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验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承担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的产品质量检验、产品质量争议仲裁检验等工作,并以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名义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行授权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申请、受理、评审、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中心的授权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第六条申请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从事产品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授权后,方可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七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当具有其所属法人对其检验活动承担法律责任的证明文件;(二)取得实验室资质认定(计量认证);(三)具有申请授权项目相关领域的产品质量检验3年以上业务经历,具有相关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的制订、研究和开发能力;拥有先进的检验仪器设备,检验水平经评估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四)具备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检验机构管理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学科领域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专业的检验工作经历,其中国家规定专业注册执业资格要求的,应当具有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五)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其质量管理体系经评价符合并持续满足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国际准则的要求;(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国家质检中心授权程序:(一)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三)受理申请后,国家认监委应当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授权的期限内。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产品质量法》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整理版)一、产品范围问题“产品”是各国产品责任法首先要明确的概念。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军工产品质量监督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我认为,产品外延较窄,应稍宽泛一些,我国毕竟是发展中国家,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科技水平尚有一定差距,生产者的经济势力较弱小,无力承担像西方国家生产者,销售者那样重的产品责任。
因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宜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1.必须是生产活动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不包括智力产品。
无形产出物包括电,煤气,天然气,因为电,煤气,天然气现已成为或将成为消费者普遍使用的能源,产品质量法应将电,煤气,天然气归属产品范围内,智力产品包括图书,计算机软件等,应由知识产权法专门调整。
2.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天然物品。
因为初级农产品,天然产品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条件天然生成,不依附于人的加工,制作,在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情况下,可适用其他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
3.必须用于流通。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用“销售”一词欠恰当,因销售是指生产制造产品的目的,不是已经进人流通。
假如让生产者为生产制造出但尚未入流通的产品承担责任是有失公平的,并且会与该法第四十一条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作为生产者免责条件的规定矛盾。
现实中,企业除采用销售方式,还会采用赠送,发放福利的形式交付给消费者或使用者,因此,为囊括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各种方式,使该法前后规定相一致,用“流通”代替“销售”更合适。
4.不包括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
因为这些产品是禁止流通物,虽经人们加工制造,只是为了特殊目的,不是用于消费,不适用《产品责任法》。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
论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以《产品质量法》第41、42条为分析对象一、本文概述在当前全球化的经济背景下,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特别是第41条和第42条,作为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内容,对于明确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分析《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法律内涵,探讨其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进行详细解读,明确其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梳理,本文将揭示当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文将结合典型案例,分析现行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挑战和不足,特别是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本文将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完善责任认定标准、优化损害赔偿机制、强化监管力度等,以期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产品责任归责体系。
通过对《产品质量法》第42条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促进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升,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产品质量法》第41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是关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条款之一,主要规定了生产者在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人身或他人财产损害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该条款,生产者对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意味着,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损害,生产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这种归责原则的设定,旨在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促使生产者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安全。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1)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路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中交路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新增省道225 安平线南水北调桥至水泥厂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
