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

合集下载

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关于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兼论对《海商法》第51条的修改

作者: 邓华
作者机构: 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4
出版物刊名: 社会科学家
页码: 112-114页
主题词: 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航海过失免责;火灾免责
摘要:我国<海商法>确立的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和实际的,但随着航海技术及船舶管理科学的进步,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应逐步被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所取代.本文从法理学、法律经济学及国际立法趋势方面分析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向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转变的依据,并对我国<海商法>第51条提出了修改意见.。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

2024年海上物流承运责任具体规定本合同目录一览1. 海上物流承运人的责任1.1 货物装运1.2 货物运输1.3 货物卸载2. 货物损失和损坏的处理2.1 承运人的责任2.2 货物损失和损坏的索赔2.3 索赔的限制和排除3. 货物延误的处理3.1 承运人的责任3.2 货物延误的索赔3.3 索赔的限制和排除4. 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4.1 货物运输的合法性4.2 承运人的豁免和限制4.3 承运人的额外费用5. 货物的描述和分类5.1 货物的准确描述5.2 货物的分类和标志5.3 货物的包装和保护6. 货物的保险6.1 保险的必要性6.2 保险的种类和范围6.3 保险的索赔和理赔7. 合同的履行和监督7.1 承运人的履行责任7.2 货物的监督和管理7.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8. 争议解决的方式8.1 协商解决8.2 调解解决8.3 仲裁解决9.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9.1 合同的法律适用9.2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的优先权10.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10.1 合同的生效条件10.2 合同的终止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权利和义务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11.2 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11.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12. 违约责任12.1 承运人的违约行为12.2 货主的违约行为12.3 违约责任的赔偿和补救措施13. 一般条款和条件13.1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3.2 合同的转让和分包13.3 合同的完整性和独立性14. 定义和解释14.1 合同中术语和定义的解释14.2 合同条款的澄清和解释14.3 合同的适用范围和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海上物流承运人的责任1.1 货物装运(1) 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收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装运条款进行装运。

(2) 承运人应确保货物的装运过程符合国际惯例和相关规定,保证货物安全、准时、完整地运抵目的地。

(3) 承运人应负责货物的装载、固定和卸载工作,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损坏和损失。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浅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摘要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核心和基础,而其归责原则更是核心中的核心,包括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众多核心问题。

承运人责任制度也彰显着一种人文精神,反映出船货双方之间密切的利益关系,它指引着未来国际经济贸易和海上运输业、国际物流的走向,推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组织的适时发展,也代表着一定区域、国家或地区,甚至一个时代的主流思想和立法趋势。

当今,该领域的发展现状表现出相关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仍很不统一,而我国相关的货物运输法律与国际相关规定也不一致,我国沿海货物运输法律体系亟待更加健全和完善。

在此,主要阐释《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归责原则的变化和影响。

论文关键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归责原则当前,需要不断地对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其主要依据国际公约,有《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此三个国际公约是在不同的经济程度、制度形态、人文气质、航运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代表着不同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不同的研究价值、利益归属,展现着对当事人的不同保护,减少对船方的保护是国际法的发展态势。

各个国家可以自由加入任何一个公约,遵守各自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但是这也会造成航运立法的混乱以及引发各种冲突,使法律失去其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也增加了纠纷解决的难度和力度。

随着航运业、贸易业的发展,不断规制现行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而统一国际运输规则、承运人制度及其归责原则,使其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经济与贸易等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跟随国际发展潮流,《鹿特丹规则》产生了,同时也成为运输立法方面最和谐的国际公约,更多的保护货方的利益,其制定了很多新规定,尤其是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改变很大。

由于此公约加大了承运人的责任,现今还有许多航运大国未加入,统一承运人制度的路程仍很遥远。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自古就在经济交流中承担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近代开始,现代社会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社会,国际货物的运输一直占据主要地位,而承运人责任制度也是伴随着海运业的发展不断完善起来的,是理清船货双方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经济全球化、贸易地球村、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都对这一点进行了有力论证。

