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_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1/2;(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购买租赁物并按约定持有合同期限内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通过支付租金等费用获得租赁物使用权的一种租赁方式。

2. 融资租赁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相关法规。

二、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及要素
1. 融资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承租人、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赁费用、租赁物归还等基本要素。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以书面形式订立。

三、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关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的租金应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2. 同时,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利息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融资租赁的争议解决
1. 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调解、仲
裁等方式解决。

2.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争
议解决。

五、融资租赁的发展趋势
1.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租赁在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日益重要,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2. 融资租赁行业将面临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促进行业健康有
序发展。

六、结语
本文对融资租赁的法律法规做了一个汇总表,从定义、法律依据、合同要素、税收政策、争议解决、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了概述。

希望
可以帮助读者对融资租赁有一个更清晰的认识,遵守相关法规,促进
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9.14•【文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年9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6号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任何组织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业子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金融租赁公司设立的从事特定领域融资租赁业务或以特定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专业化租赁子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为从事某类具体融资租赁业务等特定目的而专门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同时具有资金融通性质和租赁物所有权由出卖人转移至出租人的特点。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业务,即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资产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物类型,包括设备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以及所设立的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七百三十八条【租赁物经营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九条【融资租赁标的物交付】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二、融资租赁存在哪些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

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

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

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2014年3月1日)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津高法[2011]288号,2011年11月11日〕二、融资租赁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标准性文件〔一〕综合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年10月22日〕2.商务部《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方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2005年3月5日〕3.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商建[2006]160号,2006年4月12日〕4.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流通发[2011]487 号,2011年12月15日〕5.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含《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准入审批指引》,2013年7月11日〕6.商务部《关于印发<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方法>的通知》〔商流通发[2013]337号,2013年9月18日〕〔二〕金融租赁公司*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关于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关联交易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通[2004]21号,2004年4月2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2. 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5]19号,2005年1月13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3.《关于调整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5]60号,2005年8月25日〕【注:本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标准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4.《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2007年8月7日〕5.《关于印发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7]86号,2007年12月6日〕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8 年第1 号,2008年1月24日〕7.《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年1月13日〕8.《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2007年3月1日〕【注:本法规已被《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2014)》〔发布日期:2014年3月13日,实施日期:2014年3月13日〕废止】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方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2014年3月13日〕10.《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办发[2014]198号,2014年7月11日〕〔三〕会计*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财政部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2006年2月15日〕2.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的通知(财会[2007]14号)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通知〔财会[2008]11号〕〔四〕外汇*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1.《关于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外汇帐户及外债登记假设干问题的复函》〔[96]汇资函字第247号,1996年9月27日〕2.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2012年9月27日)3.《关于进一步改良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2014年2月10日〕〔五〕其他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2005年6月1日)2.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标准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 号,2008年4月2日)3.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3]29号,2013年7月31日)三、融资租赁登记、查询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注:本规则已于2014年6月30日被《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废止】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使用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通知》〔银发〔2014〕93号〕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4.《商务部关于利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租赁物等级查询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4号,2014年12月4日〕5.《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津金融办[2011]87号)四、融资租赁税收有关的部门规章及标准性文件*除特别说明外,发文机构均为国家税务总局1.《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注:本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标准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宣布废止或失效】2.《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3.《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4.《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关于营业税假设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6.《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假设干问题的通知》第十条〔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7.《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8.《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2号)9.《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10.《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11.《关于进一步标准飞机租赁中的大修储备金、赔偿金和企业所得税等费用的海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47号,海关总署〕12.《关于跨境设备租赁合同继续实行过渡性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3.《关于进一步明确飞机租赁中相关费用税收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5号,海关总署〕14.《关于发布<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9号〕16.《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注:该法规已于2014年10月1日被《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废止】17.《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8.《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号〕20.《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21.《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

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商业运营中被广泛采用。

它通过租赁商购买设备或资产,并以租赁形式提供给租赁方使用,以满足后者的需求。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有一些特定的要求和规定,同时还有不同的还款方式。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和还款方式,并提供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要求1. 合同融资租赁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租赁物的详细描述。

