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化用语
传奇 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传奇广告法绝对化用语传奇广告法是指那些充满戏剧性和刺激性的广告,其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激发其购买欲望。
这种广告常常使用夸张、绝对化的语言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优点,以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
绝对化用语是传奇广告法的关键手段之一。
通过使用绝对化语言,广告商试图使产品或服务看起来绝对无可挑剔,使其在消费者心中塑造出一种不可或缺的形象。
然而,这种广告法经常面临着道德和法律的挑战。
因此,在创建相关广告内容时,我们要注意以下原则:1. 真实性原则无论在使用哪种广告法,都不能违背真实性原则。
广告应该准确地描述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并从合理的角度告知消费者。
不应该使用虚假、夸大或欺骗的措辞来误导消费者。
2. 证据支持如果在广告中使用了绝对化用语,应该确保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所宣传的内容。
不仅要展示产品或服务的优点,还要提供可证实的数据或事实来支持这些说法。
这样可以增强广告的可信度,并帮助消费者做出明智的购买决策。
3. 公平比较当进行产品或服务比较时,确保比较公平公正。
不应该通过贬低竞争对手来夸大自己的优点。
广告应依据事实进行比较,并提供清晰准确的信息,使消费者能够理性地做出选择。
4. 不过度承诺避免在广告中使用过度承诺的语言。
尽管绝对化用语可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但谨慎使用,以避免它们给人过分夸张、不切实际的感觉。
广告应该坦诚地描述产品或服务的优点,同时避免引起消费者的误导或产生不良后果。
5. 遵守法律规定传奇广告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法律法规。
作为广告商,应该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广告法律法规,以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总而言之,传奇广告法的绝对化用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广告的吸引力和说服力。
但使用这种广告法时,务必遵守真实性原则、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进行公平比较、避免过度承诺,并始终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
这样才能确保广告的效果,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绝对化用语的理解(北京工商昌平分局 胡之群)

执法实践中对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的几种理解在绝对化用语定性方面,目前形成了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只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三个用语,部分人主张还包括国家工商总局曾明确答复指出的“顶级”“极品”“第一品牌”三个用语,除此之外的用语都不能认定为绝对化用语;另一种则认为,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绝对化用语不只包括法律明确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还包括其他表达绝对化意思的广告用语。
根据立法技术规范和通常的理解,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中的列举属于不完全列举,凡是有绝对化意思表示的绝对化用语广告都属于新《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范畴。
在违反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的处罚方面,目前形成了三种观点。
一是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绝对化用语条款规定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太重,不宜严格按照该条款处罚,应该普遍按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加以处理。
据了解,许多地方在实践中大量按照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原则来处理,甚至有地方明确出台了“绝对化用语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指导意见”。
二是鉴于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太重,在实践中应将绝对化用语定性为虚假广告,然后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的罚则来处理,即“广告费用可以计算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是应严格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罚则来处理,根据不同的情节在法定的幅度内合理裁量。
对“广告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应怎样理解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在旧《广告法》中即已存在,1994年施行的《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相应的第三十九条罚则为“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纵观新旧《广告法》对于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的规定,主要的不同即在于罚则的不同,新《广告法》“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相对于旧《广告法》“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大大提升了处罚力度,违法后果明显加重,这也是新《广告法》绝对化用语规定条款之所以引起激烈争论的最主要原因。
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大全