船长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船长和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运人的义务就是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并有权收取运费。

但是由于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所以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都规定了承运人的免责条款。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就必须对此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就是证明承运人是否履行了法定的义务,是否可以援引免责条款。

船长作为承运人的现场代表,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船长必须完全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特别是有关承运人的责任和免责条款。

只有这样,船长才能知道在履行合同中应如何做,并能在产生纠纷和争议之前,及时地收集到有利于承运人的现场证据。

首先,船长应该明确承运人的基本义务和责任,就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恪尽职守,照管货物,不要绕航。

关于船舶适航。

我国海商法及海牙规则对此都作了规定,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它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那么如何来认定承运人是否做到了谨慎处理而使船舶适航呢?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第一,所谓适航的船舶,就是能够抵御通常的海上风险,或是在通常的航海环境中,不会对货物产生危险或损坏的船舶。

第二,一个恪职尽责的承运人,应该在航次开始前,对船舶进行仔细的检查,看是否存在缺陷,如果存在缺陷,那么在船舶开航前应该消除缺陷。

第三,对船舶的仔细检查是指对船舶定期的适当而全面的检查,包括船上的维修保养工作、操作规程、船舶管理及常规命令等。

由此可见,承运人能够作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长和船员起了关键性的作用,因为所要进行的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都是通过船长和船员来完成的。

所以作为承运人代表的船长,就必须对船舶进行完善的管理,组织船员进行各种检查工作和维修保养工作,并认真地做好各种记录,这些记录包括各种日志、工作计划、每日工作记录和各种报告表等。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论文摘要:《海牙规则》目前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仍得到普遍适用。

但随着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受到更大的重视和海上货物运输对货主权益的进一步保护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的必然趋势。

本文通过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的分析阐述了笔者对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意见。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不完全过失;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公约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比较1.1承认人责任归责原则《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不完全过失原则”的含义是指一般情况下采取过失原则,即有过失就有责任,但同时又有例外情况。

《海牙规则》中规定了一项法定免责,即船长和船员在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承运人可免责。

这一规定就是过失原则的例外,所以称作“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则采取了“推定过失加一般过失”的归责原则,规定承运人对驾驶、管理船舶中的过失要承担责任,除非承运人能证明自己及其雇员无过失;对于火灾采取一般过失,即由货主郑敏承运人有过失。

1.2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对于承运人赔偿的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以单位或件为计算单位,每单位不超过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用“金法郎”来计算赔偿额,以件数或货物毛重为计算单位,规定10000金法郎一件或30金法郎一公斤,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并非某国货币。

《汉堡规则》则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规定为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1.3货物概念界定《海牙规则》在界定“货物”的概念时,将活动物、甲板货排除在外。

《汉堡规则》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1.4承运人责任期间《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采用“钩至钩”规定,即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完善

国海运业发展 的需要 , 应从归责原则、 免责事由、 举证责任分担和责任限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责
任 制度 。
关键词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 同 承运 人
责任 制 度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 0 90 9 (0 90 — 1 2 1 0 —5 22 0 ) 8 4 — 0 0
则 。 合 同法》 1 7 规定 , 《 第 0 条 当事人 一方 不履行 合 同义 务或 者 履
固有缺 陷、 托运 人 的过失 等 可归 为货 方 的原 因, 这些 事 由在 其他 合 同中也 属免 责事 由。
可见 , 海 商法》 , 失是 当事 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依据 , 在《 中 过 但
货 物运 输合 同和 国际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 , 由于 它们 受不 同法 规 的 于 下列 原 因造成 的 ,承运 人不 负赔 偿 责任 ,其 中第 l 项 的规定 2 调整, 造成 了承 运人 责 任制 度 的不统 一 。出于统 一 法制 、 促进 海 为 , 由于承 运人 或者 承运 人 的 受雇人 、 理人 的过 失造成 的其 非 代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2 9 2
一Leabharlann 适用 前 者的规 定 ; 前者 没有 规 定 时, 用后者 。 国《 商法》 适 我 海 般而 言 , 运人 的责 任制度 包括 归责 原则 、 承 免责事 由、 举证 时 ,
l 款规 定 , 责 任 期间货 物 发生 的灭失 或者损 坏 是 由 在 责 任分 担 和责 任 限制 。在 我 国, 海上 货物运 输合 同有 两 类 : 水路 第 5 条第 1
L口 I y tm An o ih B a S se dS co ,