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责任追究制度。
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建设质量、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第六条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
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质量问题。
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 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三章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中交路建对工程质量采取预防为主,并实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责任制。
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
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
品质管理部门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品质管理部门关于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一、引言为了确保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和客户满意度,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品质管理部门制定了以下的产品质量检验和不良品处理的管理规章制度。
二、产品质量检验1.检验范围所有生产的产品均需进行质量检验。
2.检验计划每个产品的质量检验计划应在产品生产前明确制定,并按照计划进行。
3.检验标准检验标准应包括以下内容:(1)外观检验:检查产品外观是否完好无损,无明显污染等;(2)功能检验:检查产品是否按照规定功能正常运行;(3)性能检验:检查产品的性能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4)安全性检验:检查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4.检验方法根据不同的产品特点和检验标准,可以采用以下的检验方法:(1)目测检查:通过肉眼观察产品的外观是否符合要求;(2)测量检验:使用测量仪器对产品的尺寸、重量等进行准确的测量;(3)功能性测试:使用适当的设备或方法测试产品的功能是否正常;(4)抽样检验:根据抽样方案,从生产批次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检验记录每次检验都应有相应的检验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信息:记录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批次等信息;(2)检验结果:记录产品的检验结果,包括合格品、不良品的数量和不良品的具体问题;(3)检验人员:记录进行检验的人员姓名和检验日期。
三、不良品处理1.不良品判定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将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判定为不良品。
2.不良品分类不良品按照损坏程度和处理方式进行分类,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重大不合格品:严重违反质量标准要求,无法修复或影响产品安全和功能;(2)次品:部分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但修复后可以使用;(3)待修品:部分指标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需要进行修复后方可使用。
3.不良品处理流程不良品处理的流程应包括以下环节:(1)不良品记录:将不良品信息进行记录,包括不良品的数量、具体问题和产生原因等;(2)不良品评审: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不良品进行评审,确定处理方案;(3)处理方案执行:根据评审结果,执行相应的处理方案,包括修复、报废或追溯等;(4)追踪和分析:对不良品进行追踪和分析,找出不良品产生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质量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管理,贯彻质量至上理念,明确质量责任,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集团公司质量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质量事故管理规定(中油质安〔2017〕458号)》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质量事件管理办法(试行)(中油质安〔2018〕2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科室服务、产品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依照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以及公司、公司有关规定,对服务、产品和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全过程控制、改进、监督等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事件,是指不符合质量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要求,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质量事故发生的质量隐患。
本规定所称质量事故,指在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因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自产产品不合格事件。
因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亡、火灾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按照集团公司、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事件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坚持源头把关、过程控制,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完善体系、持续改进,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服务用户、追求卓越的原则,为社会和用户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产品和工程。
第五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质量意识,完善质量功能,规范质量管理程序,强化过程质量控制,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第六条公司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质量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的质量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该产品的⽣产制造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种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的特征可以通过与合同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较,来明确产品责任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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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主要在三个⽅⾯:
⼀是默⽰担保条件
国家法律、⾏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对于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的条件,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要求。
⼆是明⽰担保条件