《广告法》中法定“绝对化用语”汇编一、法条依据及法律责任(一)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着、清晰表示。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二)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法定用词及出处(一)“顶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顶级’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6〕380号)中明确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顶级”两字,是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的表示,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前款规定。
(二)“极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中指出: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故适用上述规定。
(三)“第一品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发布含有“第一品牌”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225号)中指出:“第一品牌”等广告用语,是与“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2015广告法绝对化用语

2015广告法绝对化用语
以下是2015年广告法中规定的一些绝对化用语:
1. 绝对化夸大宣传:禁止使用"绝对"、"绝无"、"绝对不会"等
类似用语,例如"绝对安全"、"绝对有效"、"绝对无害"等。
2. 绝对化保证:不能使用"保证"、"百分之百"、"绝对"等类似
用语,例如"保证一尝为快"、"绝对不后悔"等。
3. 绝对化承诺:禁止使用"承诺"、"必定"、"一定"等类似用语,例如"一定赢利"、"承诺发货"等。
4. 绝对化效果:不能使用"最好"、"最高"、"绝无副作用"等类
似用语,例如"最好的治疗方法"、"最高的销量"等。
5. 绝对化优势:禁止使用"最"、"第一"、"唯一"等类似用语,
例如"最好的品质"、"第一家研究机构"等。
6. 绝对化比较:不能使用"最快"、"最大"、"最便宜"等类似用语,例如"最快的速度"、"最大的包容量"等。
以上是广告法规定中的部分绝对化用语,广告宣传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使用具有误导性、夸大性的绝对化用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尊敬的广告从业者们,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确保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特别为您提供一份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请您认真阅读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
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化的词语或表述,如“绝对”、“完全”、“永久”等等。
禁止使用这类用语来描述产品或服务的效果、质量以及对消费者的影响等。
二、不得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
广告中应避免过度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功能和效果,不得夸大其性能或效益,严禁使用过度保证或夸张的语言。
广告宣传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确保消费者能得到真实的信息。
三、不得违背科学规律、医学道德。
广告宣传涉及科学或医学领域时,应避免使用不准确、夸大或误导的表述。
不得使用未经科学认可的数据和结论,不得违背医学伦理和准则,严禁宣称产品具有超越科学范畴的神奇功效。
四、不得与现有法律法规相冲突。
广告宣传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注意,禁止使用虚假广告、从事欺诈、误导和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五、不得损害竞争者的商业名誉。
广告宣传内容及表达方式不得诽谤、侮辱竞争者,不得故意制造误导,以贬低竞争者的形象和声誉。
六、正面宣传不得暗含负面信息。
广告宣传内容应以正面方式进行,不得使用贬低竞争者或其产品的方式来正面表达自己产品或服务的优势。
七、不得以恶搞、低俗、暴力等方式获取注意力。
广告宣传方式应秉持社会美德和公序良俗,禁止使用恶搞、低俗、暴力等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注意。
广告宣传内容应积极、健康、有益。
八、对广告宣传方式的评价应具有客观性。
广告宣传方式应妥善运用,避免以贬低他人或误导消费者的方式进行。
广告宣传评价应客观准确,不得制造误导和不实的表述。
九、加强自律,共同推进行业规范。
广告从业人员应加强自律,遵守行业规则和法律法规,共同推进广告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以上为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请各位从业者认真阅读并遵守。
执法部门将严格监督广告宣传活动,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
新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新广告法绝对化用语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腾讯数码讯 9月1日起新广告法全面实施,按照新法规,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部分手机厂商有可能在这一轮新法规推行过程中倒下。
因此,这项法规也被另类的解读为“将手机行业的撕逼扼杀在摇篮里”。
新广告法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空间。
我们查阅了一下相关的资料,1997年8月8日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这份资料中,将极品依次归类为绝对化用语范畴,于是在坊间就传出了这样一份绝对化用语表单:“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际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级、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
大致整理了一下,带有“最、一、级/极、首/家/国”等前缀或者后缀的词汇,都有可能被解释为绝对化用语,进而撞在新《广告法》的枪口上,注意是有可能,而不是一定。
(插播一条科普广告)极限用语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触犯新广告法底线,单独的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详见新广告法57条)。
(好了,广告完毕,下面开始进入正题)哪家厂商会被罚?你可能不关注处罚力度是什么,怎么样,但一定想知道谁有可能成为在新法规推行过程中首当其冲的手机厂商?(请注意了,导演说以下排名不分先后)超级手机新法规面前,乐视最有可能率先中枪,别人是在产品宣传内容出了绝对化用语,乐视这连产品名字都可能会进入被禁之列,而且与别家不同的是,乐视出现这种问题的还不止一款产品,超级手机、超级电视、超级遥控器集体中枪。
