缺点恰与分散型财政体制相反。

有必要指出,财政收入权的三个要素——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是可以相互分离的。

例如,某些税种由上级政府确定其税基和税率,而由下级政府进行征管。

进一步,判断一级政府是否拥有某项财政收入权的标准,并不是看其是否完全掌握了该项收入的立法权、执法权及司法权,问题的关键在于,该级政府是否拥有获得并支配这项收入的权力。

例如,地方政府有获得转移支付的权力,但对转移支付的规定和执行,大部分是由中央政府完成的。

按照财政收入的具体性质,财政收入权可以划分为下列几类:征税权、收费权、资产收益权、借债权。

获利转移支付权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征税权应该是财政收入的核心。

二、财力对财力可作两种理解,一是指某一级政府直接组织和支配的财政收入,加上“直接”二字,是为了区别于政府通过转移支付而间接获得的财政收入;二是指某一级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力,包括征税能力、收费能力、获取资产收益能力、借债能力等,当然也不包括转移支付在内。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后资管新规时代我国信托业转型发展

①数据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资管产品是我国资管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央行公布数据,截至2021年6月末,信托资管产品占全部存续资管产品的18%,仅次于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

资管新规实施前,信托资管产品通过产品间相互嵌套、资金池运作以及刚性兑付,实际上形成了“影子银行”,严重干扰了货币政策调控效果。

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当前信托业的转型效果如何、面临哪些发展瓶颈,当前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情况,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信托业步入可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非常重要,也有利于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概况截至2021年3季度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资金信托规模为20.44万亿元,同比下降2%,较2017年末峰值已回落22.11%。

①为加快信托转型发展,2020年以来,监管部门连续两年对信托公司制定了具体的压降金额,压降重点是被动管理的同业通道类业务和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融资类信托业务。

在此背景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快速回落。

截至2021年3季度末,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余额分别为8.55万亿元和3.86万亿元,同比分别下降7.38%和35.13%;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融资类信托占比分别为41.83%和18.88%,同比分别上升2.43个和下降9.64个百分点。

信托公司主要通过三种途径实现压降目标。

一是全面梳理同业通道业务,对年内自然到期的通道业务执行清算、不再续作。

二是与借款人、委托人等合作方协商,提前终止项目。

例如,某信托公司2018年成立的“A 市城投贷款集合项目”,项目规模15亿元,出于规模管控的考虑,该信托公司与借款人A 市城投公司和委托人B 金融机构协商,提前结束了剩余7亿元规模;对于已出险项目,一般以诉促谈,推动融资人还款,压降项目规模。

三是严控新增融资类信托规模,信托公司均以月度压降额确定新投放项目金额,确保整体压降进度按计划进行。

二、当前信托业存在的主要转型瓶颈(一)多层嵌套产品仍然存在,整改面临沟通协调成本高或资产无法变现等问题《资管新规》要求产品嵌套层次不超过2层,即A 资管产品投资B 资管产品后,B 资管产品必须投资底层金融资产,如B 再投资公募基金之外的C 资管产品,就构成嵌套层数超标。

