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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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先履行抗辩权

案例分析五——先履行抗辩权吴清旺案情:1999年12月3日,湖南永丰公司与浙江顺风公司签订了新闻纸造纸机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永丰公司向顺风公司提供造纸机一台,型号LQZ324G1575MM,单价为218万元。

技术参数:车速90-180米/分;日产量15吨/天。

永丰公司负责免费安装。

顺风公司按月分期付款:12月底付40万;1月底付50万;发货后付50万;安装后付36.2万;安装调试验收后六个月内付清余下的质量保证金2 1.8万元。

合同定金20万元,签约后立即支付,且定金到后合同生效。

产品保证期限为一年。

设备由永丰公司代运,运费由顺风公司承担。

同时,双方又订立了四份附件,永丰公司提供价值585382元的通用产品,顺风公司承担该产品安装费1万元。

合同订立后,顺风公司即支付了定金20万元。

2000年4月底,整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顺风公司在验收报告上签字:运行正常,同意接受。

200 0年9月1日,双方为了设备质量及付款问题再次协商,并达成补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对造纸机的多余设备退还给永丰公司;永丰公司应在9月15日前派员共同主持调试纸机,并在9月底前使新闻纸日产量15吨;顺风公司在对方解决纸机遗留问题后,在2001年4月底前付清全部余款。

补充协议签订后,永丰公司派人进行检修,双方对此作了二份纪要,双方一致确认:未最终解决“提高车速,使日产量达到15吨”。

2001年4月,永丰公司副总等来浙江签署了一份备忘录,顺风公司当日支付了5万元。

6月顺风公司为减少损失,自行将该纸机全部拆除。

顺风公司共支付货款1722492.05元。

2001年9月,永丰公司起诉顺风公司,要求支付未付货款1073902.95元,代运费、安装费76596.71元,违约金745875元,其他经济损失100000元。

顺风公司提起反诉,以该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由,要求判令退还全套设备(含通用设备);返还货款1722492.05元,安装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2629659. 15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一、合同背景。

咱今儿个就来说说合同法里的抗辩权这档子事儿。

这抗辩权啊,就像是在一场商业或者生活的交易游戏里,给当事人的一种保护自己的小妙招。

比如说,甲和乙在做买卖呢,甲说我先给你货,你之后再给钱。

乙心里就会想啊,我怎么能保证你给我的货是好的呢?这时候,乙就可能会用到抗辩权啦。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1. 啥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呢?就是说啊,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就像刚刚说的甲和乙的买卖,要是没有约定谁先谁后,甲说乙你先给钱,乙就可以说:“你都还没给我货呢,我为啥要先给钱呀?”这就是乙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啦。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走路,得一起迈步,你不能光让我一个人先走呀。

2. 案例来说话。

有这么个事儿,小李和小张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小李卖一批文具给小张,没说谁先交货谁先付款。

到了交货的日子,小李给小张打电话说:“小张呀,你把钱先转给我,我就给你发货。

”小张就回他:“小李,你这可不对哦,咱们可没说谁先谁后,你不发货我怎么知道你给我的文具是不是我要的呢,你先发货我再给钱。

”小张这里就是很合理地行使了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1. 先履行抗辩权的含义。

如果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就可以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就好比你答应先给我做一件事,结果你做的不咋地,那我后面的事就可以不做或者按照我的方式来做啦。

比如说,老王和老赵签了个合同,老王先给老赵盖房子,老赵再给老王工程款。

结果老王盖的房子到处都是毛病,这时候老赵就可以说:“老王啊,你这房子盖成这样可不行,你得先把房子弄好,不然我可不能把工程款都给你。

”这就是老赵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呢。

2. 再看个例子。

小花和小美约定,小花先给小美做一件漂亮的裙子,小美再给小花付做裙子的钱。

小花做好裙子给小美送去的时候,小美发现裙子上有好多线头,而且尺寸也不太对。

小美就对小花说:“小花呀,你看这裙子做成这样,我可不能按照原来的价钱给你钱呢,你得先把这些问题解决了。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

