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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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民法典》颁行后国际条约与惯例在我国的适用

On the Application of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ustom After the Promulgation of the
Civil Code
作者: 车丕照[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应用法学
页码: 1-15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6期
主题词: 条约适用;惯例适用;国际惯例;条约效力等级
摘要: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在《民法典》未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适用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在批准民商事条约时明确该条约在我国法院的适用,或由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各级法院直接适用民商事条约;至于国际惯例的适用,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包括国际惯例,从而可由法院直接适用。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适用,不仅包括其作为法律的适用,也包括由当事人将其内容并入合同而加以“适用”。

基于对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属性的认定,我国民商事立法应与我国缔结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以便利我国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而对于国际惯例,我国民商事立法无需与其保持一致。

在适用国际条约时,要考虑国际条约的效力等级而摒弃“条约优先适用”的简单判断;而国际惯例的适用则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可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

国际惯例的案例
以下是一些国际惯例的案例:1.外交豁免权:外交豁免权是国际惯例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这一原则,外交官在执行任务时可以享有免于逮捕、受审以及其他行政司法限制的特殊地位。

这一惯例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认可和遵循。

2.海牢制度:海牢制度是船舶上对违反海上法律纪律的人进行拘留和裁决的国际惯例。

该制度早在17世纪就已出现,并被各国采纳和实践。

3.国际间纠纷解决:国际惯例认为,国家可以通过对话、谈判、调解和国际仲裁等和平方式解决国际间的争端,而非通过战争等暴力手段。

这一惯例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支持和实践。

4.保护文化遗产:国际惯例认为,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应该得到保护。

各国在这一领域加强合作,建立了许多国际组织和条约,例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以促进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这些国际惯例已经形成了普遍的共识,成为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规范。

这些规范的建立和实践,有助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全球和平与稳定,以及保护公共利益和全球环境。

宪法学第 六 章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

宪法学第 六 章  宪法渊源和宪法结构

第二节
宪法结构
一 宪法的一般结构体系 所谓宪法结构 , 是指成文宪法 ( 宪法典 ) 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 不成文宪法由成文的宪 法性法律 、 法院判例及宪法惯例等组成 , 因 而 不存在内 容的 体系和安排问 题 。 ( 一 ) 序言 所谓宪法序言 , 是指由 该宪法或该国传统 、 习 惯 、 理论以 “ 序言 ”( 或 “ 前言 ” 等 ) 的名义所确认的 , 位于宪法正文之前 , 具有相对 独立性 , 并成为 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 的叙述性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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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正文 宪法的正文是宪法的主要内容 , 也是宪法的 重心 , 其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 1. 总纲 有的宪法称 “ 基本原则 ”“ 总 则 ” 或 “ 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制度 ”。 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 国家的基本制度 , 如国 家性质 、 国 家的政治制 度 、 国 家结构形式 、 政党制度 、 选举制度 、 社会经济制度 、 基本文化制度以及作为国家象征 的国 旗 、 国 徽 、首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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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 , 并 被反复运用 , 为 国 家机关 、 政党及人民所普遍 遵循而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 , 是一 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 。 ( 四 ) 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宪法文本和宪法制度无明文规定 , 由 司 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并具有宪 法效力 的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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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教育文化 。 教育文化政策的目的是 为了 提升国 家与 民族的 文化水准 , 教育文化的 宗旨是发展人民的民族精神与自治精神 、 国民道 德 、 健全体格 、 科学及生活智能 。 ( 5 ) 国防外交 。 国防与外交既密切相 关 , 又是两种不同 的 事务 。 它们的 共同点之一是 涉及国家主权 , 是主权国家设定的具有对外性质 的防务与外交方面的政策性规定 。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什么是国际惯例

什么是国际惯例

出版物刊名: 武汉金融
页码: 56-56页
主题词: 法律范畴 国际条约 国际社会 国际交往 习惯做法 法律规范 任意性 法律责任
摘要: 所谓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普遍公认和接受的习惯做法、原则。