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 任的完善建议
完善承运人责任制度
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度
明确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责任期限、免责事由等,确保承运人责 任制度科学、合理、公正。
强化承运人赔偿责任
对于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应适当提高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以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
引入惩罚性赔偿机制
对于因承运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应引入惩罚性赔偿 机制,对承运人进行严厉惩罚。
承运人应合理安排航行时间,避免因延 误导致货物损失。
该案例中,船公司未合理安排航行时间 ,导致服装错过销售季节,造成价值损
失。法院判决船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承运人管货过失的认定案例分析
案例三:某船公司在装卸过程 中未尽到合理合理谨慎管货义 务,对货物损坏负责。
该案例中,船公司在装卸过程 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导致货 物损坏。法院判决船公司承担 管货过失责任。
海事审判视野下国际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 责任
汇报人: 日期:
目 录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概述 • 承运人责任的主要内容 • 海事审判中承运人责任的认定 • 典型案例分析 •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完善建议
CHAPTER 0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 任概述
承运人责任的起源和演变
古代海上贸易中的承运人责任
我国海商法中承运人责任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与《海 牙规则》基本一致,但也有一些差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与《海牙规则》类 似,但增加了关于迟延交付货物的规定 。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与《海牙规则》类 似,但增加了关于救助和共同海损的规 定。
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包括
承运人的义务:包括提供适航的船舶、 妥善谨慎地装载、搬运、保管和卸载货 物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
有哪些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责任与免责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民共和国国海商法》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的基本责任:
1.承运⼈的适航责任。

承运⼈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藏舱、冷⽓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2.承运⼈的管货责任。

3.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责任。

承运⼈的免除责任: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的其他受雇⼈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灾。

但是由于承运⼈本⼈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3.天灾。

海上或其他可航⽔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停⼯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命或财产。

8.托运⼈、货物所有⼈或他们的代理⼈的⾏为。

9.货物的⾃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由于承运⼈或承运⼈的受雇⼈、代理⼈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活动物。

14.舱⾯货。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当然,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制度对我国国内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货主等货方利益会带来不利影响,但国内货方完全可以根据外贸合同所确定的价格条款及对所托运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而选择适当的海上货物保险,使自己无法从承运人处获得的损害赔偿可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从保险人处获得。

《海牙规则》将承运人利用提单制作的无数免责条款压缩为可数的17项,尽管其中主要是无过失免责事项,比较起无限免责,实属莫大进步,因此被奉为圭臬,我国《海商法》也未突破此例。

除上述过失免责事项外,我国《海商法》所确定的其他免责事项基本上是承运人无过失的各种外部因素:一类是因天灾、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战争或者武装冲突;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还有一类是因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等货方过失行为。

(注:前引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27—129页;於世成等著《海商法》,第96—97页。

)无过失即无需承担责任本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此处无需赘述。

而第51条规定的各类免责事项中,火灾的免责虽未以单条列出,但却有其特殊之处。

《海牙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均有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它们虽采用了不同的表述,但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承运人对其代理人或受雇人造成的火灾可以免责,但承运人本人过失所造成的火灾不得免责。