无偿委托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一、引言在进行合同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会在合同中加入各种条款和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无偿委托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旨在明确在特定情况下,无偿委托人是否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或减轻其在委托合同中的义务。

二、无偿委托合同概述无偿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人)将某一特定任务交付给另一方(受托人)进行处理,而委托人无需向受托人支付任何报酬或酬金。

无偿委托合同通常应当包含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事项、履行期限等重要条款。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委托人可能希望通过先履行抗辩权来解除或减轻其在委托合同中的义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可以在受托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以对方没有全面或者准备好履行义务为由,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为了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受托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委托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义务方面存在实质性或重大的违约行为。

2. 对方没有全面或准备好履行义务:委托人需要证明受托人未能全面准备好履行合同义务,即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标准来履行合同。

3. 委托人的履行不会丧失合同价值:委托人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同时也应当证明,其自己的先行履行不会使合同彻底丧失其履行价值。

四、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一旦委托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并先行履行合同义务,其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获得一定的效力:1. 解除或减轻义务:委托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后,可以对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产生一定的减免或解除效果,即委托人可以借此减少或取消原本需要履行的义务。

2. 追索损失赔偿:如果受托人无法准时履行合同义务,而委托人因此遭受了实际损失,委托人还可以向受托人追索损失赔偿。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受托人无法履行义务,委托人还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请求追回已经履行的部分。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下面给出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委托供应商提供一批特定商品,但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商品。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抗辩权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抗辩权的概念、法律规定、类型、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提出权利主张时,依法可以提出相应的反驳或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存在,旨在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最高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时效抗辩权《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成立之日起三年内行使。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的,其债权消灭。

”(2)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三)丧失商业信誉;……”(4)同时履行抗辩权《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抗辩权法律规定的又一重要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2)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更多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在法庭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获得法庭审理的权利。

抗辩权是诉讼平等原则和当事人代表法权的具体体现,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抗辩权的行使不仅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行为,更是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先履行抗辩权的相关案例,探讨抗辩权的机制和作用,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一、抗辩权的机制和作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抗辩权是被告在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主要机制和作用包括:1.实现平等诉讼权抗辩权的存在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后,被告有权依法进行抗辩,并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相关证据。

这样做不仅可以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实现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

2.维护当事人权益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诉讼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对立关系,而被告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这样做有助于及时发现并纠正原告的错误行为,防止不法侵害当事人的权益。

3.促进司法公正抗辩权的行使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在诉讼中,被告有权提出相关事实和证据,这有助于法庭深入审查案件,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判决。

抗辩权的行使不仅是被告的权利,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抗辩权的机制和作用是多方面的,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也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抗辩权的行使是重要的诉讼制度保障,也是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案例分析1.涉及财产抵押权的案例在一起涉及财产抵押权的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被告的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提出抗辩意见称,自己并未违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支持。

经法庭审查,发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存在瑕疵,被告的抗辩意见得到证实,最终法庭判决支持了被告的抗辩请求。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合同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案例1: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公司购买一批商品,并约定甲在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支付全部货款。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大幅度下跌,甲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果真存在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且合同的履行将给甲带来严重的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本案中,甲成功地行使了买卖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实现了自身权益的保护。

案例2: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将一栋房屋租给乙,并约定乙每月支付租金。

合同生效后不久,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房屋价格大幅下跌,导致乙认为租金过高,无法承受,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案中,乙主张合同先履行抗辩权,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由于合同生效后发生了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情况,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损失,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突发变化,乙的主张成立。

合同的履行将给乙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且该情况是不可预见的、不能克服的。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已支付的租金。

本案中,乙成功地行使了租赁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3:劳动合同先履行抗辩权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在公司工作3年后享受一定的离职补偿。

合同生效后不久,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导致公司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离职补偿标准支付给乙。

乙认为合同的履行将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利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些问题,有些问题可能会导致一方无法履行合同。

这时,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就显得非常重要。

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即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履行合同前有权主张先履行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避免交易中出现不公平的情况而设立的。

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困难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时履行时,可以通过先履行抗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常常会出现在房地产交易中。