传奇 广告法 绝对化用语

传奇广告法绝对化用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竞争激烈的社会,广告已经成为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传达产品信息,增加品牌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等功能。
随着广告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不良的广告手段也开始逐渐出现,比如使用绝对化用语。
绝对化用语就是通过绝对化的表述来夸大产品的功效或者进行虚假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违背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传奇广告法绝对化用语的现状、影响和应对措施。
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绝对化用语。
绝对化用语是指在广告中使用夸大、绝对的词语或表述,比如“全球销量第一”、“绝对有效”、“无懈可击”等,这些词语往往让消费者产生一种对产品功效的绝对信任,从而影响其购买决策。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产品的效果并不一定能够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那样绝对,这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
根据《广告法》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夸大、夸张或者明知是虚假的表述进行广告宣传,因此绝对化用语已成为了一种非法的广告手段。
绝对化用语给消费者带来了哪些影响呢?绝对化用语让消费者产生了对产品的盲目信任,导致他们在购买时很难进行理性的判断。
一旦产品的效果和广告中所宣传的不符,消费者就会产生质疑和不满,对商品的信任度也将受到影响。
绝对化用语给整个市场营销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使得消费者更加谨慎,甚至可能对广告失去信任。
由此可见,绝对化用语对消费者、企业以及整个市场都带来了不利影响。
那么,针对绝对化用语,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广告主体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杜绝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接受广告宣传时需要保持理性思维,多方面了解产品信息,不要轻信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
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加大对违规广告的处罚力度,确保广告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绝对化用语在广告行业中已经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和警惕的问题。
只有通过广告主体、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才能净化广告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广告行业的良性发展。
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规制与处罚

2019-2/■告监管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规制与处罚闫海韩旭摘要:方林富炒货店等案件凸显《广告法》关于广告绝对化用语的认定方式、规制模式和处罚力度等规定有待进一步完善。
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事物不受时空限制达到某种极限状态的广告语言,对其认定应当注意其对象的相对性、内容的比较性、描述的客观性和词性的形容性。
应借鉴域外规制经验,缓和目前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禁止性规制,遵循个案原则,立足消费者立场,建立基于真实性的分类规制。
关键词:绝对化用语规制转型处罚规则一、案情介绍2015年,杭州方林富炒货店的店铺墙上印有“方林富炒货店杭州最优秀的炒货特色店铺”“方林富杭州最优秀的炒货店”;店铺柱子上印有一块“杭州最广告监管优炒货店”广告牌;店铺展示柜内放置有两块分别写着“中国最好最优品质荔枝干”和“2015年新鲜出炉的中国最好最香最优品质燕山栗子"内容的手写商品介绍板;展示柜外侧的下部分贴有“本店的栗子,不仅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一般项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规制法治化研究"(17SFB2042)。
作者:闫海,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韩旭,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和把握。
(二)以“情感共鸣”为基本创作策略追求“理性”是人类社会自启蒙以来得以进步的动力,但这并不意味着“情感”在人类生活中被驱逐干净。
事实上,“情感”一直和“理性”相伴,共同促进着人类社会的进步。
甚至,进入“后真相时代”以后,在相当程度上,“情感”比事实更能对受众产生影响。
情感诉求,是广告创意经常使用的方式,可谓由来已久,创意者在创作廉政公益广告时也会不由自主地使用。
但情感诉求能否获得理想的效果,关键在于它所传递的情感,是否和当下所普遍存在的社会情感产生强烈共振。
廉政公益广告《回家吃饭》,是“情感共鸣”创作策略运用的典型之作。
它以官员“回家吃饭”为主线,不仅使“回家吃饭”成为避免被腐蚀的巧妙借口,还使“回家吃饭”成为推掉违心官场应酬、回归家庭日常的真情告白,在官员群体中引发了自觉远离贪腐、珍惜眼下与家人平淡生活的情感共鸣效应。
2023年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4、前《言指南》还有哪些亮点?
针对一些经营主体甚至包括一些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关于《广告 法》适用范围的困惑,《指南》作了积极回应,明确指出经营 主体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 发布非营销性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其目的是为了依法保障 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这绝不意味着放任自流,我们应 该看到,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是对经营主体的基本要求,若相 关经营主体无法证明上述信息的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的知 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仍可以依据其他法律 、法规予以查处。
5、前总言局对下一步落实《指南》有哪些打算?
