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 第6章 行政诉讼证据共34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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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 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三)出庭作证规则 (四)质证规则 (五)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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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者指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 4.各种证据的提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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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 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 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 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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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 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如对有争 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 格、图画等形式将所得结果作出的记录。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 告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实施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2)被 告滥用职权的事实,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滥用职权的话;(3)被告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致原告权利受到损害和损害大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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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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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 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来以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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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
• 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 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物品。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4课时)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 讼举证制度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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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 等手段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 案件事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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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 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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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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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依据,而且 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 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 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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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 方承担。其原因为:
1.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 举证优势。 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 政。 4.“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使然。
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性。
第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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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 类。根据一般证据理论,证据通常可作以下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 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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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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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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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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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 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 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 申请的事实。
(1)书证的提供规则 (2)物证的提供规则 (3)视听资料的提供规则 (4)证人证言的提供规则 (5)鉴定结论的提供规则 (6)现场笔录的提供规则 (7)境外证据的提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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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1.法院的取证规则 2.当事人的取证规则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三)出庭作证规则 (四)质证规则 (五)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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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证据的规则
1.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2.当事人有向人民法院主动、及时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 3.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专门性问题应当由法定的或者指定 的鉴定部门鉴定 4.各种证据的提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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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鉴定结论
• 鉴定结论是指由鉴定部门指派具有专门知识和 专门技能的人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 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 面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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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勘验笔录是指对物品、现场等进行查看、检验 后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记录。如对有争 议的建筑物进行拍照,确定方位并以文字、表 格、图画等形式将所得结果作出的记录。
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违法不负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不负任何举证责任。原 告对以下事实负有举证责任:(1)其合法权益受到被告实施的具 体行政行为侵犯以及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害的事实;(2)被 告滥用职权的事实,如果原告主张被告滥用职权的话;(3)被告 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致原告权利受到损害和损害大小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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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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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证
• 书证,即作为证据的文书,是指以其内容来以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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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证
• 物证,即作为证据的物品,是指以其存在的外 形、规格、质量、特征等形式来证明案件事实 的物品。
第六章 行政诉讼的证据(4课时)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四、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五、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 六、我国行政诉讼举证制度与民事诉 讼举证制度的区别
一、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三)行政诉讼法定证据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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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 等手段所反映出的音响、影像或其他信息证明 案件事实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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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证人证言
•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以口头或书面 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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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的陈述
•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 就其所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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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举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 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举证范围不仅限于事实依据,而且 还包括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及行政规范依据。
2.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不意味着在行政诉 讼中被告对一切事实都负有举证责任,而只是在确定具体行政行 为的合法性时,必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的其他方 面,如解决行政赔偿问题,则不一定都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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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一 方承担。其原因为:
1.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原告一方的诉权。 2.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主体的 举证优势。 3.由被告方负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 政。 4.“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使然。
第一,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
性。
第二,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
第三,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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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理论分类
行政诉讼证据依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 类。根据一般证据理论,证据通常可作以下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本证与反证;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5.定案证据与非定案证据; 6.法定证据与非法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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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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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和构成
•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指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中的 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 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完整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证据提 出责任或推进责任(程序责任)以及说服责任(实体责任) 两部分构成。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一种推进程序进展的责任, 凡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都有提出证据的责任。推进责任 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构成法律争端从而值 得或者应当由法院予以审判的举证责任,其全称是利用证 据推进诉讼进行的责任。说服责任是一种决定败诉后果由 谁承担的实体责任,即在不能证明特定事实或者特定的事 实真伪不明时,由负有说服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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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一般认为,证据是以各种材料为载体的,反映案件特定
的事实,并可以证明案件特定事实存在与否的事实。鉴于 证据本身的复杂性,我们可以从多方面对证据进行认识和 把握,从证据的内容上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 即证据本身也是案件事实;从证据的形态上看,证据是证 明案件事实的有关事实材料;从证据的结果来看,证据是 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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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的举证责任具体表现在: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 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 过起诉期限的除外,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 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 申请的事实。
(1)书证的提供规则 (2)物证的提供规则 (3)视听资料的提供规则 (4)证人证言的提供规则 (5)鉴定结论的提供规则 (6)现场笔录的提供规则 (7)境外证据的提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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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取证据的规则
1.法院的取证规则 2.当事人的取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