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清晰版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核心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我们的目标是实现零事故、零伤害、零污染,确保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我们安全生产的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2.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职责;3. 投入足够的安全生产资源,提高安全生产水平;4.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5. 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6.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7. 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1)研究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规划;(2)组织制定和修订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审批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计划;(4)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5)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6)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 工作机构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2)安全技术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技术研究;(3)安全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4)安全检查部门:负责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5)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和实施工作;(6)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企业治安保卫和消防安全工作。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组织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3)组织项目安全生产资源配置,确保安全生产投入;(4)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5)组织项目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6)组织开展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7)督促项目施工现场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8)组织制定和实施项目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9)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湖南省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DB43/T419-2008湖南省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作者: 来源: 湖南水泥在线日期: 2009-6-18 点击数: 338DB 湖南省地方标准DB43/T 419-2008湖南省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Safety produc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 ofHunan cement Plant2008-12-30发布2009-01-20实施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由湖南省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泥协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湖南韶峰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兆山新星集团湖南水泥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柳毅冯刚熊世援1 范围本标准确定了湖南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生产工艺的设施与设备要求、作业场所卫生安全、安全生产投入、事故预防与处理和承发包与租赁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水泥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915-2004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GB12348-200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5603-1995 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GB/T16911-2008 水泥生产防尘技术规程GB18068-2000 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程GB50060-1992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程GBZ1-200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务院2002年352号令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2005年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3.1 水泥生产企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包括决策、执行、监督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间、班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本(2篇)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本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依据本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旨在规范水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企业的生产过程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并减少环境污染程度。
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泥生产企业安全规模强制性措施》等国家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水泥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的控制、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作业人员的操作与安全培训等环节。
第二章安全责任2.1 企业领导责任水泥企业的领导层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确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2.2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部门经理在职责范围内要定期检查、排查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2.3 个人责任每位员工都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提高安全意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3.1 风险评估与管理水泥企业应当进行完整的风险评估,找出潜在的事故隐患,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同时,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做好应急预案和演练工作。
3.2 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水泥企业应当制定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备,确保设备设施的安全可靠。
对于老化、损坏的设备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新,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3.3 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水泥企业应当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能力。
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教育、紧急求生知识、操作规程等,要求员工参加安全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章事故报告与处理4.1 事故报告制度水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发生事故后的报告程序和要求,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4.2 事故调查与处理水泥企业应当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同时,对于事故责任人要依法追责,以示警示。
工信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清晰
工信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清晰1. 引言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我国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水泥产品的质量水平,工信部制定了本规程,明确了水泥企业的质量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信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内容。
2. 规程概述工信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水泥生产和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制定的。
规程包括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架构和责任、质量控制要求、质量检测和监督、质量改进等内容。
3. 质量管理的基本原则本规程强调水泥企业质量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领导重视和全员参与:质量管理需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共同推动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
•客户导向:满足客户需求是质量管理的核心目标,企业应根据客户需求和市场需求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过程控制:强调质量管理的过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一致性。
•持续改进:水泥企业应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改进流程和方法,提高质量和效率。
4. 组织架构和责任为了保证质量管理的有效实施,水泥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相应的责任体系:•领导责任:企业高层领导要对质量管理负总责,确保质量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部门责任:各部门应负责自身工作环节的质量管理,并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全面质量管理。
•人员责任:各岗位人员应明确自身职责,并参与相应的培训和能力提升,确保质量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5. 质量控制要求本章重点阐述水泥企业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和措施:•生产设备和工艺:要求水泥企业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设备,并严格按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原材料控制:要求水泥企业采购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建立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水泥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从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把控产品质量。
•抽样检验和实验室管理:要求水泥企业建立合格的实验室,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并保证实验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新版)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新版)1. 前言为提高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深化质量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本规程。
2. 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所有水泥产品。
3. 质量管理职责3.1 总经理总经理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全面负责,确保所有质量管理活动得到有效实施,所有相关职位的人员都认识到质量的重要性,并始终遵循本规程的要求。
3.2 质量部门质量部门应组织运行整个质量管理体系,并对所有过程进行质量监督和控制,同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
