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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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5]2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18
【实施日期】2015.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
(桂政发〔2015〕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任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列入党委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机构),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直驻桂单位等上述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和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实施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审批事项均列入此次清理范围。
清理工作要结合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在全面清理政府职权的基础上,按照“取消是原则、调整是例外、例外必从严”的标准,统一要求、分类处理、分步实施,对行政许可以外的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审查,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将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促进依法行政。清理工作结束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二、取消和调整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各级各部门实施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含面向地方人民政府等方面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事项),按照下列要求予以取消或调整:
(一)对于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予以取消。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严格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