准确领会法律精神,精准把握执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权,需要市场监管全系统共同努力。《指南》的出台, 对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广告法》赋予的职责,规范广告 活动,切实推动广告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市场监管总局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 指南》的出台为契机,广泛宣传,用心指导,大力开展对执法 人员的培训工作,让全系统能够迅速理解掌握《指南》的主要 精神,促进基层广告执法人员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善于运用法 治思维、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不断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和水平 ,助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
02
《绝对化用语指南》的要点
1、前与言《广告法》的衔接
《绝对化用语指南》第二条即指出了其与 《广告法》的衔接点,即:《广告法》第九 条第三项。其出台的目的旨在为市场监管部 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 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2、前行言政监管原则
《绝对化用语指南》第三条提出坚持过罚相 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 裁量的原则。
4前、言落实营销合规专项自查工作
恰值《绝对化用语指南》发布之际,企 业单位、广告从业者不妨在本单位范围内开 展一次营销合规专项自查工作,对以往及现 存的广告营销渠道、宣传用语、营销物料做 一次全面筛查,降低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而遭 受行政处罚的风险。特别是避免职业投诉人 的举报。
电商广告语之绝对化用语明细

第一名 中国第一 全网第一 占有率第一 全国销量第一 市场占有率第一 中国免检商品 无需国家质量检测 免抽检 最低价 全网价格最低 史上最低价 销量第一 排名第一 最低 最佳 全网最低 国家级 最新技术 绝对 独家 最先进 顶级 唯一 最便宜 首家 最高级 首个 最大程度 特效 纯天然 国家领导人 质量免检 驰名商标 神效
Hale Waihona Puke 敏感词名称 首选 首创 最小 全网 首款 独创 独有 国家免检 最新 最优 最聚拢 最符合 最高端 最爱 最奢侈 绝佳 极佳 顶尖 最优质 最流行 最舒适 全国第一 中国驰名 极致 最高 最好 最高档 最廉价 最安全 最健康 最专业 最先 最赚 第一品牌 全球首发 全球首款 全球领先 全世界首发 全世界首款 全世界领先 极品 最底 领导人推荐
《广告法》绝对化用语梳理

“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等(表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
茶叶:”精品、特级、一级、二级”等(表示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
“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明示商家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
三、电商平台绝对化用语禁止清单
词汇
来源
备注
全网最低、顶级、排名第一、销量第一、史上最低价、全网价格最低、最低价、最低、中国第一、顶级、最好、最佳、最舒适、最流行、最优质、顶尖、极佳、绝佳、最优质、最奢侈、最爱、最高端、最符合、最聚拢、最优、最新、最先进、绝对
《广告法》绝对化用语梳理
一、绝对化用语认定标准
1、具有词义的相同性。该条款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不仅限于法律中列举的“最高级”、“最佳”的用语,还包括与其具有相同词义的用语,即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2、具有语义的关联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形容词,形容标的应当是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和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其他信息。3、具有语境的排他性。结合广告个案的综合语境,绝对化用语的意思表示具有损害同行竞争者利益的可能性,即其对商品或服务的绝对化表示贬低了其他同类商品或服务。4、具有误导性。即指广告用语中的绝对化违背了真实性原则,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可能性。
2019.03.01生效
“首个、独家、唯一”等
《新〈广告法〉禁用“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系误读》上海市场监管
上海市场监管官微发布,2015.09.04
“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以及“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第一”等(表示时空顺序的用语,或者可被证实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
《关于重申部分广告审查要求的审查提示》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维护良好广告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17〕150号
绝对化用语解读

如何使用绝对化用语既然并非所有带“一”、“独”、“极”的词语都属于新《广告法》禁用的绝对化用语,那么,在广告行业法律实践中,究竟怎样才能合法地使用这些词语呢?对于这个问题,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杨乐认为要分三种情况来讨论:第一,对于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形容词要绝对禁止使用,例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优秀”、“独一无二”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王清主编的《广告法解读》一书中也指明:“经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
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应当禁止。
”第二,对于没有限定范围或者限定范围无法通过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属于相对禁止使用,例如“顶级”、“最高”、“最大”、“最先”、“全球首发”等。
第三,在限定范围可以被客观证明的情况下,此类词语可以在证据充足的条件下进行使用。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竞争执法处何茂斌也对此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他认为,作为形容词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禁止出现在广告中,这类用于形容空间、大小、多少、新旧、优劣等程度描写的绝对化用语很多,除了《广告法》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外,国家工商局还曾明确答复,“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是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的绝对化用语。
但是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用语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合法使用: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三是作为固定用语中的一部分。
而绝对化用语如果作为序数词或数量词出现在广告中,则可以如实使用,但需要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表述真实、完整清楚,不至于误导消费者。
第一,对于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形容词要绝对禁止使用,例如“国家级”、“最高级”、“最优秀”、“独一无二”等。
经济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对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表述都不可能是绝对化的。
使用绝对化用语不但容易误导消费者,而且可能不正当地贬低同类商品或服务,因此应当禁止。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