例如,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签约和付款手续,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购房人延迟付款,此时购房人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并请求卖方先行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

这样可以保证购房人在完成付款后能够及时收到房屋的产权。

除了房地产交易,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其他领域也有着广泛的应用。

在商业合同、劳动合同、债务合同等各种合同中,当一方无法按时履行合同时,可以通过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这为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机制,确保了合同的公平和合理性。

然而,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也并非可以随意主张的。

在主张该权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必须是正当理由,无法履行合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对方的过失导致的;二是要及时主张,不能拖延时间;三是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请求仲裁,以确保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为合同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当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矛盾或无法履行时,可以通过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我们应当了解并运用合同的先履行抗辩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我国《》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对先履行抗辩权感到很陌生。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

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二、《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当事人履行合同,虽然需要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履行过程中也有相应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种。

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述三种抗辩权利时,不仅其拒绝履行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需要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行使其请求权时,对方享有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的目的在于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延期。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时,其享有拒绝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据此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简单来说,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单务合同;当事人互相承担义务的合同为双务合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互关联、互为因果、互为给付,合同中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同时也是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正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的义务。

双务合同普遍存在于现实生活中,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都是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之区分的意义在于合同履行时适用的规则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享有履行抗辩权,而单务合同中没有。

(2)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需由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时相互给付。

(3)互有同时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

就是说,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提出履行或者已经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在对方未提出履行或未为对待履行以前,己方有权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 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构成要件

(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 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齐某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即齐某能否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齐某应 否支付常某剩余购房款?
1.齐某不得要求常某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债务
非金钱债务,是指除了金钱作为标的的债务之外的债务,这类债务的标的包括金钱以外的物、行为和智力成 果。本案中,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的约定,原告常某履行的是向被告齐某交付出售房屋及办理 房产证两项债务,该债务属于非金钱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 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但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本案原告常某已按照约定及时将出售给被告齐某的房屋交付被告使用,履行了前期给付债务,但该房屋后被开发 商拆迁,被告在拆迁房屋时没有通知原告,以致原告在法律及事实上无法为被告所购买的房屋办理房产证,故被 告依法不能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这一债务。
(二)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 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 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练 习题
C双务合同抗辩权可以适用于赠与合同 D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连带之债 E双务合同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
答案:AE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解除权 除双方协商外,往往 是重大违约或其它导 致合同无法履行的事 由
04
产生原因
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 或未适当履行债务
性质
先履行抗 辩权与合 同解除权 的比较
同时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04
双务合同 履行中的 抗辩权的 比较
成立条 件中的 区别
1、双方互付义务, 1、当事人一方须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 有先履行的义务 且均已届清偿期限 且已届履行期 2、后履行义务一 2、对方未履行未按 方有丧失或可能 约定履行债务 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情形 3、对方的债务是可 3、后履行义务人 能履行的 没有对待给付或 未提供适当担保
先履行抗 辩权的效 力
03
先履行抗 辩权的案 例
案情 甲公司(承租方)与乙公司(出租方)于2004年1月2日签订《房屋 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租赁用途为餐饮、住宿;租期十年; 年租金 70万人民币;付款方式:首次付款70万,开业前再付70万。两年后, 一年一交,先交款后使用;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完成房屋配套工 程、天然气管道工程及消防达到要求。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将第一年租 金支付乙方。但乙方却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完成房屋配套、天然气管道输入 及消防也没有达到要求。直到2005年4月14日,乙方才完成上述合同义务。 2005 年 4 月 15 日,乙方向甲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要求甲公司支付第 二年租金。同时,乙公司同意在第二年租金中扣除让出的三个月租金(即 违约赔偿)。甲公司不同上述要求,认为乙公司迟延履行达一年之久,只 扣除三个月租金不足以补偿自己的损失。于是明确提出书面要求乙公司扣 . 除十个月房租,该房租可以由乙方返还甲公司后,甲公司再向乙公司支付 第二年租金,也可以从第二年房租中抵扣,否则,甲方不支付乙公司第二 年房租。 双方由此对支付第二年房租形成争议。 争点:甲公司否享有先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预先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预先履行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详细探讨,并阐述其适用条件、效力和相关问题。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而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履行请求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请求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都得到满足,未能实现该要求的一方才可能主张对方的先履行义务。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履行请求方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的法律效果。

