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兴署办发〔2020〕4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发〔2017〕60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9〕41号)相关要求,经盟行署同意,现发布《2020年度兴安盟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须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各级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利、林草、农牧、卫计、国资、电力等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房建及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电力工程招标和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药品医用耗材及医疗设备采购、国有产权交易等项目进场交易,加强对《目录》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凡列入《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进场交易的,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并依法进行相应处罚。
四、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可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也可采用其他交易方式。
委托进入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一视同仁做好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兴署办发电〔2013〕50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33号)要求,对2013年7月30前盟行署、盟行署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68件,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7月29日附件1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68件)序号文号规范性文件名称1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费用实行盟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2兴署发〔1994〕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3兴署办发〔1996〕2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深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4兴署发〔1988〕32号关于发布《兴安盟森林草原防火暂行办法》的通知5兴署发〔1998〕10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6兴署发〔1998〕10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7兴署发〔199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办医、个体开业医及联合诊所(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8兴署发〔2000〕2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9兴署办发〔2000〕29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等12个配套办法的通知10兴署办字〔2000〕3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兴署字〔2001〕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抗震设防标准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12兴署办发〔2002〕55号转发盟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兴安盟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13兴署办发〔2003〕53号兴安盟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收费指导性意见兴署办发〔200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5兴署办发〔2004〕32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16兴署办发〔2006〕15号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的通知17兴署字〔2006〕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科学事业奖励办法的通知18兴署办发〔2006〕1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19兴署办发〔2006〕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盟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20兴署办字〔2006〕9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1兴署办字〔2006〕9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2兴署办发〔2007〕1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3兴署办发〔2007〕1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4兴署办发〔2007〕3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5兴署办发〔2007〕3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户外广告牌匾蒙汉两种文字并用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6兴署字〔2007〕4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27兴署办发〔2007〕125号关于印发《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28兴署发〔2008〕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9兴署字〔2008〕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30兴署办发〔2008〕2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31兴署办发〔2008〕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相关七个规定的通知32兴署办发〔2008〕2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33兴署字〔2008〕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吉祥草原惠民计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34兴署办字〔2008〕3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干线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5兴署办发〔2008〕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6兴署办字〔2008〕5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规定的通知37兴署发〔2009〕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38兴署发〔2009〕13号关于禁止开垦草原的令39兴署发〔2009〕12号关于实行禁牧的令40兴署发〔2009〕14号关于禁伐限伐的令41兴署发〔2009〕16号关于禁止发生乡村债务的令42兴署发〔2009〕1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43兴署发〔2009〕1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44兴署字〔2009〕29号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和清理整顿违规坟墓工作的通知45兴署办发〔2009〕5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牧林三业用地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46兴署办发〔2009〕46号兴安盟优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和优秀运动员退役安置暂行办法47兴署字〔2009〕67号关于印发《全盟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48兴署办发〔2009〕6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用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49兴署办字〔2010〕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规范使用政府贷款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管理办法的通知50兴署办发〔2010〕6号关于印发《全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51兴署字〔2010〕18号关于全盟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的通知52兴署办发〔2010〕41号关于批转盟农牧业局《兴安盟奶产业风险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3兴署办发〔2010〕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及验收办法》的通知54兴署发〔2011〕3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无劳动能力特困户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55兴署办发〔2011〕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扶贫支点工程款”-农牧民微贷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6兴署办发〔2011〕12号关于印发盟直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57兴署办发〔2011〕20号关于批转《兴安盟盟本级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