广告法绝对性用语广告宣传作为企业进行商业活动、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其内容应该是真实、公正和客观的,不允许通过任何不正当的竞争,借以抬高自己,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人民工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国家级”、“最高级”和“最佳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按照市场经济规则,商品和服务质量的好坏,要通过广大消费者、市场经济的参与者来检验、评判。
所谓“国家级产品”一般是国家部委批准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不能代表商品质量达到何种程度,“国家级”这种比较含糊的词语,会使一些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服务达到了国家的某种标准,严重地影响了其做出正确的选择。
而任何商品、服务的重量的优劣都有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和地理的区域性的局限。
在广告中作用“最商级”、“最佳”这种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实际上有抬高自己、贬低他人之嫌。
作为广告发布秩序的监督管理机关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行政解释的形式明确了,在广告中使用的“第一品牌”、“顶级”和“极品”用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的“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意义相同,属于绝对化用语,在广告中禁止使用。
案情:2005年3月18日,云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广告科执法人员对云浮市某广播电台播放的广告进行了检测,发现该广告中出现了“云浮市某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中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
经立案查明,2005年3月16日至25日,该广播电台发布了10次以某门诊部为广告主,含有“该门诊部系目前治疗胃肠病最正规、最快速、最高效的胃肠病治疗中心”内容的医疗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广告不得使用最高级用语的法律规定,构成广告违法行为,市工商局依法对其做出了行政处罚。
广告绝对化用语应综合判定

广告绝对化用语应综合判定新《广告法》施行后,网络上流传着诸多广告“禁用词”或“极限用语”,除“最高级”“国家级”“最佳”“顶级”“极品”“第一品牌”外,还有“唯一”“绝对”“金牌”“独家”“极致”“史无前例”等。
但判断一个广告是否违法,不能单纯看文字,应根据语境、画面、文字(包括声音和视觉效果)等综合判断。
这个判断是一个以消费者的感官去衡量广告活动参与者是否违法的推理过程。
正如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的解释所言,广告监管机关在执法中要注意依据广告内容、具体语境综合判定是否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准确把握执法尺度。
结合本案案情,笔者谈谈对绝对化用语的几点认识及思考。
(一)绝对化用语的例外情形含有绝对词如最、极品、第一等的广告并不必然构成《广告法》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通常来说有以下几种例外情况:一是行业公认标准。
如本案例中绿茶的推荐性国标分级栏目中有“特级”,这属于行业公认标准。
二是表达主观愿望。
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应是对商品和服务客观状态的陈述,表达未来期许的不构成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如某企业关于“争创世界一流品牌企业”的表述。
而且,笔者认为,最爱、最佳选择等表述,因不同对象的主观感受标准不一,当没有突出指向时,不具有排他性,不足以构成误导,此类表述也不构成违法的绝对化用语,本案例中的“老茶客最爱”就比较典型。
三是陈述自我分级。
虽然有绝对化用语,但陈述时对商品及服务的表述属于企业内部的分级限制,如某玩具厂生产了该厂研发的最新一代智能玩具。
四是表示时空顺序。
例如首个、最早、空间最大等。
此类表述在时空外延上有一定限制,出现时应考量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若是真实性表述,应允许使用。
五是涉及引证广告的固定用语。
由专业机构、社会团体等经过资格认定、评比评选的固定用语如某企业获“2015年最佳家居体验奖”,此类广告应受关于引证内容及虚假宣传的法律条款调整,不应受关于绝对化用语的法律条款规制。
若符合引证规定且真实,应允许使用。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本指南旨在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参考适用。
二、本指南所称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与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
三、市场监管部门对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商业广告开展监管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四、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有关自身名称(姓名)、简称、标识、成立时间、经营范围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间接推销商品(包括服务,下同)的,一般不视为广告。
前款规定的信息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商品经营者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可能影响消费者知情权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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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化用语直接适用的法律:《广告法》第七条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一般有以下几种表现:1.消息虚假。
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可以称为“骗局广告”。
2.品质虚假。
即广告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未达到广告中所说的质量或者技术标准,也被称为不实质量声称广告。
3.功能虚假。
即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并不具备广告中所宣传的功能或者服务内容。
4.价格虚假。
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所支付的货币与广告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不符,也被称为欺骗性价格广告。
5.证明虚假。
即广告假借他人的言论或者采用其他带欺骗性的证据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等,也被称为“不实证词广告”或“不实证据广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广告绝对化用语的有效认定及法律规制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 2013年12月31日来源:中国工商报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根本不存在永远不变的事物。
所以,任何商品(服务)的优劣都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与区域的局限性。
现实生活里,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显然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与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故为法律所禁止。
下面,笔者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粗浅探究,并就其违禁行为的法律规制作简要提示。
一、广告绝对化用语的有效认定现行《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该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均未对绝对化用语的内涵与外延作出具体界定,致使执法实践中时有争议。