在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对方负有履行责任,应当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履行请求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并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其履行请求合理。

即要求履行的内容具备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受损方要求先行履行对方的要求不应过分或不合理。

同时,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期限也需要依法确定,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履行请求不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先履行抗辩权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判定履行请求是否合理的标准不够明确,造成裁判的主观性较强;对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导致先履行抗辩权难以得到实际保障;履行请求方可能存在履行义务不全或者不完整的情况,降低了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履行请求方权益的作用。

但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合同约定,以避免发生履行争议或履行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相关证据或理由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或辩解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司法程序中都有权提出抗辩。

下面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一、抗辩权的重要性抗辩权是诉讼参与各方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作为被告方,如果没有抗辩权,将会使得原告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被告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抗辩权的存在,可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具体的案例中,抗辩权的适用将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释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二、抗辩权的具体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合同解除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为公司方,主张员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而员工为被告,对公司的主张提出了反驳。

员工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方在解除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了员工的抗辩意见,并判决支持了员工的反诉,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作为被告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供了相关证据及辩解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抗辩权的行使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租赁合同纠纷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的物业是甲方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进行了违规装修。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方在诉讼中提出了租赁合同存在附加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甲方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附加条件的存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了合同无效,保障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这再次说明了抗辩权的重要性,它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3.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一名行人,因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而导致受伤。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先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是什么?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先履⾏抗辩权是怎么⾏使的?先履⾏抗辩权是怎么实现权益的保障的?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先履⾏抗辩权1、先履⾏抗辩权,⼜叫后履⾏抗辩权,⼜叫顺序履⾏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所以⼀直以来挺让⼈困惑的。

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抗辩权”。

2、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六条⾸次明确的。

3、所谓先履⾏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未履⾏之前,后履⾏⼀⽅得拒绝其履⾏请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的权利。

⼆、先履⾏抗辩权条件先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第⼀,须双⽅当事⼈互负债务;第⼆,双⽅债务须有先后履⾏顺序;第三,先履⾏⼀⽅未履⾏债务或其履⾏不符合约定。

先履⾏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抗辩权是⼀样的,唯⼀的不同是先履⾏抗辩权的债务履⾏有先后顺序;同时履⾏抗辩权的债务履⾏没有先后顺序。

三、先履⾏抗辩权的⾏使⾏使先履⾏抗辩权,表现为当事⼈在履⾏期届⾄时,拒绝履⾏⾃⼰的合同义务。

这种拒绝履⾏合同义务的⾏为,可以表述为“保留⾃⼰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履⾏合同义务”。

⾏使履⾏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作明确的意思表⽰?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不同的规则。

第⼀,当因对⽅不履⾏合同义务⽽⾏使先履⾏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

因为不通知对⽅,不会因为未通知⽽给对⽅造成危害。

⾏使先履⾏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的⼀⽅了解另⼀⽅是在⾏使⾃⼰的对抗权利。

⾏使先履⾏抗辩权⽽未通知另⼀⽅并不构成合同责任。

这不同于⾏使不安抗辩权。

⾏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要及时通知另⼀⽅当事⼈。

因为,⾏使不安抗辩权的⼀⽅,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案例【篇一:先履行抗辩权案例】核心提示:根据第67条规定,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先履行抗辩权纠纷案例分析[案情]去年8月8日,aa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与bb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供货合同,约定伟博公司供给aa公司搅拌机器设备一套,价值60万元。

aa公司应于合同签字后首付货款15万元;于10月9日30万元,同时bb 公司向aa公司交付设备;下欠15万元于年底付清。

合同签订后,伟博公司按约定时间交付了设备,aa公司亦按约定支付了前两批货款45万元。

aa公司在使用搅拌机过程中,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运行。

bb公司于1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运回维修,11月20日维修完毕,但以aa公司未按约支付下欠15万元货款为由拒不返还设备。

aa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bb公司返还设备。

[争点]本案如何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伟博公司因aa公司未付款,而不返还机器设备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亦是在行使,aa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原告aa公司未付款行为是在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被告bb公司不具备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条件,其拒不返还设备的行为实为侵权,应当返还设备。