质量部门还应对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生产部门,以便及时纠正和改进。
3.3 生产部门生产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执行每一道工序,确保产品质量稳定。
除非有正当理由,生产部门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流程。
4.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4.1 质量政策本企业质量政策如下: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和期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追求卓越。
4.2 组织结构和人力资源本企业设立质量部门,组建专业质量团队,并充分利用各部门的资源,集中力量向质量管理体系方向推进。
4.3 工艺和设备本企业使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稳定,产品质量优良。
4.4 质量控制本企业应监督所有生产过程,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4.5 内审和管理评审本企业应定期进行内审和管理评审,并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施。
5. 质量档案管理5.1 质量档案的保存本企业应保存所有质量控制数据和检验记录,以便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5.2 质量档案的分类本企业应将质量档案按照不同的产品分类保存,并保持记录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6. 质量问题的处理6.1 不合格品的处理任何不符合标准的产品都应标记为不合格品,并进行必要的处理。
该处理应包括组织调查超出标准范围的原因,并制定及时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6.2 投诉的处理本企业应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以避免当类似问题发生时的重复出现。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02
提升生产效率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实施,有助于优化生产流程,减少生产浪费,
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03
促进行业发展
通过在行业内推广和应用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促进了整个水泥行业
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
对其他行业的借鉴和启示
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成功实践,为其他 行业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和参考。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汇报人: 2023-12-12
目录
• 质量管理规程概述 • 质量管理规程内容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制定
和实施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监督
和检查
目录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修订 和完善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效益 和影响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推广 和应用
01
对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的质量控制,包括工艺参数的监控、设备
的维护和检修等。
成品质量控制
03
对成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和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
质量检验标准和方法
检验标准
制定具体的质量检验标准,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检验标准,确保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验方法
根据检验标准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包括理化检验、外观检验、无损检测等,确保检验方法的科学性 和可行性。
03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的制定 和实施
制定依据和原则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水泥企业的实际情况 进行制定。
原则上要遵循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原则,确保规程的可行 性和有效性。
制定程序和方法
收集国内外水泥行业的相关 资料和标准,进行对比分析 和研究。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管理、设施设备管理、试验管理、生产过程质量管理、运输交付与现场管理、冬期质量管理以及资料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等建设工程用的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5 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200 中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GB/T 1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8076 混凝土外加剂GB/T 9142 混凝土搅拌机GB/T 10171 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搅拌站(楼)GB/T 13333 混凝土泵GB/T 13693 道路硅酸盐水泥GB/T 14902 预拌混凝土GB/T 18046 用于水泥、砂浆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 18736 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用矿物外加剂GB/T 23439 混凝土膨胀剂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6408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GB/T 50046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标准GB/T 50080 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1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082 普通混凝土长期性能和耐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 50107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 50119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 50164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2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T 51003 矿物掺和料应用技术规范GB 55008 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JGJ/T 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 5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5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 63 混凝土用水标准JGJ/T 104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 193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JGJ/T 221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T 223 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JGJ/T 281 高强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83 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296 高抛免振捣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 328 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及管理技术规程JG/T 377 混凝土防冻泵送剂DB64/ 266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预拌混凝土 ready-mixed concrete在搅拌站(楼)生产的、通过运输设备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版)及附件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10年12月1日发布 2011年1月1日实施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 录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附件1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11)附件2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16)附件3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20)附件4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22)附件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27)附件6 试验允许误差表 (29)附件7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 (30)附件8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3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并设立质量基金,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水泥检验规程(共五则)
水泥检验规程(共五则)第一篇:水泥检验规程水泥检验管理制度检验规程质量控制组1、根据公司制订质量管理制度、生产流程控制图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要求,结合本组的定员,分设岗位,共同完成生产控制检验、化学分析和监督管理任务。
2、负责制订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不断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和检验准确性。
确保各项检验准确率达到95%以上。
3、正确使用并维护好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伏态。
4、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
5、做好本组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6、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卫生工作。
(二)物理检验组1、严格执行水泥国家标准,按时完成生产控制、出厂水泥、科研、对比等样品的全部物理检验工作,确保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2、负责制订组内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做好样品的采集、处理和封存样的保管工作。
4、保证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人员操作符合同家标准和有关规定,确保检验的准确性。
5、正确使用并维修好本组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6、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本组人员的素质。
7、做好本组的各项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8、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卫生工作。
(三)化学分析组1、负责水泥生产过程中所有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及科研、对比样,外来样等的化学分析。
2、负责制订本组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3、保证实验条件、仪器设备、人员操作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确保检水泥厂化验室验的准确性。
4、正确使用并维护好本组的仪器设备,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5、加强文化、技术和管理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本组人员的素质。
6、做好本组的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
7、做好本组的经济核算、安全防护、卫生工作。
水泥厂化验室岗位职责(一)化验室主任、副主任1.在经理(厂长)或管理者代表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的质量管理和本室的全面工作,领导职工全面完成各项质量检验任务,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两个100%合格。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推动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惠民生,更好地服务于新型城镇化和绿色建筑发展,我们制定了《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5年8月31日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减少对自然资源消耗和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我国建材工业资源能源消耗高、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产能严重过剩、经济效益下滑,绿色建材发展滞后、生产占比低、应用范围小。