明⽰采⽤的产品标准,作为认定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确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论何种标准,⼀经⽣产者采⽤,并明确标注在产品标识上,即成为⽣产者对消费者的明⽰承担有关责任的担保承诺。
三是产品缺陷
即产品存在危及他⼈⼈⾝、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造成了⽤户和消费者⼈⾝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产品存在缺陷是承担侵犯赔偿责任的⾸要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产品不符合安全卫⽣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安全,卫⽣标准,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但是,并不意味着产品符合了安全、卫⽣标准,就不存在缺陷了,缺陷的核⼼是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这种危险有时是潜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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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办法
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一、目的为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员工的质量工作行为,使公司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有效控制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各个工作环节,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质量损失,对生产经营管理中产生的质量事故处理有据可依,特制定产品质量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的设计、工艺、采购、检验、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二、产品质量管理“三不”工序控制原则1、不接受不合格产品,检查上道工序产品。
2、不生产不合格产品,做好本道工序产品。
3、不流转不合格产品,服务好下道工序。
三、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划分(一)、设计及工艺部门设计及工艺部门对产品的设计和工艺负全部责任。
在设计产品时应严格按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所给出的图纸和工艺应清晰,准确,并做到通俗易懂。
在向生产部门送交图纸和工艺时,应达到车间主任、班组长、操作人员能看懂听懂,正确操作。
设计及工艺部门对下列质量问题承担责任:1、按图纸及工艺生产的产品,不达标或有缺陷;2、编制的图纸及工艺本身有错误的;3、送达图纸及工艺时未讲解清楚,致使生产人员操作错误的。
(二)、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对产品生产过程负全部责任。
在接到生产任务和图纸及工艺后,应组织人员仔细研究,融会贯通,然后再安排人员进行生产,并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自我控制和检测。
1、生产副总和技术副总(总工程师)、1、对生产过程中的重大质量事故负领导责任。
、2、对工装、操作人员技能不达标而同意生产造成质量事故的。
、3、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质量事故的。
2、车间主任(1)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技术部送交的图纸及工艺后,未组织人员认真学习,达到应知应会而出现质量事故的。
(2)每批次加工时,经车间主任首检确认合格,同意生产,出现批量报废质量事故的。
(3)车间主任负责对首检过的产品进行巡检,每2小时内巡检一次,如果出现质量事故2小时以内,车间主任不承担责任。
超过两小时车间主任没有及时发现问题,造成批量报废车间主任承担主要责任。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产品或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套制度和机制。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建立起一种责任意识和责任体系,从而促使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在工作中更加重视质量,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明确责任人:制度明确了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人,明确了他们在产品或服务质量方面的职责和权益。
2.追究责任的标准:制度明确了各个责任人在质量方面的主要指标和要求,例如产品合格率、服务满意度等。
3.责任的追究方式:制度明确了出现质量问题时的责任追究方式,例如内部调查、责任认定、处罚措施等,以确保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奖惩机制:制度建立了对责任人的奖惩机制,对工作表现优秀的人予以奖励,对质量问题产生的责任人进行惩罚。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各个环节和岗位的责任人更加重视和关注质量,不仅有助于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也可以规范企业的运作和管理。
同时,对于消费者来说,它也是一种保障,能够让他们购买到质量合格、可靠的产品或享受到满意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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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国质检法〔2011〕83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3月15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正确贯彻实施产品质量法,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保证意见符合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总局对《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你们。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
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
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
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的抽样检验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
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
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
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违约责任认定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质量成为了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因素之一。
然而,如果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相应的违约责任认定。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法对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并分析其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和程序。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认定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时,法律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产品质量检验原则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可以进行检验。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申请检验,以确认是否属于违约责任。
2.产品质量缺陷原则如果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可以要求违约责任的认定。