[分析]笔者认为:首先,根据合同法第67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中约定了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在按约定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从上可看出履行的使用条件有三:第一,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第二,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债期:第三,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订立的供货合同约定,原告在向被告支付45万元货款后,被告即按要求向原告交付设备,被告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应在原告支付15万元货款义务履行之前。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一、案例背景
2017年9月1日,陈女士携父亲、母亲、外婆共计抵达新疆索契
市旅游,由该市一家宾馆(以下简称当事宾馆)预订3间家庭房。


宾馆登记入住时,宾馆在让客房表中只注明了含早餐1份以及停车位3个,宾馆未提示联系电话以及客房可升级的咨询服务等。

在隔天住宿期间,客房中的灯不亮,大外婆由于这种情况下很容
易出现恐惧。

陈女士发现灯无法通电,就立即拨通了当事宾馆的联系
电话,向服务人员询问灯无法通电的原因,但是当事宾馆未予以解释。

陈女士又到宾馆前台,请求客房服务员帮忙解决问题,服务员仅指定
陈女士到当事宾馆一层前台寻求服务,但因一层前台服务人员下班而
无法解决该问题,影响了陈女士在宾馆的住宿质量。

二、宾馆的履行抗辩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宾馆应当尽到妥善职责,应当确保客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客人提供安全舒适的住宿环境;违反职责的宾
馆需对客人负责,应按照《国家旅游法》有关规定客房服务质量不佳时,承担违约金责任而向客户赔偿。

因此,当事宾馆应该尽最大努力履行抗辩权,不但要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职责,同时也要按照国家旅游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确
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对客房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客户住宿质量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客户赔偿损失。

三、结论
从以上案例分析来看,宾馆未尽到妥善职责,没有在登记入住时,明示客房服务项目,也没有提供及时服务,拒不为陈女士提供有效服务,直接影响了陈女士的住宿质量,违反了国家旅游法等法律法规,
因此,宾馆应负相关责任。

如何应对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如何应对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

如何应对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在商业购销活动中,先履行抗辩权是一个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法律概念。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合同纠纷,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了解如何应对购销中的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对于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先履行抗辩权,简单来说,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这一权利的设立旨在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公平履行。

在购销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可能出现在多种情形下。

例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交付货物,买方则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货款;或者买方未按时支付预付款或定金,卖方有权拒绝发货。

这些情况都可能引发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那么,当面临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首先,合同签订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对于合同的各项条款,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都应当进行详细、明确的约定。

避免使用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表述,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引发争议。

同时,要对合同对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尽量选择信誉良好、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降低合同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密切关注对方的履行情况。

一旦发现对方可能存在违约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迹象,应当及时与对方沟通,要求其改正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果对方拒绝改正或者提供担保,应当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可能的纠纷解决做好准备。

如果对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冷静分析其理由是否成立。

如果认为对方的抗辩权不成立,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应对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时,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至关重要。

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往来函件、电子邮件、传真、交货凭证、付款凭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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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先履行抗辩权之探究朱广新《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关键词 :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质履行内容提要 : 在大陆法上 , 先履行抗辩其实是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或同时履行的抗辩的内涵之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 1. 3条首次将先履行抗辩权规定为一项独立规则 , 我国《合同法》为矫正司法实践对双务合同之牵连性的认识缺陷 , 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 7. 1. 3条 , 对先履行抗辩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因此 , 先履行抗辩权并非《合同法》所独创。

《合同法》应借鉴大陆法的做法 , 将诚信原则明定为判断后给付一方能否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为避免合同关系陷于僵持状态 , 先履行抗辩权在行使上应注意与合同解除制度相匹配。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学理概括。