尽管有此除外规定,但它们又都规定火灾的举证责任不在承运人,使这一火灾免责的除外规定等于是摆设。

因为在事后各类索赔人(托运人、收货人、取得代位权的保险人等)要找到货物在承运人掌管期间,尤其是航运期间发生火灾中承运人本人存在过失的证据几乎没有可能。

海运实践中,往往由于索赔人无法举证而使承运人实际享受了火灾全部免责的利益。

《汉堡规则》虽然废除了所有免责事项,但它对于火灾举证所作的由索赔人承担的妥协,也等于使火灾成为事实上的免责事项。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一、沿海货物运输沿海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合同法》的生效实施为界限,分两种情况,《合同法》生效前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此后则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一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认定必须依循一定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

它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民事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1、《合同法》颁布以前,我国立法所采用的违约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该条未出现"过错"二字,但正如该法草案说明所指出的那样,《民法通则》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过错责任原则,《经济合同法》第9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该法直接规定过错是确定违约责任的基础,也是确定违约赔偿范围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是根据过错的有无、大小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颁行前,沿海货物运输适用《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等规定,也就是说,沿海货物运输同样采取过错责任制作为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2、《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条与《民法通则》第111条的规定大致相同,但不能作相同理解,应认为《合同法》一改以往我国立法所取的过错责任制,转而实行严格责任制。

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而不是被告的故意和过失。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海运区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海运区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海运区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1问题概述我国《海商法》第60 条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的,承运人仍然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

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63 条规定:“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第104 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我国航运界及法律界对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合同中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实际承运人的法律概念完全不同,两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也不相同。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托运人(甚至作为提单受让人的收货人)可以主张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连带承担赔偿责任,或依约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而在多式联运合同下,托运人不能直接向区段承运人索赔,只能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

按照这样的逻辑,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是各自独立且不可相互转化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合同中的海运区段承运人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实际承运人并非相互排斥的不同主体,而是同一主体对应不同类型运输合同的不同称谓,其对所承运货物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无不同。

多式联运合同下,如果货物在海运区段发生灭失或损坏,托运人不仅可以根据多式联运合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而且可以依法或依约直接向海运区段承运人索赔。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摘要:我国《海商法》已经明确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载人责任主要围绕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进行实施。

当《海商法》正式成立之后,目的是为了更好推动中国海上贸易领域,促进航海运输行业日益壮大,并且与我国《海商法》的完善有着深厚影响。

同时,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指导主体,其中包含责任形成要素、证实责任分配、免责事由等许多主体问题。

基于此,本文围绕《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重点研究。

关键词:《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海上货物运输在经济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从现代发展情况来看,社会没有对地域采取严格限制,而国际货物运输的存在开辟新的交易道路,承运人责任制度也会随着海运业发展日渐完善,明确梳理船货双方关系,严格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经济全球化、国际物流业、信息高速公路等做出有利证据。

同时,重点分析国际经济和贸易,充分体现出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性。

国际货物运输成为贸易通行的枢纽,自从签订合同到正式履行完成,要求运输阶段做好衔接工作,避免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问题[1]。

所以,承运人承担重要责任,有效给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很大帮助,而货物运输环节包含承运人对货物的接收、陆路运输、保管、装载等流程,更好彰显出承运人的重要性。

国际海上运输是港到港之间的运输过程,途中会经历换乘、交易、多次联运等业务,这些工作都是由承运人全权负责,有效将其整体结合,避免在运输过程中风险加大。

运输期间主要利用劳务换取足够运输费用,间接性推动国际贸易稳定发展,为国际运输行业可持续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另外,海运业承运人包含国际海运承运人、多联运输承运人、沿海港口运输承运人,但是这些承运人责任方面出现很多类似之处,极易引起很多矛盾。

所以,国际对于这些问题还需采取进一步完善,加快适应国家经济水平,推动运输行业发展和国际立法都在加快完善,凸显出其目的性和规律性特点。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我国《海商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作者:张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我国《海商法》确立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采取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的制度。

在《海商法》创立之初,这个原则有效地促进了海上贸易、航运业的发展,同时深刻影响了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完善历程。

然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原则也逐渐显露很多弊端,承运人的利益得到了多于托运人的利益的关注。

为了促进我国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我们必须意识到对该原则进行重新思考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关键词承运人托运人归责原则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作者简介:张蕾,山东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15-02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根据一定的归责事由进而确定违约方是否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准则。

