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的心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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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犯罪心理学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1、犯罪心理学:是指运用心理学的根本原理,研究犯罪主体的心理和行为以及犯罪对策中的心理学问题的一门学科。

2、犯罪心理构造: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构造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3、情绪型动机犯罪:又称情感型或感情型动机犯罪,是一种带有感情色彩的犯罪行为。

4、初犯:是指具有犯罪心理发生、开展的复杂过程和剧烈的犯罪动机斗争过程的第一次犯罪者。

5、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防止,以致发生危害结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

6、犯罪心理:是指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各种心理因素的总称。

7、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到达的结果。

8、变态心理:是指人的知、情、意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以及行为表现超出了正常围,甚至表现为*种程度地丧失了识别能力或控制能力。

9、犯罪心理预测:是指运用心理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些个体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所做的有根据的估计和推断。

10、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的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下所实施的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触犯刑法处分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11、犯罪对策:是指预防、揭露、惩罚犯罪和娇治犯罪的各种策略、方法手段的总称。

12、犯罪心理构造类型:指不同犯罪心理构造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

指不同犯罪心理构造稳定的具有区别的样式〔或模式〕。

可以反响不同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犯罪心理状况的特点。

1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种需要的在起因,是犯罪心理构造中的重要动力因素。

14、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成心犯罪。

15、群体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是指在犯罪群体或落后群体以及副文化群体中,个人与群体的意向、动机和目的相互影响而形成的适合犯罪的共同心理倾向。

司法心理学课件 第十章 过失犯罪心理

司法心理学课件 第十章 过失犯罪心理

内容

第一节 过失犯罪心理的概述 第二节 引起过失犯罪的客观诱Biblioteka 第三节 过失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特征


第一节 过失犯罪心理的概述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1、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 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 犯罪的区分:
相似之处: 两者都预见到行为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不同之处: 间接故意犯罪具有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 度,危害结果没有违背犯罪人的意愿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是轻信自己的认识、经验、 技术和能力等能够避免这种结果,抱着侥幸不 会发生的态度,危害结果发生违背了犯罪人的 意愿

陈某女儿赶至现场后即刻将陈某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 效被害人死亡
如何判断应当预见?

客观标准:以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应尽的 预见义务(包括一般预见义务和职业预 见义务)为标准 主观标准:在某种具体的情况下,根据 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智力、发育、文 化水平、技术熟练程度等)为标准,分 析其预见能力

案例:

某电影放映员与一赶车人拉着电影胶片 到农村放映。时值隆冬,赶车人到达地 点后,即进屋烤火,顺手将电影胶片搬 放在炉火旁。电影放映员没把胶片放好, 就干别的事情去了,结果胶片受热起火, 酿成火灾。
请问: 赶车人有预见义务吗? 电影放映员有预见义务吗?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

责任感不强,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心,
过于自信犯罪的心理原因:

违反了注意义务,在紧急情况下出现了 判断失误或措施不力,或应激不当,从 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论有认识犯罪过失的要素及构造

论有认识犯罪过失的要素及构造
生与否 的心理事实 ,更在于行 为人对于 结果不发生 的判断与信赖 。信赖结果不发生并据此作出行为决意的才 是有 认识过失,所 以结果不发生的判断与信赖在 有认 识过 失的结构中具有独 立的意义 。
关键词:有认识过失:轻 信;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中图分类号:D9 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7 .142 1)卜o 5 — 8 6 23 0 (0 O0 0 7 0
有认识过失与间接故意是不可取的 。 ( )1过失论与有认识过失之 间的问题 一 日
生产 、生活 日趋复杂 ,在这种形势下 ,过失罪与故意 罪之 间原来存在 的那种对 比关系便不能不发生相应 的 变化Ⅲ。因此犯罪过 失作为过失犯罪 的核心 构成要素
之一 ,在理论上受到重视也是理所 当然 的事情 。 我 国刑法理论将 过失分为疏 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 自信 的过失 。但是犯罪过失学说上从重视心理事实演 进到重视客观的注 意义务 ,所 以不如都从认识 的角度 来命 名犯罪 过失,能更为准确地说 明与 区分两种过 失 类 型,因此本文 以认识 的有无来 区分过 失的类 型。
有认 识过 失又 称为 过于 自信 的过 失或 轻信 的过 失,是指行 为人对于危害 结果 已经预见 ,并反对 结果 发生的一种犯罪 的主观心理态度 。随着社会 的发展 ,
致使有认识过失的生存范 围完全 由间接故意的范围来 被 动决定。甚至有一些刑法学者和刑事立法将 有认识 过失与间接 故意合 为一个 独立 的罪责阶层 。 例如 10 92 颁 布 、19 年修订 的挪 威刑法 典只规定 了无认识过 94 失,往往 将有认识过失称为 “ 严重过失 ” 同于故意 , 等 其第十 四章 “ 危害公共安全的重罪 ” 12 b规定 : 第 5条 “ 蓄意或者严重过 失实施下列行为 的, 1 年 以下监 处 0 禁 。 然 而,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来说,有认识 ” 过失作为一种过失 的犯罪心态 ,与犯罪故意之 间的刑 事法律后果可谓有天壤之别 。更重要 的是 ,刑法处罚 故意犯罪是原则,处罚过失犯罪是例外 。所 以,混淆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

论过失犯的原因自由行为一、问题的提出——过失犯是否存在原因自由行为日本刑法学者西田典之认为,“过失犯并不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他认为,可以从结果往前追溯认定过失行为,即只要结果和该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即可。