58兴署字〔2012〕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59关于印发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60兴署字〔2012〕28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五保户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61兴署办发〔2012〕36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62兴署字〔2012〕41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63兴署办发〔2012〕42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64兴署办发〔2012〕125号关于印发《创业充分就业社区和就业模范社区的考评办法》的通知65兴署办发〔2012〕8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盟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66关于印发《兴安盟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67兴署办发〔2013〕45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68兴署发〔2013〕59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盟行署及盟行署办公厅制定的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合计8件)序号文号文件名称废止或失效的理由1兴署发〔1986〕1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酒类品专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2兴署发〔1992〕144号关于批转盟人民银行《兴安盟企业债券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出台新规定3兴署发〔1994〕7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4兴署发〔1995〕37号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5兴署字〔2003〕35号关于下发《兴安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常规管理办法》的通知《兴安盟预防非典型肺炎预案》已正式实施6兴署办发〔2005〕14号关于修订《兴安盟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旗县市出台新文件7兴署办发〔2007〕40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盟行署办公厅出台新办法8兴署字〔2009〕44号关于印发兴安盟农村牧区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自治区出台新规定——结束——。
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用水方式和需求发生了变化。
为了促进农业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农业水权的可信度和透明度,我们制定了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推进农业用水结构调整和效益提升,建立健全农业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收益。
二、改革内容和措施1. 建立农业水权登记制度建立农业水权登记制度,明确水权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和期限,确保农业水权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登记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水资源数据库,包括水源地、用水量和用途等信息,为农业水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持。
2. 制定农业水权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农业水权使用管理办法,明确用水单位的权责和义务,制定用水计划和配额管理措施,加强对农业水权的监管和执法,确保农业用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3. 调整农业水价机制根据不同农业用水需求和水资源丰缺程度,逐步建立差别化的农业水价机制,引导农民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
水价应包括基本水价和超配用水的超量使用费,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水价,并适时进行调整。
4. 建立健全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建立农业水权交易市场,推行水权交易制度,实行公开透明的交易规则。
水权交易应基于农业水权登记和用水计划,具体交易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通过合同约束和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5. 加强农业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力度,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
开展农业灌溉水资源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农业用水问题,保障农业水权的实施。
三、实施步骤和计划1. 制定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在2023年上半年,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文件,明确改革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
2. 推进农业水权登记工作在2023年下半年,组织开展农业水权登记工作,建立农业水权数据库。
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农业用水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目前,农业用水主要以政府定额供给为主导,水价较低,导致农业水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为了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现农业用水的高效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2023年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本方案的目标是:提高农业用水的利用效率,减少农业用水的浪费,推动农业产业的转型升级,保障农民的合理用水权益,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改革方向和重点1. 改革方向(1)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推进农业水权的确权登记和交易体系建设,明确农业水权的产权属性、转移方式和交易规则,实现水权的明晰、可转移和有偿使用。
(2)改进农业水价机制:建立起农业用水的市场调节机制,逐步实行差别化的农业水价,鼓励节水农业技术和设备的应用,提高农业用水的经济效益。
2. 改革重点(1)制定农业水权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业水权的登记、交易、保护和监管等相关制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水权的规范运作。
(2)确定农业水价制度改革方案:根据不同地区农业用水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差别化的农业水价政策,合理核算农业用水的成本,提高农民的水价支付意识。
(3)加强农业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建立农业水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水资源调度和节约利用,推动农业产业的绿色发展,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三、具体措施1. 农业水权管理措施(1)建立农业水权登记制度:通过全面开展农业水权的登记工作,确保农业水权的合法性和明晰性。
(2)推进农业水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统一的农业水权交易平台,实现农业水权的买卖、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
(3)加强农业水权保护和监管:加强对农业水权的保护,依法打击水权的违法行为,建立有效的违法违规投诉举报机制。
2. 农业水价制度改革措施(1)制定差别化的农业水价政策:根据农业用水的实际需求和供需状况,制定不同类型的农业水价,引导农民合理用水和节水灌溉。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兴署办字[2008]31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字[2008]31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有关部门:2008年3月25日,盟行署召开了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了《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日兴安盟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