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是拉动绿色消费、引导绿色发展、促进结构优化、加快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是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产业融合发展的迫切需要,是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制定本行动方案。
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要求,以新型工业化、城镇化等需求为牵引,以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主要目的,以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突出问题为导向,明确重点任务,开展专项行动,实现建材工业和建筑业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和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城市建设。
行动目标:到2018年,绿色建材生产比重明显提升,发展质量明显改善。
绿色建材在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比提高到20%,品种质量较好满足绿色建筑需要,与2015年相比,建材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8%,氮氧化物和粉尘排放总量削减8%;绿色建材应用占比稳步提高。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02.04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02.01.14)【颁布日期】2002.01.14【实施日期】2002.04.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及硅酸盐水泥熟料标准,参照GB/T19000——ISO 9000族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合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和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积极采用GB/T19000_ISO 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确保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
第四条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各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各级建材行业协会要组织并帮助企业贯彻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水泥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政府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工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评审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二)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2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程序,提升服务能力,我部制订了《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11月10日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建材行业管理水平,规范建材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管理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材行业,是指建材工业中实施规范管理的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耐火材料、石墨、萤石、石棉、岩棉、防水卷材、玻璃纤维等行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企业申请规范公告、核实推荐申报材料,监督检查列入规范公告名单的企业(以下简称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企业规范公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公示和公告,视已公告企业保持规范条件的情况,对已公告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可以自愿申请建材行业规范公告。
企业也可以对照规范条件,自行核实本单位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后,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建材行业符合规范条件自我声明平台”自我声明符合规范条件。
第二章申请与核查第五条申请规范公告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相应的规范条件。
第六条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向生产线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规范公告申请,提交建材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见附件)及所需材料。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临沂金阳新型建筑材料有限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混凝土有关原则,参照GB/T 19000—2023原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合用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和地方原则,积极采用GB/T 19000—2023原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旳实际,制定可行旳质量管理体系文献,并保证有效运行,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站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旳第一责任者,站长(经理)应将本企业旳宗旨、方向和内部环境统一起来,发明使员工可以充足参与实现企业目旳旳环境。
站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技术负责人在站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负责详细管理工作。
第五条企业应结合实际状况,按本规程规定,参照GB/T 19000—2023原则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编制为保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旳程序文献,重要应包括:文献控制程序、质量记录控制程序、不合格控制程序、内部审核程序、纠正措施程序、防止措施程序以及企业为保证其过程有效运行和得到控制所规定旳程序文献。
第二章质量管理及其机构第一条质量管理机构设置企业设置以站长(经理)为首旳质量管理组织和建立符合规定旳试验室。
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旳质量管理工作,各部门应有对应质量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旳质量管理工作。
试验室负责原材料、生产用混凝土配合比、成品质量旳检查工作。
第二条站长(经理)在企业质量管理方面旳职责(一)负责制定企业旳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旳,决定有关实行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旳旳措施。
(二)保证整个企业关注顾客旳规定。
(三)保证实行合适旳过程以满足顾客规定并实现质量目旳。
(四)保证建立、实行和保持一种有效旳质量管理体系以实现企业目旳。
水泥厂质量管理制度范本
水泥厂质量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水泥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水泥生产企业,涵盖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产品质检、质量控制等所有环节和过程。
第三条定义1. 水泥:指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由石灰、硅酸盐及其他材料煅烧、研磨制成的粉状固体材料。
2. 质量管理:指对产品、服务和生产过程进行计划、控制和改进,以满足用户需求和提高企业绩效。
3. 质量目标:指水泥产品质量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外观、化学成分、物理性能等方面的参数。
第四条质量方针1. 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合乎国家、行业和企业要求。
2. 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3. 加强质量培训,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原材料的质量稳定和可靠性。
5. 强化内部沟通和协作,提高流程效率和质量控制能力。
6. 加强质量风险评估和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
第二章质量管理职责第五条总质量经理1. 负责制定和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在企业内部推广和实施。
2. 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质量工作,监督和指导实施。
3. 组织质量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参与质量目标的设定和监控,推动质量改进和客户满意度提升。
5. 受理和处理产品质量投诉,进行调查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解决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理1. 负责组织生产活动,确保产品质量和交货期按时达到要求。
2. 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环节符合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和标准。
3. 指导和监督生产人员遵守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质量控制措施。
4. 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和异常,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第七条质量控制经理1. 负责建立和维护质量控制体系,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指导和监督质量检测人员进行工作,确保各项质量检测工作按规程进行。
3. 对产品质量进行监控和分析,提出质量改进的建议和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备注1 黄磷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产业﹝2008年﹞第17号2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08﹞3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3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制定程序公告:节﹝2008﹞第6号4 关于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厅原﹝2008﹞88号5 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工信部联通﹝2008﹞23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6 关于切实加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规﹝2008﹞47号7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工信部联电﹝2008﹞7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8 关于固定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2号9 关于专用移动无线视频传输系统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33号10 关于发布7GHz频段数字微波接力通信系统容量及射频波道配置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3号11 关于发布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2008﹞354号1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公告:工产业﹝2009﹞第26号1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14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09﹞第45号15 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公告:工联产业﹝2009﹞第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6 关于进一步完善摩托车准入管理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115号17 关于办理《公告》车辆产品检测授权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312号18 关于调整《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技术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09﹞716号19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厅科﹝2009﹞87号20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374号221 