[1]检索罗马法以降的大陆法之债法的概念体系 , 无从发现先履行抗辩权这个概念 , 更遑论有关该概念的细致分析了。

我国有学者因此断言 , 先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的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创。

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 , 在《合同法》制定前 , 我国民法学界从未有人对该概念作过分析 ; 《合同法》颁布后 , 除了教科书上的介绍外 , 也鲜有人对该概念的渊源、实质构成及法律效果等问题作过深入探讨。

此种状况使人难免发出这样的疑问 :大陆法的其他国家或地区为何未明文规定先履行抗辩权 ? 《合同法》规定这种权利的原因何在 ? 如何理解该权利的实质构成要件 ?一、先履行抗辩权之由来——理论基础及立法例之变迁有些学者认为 ,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之外所新增加的抗辩 , 也是一项为我国合同法所独创的抗辩制度” [2]。

为弄清该断言之真伪与《合同法》规定该种权利之原由 , 有必要重新审视大陆法关于“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理论基础及立法例之变迁。

(一合同不履行抗辩制度的普适性“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exceptio non adim pleticontractus概念来自于中世纪的罗马法。

[3]在古罗马法中 , 审判员只是在诚信诉讼 ( action bonae f idei中 , 斟酌案情实际 , 秉执诚实信用 , 将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看做对方义务的对应物 , 个别性地赋予一方当事人抗辩对方请求的权利。

除此之外 , 罗马人一般将双务合同视为两个独立的单务合同 , 因此 ,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债务具有牵连关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系的思想并未在罗马法上全面确立。

[4]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规则的系统形成产生根本影响的是中世纪新商法的权利互惠性原则 , 在此原则下 , 交换与均等的观念被给予积极普遍的强调。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的交换性也因此得到普遍重视。

[5]法国民法虽仅零星地规定了买卖 (第 1612条、第 1613条和第 1653条、互易 (第 1704条合同中的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规则 , 但其在判例与学说上完全继受了罗马法的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思想 , 其突出表现为 , 法院仍然普遍地沿用拉丁文的 exceptio nonadim pleti contractus概念 , 尽管司法部力促法院不要这样做。

[6]法国学者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也有深入探讨 , 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制度的理论基础 , 有人认为它是建立在双方债务的依赖原则 (princip le of in2terdependence 之上 , 有学者认为它建立在原因原则 ( doctrine of cause之上。

[7]法国法院在处理有关双务合同的纠纷时 , 则更倾向于强调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关联性及当事人是否善意。

[8]德国民法典不但于其第 320条、 322条确立了合同不履行抗辩的一般规则 , 而且对合同不履行抗辩的基础也给予了详尽的阐发。

德国学者拉伦茨 (Karl - Larenz认为 , 双务合同的基础是这样一项古老的规则 :与则为取 (eo ut es 。

其含义为 :一方当事人之所以使自己负担给付义务 , 旨在借此使对方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与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之间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 ,双方给付义务的相互关系是合同规则的实质。

传统上 , 人们把这种相互关系称作双务合同之牵连性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synallagma , 并进一步把它区分为发生上的牵连性、功能上的牵连性 (das genetische und das funktionelle Synallagma。

[9]前者是指 , 一方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不产生 , 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也不发生 ; 后者是指 , 当双务合同产生效力后 , 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之前可拒绝自己的履行。

[10]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继受了德国民法第 320条的规定 , 对该条的规定 , 王泽鉴先生明确指出 :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双方给付义务在功能上具有牵连性的表现。

诚实信用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 具体表现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公平观念 , 它具有双重机能 : 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 , 迫使他方履行合同。

[11]另外 , 瑞士债务法第 82条、日本民法第 533条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规则也有明确规定。

在英国法中 , 关于双务合同中对待给付义务之间的依赖关系问题直到 16世纪末期才被人提出 , 在此之前的理论认为 , 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是互相独立的 ( independent。

[12]对双务合同中双方债务的依赖关系 , 英国与美国法均以“条件”理论予以分析。

具体表现为 :在双务合同中 , 双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互为条件 ,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所负债务也没有理由要求对方履行债务。