国际惯例分为两类,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

前者具有法律效力,而后者不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有协定法与习惯法之别。

在当代。

尽管许多习惯法则已被编纂、整理成各种主题的国际条约,国际法越来越多地采取协定法的形式,但习惯国际法仍然存在,并未被取代,是与国际长约并驾齐驱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国际法形式。

《国际法院规约》曾给国际惯例下过一个权威定义:“作为通例(general practice)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联合国宪章序言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会进步及较善之民生,并为达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则,确立方法,以保证非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运用国际机构,以促成全球人民经济及社会之进展,用是发愤立志,务当同心协力,以竟厥功。

爰由我各本国政府,经齐集金山市之代表各将所奉全权证书,互相校阅,均属妥善,议定本联合国宪章,并设立国际组织,定名联合国。

第一章宗旨及原则第一条联合国之宗旨为:一、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并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并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二、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三、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之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第二条为求实现第一条所述各宗旨起见,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下列原则:一、本组织系基于备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

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五、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本宪章规定而采取之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于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

国际私法名词解释大全1.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确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为前提,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为核心,由冲突规范、规定外国人民事地位规范所组成,并通过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规范进行司法保护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或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主体、客体和法律事实方面含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3.国际条约:就国际私法角度,国际条约是指在国际民事交往中,主权国家之间根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国际私法规范所达成的协议。

4.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内容的、为世人所共知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5.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

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

它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仿效这种制度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英美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6.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的,以英国和美国的判例法为典型的法律制度。

它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渊源久远和影响较大的法系。

7.直接调整:又称实体法调整,即制定统一规范实体来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用来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此类规范可以避免法律冲突,可以更迅速、准确、直接地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8.间接调整:也称间接调整,是指在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中,制定法律适用原则,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适用外国法及何种外国法。

这是国际私法中最主要的调整方法。

9.法则区别说:产生于十四世纪的意大利,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法学派的学者巴托鲁斯。

他的主要理论观点是:(1)主张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把法律分成不同的法则。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法发布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2023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王淑梅、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胡方和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二级高级法官杨兴业出席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副局长王斌主持。

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中,遵守国际法原则,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准确理解和适用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阐释了我国涉外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为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这次发布的12个典型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船舶污染、共同海损、船舶碰撞、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领域,分别适用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即《蒙特利尔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即《取消外国公文书公约》)等多个国际条约以及《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国际惯例。

这些案件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有如下特点:一是正确处理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关系,善意履行国际条约。

如保加利亚ARTPLAST公司与台州市黄岩斯玛特机械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阐明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且双方当事人并未排除公约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应当自动适用公约。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 国际贸易法)

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一、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又称国际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法律体系。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以便解决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国际商法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国际贸易中的各类活动,如合同订立、货物运输、支付方式、知识产权保护等。

它的出现和发展与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

二、国际商法的来源国际商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的规则。

国际惯例是国际商法的基础,它是由长期实践形成的一种普遍行为准则。

国际条约是由各国签署并批准的法律文件,对国际贸易达成共识。

国际组织的规则是由国际组织制定和发布的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国际商法的主要原则包括自由裁量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诚信原则。

自由裁量原则是指各当事人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应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进行协商和决策。

契约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合同,合同一旦成立就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诚信原则是指各方在国际贸易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交易,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四、国际商法的典型案例国际商法有很多典型案例,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方式》等。

在这些典型案例中,各方需遵守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商法的挑战与发展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国际商法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和机遇。

一方面,技术的进步和贸易方式的变革给国际商法带来了新的问题,如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等;另一方面,国际商法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解决方案,如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国际仲裁法等。

六、国际商法作为规范国际贸易的法律体系,对于促进国际贸易的繁荣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跨国公司和个人提供了法律保障,解决了在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不断完善和进步,以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需求。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

国际法律常识国际法律是指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体系,它涵盖了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

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保护自身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基本的国际法律知识,包括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原则以及国际争端解决方式。

一、国际法的来源国际法的主要来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通行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社会中长期形成并被普遍接受的实践,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通行原则是在国际社会中广泛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如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等。

国际司法实践是国际法庭或仲裁机构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判决和裁决。

二、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国际法的主要原则包括主权平等、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合作共赢等。