关于印发加强工业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09﹞446号22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工节﹝2009﹞第67号23 印发《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水泥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575号24 关于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平板玻璃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原﹝2009﹞591号25 关于印发《平板玻璃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09﹞718号26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公告:工装﹝2009﹞第50号27 关于加强汽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09﹞93号28 农用薄膜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09﹞第73号29 关于制革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消费﹝2009﹞605号30 关于印发《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09﹞70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31 关于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报制度(试行)的通知工信厅通﹝2009﹞255号332 关于支持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国际通信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09﹞107号33 关于印发《第三代移动通信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76号34 关于印发《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35 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站备案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09﹞188号36 关于建立境内违法互联网站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09﹞37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保密局联合发布37 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网营业区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243号38 关于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调整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3号39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互联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09﹞594号40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准入和年检环节信息安全专项审查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0号41 关于印发《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6号42 关于印发《木马和僵尸网络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09﹞157号443 关于150MHz 400MHz频段专用对讲机频率规划和使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09﹞666号44 关于电动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17号45 纯碱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2010﹞第99号46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工产业﹝2010﹞第109号47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公告:工产业﹝2010﹞第122号48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工产业﹝2010﹞第132号49 农药产业政策工联产业政策﹝2010﹞第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50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51 轮胎产业政策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2号52 关于办理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公告》变更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0﹞588号53 关于印发《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布54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0﹞93号555 关于印发《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核定细则》的通知工信厅科﹝2010﹞143号56 废旧轮胎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4号57 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5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办﹝2010﹞173号59 关于钢铁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176号60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0﹞218号61 关于印发《再制造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303号62 关于水泥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0﹞582号63 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行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227号64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393号65 关于印发《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编制导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0﹞493号66 关于进一步推进民爆行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0﹞581号67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公告:工原﹝2010﹞第129号668 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69 萤石行业准入标准公告:工联原﹝2010﹞第8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70 关于加强耐火粘土和萤石开采生产控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号71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381号72 关于印发钨锡锑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475号73 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水泥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原﹝2010﹞564号74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75 关于加强汽车产品质量建设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装﹝2010﹞100号76 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装﹝2010﹞529号77 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公告:工消费﹝2010﹞第93号778 粘胶纤维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消费﹝2010﹞第94号79 日用玻璃行业准入条件公告:工产业政策﹝2010﹞第3号80 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及简化外资经营离岸呼叫中心业务试点审批程序的通知工信部通﹝2010﹞550号81 关于进一步整治手机“吸费”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0﹞66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82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机定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号83 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64号84 印发《关于加强国际通信网络架构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469号85 关于印发《通信机楼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43号86 关于印发《通信网络供电系统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0﹞563号87 关于TD-SCDMA网络网间结算问题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0﹞607号88 关于加强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53号89 关于印发《域名系统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保﹝2010﹞614号90 关于超宽带(UWB)技术频率使用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0﹞641号891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1年第37号92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93 关于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货车安全技术性能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63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94 关于规范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11﹞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95 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的通知工信厅科﹝2011﹞137号96 关于做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公告:工产业政策﹝2011﹞第5号97 关于加强工业雷管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1﹞431号98 氟化氢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6号999 镁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7号100 磷铵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31号101 关于印发镁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号102 关于印发《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134号103 关于抑制平板玻璃产能过快增长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207号104 关于印发水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06号105 关于印发《耐火粘土(高铝粘土)萤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1﹞439号106 农机工业发展政策公告:2011年第26号107 浓缩果蔬汁(浆)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1年第27号108 关于进一步加强通信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函﹝2011﹞313号109 关于印发《互联网骨干网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1﹞48号110 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函﹝2011﹞306号111 关于印发《移动互联网恶意程序监测与处置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保﹝2011﹞545号10112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际电联频率周报处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2011﹞140号113 工业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评估规范(试行)公告:2011年第39号114 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15 