建国以来,我盟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对全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我盟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对全盟的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行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深化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4〕270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范围(一)指导思想: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探索多种有效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水利工程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重建轻管、权责不清、绩效不佳、机制不活等突出矛盾问题,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改革原则:正确处理好水利工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关系;责、权、利的关系;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促进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76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6日兴安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时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0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建设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自治区建设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的技术标准和要求,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兴安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盟直各部门除自行发布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外,还需向盟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各自的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实现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责任单位: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单位: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二)加快重点行业和部门信用系统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6〕90号2006年11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排水价格,是指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排水经营者将排水受益区域内的地面涝、渍水,多余地下水以及生产、生活废(污)水,通过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设施排出区域外的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排)水价格由供(排)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排)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排)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8〕25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8〕25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18日兴安盟综合治税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办发〔2016〕4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综合治税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94号)和《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通知》(兴署办字〔2017〕108号)精神,实现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建立现代化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方面的新要求,以强化税源管控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建立“政府领导、财税主管、部门协作、信息共享”的综合治税体系,促进税收收入增长,保障地方可用财力,推动兴安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建立完善的多部门综合治税联席会议制度、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制度、税收征管协同制度、税收征管督查考评制度,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着力解决税源管控过程中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部门涉税信息交换渠道不畅、部分税种税源管控难以到位、税务征管力量单一等问题,通过涉税信息共享和部门协作,变税务机关单一征管为政府多部门联动,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纳税、社会各界监督治税的良好局面,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效率和财税管理水平。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一、背景介绍在当前农业领域中,由于农业水资源的重要性和稀缺性,农业水价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调控农业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二、改革目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1.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民的水资源利用效率。
2.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益。
3.推动农业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
三、改革内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内容包括:1.建立科学合理的农业水价机制。
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的特点,制定差别化的农业水价,并根据水资源的供需状况进行调整。
2.推行农田水利建设收费制度。
将农田水利建设费用纳入农业水价中,通过收费的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加强水资源监管和管理。
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机制,加强对农业用水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业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鼓励农民参与农业节水技术推广。
通过提供补贴和奖励措施,鼓励农民积极采用农业节水技术,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改革步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具体实施步骤包括:1.制定试点方案。
由相关部门制定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试点方案,明确改革的目标和内容,并确定试点地区和时间。
2.宣传推广。
在试点地区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宣传活动,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解读和推广,提高农民对改革的认知和理解。
3.试点实施。
按照试点方案,逐步在试点地区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包括调整农业水价、推行水利建设收费制度等。
4.监测评估。
对试点地区的改革实施进行监测和评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5.推广推进。
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经验,扩大改革范围,全面推进改革。
五、政策支持和保障为了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顺利实施,需要提供以下政策支持和保障:1.资金支持。
加大财政对农业水资源的投入力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改革。
2.法律保障。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兴安盟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8.06.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兴安盟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2日兴安盟2018年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重要指示和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最密切的领域和事项着手,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全盟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放管服”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应对经济下行、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增长的关键举措。
当前“放管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推动“放管服”改革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企业开办时间再减少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掉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一律取消的“六个一”目标。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8]17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兴署办发〔2018〕17号 2018年3月9日)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为加快我盟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24号,以下简称《意见》)、《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17〕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划定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7〕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盟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全盟划定“两区”共计880万亩,其中粮食生产功能区680万亩,包括玉米560万亩,小麦30万亩,水稻90万亩;重要农产品(大豆)生产保护区200万亩。
结合我盟主要农作物优势区域布局和各旗县市现有耕地面积、地力水平、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划定作物种植面积等因素,确定了各旗县市的划定任务(见附件1)。
