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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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

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

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

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

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

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

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

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

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

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安全积载和隔离规定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

规则》的要求。交通运输部对国内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

《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

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

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引领油轮、化学品船舶和液化气船舶的引航员,应当持

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标准和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申报人员

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装箱现场

检查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能力考核,并由聘

用该人员的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从业情

况。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

场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承运船舶的船长可以直接或者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

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三章包装和集装箱管理

第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的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事先向

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文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等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显示符合所装危险货物规定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第十六条船用集装箱应当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集装箱载货后的总重量应当符合集装箱称重的有关规定。

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第十七条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外贸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拟装载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进行拼装运输的,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并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十九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船用载货空容器,未清洁,也未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的,应当视作

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者容器。

第四章申报和报告管理

第二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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