研究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影响深远。

归责原则是划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基础和标准,是衡量民事责任的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评价。

归责原则不仅直接决定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且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分配和免责事由,甚至也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产生了影响。

所以在立法过程中要重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把它作为指导原则。

准确处理案件纠纷,必须认识到违约责任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海商法》确立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如果违反合同或者没有履行其义务因而造成货物损失及他方面损失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则。

该归责原则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一项独特的法律原则,目的是达到承运人与托运人冲突的调和与利益的平衡,保障海运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海商法》在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中对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第48条要求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管理货物,第49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合理的航线航行,第50条第二款则规定了承运人因“过失”造成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浅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海上运输环境复杂多变,承运人往往难以对所有的货损 货差承担责任。因此,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通常会规定一些免责事由,如“航 海过失免责”和“火灾免责”等。这些免责事由通常是指在承运人无法控制或 预见的外部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或损坏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四、责任限制
为了平衡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利益,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通常会规定承运人责 任限制制度。该制度主要是通过设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以防止承运人因 过高的赔偿责任而陷入困境,同时也可以保护货主的合法权益。
二、责任制度概述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其提供 的运输服务所导致的货物损失、损坏或延误等承担的赔偿责任。该制度的主要 目的是保障货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货物运输市场的秩序。承运人责任制度 既包括国内法层面的规定,也包括国际公约的内容。
三、责任分配
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主要遵循“管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 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担责任的时间段是从接受货物开始,至货 物交付完毕为止。在责任期间,承运人需要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尽到合理的 注意义务。
三、责任构成
1、承运人责任的范围
承运人责任的范围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时间、地点和 条件。根据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承运人责任期限为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 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在此期间,承运人需对货物的安全、及时到达 目的地以及货物的完整性承担责任。此外,承运人还应对与运输合同相关的其 他事项承担责任,如货物的装卸、保管等。
总之,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是保障海上货物运输安全和效率的重要法 律制度。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业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 法规,推广电子提单的应用,加强国际合作,并提高承运人的责任意识。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商法第八讲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13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 《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海商法》 规定,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基本责任:
1. 承运人的适航责任。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时,应当谨慎处理, 使船舶处于适航的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供应品,是货舱、冷 藏舱、冷气舱是与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12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 律。”按照本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准据法可以由当事人自行选择,正像合同当事人在合 同中可以自行规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一样。这就是所谓意思自治原则或当事人自治原 则。在实践中,货物运输合同和租船合同应订有法律适用条款,可以选择双方同意的 法律,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提单上一般都印有法律适用条款、管辖权条款,根据 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原则,应当予以尊重。但是,上述条款对意思自治原则规定了限 制,合同当事人不能协议排除应强制适用的法律。
(1)租船合同下的船舶由谁控制和占有; (2)租船合同下的提单其抬头是以谁的名义表示的; (3)提单是谁签发的。 以定期租船合同为例,在该合同下,货物运输在不同阶段中,船舶分别由出租人或 承租人控制和占有。为了保护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上常 把出租人与承租人作为提单内的“合作承运人”,如果货物受损,他们应负连带责 任。
9
第三章 货物运输与航空及海运承运人的责任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其订立也可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精编WORD版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精编WORD版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精编WORD版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海上货物运输中,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责任归属于相关的承运人。

该原则是保护货主权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市场的运作。

首先,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责任的起始、承运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免除等。

根据相关的国际法规,承运人的责任起始于他接收货物的时间,即当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时。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有义务保护货物的安全,并且必须按照约定或者适用的国际公约对货物进行妥善保管和运输。

同时,承运人对于货物损失或损坏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货主的自然灾害、货物本身的特性、货主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

此外,承运人还有责任提供适当的通知、签发合法的提货单、装载货物等。

其次,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运输和国内货物运输。

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海事组织通过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来规范承运人的责任,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各国都要遵守这些公约的规定。