民办学校举办人权益探讨

民办学校举办人权益探讨
据此,举办人的确没有什么权利,其中核心的是合理回报 权,但按照各民办学校章程的规定,举办人的权利较多,案例中, 举办人B的第一项权利是有组织首届学校决策结构的权利,推荐 决策机构负责人。第二项权利是制定学校章程;第三项权利是了 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第四项权利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 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第五项权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由此,举办者的权利除取得合理回报权之 外,还有制定章程、推荐董事长、财务知情权、决定学校重大事 宜、剩余财产分配等权利。但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举 办者对于投资的财产没有所有权,没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理论研究
摘要: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未全面规定举办者的权益,致其在权益转让、继承以及离婚财产分割中出现许多问题,如合理回报是否 等于举办者投资权益。本文从立法、法理的角度认为,出举办人的权利主要有合理回报权、决定重大事项权、制定章程权以及决定决策机 构负责人的权利等,合理回报不等于投资收益,放弃合理回报,其投资收益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按照行政许可的方式取得的举办 人的身份而获得的出资份额不得继承、不得分割,只有基于出资份额而获得的财产性收益可以被继承、分割。 关键词:民办学校 举办人权益 合理回报
民办学校举办人权益探讨
文| 刘润仙
问题的提出
甲中学由北京海淀教委于1998年3月批复同意A举办。从1999 年开始B即开始筹建,经2000年4月海淀教委批准,B成为举办者。 该校的章程第三章规定了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即:1、向北京市 海淀区教委报请设立学校的申请和方案;2、组织首届学校决策机 构,推荐决策机构负责人;3、制定学校章程;4、了解学校办学 状况和财务状况;5、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 重大事宜;6、遵守学校章程,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依其所认 缴的出资额承担学校的债务;7、不得抽逃出资;8、举办者必须 根据学校设置标准所需达到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 之后,B向学校注资150万元,后由于学校选定新址需要盖新校舍 需要大量资金,除以学校名义向银行贷款之外,B筹措了大约1亿 多的资金。后因还贷困难,2007年5月B与北京某公司签署举办者 权益转让协议,并于2007年7月获得海淀教委同意变更举办人的批 复。后双方因北京某公司未按协议支付款项开始诉讼。

科技成果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科技成果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其优 势 在 于 直 接 建 立 科 技 成 果 原 始 权 益 人 ( 融资人 ) 和
果具有财产价 值和 社会 价值 , 财 产 价 值 体 现 为 其 转 让 或 使 用 要 求 购 买 方 或 使 用 方 支 付 科 技 成 果 转 让 费 或 使
用 费 。因 此 , 具有实用价值 的科技成 果能产生 收益 , 科
黄 勇
( 中南财经 政法 大 学 法学 院 , 湖北 武汉 4 3 0 0 7 3 ) 摘 要: 科技 成 果 未来收益权 是指 科技 成果许 可使 用费或 转让 费所产 生 的 可预 期 的 未来债 权 , 科 技 成果 收
益 权 资 产 证 券 化 即 指 将 诸 多科 技 成 果 的 未 来 收 益 债 权 组 合 成 基 础 资 产 池 并 将 其 资 产 组 合 证 券 化 , 是 以 资 产 证券 推动科技 成 果转化 融 资的一 种 新模 式 。 以资 产证 券 化理 论 为基 础 , 结 合 科 技 成 果 收 益 权 的 资 产 特 性, 探 讨 了科 技 成 险 防 范机 制 及 相 关 法 律 问 题 。 关键 词 : 科技 成果 收益 权 ; 资产证 券化 ; 运作模 式 ; 风 险 防 范
其 显著 特 征 是 能促 进 社 会 、 经 济发展 , 能 产 生 良好 的 经
济 效 益 和社 会 效 益 , 具有先进 性 、 成熟性 、 科技 型、 新 颖 性、 财产性 、 收益性 、 价值 可 评估 性 、 可 应 用性 、 可 转 化 性 和可 投 融 资 性 , 是 无 形 资 产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D O I : 1 0 . 6 0 4 9 / k j j b y d c . 2 0 1 3 1 1 0 0 9 7

票据信托理论基础及发展研究

票据信托理论基础及发展研究

票据信托理论基础及发展研究摘要:本文依据票据信托和“资产收益权”对信托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信托是一种以受托人为中枢的独特制度设计,受托人在信托和信托法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信托法常被视为“受托人规制法”。

关键词:票据信托;“资产收益权”;银行票据信托的投资标的是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其中主要是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对于企业而言是一项资产,企业到银行贴现,即用票据换回了现金。

银行给企业贴现,相当于用现金买入了票据。

银行用自有资金贴现则视为一项信贷业务,通过票据信托,则形成一项中间业务。

一、票据信托的理论基础和结构模式票据信托的理论基础为特定资产收益权。

随着我国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尤其是信托领域资产创设模式的发展,特定资产收益权被广泛运用于国内金融实践,金融机构创制了种类繁多的“资产收益权”投资产品,票据信托的基础资产票据,即为一项特定资产,其法律性质具有如下特征。