何为绝对化用语?结合《现代汉语词典》“绝对”一词的注解,笔者认为,“绝对化用语”应该是指在没有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情况下,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如《广告法》所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绝不仅于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如高露洁牙膏电视广告中的“100%安全,100%有效”广告语。
二、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的法律规制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宣传商品或服务,但无相应证据表明宣传内容虚假或构成引人误解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宣传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例如,人们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买房送家私”广告语的意思通常理解为买房可以获赠家具,而广告主的本意是买房可帮业主运送家具。
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其商品包装物广告中的绝对化用语可能使受众对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解的,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定性,转致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包装物广告中含有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但无相应证据表明该内容虚假或构成引人误解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朱立新广告法关于化妆品的规定(1)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2)化妆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为此,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时需要的证明材料:①企业营业执照;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③《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④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有省级以上化产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证;⑤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核发的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⑥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待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⑦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他证明。
(3)进口化妆品广告需要下列证明材料:①国家卫生部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②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进口公司有关文件;③出口国家(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4)化妆品广告不允许出现下列内容:①化妆品名称、制法、成分、效用和性能有虚假夸大的;②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③使用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的;④有贬低同类产品内容的;⑤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的言辞的;⑥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售等方面的数据的未表明出处的;⑦化妆品广告有违反化妆品卫生许可,使用了医疗用语或者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⑧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5)工商行政机关对以下情况者实行监督取消其广告发布:①化妆品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或者是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等事故的;②化妆品质量达不到质量标准的;③“证”、“照”被吊销的。
(6)工商行政机关实行监督时,对违反《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各条款相关规定的,予以停播、停刊广告等停止广告发布的处理,并处以相应的罚款(广告费用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对情形更为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
化妆品命名指南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一)绝对化词意。
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
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
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
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
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
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
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
如鬼、妖精、卦、邪、魂。
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
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
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
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
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广告绝对化用语的有效认定及法律规制2012-07-17 15:26《中国工商报》唯物辩证法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根本不存在永远不变的事物。
因而,任何商品(服务)的优劣都是相对而言的,具有时间的阶段性与区域的局限性。
在现实生活中,广告中违法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语言显然违背了事物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影响了受众的判断与选择,不利于公平竞争,故为法律所禁止。
下面,笔者对广告绝对化用语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粗浅探究,并就其违禁行为的法律规制作简要提示。
一、广告绝对化用语的有效认定现行《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广告使用绝对化语言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该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均未对绝对化用语的内涵与外延作出具体界定,致使执法实践中时有争讼。
何为绝对化用语?结合《现代汉语词典》对“绝对”一词的注解,笔者认为,“绝对化用语”应该是指在没有客观条件或不受时空限制情况下,形容事物达到某种极致状态的夸张性语言,如《广告法》所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当然,法律禁止的绝对化用语绝不仅于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和国家工商局《关于“极品”两字在广告语中是否属于“最高级”、“最佳”等用语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7号)指导意见,笔者认为,与《广告法》明确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或近似用语均属于绝对化用语,如牙膏电视广告的“100%安全,100%有效”广告语;《化妆品命名规定》的附件——《化妆品命名指南》禁止的化妆品绝对化用语:特效、速效、神效、最、第一、极致、换肤、去除皱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