政府部门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机构申请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审查程序(暂行)公告:2011年第21号116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公告:2012年第25号117 玻璃纤维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46号118 关于实施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2﹞1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119 关于全挂车产品实施《公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4号120 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349号121 关于印发《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422号122 关于发布并实施《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04号123 关于印发《玻璃纤维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528号11124 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工业产品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工信部运行﹝2012﹞98号125 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126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公告:2012年第14号127 《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和《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2号128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29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7号130 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节﹝2012﹞339号132 关于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2﹞493号133 关于促进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安﹝2012﹞38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134 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水平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安﹝2012﹞301号135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0号136 钼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0号12137 稀土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33号138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公告:2012年第35号139 木材防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40号140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0号141 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64号142 关于印发磷铵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144号143 关于印发氟化氢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38号144 关于印发岩棉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53号145 关于印发稀土指令性生产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285号146 关于印发钼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58号147 关于印发《稀土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377号148 关于促进黄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2﹞531号149 关于印发石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2﹞554号13150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1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1 葡萄酒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2年第22号152 关于印发《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53 关于印发粘胶纤维生产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39号154 关于印发印染企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消费﹝2012﹞40号155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156 关于互联网通用顶级域申请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联电管﹝2012﹞8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联合发布157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158 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工信部电管函﹝2012﹞552号159 关于发布24GHz频段短距离车载雷达设备使用频率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48号160 关于国际移动通信系统(IMT)频率规划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436号161 关于发布1800和1900兆赫兹频段国际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射频技术指标和台站设置要求的通知工信部无﹝2012﹞559号162 关于调整40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规定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52号14163 关于发布5150-5350兆赫兹频段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函﹝2012﹞620号164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165 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166 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67 关于印发《重点工业行业用水效率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36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联合发布168 关于有色金属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6号169 关于印发《废旧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86号170 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171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安﹝2013﹞6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15172 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通则》的通知工信部安﹝2013﹞20号173 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3号174 二硫化碳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19号175 铝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36号176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3年第56号177 关于加强铬化合物行业管理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13﹞32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178 关于印发建筑防水卷材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9号179 关于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原﹝2013﹞63号180 关于印发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3﹞111号181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公告:2013年1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182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公告:2013年第26号183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3年第55号184 关于印发《铸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装﹝2013﹞375号16185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186 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3﹞4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187 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2013﹞191号188 关于进一步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107号189 关于加强移动智能终端进网管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120号190 关于印发《互联网接入服务规范》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261号191 关于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商用试验转为正式商用的通告工信部电管﹝2013﹞371号192 关于调整公用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3﹞506号193 关于设立新增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电管﹝2013﹞530号194 关于印发《卫星固定业务通信网内设置使用移动平台地球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29号195 关于实施《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43号196 关于调整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格式的通告工信部无﹝2013﹞99号197 关于无线电台站规范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157号17198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固定业务中点对点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0号199 关于发布40-50吉赫兹(GHz)频段移动业务中宽带无线接入系统频率使用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3﹞502号200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卫星频率和轨道资源国际协调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无函﹝2013﹞800号201 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8号202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公告:2014年第14号203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关于废止国三柴油车产品《公告》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7号204 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公告:2014年第48号205 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206 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207 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208 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三批)公告:2014年第16号209 高耗能老旧电信设备淘汰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26号210 关于印发电石、铁合金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4﹞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18会联合发布2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化炸药生产重点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安﹝2014﹞47号212 关于做好民爆安全生产许可下放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125号213 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的通知工信部安﹝2014﹞266号214 