合同应包括租赁物的规格、数量、使用用途、租金、租期等。

此外,合同还应明确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属、保险责任、违约责任等事项。

2. 合规审核融资租赁公司需进行相应的风险合规审核,确保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并合规经营。

这包括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租赁合同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相关许可与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办理相关的许可和登记手续,以合法经营。

这包括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如公司登记、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

4. 知识产权保护在融资租赁过程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租赁物,例如专利或商标,需要确保相关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保护责任。

二、融资租赁的还款方式1. 等额本金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是常见的还款方式,每期还款金额相同,但利息逐期递减。

租赁方在每期还款中先归还部分本金,再支付相应的利息。

这种方式适合对企业的财务压力较小,且可提前支付租金的情况。

2. 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息还款是指每期还款金额相同,包括本金和利息。

每期还款中,租赁方既支付利息,又还本金。

相对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等额本息还款方式的还款负担较为平均。

这种方式适用于资金紧张的企业,可以减轻短期还款压力。

3. 分期支付分期支付是一种针对特定租赁项目的定制还款方式。

根据租赁物的特殊情况和租赁方的需求,租赁公司可以制定不同的分期付款计划。

这种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租赁方的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

案例分析:以某公司购买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为例,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5年的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简录一、融资租赁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八条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条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第二百四十一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四十二条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第二百四十三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第二百四十四条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五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第二百四十六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第二百四十七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体第一条为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租赁公司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经营企业,其经营活动内容同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保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合同范本》、《让让人发放型金融租赁合同范本》*及有关法律及规章的约束。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设立、有效运行,且以业主有价证券流转作市场经营活动为主。

凡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四条申请融资租赁公司注册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交的申请书;(二)企业从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三)营业场所承诺书;(四)企业章程;(五)相关荣誉证明文件。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负责人应当配备专业型管理人才,对外部融资信息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掌握公司融资规模及借款期限,规范融资租赁业务,切实加强财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义务,准确把握融资租赁业务活动状况、未来发展及其所面临的风险,对重大融资租赁活动情况,应当报至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及专业团队,制定准确的财务报告,把握财务状况,并将足以说明融资情况、相关租赁准备金及索赔情况等单据报至财政部门,以便审查查核。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财务报表分析和盘点制度。

定期审核融资租赁业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资料,不定期盘点其资产确保其准确、完整性及有效运行的安全,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范,明确分配各级责任人,协调各项工作,保证其财务管理有效运行。

第十条凡经审查未构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财政部门应当谢绝注册登记。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

最高院关于融资租赁司法解释(最高院融资租赁司法解释2023)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2、法律依据:《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是什么1、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2、为了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3、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简单叠加。

4、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5、《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融资租赁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租赁业务,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融资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出租人等相关各方。

第三条融资租赁业务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融资租赁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二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包括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租赁物的维修保养、租赁物的处置等。

第六条融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权利归属。

第八条融资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支付金额等。

第三章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融资租赁业务许可证。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合规、稳健运行。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对租赁物进行评估,确保租赁物价值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价值相符。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管理制度,对租赁物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租赁物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承租人管理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承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五条承租人应妥善使用租赁物,不得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出借或进行其他处置。

第五章出租人管理第十六条出租人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十七条出租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租赁物,确保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出租人应协助承租人办理租赁物的维修保养事宜。

第六章风险管理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对融资租赁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简介一、什么是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所持有的租赁物再租出给第三方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原始承租人通常是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再承租人则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建立起新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主要法规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行为受到相应法规的约束。

下面列举了一些主要的法规和规定:1. 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监管办法是中国银监会制定的重要规章,旨在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与管理。

其中明确规定了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转租赁业务的监管要求,包括备案登记、资金管理、合同与协议、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的内容。

2. 租赁物融资租赁转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租赁物融资租赁转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发布的规定,主要针对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范。

办法规定了转租赁流程、合同内容、税费缴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转租赁业务的稳定与合法。

3. 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民法基础法之一,对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合同亦有一定的法律适用。

合同法中的约定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等基本原则,以及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的规定,都为转租赁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4. 法人税法法人税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业务的纳税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法人税法,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收计算方法缴纳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合法履行纳税义务。

三、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法律风险防范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转租赁业务时,需要注意合规性与法律风险的防范。