1.“资产收益权”属于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

资产收益权需由交易双方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的不同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以合约方式对其内涵与外延加以约定;2.“资产收益权”具有财产属性,其“收益”可与权利人分离,从而实现交易;3.“资产收益权”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4.“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权利或基础财产,本身具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多项权能,权利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权能转让给他人行使。

“资产收益权”交易具有相对独立性,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

票据信托基于票据资产收益权的转让和交易而形成,实践中,有着不同的操作模式,一般分为资金信托计划和财产信托计划两种类型。

在实际操作中,第一种情况是委托人持有这些票据资产至到期日,则发行约定规模的信托计划;第二种情况是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有资金需求,需要变现票据资产,那么这个信托计划就可以分多期发行,每一期的信托规模根据委托人计划的资金需求确定,这样一来单期信托发行的规模相对较小,降低了寻找信托计划受益权受让人的难度;第三种情况是委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有资金需求,需要变现票据资产,则设立一个开发式的单一信托计划,在计划成立后,根据委托人的资金需求由银行贴现部分票据资产,信托计划的规模也相应缩小;第四种情况是确定信托发行总规模后,设立一系列若干个单一财产信托计划,单个信托计划的规模根据单一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确定,但是总额不超过信托发行总规模,当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可以将单一信托计划的受益权转让给单一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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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资产收益权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其转让也并非所有权的收益权能的转让。
二、类型
(一)应收账款收益权
(二)股权收益权
(三)票据收益权
(四)BT债权收益权
(五)其他:土地使用权、贷款等
三、举例
(一)特定资产收益权(或称受益权)信托产品
1、交易结构
(1)股权收益权信托产品
(2)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产品
2、法律风险
四、借鉴作用
(一)论证“银信通”基础资产及其收益权的属性,是物权、债权或是未来资产权利,从而论证是否可以进行拆分转让
(二)若可以拆分转让,是以什么样的形式?挂牌交易转让、有限合伙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进一步设计交易结构
(四)设计转让说明书、合同以及风险说明书等材料
(四)具有相对独立性
基础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可以在不改变其合法权利人地位的前提下,“资产收益权”可以作为交易标的单独进行交易。(需结合具体资产或权利,进一步论证)
注意: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由此可见,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固有权能之一。此外,所有权人可以设立由他人获取所有物的收益的他物权(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收益权能可以单独转让。在所有物上设立他物权,并非所有权权能之转让,而是创设一种新的、独立的物权,所有权的性质并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对投资人的信息披露风险
信托公司与融资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与投资者签署的信托文件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信托公司积极做好信息披露,以及与投资的沟通与解释工作
(二)小贷公司资产收益权转让
注:上月开业的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已发行4单小贷资产收益权转让
(三)特定资产收益权银行理财产品
(四)特定资产收益权券商资管产品
(资产)收益权
一、法律性质
(一)属于约定权利
“收益权”,或者“资产收益权”本身并非法定权利,而是由交易双方根据基础权利和交易需要创制的一项协定权利。
(二)具有财产属性
(三)对基础财产或权利具有依附性
收益权作为基础权利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内涵与外延只有根据其依附的基础权利资产的属性才能加以约定。基础财产或权利属于哪一类,则对应的资产收益权也相应地归属于同一类。
(1)将特定资产为信托公司实现既定收益或者融资方回购义务设定抵押或质押;
(2)就特定资产或收益权实现款项设立监管账户;
(3)就融资方违反约定处置特定资产或收益权设定违约条款,增加融资方违约成本;
(4)确保信托资金用于双方约定的项目,并最好实行分期受托支付。
融资方资金用途
合规性风险
信托公司或与其合作的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监管当局监管的实质精神,主动与国家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政策保持一致,防止信托资金最终流向国家禁贷或限贷的行业和领域。
主体
具体风险
措施
特定资产及其收益权
合法性风险
(1)融资方是否所有权或处分权
(2)对特定资产或其收益权发起过类似交易;是否已就特定资产设定资产设定抵(质)押等类似权力负担
(3)融资方取得特定资产的方式是否源自法(4)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界定是否与特定资产的权利类别和属性相一致
信托公司
融资方二次处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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