例如,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为广泛适用的公约是《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gue Rules),该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通知义务、装载责任等。

对于国内货物运输,各国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对承运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通常会参照国际公约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三,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目的是保护货主权益和规范市场秩序。

货物在海上运输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例如货物被盗、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等,如果没有相关责任归属原则,货主将很难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这个原则保护了货主的利益。

另一方面,责任归责原则规范了海上货物运输市场,促进了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承运人在面临责任时会更加注重货物的保护和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从而增强市场信心和竞争力。

最后,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遵守和执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

各国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应该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且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来保障原则的执行。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2)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2)

海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制度有何改进(2)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采用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并实行推定过失,一般由承运人承担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

(一)归责原则《海商法》未直接规定违约归责原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第12项的规定为,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从该规定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失负责是一般的原则。

但本款规定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涉及承运人的过失,即第一项规定的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

火灾免责严格说不是过失免责,但由于法律对过失主体加以严格限制,以及法律规定主张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使货主在火灾造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认为具有过失免责的性质。

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罢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物的固有缺陷、托运人的过失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失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但承运人享有航行和管船过失免责,甚至火灾过失免责的权利,故《海商法》所实行的是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海商法》第68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运输危险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失,故应认为该规定取严格责任。

虽然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例外规定。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责任分担《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了12项免责事由,包括航行过失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基于货方原因的免责;法律推定承运人无过失的免责;总括性免责。

本条第2款规定,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

在海上货物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物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发生损害,若承运人欲免除其赔偿责任,应举证证明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定的免责事由。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试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任何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根据侵权行为提起的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证明,其行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第58条)。

海运货物的收货人往往并非提单下的当事人,如没有上述规定,收货人就货物灭损以侵权为由起诉承运人,则承运人无权以免责事项进行抗辩或请求责任限额。

有了上述规定,在收货人提起的侵权之诉中,不影响承运人运用法定的抗辩理由和请求赔偿限额。

另外,上述规定也使那些欲规避适用有利于承运人的法律规定转而向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诉讼的索赔人无法如愿。

总之,我国《海商法》的上述规定可使承运人免责及责任限制等制度不至于空设,将有利于我国海运业的发展。

六、承运人与《汉堡规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海上货运在很多情况下并非由签合同的承运人履行,则》明确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关系(注:详见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6年7月版,第91页;司玉琢等著《海商法详论》,第102页。

),这些规定为我国《海商法》所采用。

实际承运人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承运人往往被称为签约承运人,而实际承运人为履约承运人。

在实际承运人接受委托或者转委托履行货运合同时,无论其接受的是全部或者部分运输,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此为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责任关系的一般原则。

我国《海商法》对此还作了例外规定,即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的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第60条)。

由于大量的海上货运合同由实际承运人履行,我国《海商法》因此明确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可以适用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责任限额;经证明,货物灭损或者迟延交付是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的,责任限额丧失(第61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
责任归责原则
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论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摘要:本文通过对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论述分析,初步论证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宜采继续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作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归责原则。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归责
海上货物运输主要受海商法的调整,而作为海商法重要内容的海上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之核心所在,采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含义、作用、分类及历史沿革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

①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中,承运人的责任原则指承运人对在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所依据的原则。

②归责原则首先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过错责任,过错就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而如果是严格责任,过错虽然不是在归责中绝对不予考虑的因素,但严格责任的构成并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

其次,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内容,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负有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但是,因为严格责任不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所以违约方即无
需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再次,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违约方是否应承担责任,取决于一定的免责事由的存在。

最后,归责原则还决定着损害赔偿的范围。

损害赔偿原则是责任确定以后的损害赔偿的依据,但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的,因此不同的归责原则在具体适用中也会对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产生一定的影响。

如果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时,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决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采严格责任原则,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原则上并不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无论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对海上货物运输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早期的海事立法和我国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中。

这一归责原则的基础在于通常只有承运人能够有效地控制并详细地了解货物运输中发生的具体情况,托运人很难甚至不可能证明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过失。