质量缺陷是指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特性,对消费者的生活安全、身体健康或者财产造成了损害。
3.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认定过程中,通常由消费者提供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一旦消费者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供应商或者制造商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认定程序针对消费者申请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认定的程序,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检验申请消费者在购买产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可以向相关机构提交检验申请。
检验机构将对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
2.违约责任认定基于检验结果,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或制造商提出质量违约责任认定的要求。
消费者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包括购买凭证、检验报告等,以支持其主张。
3.调解或仲裁如果供应商或制造商对消费者的责任认定存在异议,双方可以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争议。
调解可以由相关行政机构或者行业协会进行,仲裁则通过仲裁机构进行。
4.法院诉讼如果调解或仲裁无法解决争议,消费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最终的法律判决。
四、产品质量违约责任的认定标准在产品质量违约责任认定中,法律通常采用以下标准:1.合同约定如果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在购买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违约责任。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军工质量责任制,依据《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82号)、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工局《装备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装计〔2015 〕1300号)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及各级员工。
针对公司最高领导层的质量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依据集团公司军工产品质量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部门行政领导主要指以下人员:(1)主要领导:指责任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2)主管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部门领导;(3)相关领导: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连带责任的部门领导。
(二)部门员工主要指以下人员:(1)直接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主要责任的员工;(2)相关责任人:指对发生的质量责任追究事项负有间接责任的员工;(3)技术负责人:指公司自主设计研发的军工产品型号设计负责人以及军工产品型号工艺负责人——(副)总设计师或(副)总工艺师。
第三条装备质量问题按照其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事故等四个级别。
一般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对装备的使用性能有轻微影响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事件。
严重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严重降低使用性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件。
重大质量问题指,因质量问题装备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重大质量事故指,因质量问题导致装备在研制、生产、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装备严重损坏、经济损失重大、社会影响恶劣的重大事故。
第四条质量责任追究的工作原则:(一)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二)业务工作谁主管,质量责任谁承担;(三)分级实施,层层落实;(四)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追究相结合。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医疗器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制定了专门行政法规的,对这些产品的监督检查应当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八、关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的认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九、关于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监督检查问题
在经营性服务活动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发、餐饮、维修、娱乐等经营服务活动中,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在上述活动中经营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以及失效、变质的产品,按照职责范围依照法律有关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对经营者给予处罚。发现经营者使用的产品存在标识标注的不规范、不准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的,按照职责范围依照该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关于销售者销售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的法律适用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法律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范围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销售者销售上述产品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说明或者不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应当按照职责范围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案情复杂等情况,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于质量问题,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并做出相应惩罚或处理的制度。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质量责任划分:明确各级责任部门的质量责任,包括产品设计、生产、销售、服务等环节的责任,以及各相关部门或人员的具体责任。
2. 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质量问题处理:对于质量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召回、退款、修复等,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导致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人,依法进行追究,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以起到警示作用。
5. 质量改进措施:根据质量问题的原因,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包括人员培训、工艺改进、设备升级等,提高产品质量。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督和质量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质量责任追究指的是对产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包括事故责任追究和失职责任追究。