主权平等原则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享有同等的主权地位,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原则是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禁止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方式解决争端。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要求国家通过对话、协商、调停等和平手段解决争端,而不是诉诸武力。

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求各个国家尊重其他国家的内部事务,不进行干涉或干预。

合作共赢原则指出各国应该通过合作与互利共赢来实现共同的利益。

三、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争端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谈判是通过双方当事国进行协商和磋商,以寻求争端解决的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将争端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裁决,当事国对仲裁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是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或其他相关国际司法机构进行法律判决,当事国必须遵守法庭的判决结果。

总结:了解国际法律常识对于维护自身权益、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法律的来源包括条约、通行原则、惯例和司法实践,而国际法律的主要原则则是主权平等、和平解决争端、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不干涉内政以及合作共赢。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私法的条约
(五)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
1.适用一般方式 1.适用一般方式 直接、转化 2.缔结或加入的优先适用,保留除外 2.缔结或加入的优先适用,保留除外 3.选择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不违反公共 3.选择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不违反公共 秩序,在国际私法范围内,明示选择的 实体法公约
国 际 私 法 的 渊 源 国内立法 国内法渊源 司法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法渊源 国际惯例
一、国内立法
(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最古老的渊源之一。第一部 -德 代表-瑞士 (二)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主要模式 1.分散立法式 1804《法国民法典》 2.专章专篇式 3.单行立法式 1896《德国民法施行法》
四、国际惯例
(一)国际惯例的概念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法 律规范, 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 律规范 , 它只有经过国际认可才有约束力。 在国际私 法上这种惯例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不需要当事 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 人选择而必须遵守的惯例 , 即强制性惯例;另一种则 是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 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 , 是只有经过当事人的选择 , 才对其有约束力的惯例, 即任意性惯例。 即任意性惯例 。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大多数是这种 任意性惯例。 任意性惯例。 (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
(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国际组织
1.联合国极其前身国际联盟 2.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3.美洲国家组织 4.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5.欧洲共同体与
1.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国际条约 2.关于冲突法的国际条约 3.关于实体法的国际条约 4.关于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条约
三、国际条约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一.填空题1、法学是一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个别性调整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的一次性调整。

3、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范进行的重复性调整。

4、社会调整的发展大都经历从自发到自觉,从个别到一般,从混一到分化的过程。

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6、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规范。

7、法的最基本的两种职能是法的阶级统治职能和法的社会公共职能价值。

8、对违法、犯法行为的惩罚体现了法的工具性价值中的保护价值。

9、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对法的阶级意志对法进行的分类。

10、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对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二、单项选择1、法律调整是一种(B )。

A、个别性调整……………………………………………………………B、规范性调整C、习惯……………………………………………………………………D、具体性调整2、法形成的最终标志是( B )。

A、商品的交换…………………………………………………………B、国家的形成C、阶级的出现…………………………………………………………D、阶级矛盾不可调和3、法的实施有(D )作保证。

A、习惯力量对比………………………………………………………B、法律传统C、社会舆论……………………………………………………………D、国家强制力4、法反映的是(C )的意志。

A、团体…………………………………………………………………B、人民C、统治阶级……………………………………………………………D、社会全体5 、法的第三层本质是(D )A、法所体现的同志阶级意志是统一和整体的B、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同志阶级的意志C、法的内容决定于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D、法的内容就是确定权利和义务6、法的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B )意志。

A、社会……………………B、共同……………………C、集体………………………D、个别7、国家意志和法的关系是(B )。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之比较摘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二者在渊源体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也发生了变动,而这种变动将一直持续并始终代的特征。

本文对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特点以及各自的优缺点进行比较,欲从法和非法律因素这两个角度探讨二者地位发生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国际法国际法渊源国际习惯国际条约在不可逆转的全球化的进程中,国际社会愈来愈显示出一种对进一步发展国际法的强烈需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渊源应当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作是二者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在国际社会的发展中产生了变化。

在国际法历史上,习国际法的最原始最古老的渊源曾处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如今,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则比习惯更为巨大的作用,其重要性“在过去一个半世纪以来不可估量的增加了”。