各旗县市要综合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发展潜力等因素,及时将划定任务逐级分解到苏木乡镇。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8年要全面开展划定工作,并与2018年9月前全部上图入库、建档立册,并逐级汇总,形成上下衔接、规范统一的信息系统。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兴署办发〔2017〕67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经盟行署同意,现将盟环保局编制的《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22日兴安盟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2017年8月目录前言第一章“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回顾(2)一、“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2)(一)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圆满完成(2)(二)水污染防治成果显著(2)(三)固体废物得到有效处置(3)(四)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开展(3)(五)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取得显著成效(5)(六)核与辐射得到有效安全监管(5)(七)环保专项资金得到有效使用(6)(八)开展基础性调查,为环境监管提供依据(7)(九)环境监察有效提升(9)(十)积极推进简政放权,环保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10)(十一)环境科研取得了一定进展(10)(十二)环保产业(11)(十三)人员建设得到加强(12)(十四)环境宣传取得成效(12)第二章“十三五”面临的形势(13)一、“十二五”时期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13)(一)减排形势依旧严峻(13)(二)核与辐射安全管理(15)(三)化学品、危险废物管理(15)(四)固体废物管理(15)(五)污染防治规划(15)(六)环境监测能力需要进一步加强(16)(七)环境执法形势依旧严峻(18)(八)环境评估工作难度增加(18)(九)监督管理(18)(十)环保产业(19)二、“十三五”期间面临的机遇(19)(一)社会高度关注,为环保工作迎来机遇期(19)(二)创新驱动增强,增长动力进入转换期(19)(三)经济增速换挡,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较大空间(19)(四)能源消费增速趋缓,资源能源消费进入平台期(20)(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为环保工作提供法律保障(20)三、“十三五”期间环境保护面临的挑战(20)(一)污染减排难度较大(20)(二)农村环境问题较为突出(20)(三)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提高(21)(四)加强环境监管,对基层环保工作形成新的考验(21)第三章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2)一、指导思想(22)二、基本原则(22)三、规划目标(23)四、规划指标(23)(一)总量控制目标(23)(二)环境质量目标(24)(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目标(24)第四章重大任务(25)一、水环境保护(25)(一)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确保饮水安全(25)(二)继续施行地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确保水质稳定达标(25)(三)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逐步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25)(四)强化化学需氧量减排,稳步推进氨氮减排(26)二、大气环境保护(26)(一)加大工程减排力度,削减主要控制污染物排放量(26)(二)采取脱硝措施,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27)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27)(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27)(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28)(三)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28)(四)加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28)四、声环境保护(28)五、生态环境保护(29)(一)着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29)(二)继续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高生态文明水平(30)(三)深入推进自然生态保护,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安全(30)六、核与辐射(31)七、加强环境科研的能力建设(31)(一)加强人员学习培训与机构建设(31)(二)采取灵活的方式面对新的评估形式(31)八、加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力度(31)九、环境监测(32)(一)按要求完成例行监测任务(32)(二)加强专项监测工作(32)(三)按时完成各类报告书编写工作(32)(四)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工作(32)(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33)十、规划财务(33)(一)加大环保投入(33)(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33)十一、科技监测(33)十二、环保宣传(34)(一)强化组织领导(34)(二)强化公众参与(34)(三)完善与创新“三个机制”(35)十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36)(一)环境监测能力建设(36)(二)监控中心能力建设(36)(三)核与辐射能力建设(37)(四)宣教中心能力建设(37)(五)信息平台建设(37)(六)环境科研能力建设(37)十四、积极推进环保产业的发展(38)第五章规划的实施与管理(39)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环境保护监管新机制(39)(一)强化各级政府的环保责任(39)(二)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39)(三)强化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39)二、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监察水平,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一)完善排污申报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40)(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落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40)(三)加强重点地区环境监管(40)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市场机制下的环保投融资机制(40)(一)扩大环保资金投入渠道(41)(二)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可行性(41)四、提高环境意识,完善公众参与机制(41)(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增强环保工作的透明度(41)(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群众监督(41)前言“十三五”时期(2016—2020年),是我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战时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面临重大挑战与重要机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6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6日广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143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实现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改革创新,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广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合理反映农业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改革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水权流转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化转变;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到2020年,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项目区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完善的地区率先实现改革目标;到2025年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农业水价改革基础。
1.完善供水计量设施。
加快供水计量设施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建设适宜的供水计量设施。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