温石棉行业准入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215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29号216 关于印发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4﹞286号217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公告:2014年第5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218 制革行业规范条件公告:2014年第31号219 关于做好下放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消费﹝2014﹞10号220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工信部联通﹝2014﹞18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221 关于取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备案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29号222 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130号19223 关于加强移动通信转售企业电信资费网上公示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203号224 关于印发《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通﹝2014﹞302号225 关于开展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城市群)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通﹝2014﹞5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发布226 关于印发《公用电信设施损坏经济损失计算方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管﹝2014﹞37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227 关于印发《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144号228 关于印发《国家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电管﹝2014﹞345号229 关于加强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保﹝2014﹞368号230 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231 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试行)公告:2014年第3号20。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的工艺管理,取得生产上的最佳经济,技术效果,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水泥企业工艺管理的任务是: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强质量管理;以优质、稳产、低消耗为目的,加强窑、磨、烘干机的工艺管理;开展科学研究,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检测、定额等基础工作;提高全过程的工艺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规程由企业的厂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
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并明确职责。
对违背本规程致使生产遭受损失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工艺管理体制和职责第四条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设立工艺技术科和化验室,分别负责企业的工艺技术和质量管理工作。
车间设专职工艺技术人员、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形成全厂性的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工艺技术科负责全厂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制订本企业的工艺管理制度,协同化验室制订质量管理制度和设计配料方案。
(二)审订主机的台时产量、消耗定额和主要的工艺技术参数。
(三)协同车间解决生产工艺中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
指导车间工艺技术工作。
(四)组织工艺系统的全面技术标定。
(五)组织推广新技术、试制新产品,改进工艺,提高产、质量,降低原、燃、材料的消耗,搞好生产试验和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编制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和技术改造规划,提出工艺设计方案。
审订矿山长远规划,年、季开采计划。
(七)组织审查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
(八)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中的工艺技术工作。
(九)负责技术情报、技术协作,做好工艺技术资料的积累和保管工作。
(十)参预制订企业的消烟除尘、节约能源和计量规划,负责提出工艺措施。
(十一)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职工业余教育、劳动竞赛和技术考核工作。
第六条化验室负责产品工艺过程的质量管理、生产控制和检验工作。
其职责是:(一)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质量管理制度,主要质量指标,原、燃、材料的技术条件和质量事故管理办法等,并监督执行。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2014标准)
《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标准,水泥工业生产过程清洁生产水平分为I级、II级、III级,指标又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类。
水泥企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项目、权重及基准值
注:1、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涉及的指标项以满分计;
2、水泥粉磨站仅对标注a 的指标项进行评分;
3、标注b的指标项:如果水泥中熟料占比超过或低于75%,每增减1%,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按照GB16780《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进行增减,限定值增减1.2kg/t、准入值1.15 kg/t、先进值1.0 kg/t;
4、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上述评分的基础上加3 分,再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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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涉及的指标项以满分计;
2、水泥粉磨站仅对标注a 的指标项进行评分;
3、标注b的指标项:如果水泥中熟料占比超过或低于75%,每增减1%,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按照GB16780《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进行增减,限定值增减1.2kg/t、准入值1.15 kg/t、先进值1.0 kg/t;
4、标注*的指标项为限定性指标;
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在上述评分的基础上加3 分,再进行清洁生产水平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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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10 年12 月1 日发布2011 年1 月1 日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目录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附件1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11)附件2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16)附件3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20)附件4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22)附件5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27)附件6试验允许误差表 (29)附件7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 (30)附件8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31)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 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并设立质量基金,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六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一)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1、质量检验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化验室人员配备(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
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
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或不得少于12 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
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企业化验室的认定(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 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 —IS0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
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三)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 个样品;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 个样品;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 个样品;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 个样品;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四)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五)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试验允许误差表》(见附件6)规定。
第十四条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一)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式,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
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
台帐应长期保存。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
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式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 日前,年报于次年2 月10 日前报相应的管理部门(附件7 )。
(五)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人员培训和考核(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期实施。
(二)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第十六条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
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以下简称《指标要求》,见附件8)。
第十七条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使用前应先检验。
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存放现场应有标识,避免混杂。
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或更换产地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放射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企业在初次使用时,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二)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三)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四)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
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五)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