者地位作用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是国际社会需要的转变。

各国是在法律层面与非法综合考虑的基础上,选择符合需要的法律形式。

从法律因素上看,各国会根据国际国际条约各自具有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后选择;从法律之外的因素上看,国际法学派、政治力量、全球化进程等因素也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习惯与条约作用的发挥产生了两个思考:一是面对国际社会需要的变化,两个国际法主要的渊源自身的不会有调整的趋势;二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律层面的力量会在国际法发展中起到作用。

王铁崖教授说:“现代的国际法是动态的国际法”,本文欲通过对国际习惯条约的比较,“指明一些特征”,通过对影响二者在国际法渊源中地位变动之原因,“看到一些国际法发展的主要动向”。

一、界定比较范围不是所有的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都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特殊国际法包括特殊习惯规范和双边条约,它们不能直接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特殊惯仅在其他国家承认下而双边条约仅在“有许多这类条约作出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可能构成国际法渊源。

同样的,契约性条约也只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一定意义上的国源。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重点

1.国际私法的渊源:1.国内立法(a.将国际私法规范分别规定在民法典和其它法典的章节中b.以专门法典或单行法规的形式对国际私法规范系统的加以规定 c.在民法典中列入专门篇系统的规定国际私法规范 d.在个别单行法规中就某个方面问题制定国际私法的有关规范)2.国内判例.3.国际条约4.国际惯例(条件:a.必须在长期的实践中连续有效并且有确定的内容,有客观性,有效性确定性.b.国际惯例对某国或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国际惯例并不当然对涉外法律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明确使用某项国际惯例时,才发生效力也就是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国际惯例)2.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间接。

直接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3.法律关系本座说:萨维尼从一种普遍主义的观念出发,认为应该适用的法律,是各该涉外民事关系依其本身性质有“本座”所在地方的法律。

他主张平等地看待内外国法律,认为只有这样做,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即不管案件在什么地方提起,均能适用一个法律,得到一致判决。

评价:他在分析和探寻各种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时,不免常常站在唯心和落后的封建主义的立场上,但他的学说对推动欧洲冲突法的法典化和冲突法的趋同化的发展也是有重大影响。

并且使国际私法从荷兰学派开创的特殊主义—国家主义的影响下解放出来,重新归复到普遍主义—国际主义的轨道上。

4.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评价:创始于13世纪意大利的后期注释派法学,代表人物为巴托鲁斯。

该说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将所有法则区分为人的法则,物的法则和混合法则,然后根据法则性质的不同确定每一种法则应适用的法律。

法则区别说的主要内容为主张从“法则”本身的性质入手,把所有的“法则”分为“物的法则”、“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再根据“法则”的不同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法律。

1国际条约

1国际条约

5.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要求各国在国际交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 往中诚实地、严格地履行国际法律义务,不论是条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 约义务还是其他法律义务。只有如此,才能维护正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常的国际秩序,维护各国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早倡导和平共处五项 原则: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பைடு நூலகம்、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2.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习惯,是指不成文的国际法规范,是已经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个是各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 国的一般实践,即物质要件;另一个是国际实践表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现的行为规范被各国普遍承认并具有法律拘束力,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 即被各国接受为法律,称为“法律的确信”或“心 理因素” 为心理要件。 理因素”,为心理要件。
二、国际法的性质和效力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国际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 对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国家是承担执行或不执行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 国际法后果的主体。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来自国家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意志,国际法是各国协调意志的体现。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国际法,无论是条约规范,还是惯例规范,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 都是国际法主体在国际交往中明确的、具体的权利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义务规定;国家违反国际法的原则、制度和规则,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 则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应追究相应的国家责任;国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际法依靠国家或单独实施的强制力作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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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的区别?
顾名思义,条约是要得到双方或多方一致认可后,白纸黑字写下来后,经双方或多方签名认可的正式文件,这个文件是要求全体参于签订国共同严格执行的正式文件,这就是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就没有上述这些过程,简单讲就是对某一件事的做法或称之为处理方法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而成为对某件事的处理惯例了。

国际惯例你可以不遵守的,国际条例是必须无条件执行的。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签订的,有双边的,也有多边的。