根据双方债务的履行顺序 , 该“条件”又可分为两类 :一是对应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 , 双方的债务互为“对流条件”( concurrent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condition ,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自己负担的债务 , 对方当事人不负有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 二是对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 应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是后履行一方债务的“先决条件”( conoiuon p recedent ,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未履行自己债务的 , 后履行一方不承担履行责任。

[13]由上可知 , 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制度具有明显的普适性 , 就先履行抗辩权而言 , 大陆法各国的民法典对其确实无具体、明确的规定 , 英美法上合同履行中的“先决条件”理论表达的其实就是先履行抗辩规则。

从社会事实角度分析 , 先履行抗辩权所规范的内容是合同履行中的普遍现象。

擅长理性思维、崇尚将法律规则予以法典化处理的大陆法为何不像英美法那样对合同履行中的先履行抗辩规则作出清晰的规定 ?(二大陆法未明确规定先履行抗辩权之原由合同不履行抗辩制度具有普适性 , 尤其是当交易观念被输入近代合同法之中以来 ; 但是 , 就各国立法实际而言 , 制度的普适性并不意味着 , 作为制度具体表现形式的法律规则或概念在表达样式上应整齐划一。

仅就大陆法来看,“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在概念形式上经历了一些明显变迁 , 像同时履行抗辩权这样的概念只是日本民法对法、德民法概念一种改造。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罗马法并未区别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形态 , 只是使用了“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excep tio non ad2imp leti contractus这个种概念。

法国与德国民法直接继受了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罗马法概念 , 比如 , 德国民法典明确将其第 320条命名为“合同不履行的抗辩”( Einrededes nicht erftlllten Vertrages 。

[14]瑞士债务法第 82条是对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的规定 , 其被命名为“双务合同的履行”,其内容与法、德如出一辙。

与法国民法显著不同的是 , 德国、瑞士民法在“合同不履行的抗辩”之外 , 建立了“不安抗辩权”规则 , 丰富了合同不履行的抗辩制度。

我国合同法上为大家熟知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在立法上的首次出现 , 是《日本民法典》第 533条的规定 [15],受日本民法的影响 ,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也直接将其第 264条命名为“双务契约之同时履行抗辩权”。

众所周知 , 我国大陆民法学的绝大多数概念均直接抄自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或日本民法 ,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也不例外。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合同不履行的抗辩看似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 , 但就它们所规范的社会事实而言 , 其实并不存在什么差异。

以德国与我国台湾民法的规定为例 , 德国民法第 320条第 1款规定:“因双务合同而负有义务的人 , 在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对待给付之前 , 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 但自己负有先行给付义务的除外。

”上述规定的适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前提可由但书明显看出 :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之前提是 , 另一方当事人应负有先行或同时给付的义务。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 , 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 , 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 , 不在此限。

”除命名相异外 , 上述两规定一致性令人一目了然。

对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前提 , 史尚宽先生指出 , 它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形 :一是当事人一方须先为给付的情形 , 二是双方应当同时履行的情形。

[16]由此可见 ,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规范的内容并非概念本身所揭示的那样 , 仅仅适用于应当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 , 对于先行履行的双务合同 , 先给付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时 , 同样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范围。

如此而言 ,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为何不像法国、德国民法那样使用“合同不履行的抗辩”概念 , 而使用有些名不符实的“同时履行抗辩权”,道理其实很简单 , 既然在应同时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 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时 , 可提出抗辩 ; 那么 , 根据“举轻以明重”的法解释规则 , 在一方当事人应先行履行债务而不履行时 , 对方当事人应更有理由予以抗辩。

将先履行抗辩规则纳入到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中的另外一个重要理由是 , 先履行抗辩规则在适用上会转化为同时履行抗辩规则。

具体而言 , 在后履行义务的一方行使 (内文打印不清 , 请核履行一方所负债务已届清偿期时 , 先履行一方在负担逾期履行的赔偿责任前提下 , 可要求后履行一方同时履行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务 , 此时 ,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在履行上形成互为抗辩关系 , 一方不履行债务时 , 对方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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