③这一归责原则,对刚刚兴起的海运业是极大的束缚。

(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以过失责任为原则,但承运人及雇佣人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方面的过失,以及非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而引起或者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三)完全过失责任原则,1978 年《汉堡规则》废除了承运人在驾驶和管船方面的过失免责条款,推行完全的过失责任制。

在举证责任方面采取推定过失原则,指在发生货损之后,首先初步推定承运人有过失,然后由承运人证明发生货损的原因,并证明自己或其代理人或受雇人员没有任何过失才可以免责,也即由承运人负举证责任。

二、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评价标准
对海运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的评价既要考虑到海商法的特殊性要考虑到一般法理的指导作用,既要考虑这一制度的法律层面问题也要顾及其对海上运输行业发展的影响。

首先,适当的、合理的归责原则在考虑海上货物运输的高投入、高风险的同时,还应该注意到承运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使得船方和货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作为确定责任之法律制度,归责原则的确定必然要考虑到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孰重孰轻孰先孰后的问题。

公正原则中的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实质公正和形式公正。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利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在确立海运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时应当采用效率优先,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其次,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确立,必须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规范不仅是一种行为规则,也是一种裁判规则,不仅
要能为人所接受和实行,也要能为司法裁判提供准绳,这就要求法律规范具有科学的可行性和现实的可操作性。

再次,由于立法的过程比较漫长,其间的社会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任何一部法律都是在对过去有限社会生活经验的总结与分析与不完美表达,是在对未来的一定预测的基础之上制定出的,所以法律的前瞻性也很重要。

最后,任何法律都面临着是否与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考验,因此能否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评价海运承运人归责原则的一个重要标准。

三、我国海运货物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采用
在对我国"航运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与价值的讨论中,航运法决定了航运法的基本或者重要的价值应当是效率、公平、秩序、自由。

提高航运经济是我国航运业所追求的主要目标,促进航运生产效率的提高是航运法的根本任务之一。

因此,航运法应当确认、保护和创造最有效率的航运经济运行模式。

④我国远洋船队起步晚,船员业务水平不够,⑤这决定了我国离海运强国还有很大一段距离。

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船舶向大型化、巨型化发展,货物性质复杂,危险货增多,货物价值大大提高,海事后果异常严重,所以现代海上货物运输中仍然存在特殊风险。

尽管船舶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在增加,但因人为过失而引起的事故反而增加,承运人承担的因船长、船员的过失而造成的风险亦有增加的趋势。


所以现阶段,我国海商法对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既必要又可行。

结语
海上货物承运人责任的归责原则经历了严格责任、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和完全的过失责任的三大发展阶段。

虽然完全过失责任是最终的发展方向,但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符合评价归责原则的几大标准,适应我国航运运输的客观情况和海上运输风险的新特点,并且也是切实可行的,在现阶段仍应适用。

注释:
①王利明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17 页
②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③刑宝海:《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第249页
④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⑤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⑥赵月林、胡正良:《论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对承运人责任、义务和其他海事法律制度的影响》,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1卷第4期
参考文献:
1. 中文着作
【1】王利明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版。

【2】刑宝海着:《海商提单法》,法律出版社年1999版。

【3】吴焕宁主编:《海商法学》(第二版),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

【4】司玉琢着:《司玉琢海商法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司玉琢着:《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中文文章
【1】胡正良、陈沛群:《论国际海上货物承运人的责任原则的采用》,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第一卷。

【2】胡正良:《论我国航运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3卷第2期。

【3】胡正良:《论修改的必要》,载于《当代法学》2003年第12期。

【4】高华:《对海上承运人责任之归责原则的思考》,载于《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5】胡正良:《当前国际海上货运法律的统一动态》,载于《中国海商法年刊(1996)》第7卷。

【6】司玉琢:《UNCITRAL运输法(草案)难点问题研究》,载于《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3月第2卷第1期。

作者简介:杨丽,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2009级国际法研究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