第四条本公司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法性,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五条本公司要加强质量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推动全员参与质量管理。
第六条本公司要建立健全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发现、追踪和处理质量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
第二章质量责任追究第七条产品质量责任追究1. 产品设计人员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于设计缺陷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2. 生产人员应按照工艺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产品质量,对于生产操作不当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3. 质检人员应按照质量标准进行产品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对于质检失误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责任认定产品质量责任认定是指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和追究。
在市场经济背景下,保障产品质量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同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时代背景下,产品质量责任认定也成为了一项必要的法律工作。
本文将从产品质量的重要性、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的意义和手段、以及推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认定工作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良好的产品质量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基石,也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良好的产品质量能够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通过提供优质产品,企业不仅能够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还能够树立自身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同时,良好的产品质量还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从而实现持续的可持续发展。
二、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的意义和手段1. 意义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的意义在于明确责任主体,确立责任范围,对于各方面的利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认定能够帮助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对于解决产品质量纠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也能够促使企业提升产品质量,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此外,产品质量责任认定还能够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2. 手段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的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等。
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对于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和界定,包括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
标准规范是指对于产品质量进行评价和监管的标准和规范,包括产品质量标准、检测方法等。
相关部门的监管则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包括质检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
三、推动我国产品质量责任认定工作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我国应通过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于产品质量责任的明确和界定。
要加强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惩罚力度,提高企业对于产品质量的重视程度,以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2. 加强标准规范建设加强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建立完善的评估和监管机制。
同时,应促进标准规范的国际化,提高产品质量标准的国际竞争力。
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产品之责任认定——这起行政复议案中该不该处罚超市?
销售未按规定变更认证证书的产品之责任认定——这起行政复议案中该不该处罚超市?陈伟民;李倩萍【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年(卷),期】2018(000)012【总页数】3页(P27-29)【作者】陈伟民;李倩萍【作者单位】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苏省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案情简介举报人举报W超市销售CCC证书未经变更/扩展的小夜灯,W区局对该区W超市进行检查,调查查明该超市确实销售了未经变更/扩展CCC证书的小夜灯产品,W区局认为处罚的相对人应该是证书持有人(广州L公司)而非W区W超市,案件移送广州主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后被复议。
经复议机关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4月30日在W超市购买“LED台灯型小夜灯”一台,型号LFD2012 0.3W(3x0.1W/LED模块),该产品由广州L厂生产,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广州L厂取得的小夜灯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在2017年9月变更前并不包含LFD2012 0.3W(3x0.1W/LED模块)而只包含LFD2012 0.8W(4x0.2W/LED模块),因此,W超市确实存在销售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产品。
类似案件国家认监委的答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发现类似案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曾对G省质监局做过一个答复,具体内容如下: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CCC产品如何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法函[2017]174号)(以下简称复函):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擅自销售未经变更或扩展的产品,可以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销售者实施处罚。
本案争议焦点案件审理中,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一是W超市作为销售者,是否履行了如复函所说的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者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的界限如何认定?二是认监委的答复函效力以及如何适用?W超市作为销售者,是否可以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具体法律适用方面,《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中的“认证委托人”是指第十条中的“认证委托人”(列入目录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还是指CCC证书上的认证委托人?三是是否可以对W超市按无CCC证书销售进行处理?相关法律条款一、《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产品质量不合格 监管 责任