以下是一些建议:1.合规审查:融资租赁公司在进行转租赁时,需对承租人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信用。

2.合同约定:在转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对应不可抗力、违约责任等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以应对潜在的法律风险。

3.风险防范: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监控、控制等措施,及时应对市场、信用、操作等各类风险。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四、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000万元;(二)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四)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五)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形式,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为满足承租人的特定需要,向其提供一种设备租赁及融资的综合服务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对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具体说明,下面就此展开讨论。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明确了融资租赁的定义及法律适用。

根据司法解释中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设备所有人与承租人在设备投入使用期间,通过租赁方式实现设备转让并以租赁款偿还设备价款的契约关系。

融资租赁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详细解释了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设备所有人应当向承租人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设备,并保证租赁设备符合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及规定的用途。

承租人则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及时保养、维修以及妥善使用租赁设备。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租金及利息的计算方法、承租人违约的法律责任等细节问题作出了具体说明。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法律程序。

该司法解释规定,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争议解决程序;如没有约定争议解决程序,应当向设备所有人所在地或者合同涉及设备所处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司法解释还针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可能存在的物权、合同效力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裁判标准。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正常运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利于保障设备所有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等基本法规制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加强风险防范,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的行业法规了解合规要求与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的行业法规了解合规要求与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的行业法规了解合规要求与法律风险融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形式提供资金支持的商业模式,它在企业资金运作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质,融资租赁行业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法规合规要求和法律风险。

本文将介绍融资租赁行业的法规合规要求以及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行业的法规合规要求作为金融业务的一种形式,融资租赁行业必须与相关的法规合规要求保持一致。

下面是融资租赁行业常见的几项法规合规要求。

1. 融资租赁许可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才能从事该业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申请并通过审批程序才能获得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需遵守当地相关行业标准,如公司注册、组织结构等要求。

2. 资金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对其资金运作有一定的监管要求。

监管机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公司资金的合规运作、风险的控制以及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3. 合同要求融资租赁经营过程中,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融资租赁合同应该包括租赁标的的描述、租期、租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确保合同的明确性,避免模糊不清的条款和约定,以减少法律风险。

4. 客户隐私保护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会获取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经营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有责任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合理使用客户信息,不得泄露或滥用客户信息,确保客户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二、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风险除了法规合规要求外,融资租赁行业还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

以下是一些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

1. 合同纠纷风险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业务的核心,如果合同条款模糊不清或者存在法律漏洞,将增加合同纠纷的风险。

此外,如果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也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

2. 法律监管风险融资租赁行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未能合规操作或者违反监管要求,将面临处罚和法律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将其所拥有的租赁资产转租给其他租赁人的行为。

转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能够帮助融资租赁公司降低风险、实现收益最大化。

转租赁的法规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机构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首先,租赁合同法是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就一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让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与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将租赁资产让与给租赁人使用。

合同约定了租金支付、资产使用期限、责任承担等重要条款,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其次,担保法对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转租赁需要满足以下要求:一是受让人同意租赁人转租的;二是原始租赁合同未明确禁止转租的;三是租赁人承担因转租所产生的债务的连带责任。

担保法的规定保障了转租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租赁人的债务责任进行了明确,有助于保护各方的权益。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还需要符合金融机构监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和条件开展业务,不得违法转租赁或提供担保违法转租赁等行为。

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转租赁情况,并接受相关的监督和管理。

在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的实际操作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在转租赁时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租赁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降低风险。

其次,租赁人需要对资产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控制,确保能够按时支付租金并维护资产。

最后,融资租赁公司在转租赁时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避免发生争议或法律纠纷。

总之,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租赁模式,受到租赁合同法、担保法以及金融机构监管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和限制。

在实际操作中,融资租赁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转租赁,并注意落实尽职调查、资产控制和合同约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3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二、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第三条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出租人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受让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或者变更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合同的解除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汇总表》一、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简介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其所拥有的资产出租给客户,并在租赁期满后,将该资产转让给客户或以其它方式处理的一种租赁方式。