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兴署发[2014]58号【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发布日期】2014.06.07【实施日期】2014.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兴安盟行政公署批转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兴署发〔2014〕58号)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现将盟水务局《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7日关于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盟水务局2014年6月)水是人类生存和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替代的战略资源,随着我盟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用水量不断增大,工程性缺水、水权转换政策滞后和用水需求不断增长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障碍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14〕23号)及中共兴安盟委、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加快全盟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兴党发〔2011〕9号),结合我盟实际,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以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管理为抓手,建立和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断强化水资源管理的约束力,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近年来,中国农业水利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农业水价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农业部门制定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旨在通过改革农业水价,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国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下面,将就此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必要性当前,我国农业用水存在着价格偏低、稀缺资源被过度开发利用等问题,很容易导致农业生产效率低下、农民收入不高的情况。
而且,农业水价目前还存在着种类较多、标准混乱、不切实际等情况,需要加强规划、调整、管理,促进农业发展。
因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就很有必要了。
通过改革农业水价,可以加强农业水资源的节约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我国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也可通过改革提高农业水价,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我国农村的繁荣和稳定。
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目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农业水资源管理:实行统一的农业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农业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2、提高农业水价:通过合理的农业水价机制,推动我国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提高农业水价水平,增加农民收入。
3、完善农业用水标准体系:通过标准化的农业用水标准,规范农业用水行为,防止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
4、推进农业水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农业产业的市场化改革,推动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主要措施为实现上述目标,农业部门制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措施:1、制定统一的农业用水配额。
农业部门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农业用水配额,并对不同的农业用水类别进行分类设置。
同时,加强农业水资源调查和监测,对超过农业用水配额的行为进行处罚和调整,以防止过度开发利用。
2、建立较为统一的农业用水价格体系。
农业部门将依照各地实际情况,按照水资源稀缺程度、不同的农业用水类别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农业用水价格,建立统一的用水价格体系。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成立兴安盟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成立兴安盟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
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字[2017]26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03.21
【实施日期】2017.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成立兴安盟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兴署办字〔2017〕26号 2017年3月21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根据工作需要,盟行署决定成立兴安盟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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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兴署办发[2017]21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7.04.17
【实施日期】2017.04.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兴署办发〔2017〕21号 2017年4月17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
经盟行署同意,现将《兴安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兴安盟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6〕158号)精神,
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我盟农田灌排工程良性运行和农村水利体制机制创新,结合我盟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战略方针,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坚持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因地制宜,综合施策,以明晰水权、定额管理为前提;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促进农业节水增效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助推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综合施策。
加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与水权制度改革、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机制创新、投融资机制改革等其他相关改革的紧密衔接。
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统筹推进改革。
(二)坚持两手发力。
既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也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作物合理用水需求,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
(三)坚持多方联动。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涉及面广,要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牧业等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多方联动,合力推进改革。
(四)坚持供需统筹。
既要强化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也要突出用水需
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促进农业用水方式由粗放式向集约高效转变。
(五)坚持因地制宜。
各旗县市应根据水资源禀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和经济发展水平,结合土地流转、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尊重农民意愿,充分调研论证,科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切实可行的改革模式。
三、总体目标
争取用10年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能确保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农业用水价格总体达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普遍实行,计量设施基本配套,全面推行计量收费;基层农业用水管护主体明确;可持续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基本建立;先进适用的农业节水技术措施普遍应用;农业种植结构实现优化调整。
四、主要任务
(一)配套供水计量设施。
供水计量设施是农业取、用水管理的基础设施,也是计收农业水费的前提条件。
加快供水计量体系建设,新建、改扩建灌区工程要同步建设计量设施;尚未配套计量设施的现有灌区,要通过改造配套到位。
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
其余农用地灌溉用水计量设施由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实施。
供水计量设施的配套要坚持先进实用、计量准确、使用方便、低本高效的原则,易于群众接受和使用。
在有条件的地区,供水计量设施建设应与农业灌溉用水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同步实施,实现灌溉用水管理信息化。
大中型灌区在骨干工程与末级渠系产权分界点必须设置供水计量设施,实行斗口计量
供水,由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末级渠系、小型灌区及灌区外农业用地要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划分计量单元,合理设置计量设施,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管理主体负责管理,并与用水单位或个人采取供用双方共测互监的办法精准计量。
扬水灌区要计量到泵站出口。
严重缺水地区和地下水超采地区要限期配套完善计量设施。
使用地下水灌溉的井灌区要逐步推行“一井(泵)一表,一户一卡”的计量模式。
(二)完善农田灌排工程体系。
各旗县市要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针对各类灌区工程建设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