产品质量不合格监管责任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它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监管部门在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追究相关责任。
首先,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监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质量监管制度和相关的执法标准,明确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标准。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管和抽检工作,对产品进行抽检和抽测,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
当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时,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企业,并要求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对企业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提升其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生产技术水平,以降低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发生率。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与管理。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监测和反馈机制,及时掌握市场上产品质量情况,发现问题产品后,应加强对供应链的追溯和监管,找出问题出现的原因,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企业造成的不合格产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企业进行罚款,并可能吊销其相关的生产或销售许可证。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还应对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包括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震慑企业,还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格局。
监管部门应与质检、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起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与消费者组织进行合作,加强对不合格产品投诉与维权案件的处理,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
总之,产品质量不合格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企业质量监管的力度。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与指导,加强对市场的监测与管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同时,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的工作格局。
产品质量法责任认定
产品质量法责任认定产品质量是消费者选购商品时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会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失和困扰。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市场的正常运行,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来明确产品质量的责任认定和追究。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与意义《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而颁布的一项重要法律。
它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产品质量法》,对于那些危及人身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生产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产品质量法》中的责任认定原则《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产者责任认定:生产者是指生产、加工或者计划生产、加工产品,并以自己的名义投放市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上承担主要责任,无论是瑕疵品的制造、设计还是警示和使用说明,生产者都应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2. 销售者责任认定:销售者是指销售自己名义生产的产品,或者将他人生产的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出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在未能按照生产者规定的方式提供产品,并在销售产品后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时,应及时通知生产者,协助生产者采取相应的措施,同时要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3. 进口者责任认定:《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了进口者在产品质量问题中的责任。
进口者应对销售的进口产品进行质量检查,并确保符合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和规定。
如果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进口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鼓励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举报和索赔。
同时,法律也规定了消费者拥有的合法权益,包括获得真实、准确的产品质量信息,获得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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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编号:编制:审核:批准: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五日发布二OO七年十一月一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1总则1.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标准及我公司《产品质量检验规范》特制定本产品质量责任认定管理办法。
1.2本办法必须在三检制的基础上,实施责任认定。
1.3本办法适合四川南骏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汽车产品。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由技术中心、质量部采用等效或另行认定。
2术语2.1合格品指经自检和互检后送交专职检验验收,完全符合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
2.2返工合格品指产品部分不符合技术要求或质量要求,经加工或返修、复修后,达到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产品。
2.3不合格品指产品质量特性和技术要求不能满足规范和规定,但材料尚可用有的产品。
3 检验控制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为了有效控制产品质量,设置下列质量控制检验点:①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②车身骨架校正;③蒙皮焊装;④涂装、图案;⑤内饰、空调、暖风、电器、VCD、ABS等;⑥调试、路试性能;⑦综合检验(检测线);⑧车身密封(淋雨试验)。
4、专职检验员分工及试验进货物资检验:负责三类、四类底盘、进厂原材料、配套件、外协件的检验(玻璃、玻钢件、内饰件除外)。
钣金检验:负责骨架合装,车身分总成加工件、蒙皮组焊及车身总成交车检验。
漆工检验:负责化工原料、磷化处理、底漆、中涂、腻子、面漆、图案检验。