为了规范融资租赁行业的运营,确保交易公平、权益保护等,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二、国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该条例于1997年施行,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条例规定了融资租赁的定义、主体资格、合同要素、租金计算、租赁物保险、违约责任等内容,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的基础性法律,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执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核心内容,合同法为各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租赁办法》该办法规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监管要求、业务范围等内容,对金融租赁行业进行了细致的规范。

其中,对资本实力、人员素质、风险控制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为金融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三、国际融资租赁法律法规1. 《联合国国际货物租赁法公约》该公约于1988年通过,旨在调整跨国货物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提供商业航空器和铁路设备的闪电抵押权、优先购买权等权益保护机制。

公约具有国际约束力,为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跨境交易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范。

2. 《国际税收共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双重征税是跨国融资租赁交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为解决这一问题,各国通常签订双重征税协定。

该协定规定了跨国租赁交易中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问题,避免同一交易在不同国家重复缴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四、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融资租赁涉及资金、资产、合同等多个方面,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对较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规范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防范了潜在的风险和纠纷。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

融资租赁法律法规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本文为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文档,旨在提供最新全面的融资租赁相关法律法规信息。

以下是对融资租赁法律法规的详细内容划分:一、融资租赁的定义和基本原则1. 融资租赁的概念及特点2. 融资租赁基本原则及法律属性3. 融资租赁与其他相关融资形式的区别二、融资租赁合同条款解析1. 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和标的物确定2. 租金和租期的约定3. 资产保险和保险赔偿的责任4.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5. 其他补充条款的解析三、融资租赁与法律的关系1. 融资租赁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2. 融资租赁法律框架及其重要法规介绍3. 融资租赁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解析四、融资租赁的监管与合规1. 融资租赁监管机构及其职责2. 融资租赁公司的合规要求3. 融资租赁业务的合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五、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例分析1. 典型融资租赁案例剖析2. 融资租赁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解决过程六、融资租赁的国际合作与发展1. 国际融资租赁发展概况2. 融资租赁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七、融资租赁的前景与挑战1. 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前景2. 融资租赁面临的挑战及应对策略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的全文或摘要2. 典型融资租赁合同模板3. 融资租赁案件判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 融资租赁: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特定标的物并提供资金支持的一种租赁形式。

2. 租金:承租方按照约定支付的对标的物使用权的报酬。

3. 违约责任:当一方违反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时,其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4. 资产保险:租赁期间需对所租赁的标的物进行保险保障的一种安排。

5. 争议解决: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借助法律途径解决。

以上是融资租赁法律法规文档的内容,希望能对您提供详细准确的信息。

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与我们连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收集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大家阅读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全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 年第 3 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4年3月13日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
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条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这些法规,转租赁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 合法性:转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等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主体:转租赁合同的双方应当具备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人。

3. 合同签订:转租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4. 租赁物:转租赁的租赁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涉及违法违规行为。

5. 租金:转租赁租金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应当明确,并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政策。

6. 租赁期限:转租赁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得超过融资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

7. 合同解除: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下,转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8. 违约责任:转租赁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9. 争议解决:转租赁合同应当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10. 税收政策:转租赁合同的各方应遵守国家税收政策,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总之,融资租赁公司转租赁法规要求转租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合格、签订方式合规,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还需遵循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确保租赁业务的合规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
一、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框架
根据商务部就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所颁布的法规来看,目前就外商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事项有关联的法规如下:
2005年3月5日商务部审议通过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办法》规定,商务部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管理部门。

《办法》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形式进行了规定,对租赁财产的涵盖范围进行说明。

同时,《办法》还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公司形式、经营范围、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需要符合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审批流程进行了详细地规定。

2009年2月7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函【2009】2号《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2号通知》)。

根据《2号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及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范围涉及“国际快递业务”)、融资租赁、营业性演出经纪、保险经纪、独资船务公司。

上述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2010年6月10日,商务部下发商资发【2010】209号《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9号通知》)。

根据《209号通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
(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

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根据2011年12月24日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融资租赁行业属于允许类。

因此,根据《209号通知》,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二、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
(一)具有符合《金融管理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依据《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的规定,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符合《金融管理办法》、《非银机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的主要出资人包括有:商业银行、租赁公司、大型企业、其他金融机构,应当符合相应条件如下: 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
依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的有关规定,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的主管部门及试点推荐单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