一般比较正式,有法律效力。

而国际习惯则是国际民间自己经过长时间形成的,是因为用起来比较方便或约定俗成了,大家就自愿用这个了。

没有强制使用的效力,都是当事人自己选用。

如国际贸易术语就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惯例,商人自己可以用也可以不用。

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1.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特别是在当今世界,国际法的创立主要依赖于国际条约的产生。

对于国际条约的内涵,多数国际法学者表达了相同的看法。

如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李浩培先生认为,“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

” 2.习惯法可以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

(1)一方面,国际条约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起作用。

尽管在当今,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但是,国际习惯却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

早在国际条约出现以前,历史上就有了国际习惯。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因为直到现在为止,尽管已有了大量的多边国际公约,但在一般国际法的内容中,还是国际习惯占较大部分。

而且,归根结底,包括国际条约在内的各种国际法渊源,往往还是要通过国际习惯这个媒介而起作用的。

何况国际习惯还会不断产生,而立法往往总是落后于实践,所以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地位是不会改变的。

另外,在条约和国际习惯法的相互关系中,这两类规则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同时也是互补的,习惯法可以因为被制定在条约中而转化为条约法,条约法也可以发展、确认习惯法,条约和习惯法的效力可以适用“后法优于前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

(2)另一方面,条约规定成为国际习惯。

一个条约,特别是多边条约,所订定的一个规则,可能由于很多第三国认为它是应当或必须依循的规则,而在一个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实行,因而成为国际习惯。

在这种情形,并不是条约对第三国产生了权利和义务,而是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

1966年国际法委员会的报告这样叙述了国际习惯附着于条约而产生的过程及其实例:某些国家之间所缔结的一个多边条约可能规定一个规则或者建立一个领土的、河流的或海洋的制度,而这个制度以后由于习惯被一些其他国家所一般接受并成为对它们有拘束力,例如,《有关陆战规则的海牙公约》、规定瑞士中立化的一些协定,以及关于国际河道和海道的各个条约。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的判决中也肯定这种条约产生国际习惯的过程。

在该案中,丹荷两国主张在1985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以后,从该公约第六条已经发展出一个国际习惯,规定相临国之间的大陆架除当事国有相反协定外,如无特殊情况,应根据等距离原则划分。

针对这一主张,该法院认为,“这牵涉到把该条约第六条视为一个创立规则的规定,而这个规定构成了一个规则的基础,或者产生了一个规则,并且这个规则虽然在其起源上是条约性或契约性的,却此后成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并且现已通过法律的确信被接受为国际法的组成
部分,从而拘束从未成为该公约当事国的那些国家。

毫无疑问,这种过程是完全可能的,并且实际上也时时发生,同时却不能轻易地认为这种结果已经完成。

” 然后,该法院列举了从条约规定发展出国际习惯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这些条件是,该规定须潜在地具有基本上创立规则的性质,从而可以被认为构成一个一般法律规则的基础。

第二,该条约已得到很广泛的和有代表性的参加的事实可能被认为已足以发展出国际习惯,但以这种参加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为条件。

第三,就时间因素而言,虽然只是经过了一个短时间这一点本身并非必然妨碍在原来纯粹是条约规则的基础上形成一个新的国际习惯,然而不可缺少的要求是:在该期间内,国家的实践,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那些国家的实践;不仅如此,国家实践须显示出是在一般承认为涉及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的。

3.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不同,它是“不成文”法,它没有一个国际法律文本来表现国际习惯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为了查明某项国际习惯法规范是否确立,就必须找到证据。

由于国际习惯是在国际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因此其证据只能从国际实践中查找。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的资料去查找:(1)国家间的各种外交文书;(2)国际机构的决议和判决等;(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方面的各种有关文件等。

一项原则、规则或制度,只有从国际实践的有关资料中找到已被各国承认为具有法律约束里的充分证据,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如查找不到证据,则不能确立为国际习惯,例如,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一案的判决中指出:中间线原则并没有成为习惯规则,因为从各国的划界实践的资料中,还找不到这一原则已被普遍接受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证据。

由此可见,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相互补充,各自发挥其调整国际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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