总装检验:负责底盘改装、车身二次吊装、内饰、车内所有电器及内装进货物资,车辆密封性检验。
车辆动态试验:负责进厂三类、四类底盘热试、调整及完工车辆动态性能检验、产品试验工作。
总检:负责指导各专职检验专检的业务及检测线、排放、灯光最终检验。
5、质量责任认定及分类要求5.1凡经专职检验人员检验合格后,流入下工序:5.1.1下工序操作者经自检、互检出现问题较大,即时反映,可以拒绝接收,并作记录。
对上工序操作者进行相应等级100%处罚,上工序专职检验处以50—100元罚款,并由上工序操作者返工。
5.1.2下工序操作者未仔细进行自检、进行互检或发现问题仍盲目操作,也不反映,下工序操作者处以相应等级100%罚款,上工序专职检验处50—100元罚款。
5.1.3凡属于生产条件限制而产生返工合格品的,该工序无条件进行返工复修。
5.1.4由于图纸资料的影响而出现质量问题,在限期内解决,追究设计人员责任,处以50—100元罚款。
5.1.5质检员已检定不合格的原材料、配套件、零配件质检员不签章,不得入库。
书面通知配套部限期解决,如若强行安装、使用,出现问题,由相应车间负责,并处相应等级100%罚款。
5.1.6已出公司的车辆,出现质量问题,销售部即进反馈回公司。
技术中心、质量部汇总配套厂方的问题,以“质量信息卡”方式反馈给配套部,并提出配套厂整改意见或停止进货意见。
5.1.7由于用户提出特殊要求,公司已确定生产(签合同后)所出特殊条件的质量问题,比照本办法相应等级处罚。
5.1.8新产品试制车辆,出现的质量问题,只能作1—3次整改期。
整改期免予处罚。
5.1.9成熟产品,操作者重复在一个地方出现问题,第2次加倍处罚,第3次通过培训再教育,仍不能达到要求的,辞退。
5.2凡未经专职检验员检定,又未填写“质量检验表”和“检验交接卡”的,所出现的质量问题,下工序承担全责和相应等级全额罚款。
6、质量责任等级扣罚表,见表1、表2。
表1整车制作责任分类单位:元/台次表2 单件制作责任分类单位:元/件7、对试车员的管理7.1、凡是该车(产品)能直接反映出的问题(如缺水、缺油、严重漏气、缺胶条、装饰条缺零部件、漏水、漏油、电路短路、各类表指示极其不准、制动差、方向发摆、发卡、沉重等)不认真路试,试车公里达不到要求的;无“试车(动态)检验表”和“交接卡”的,除扣出该车试车费外,并处每台车50~200的罚款。
7.2、试车员路试后,开据“返修复检单”,交生产部安排人员解决,作业车间接单后一般问题4小时内解决,中大问题8小时内解决。
路试人员进行再次验证,作业车间是否按“返修复检单”排除问题,直到追踪问题彻底解决。
作业车间超过8小时未解决问题,按每项问题50元处罚,并处该车间负责人处罚金额总和的20%罚款(由生产部执行)。
7.3、特殊问题由技术中心、质量部另定返修期限。
7.4、用户在厂待接车,试路人员的返修复检单一下达,必须立即行动,统一听从生产部安排,这时任何工作让步用户要接的产品。
8、售出产品质量故障处理产品已交付后,在用户手中发生质量故障,确因不是用户使用不当,或操作有误,对其造成经济损失,(含用户投诉索赔)的,经公司裁定是属某车间(或某部门)责任,按责任分为:8.1、该车间或部门负全责的,其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内,责任人赔偿100%损失;其经济损失在1000元(含1000元)内以除500元全额赔偿外,超出5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0﹪。
其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内责任人除500元全额赔偿,500-1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0﹪外,超出1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20﹪。
其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10000元)内责任人除5000元以内按5000元赔偿比例赔偿外,超出5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10﹪。
其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责任人的,除10000元以内按10000元赔偿比例赔偿外,超出10000元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5%损失。
8.2、该车间或部门负半责的,其经济损按全责50%处罚;8.3、该车间或部门负次责的,其经济损按全责30%处罚;9、处罚操作程序9.1、正常生产期间发生的质量责任认定后,由技术中心、质量部下罚款单,每月27号汇总报主管副总审批后,财务部执行;9.2、属售后赔偿,由售后服务部组织技术、质检、生产汇同参加定出责任,技术中心、质量部下罚款单报批后,财务部执行。
附:产品质量责任认定考核分类:一、各生产工序质量责任等级分类1、底架(车架)1.1一类(1)缺少各类管卡支座及位置不正确;(2)各类过管、过线孔位置部份不正确;(3)缺垫等高的垫板;(4)缺拖钩等附件;(5)贮气筒、油箱支架等位置不合格;(6)各类焊接缺陷在6—8处。
(7)底架检验规范中有1条不达标准者。
1.2二类(1)地板支撑骨架(角钢)位置不正确;(2)出现各类焊接缺陷在9—15处;(3)边横梁间距不正确;(4)边横梁安装位置歪斜等;(5)吊耳螺丝松动(出工位前);(6)横梁与各操纵件干涉;(7)不砂焊渣;(8)检验规范中有2条达不达标准者。
1.3三类(1)大梁上平面不符图纸要求;(2)基准底横梁与中心线垂直度超差;(3)钢板吊耳同轴度超差;对角线超差;(4)轴距超差;(5)各类操纵件支座安装位置不正确;(6)凡焊接不牢和各类焊接缺陷在16—20处;(7)传动轴中间支承横梁位置不正确;(8)发动机机支承及水箱支承等不合格;(9)焊接缺陷在20处以上,30处以下;(10)造成底架整体返工,工作量很大的各类质量问题或严重不合格;(11)检验规范(底架总成)中,有3项以上不达标准者。
2、排架(车身骨架分片组合)2.1一类(1)焊接缺陷在3—7处;(2)各类止口、铆条安装位置不当、缺件;(3)裙边短、立柱及角钢安装位置不合格;(4)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
2.2二类(1)各单件位置、距离不合格;(2)单件使用错误;(3)各类焊接缺陷在8—12处;(4)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2.3三类(1)各单件位置、距离不合格;(2)顶棚杆间距超差;(3)侧窗立柱间距超差;(4)外蒙皮垫板位置不准确;(5)顶窗框超差;(6)焊接不牢,脱焊;(7)焊接缺陷在13—17处;(8)侧窗框超差;(9)客门框超差;(10)行李仓门框超差;(11)驾驶门框超差;(12)立柱棚杆局部变形大;(13)焊接缺陷在17处以上,同时有虚焊、松动;(14)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15)造成返工量大的各类质量问题。
3、立架(六面体合装)[标签:标题] 3.1一类(1)梯踏步,升台一般角钢件位置不合格;(2)密封件密封不严有小孔;(3)客门立柱位置不合格,必须校正;(4)大灯支座、面罩支座位置不合格;(5)缺件;(6)各类预埋件位置不合格;(7)焊接缺陷在3—6处;(8)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
3.2二类(1)梯步不合格;(2)升台后立面左、右不对称;(3)升台角钢影响操纵件的位置不准确;(4)升台高度、平面度不合格;(5)各类焊接缺陷在8—12处;(6)行李仓内骨架位置、尺寸不合格;(7)仪表安装支承位置超差;(8)有1—3处脱焊;(9)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3.3三类(1)方向机支承位置不合格;(2)前、后围外形与样板贴合度超差;(3)顶棚与两侧围骨架相对位置不准确;(4)驾驶门框行李仓门框超差;(5)五大片连接处过渡不圆滑;(6)各部位有局部凸出尖状物;(7)立柱外形与样板贴合度超差;(8)焊接缺陷在13—18处;(9)脱焊在4—8处;(10)两侧围侧窗下水平不在一平面内;(11)前、后风窗框超差;(12)龙门框架对角线长度超差20mm;(13)车身超宽、超长、超高;(14)五大片连接处焊接不牢或脱焊处9处以上,或其它缺陷在18处以上;(15)车身不周正,车身左、右对称点高度差>20mm;(16)造成大量返工的各类质量问题;(17)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
4、外覆盖(蒙皮)4.1一类(1)各灯孔位置与骨架位置不重合度达2mm;(2)侧窗止口接口不平,止口高度不一致;(3)裙边包边不齐、不紧;(4)电瓶、油箱门锁孔不规则;(5)各类焊、铆接缺陷在3—7处;(6)检验规范中有1项不达标准者;4.2二类(1)电瓶门缺、油箱门间隙不均与车身干涉;(2)顶盖蒙皮有脱焊现象;(3)水槽接口不齐不直;(4)顶盖中幅不平整;(5)内密封件贴合不严;(6)各类螺钉使用不当,不按规定使用;(7)轮拱墙板包边不齐;(8)裙边不齐;(9)顶盖有砂眼;(10)焊、铆接缺陷在8—12处;(11)墙板出150mm2波浪;(12)检验规范中有2项不达标准者。
4.3三类(1)驾门行李仓等间隙超差,不均;(2)驾驶门、安全门、行李仓门锁发卡不灵活;(3)墙板出现较大波浪(600cm2);(4)筋、棱角接口不正、错位;(5)墙板鼓动发响;(6)前、后顶盖各过渡不圆滑;(7)驾驶门、行李仓门、安全门与车身干涉;(8)电瓶门、油箱门脱落;(9)焊接缺陷在13—17处,或墙板前、后围脱焊;(10)驾驶门、行李仓门、安全门脱落;(11)焊接、铆接缺陷在18处以上;(12)车身覆盖件严重不平、发响;(13)轮拱位置不正确;(14)顶盖严重密封不严;(15)出现大量返工、工作量大,影响面广的质量问题;(16)检验规范中有3项不达标准者;(17)检验规范中明确规定灯与四周间隙、门与框间隙,与保险上端、侧端间隙超差,间隙不均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