对此,他还举了一个例子:被告人与A在某饮食店一起进餐,由于饮食店的女店员B讲其“情绪真好”,且在其将手搭在B的肩头并将脸凑近之时,被B毫不客气地拒绝,因而殴打B,但遭到了A等人的制止,被告人非常愤怒,用刀刺向A致其当场死亡。

对此,日本最高裁判所认为:“被告人具有一旦大量饮酒,便会陷入病态酩酊且存在会在该心神丧失的状态之下向他人施以犯罪行为的危险这一习性,应该说,被告人经常抑制或限制饮酒,以免造成心神丧失,并对前述危险负有防患于未然的注意义务。

若非如此,即便正如原判决所认定的那样,本案中的杀人行为是被告人在心神丧失情况下的所为。

然而,如果被告人已经知道自己具有前述习性,并且,就本案的饮酒行为怠于前述的注意义务,则应该说,被告人难以免除过失致死罪的罪责。

”① 可以说,西田典之教授将其纳入到了结果预见可能性的判断之中。

笔者认为,虽然从过失犯的结果回避义务理论,可以对被告人加以处罚,但是,毕竟被告人在结果行为时并没有责任能力,因此,有必要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运用到过失犯罪中,即过失犯也应存在原因自由行为的问题。

针对本案,被告人对自己一旦饮酒便会实施暴力这一习性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在此情形下实施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

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饮酒行为是原因行为,实施暴力行为是结果行为。

结果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最终结果,这就成为对被告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二、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為故意犯的区别既然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可用于过失犯罪,那么,如何界定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换言之,原因自由行为的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的故意犯如何区分,区分的关键是什么?原因自由行为过失犯与原因自由行为故意犯的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具体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

什么是过失犯罪一、过失的概念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据此,过失犯罪是在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

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与犯罪过失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个概念。

过失与故意均统一于罪过的概念之下,故二者具有相同之处:过失与故意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都说明行为人对合法权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

但是,过失与故意又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过失所反映的主观恶性明显小于故意,所以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不同于故意犯罪。

首先,过失犯罪均以发生危害结果为要件;而故意犯罪并非一概要求发生危害结果。

其次,刑法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再次,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二、过失的种类我国刑法根据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将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是一种典型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预见的原因并非行为人不能预见,而是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如果行为人小心谨慎、认真负责,就会预见进而避免危害结果。

应当预见是前提,没有预见是事实,疏忽大意是原因。

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就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认识因素。

疏忽大意过失的意志因素是反对危害结果发生或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至少可以说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经典---犯罪心理学

经典---犯罪心理学

犯罪心理学复习材料第一章导论一、犯罪心理学的概念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人行为的心理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

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人的心理和行为:1、犯罪人(主要研究对象);2、一般违法人;3、虞犯;4、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5、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6、监管矫治罪犯的人员三、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1、是一门介于犯罪科学与心理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2、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又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3、既是理论学科又是应用学科4、是一门或然性学科四、近代犯罪心理学的诞生奥地利犯罪学家格罗斯(Hans Gross, 1847-1915)于1897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一书,是真正意义的犯罪心理学。

此书的出版,被视为是现代犯罪心理学诞生的标志。

第二章犯罪心理结构第一节犯罪心理结构概述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

第二节犯罪心理结构的要素一、犯罪心理动力结构的组成要素1、反社会意识(是个体实施犯罪行为的精神支柱)2、强烈、畸变的需要3、犯罪动机(最活跃的、直接动力)4、不良兴趣二、调节结构的组成要素1、不成熟或歪曲的自我意识2、扭曲的道德意识3、错误的法律意识三、特征结构的组成要素1、特定的气质——气质是个人心理活动稳定的动力特征2、消极的性格特征——是个性社会化缺陷的突出表现①对社会现实的态度特征(物欲型)②性格的情绪特征(暴力型等)③性格的意志特征(共有)④性格的理智特征3、与犯罪活动相适应的能力4、不良的行为习惯——是某种能力的特殊形态的熟练,又是一种生活定势四、犯罪人的心理状态——介于心理过程与个性心理之间(必备的心理条件)1、消极、不良的心境2、实施犯罪时异常的心理状态五、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潜意识1、动力结构中的潜意识:需要、兴趣2、特征结构中的潜意识:3、心理状态中的潜意识第三节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形态变化一、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一)一般模式(常见、典型)泛指隐藏在大多数犯罪者头脑中与常见犯罪行为后面的内在心理驱动力的构成状况。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意外事件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一、案情案例1:被告人胡某,农民。

胡某与本村魏某通奸,达到不可分离的热恋程度。

两人预谋毒害胡某的妻子李某,然后结为夫妻。

某日中午,胡某从地里回家,见李某在院子里摘豆角,厨房里煮着米饭,认为毒死李某的机会已到,急忙从里屋拿出‚1605‛农药瓶,往饭锅里倒了十来滴,然后往院外走,告诉李某他出去办事,饭做好后先吃别等他。

李煮好饭后,正在炒菜,这时胡某的儿子(8岁)从外边玩耍回来,嚷着肚子饿,李某便先给儿子盛了一碗饭,儿子吃了几口,便喊肚子疼,一会儿便死了。

案例2:被告人谢某,男,30岁,个体出租汽车司机。

被告人尚某,女,31岁,个体出租汽车乘务员。

被告人郑某,男,29岁,个体出租汽车车主。

1997年11月18日晚11时许,被告人谢某驾驶个体出租的小客车,由沈阳返回抚顺。

乘务员尚某按车主郑某的吩咐,私自将1.1元的票价提为2元。

当尚某向乘客范某(被害人,男,32岁,工人)售票时,范见票价不对,便提出质问,尚某不满地说:‚爱坐就坐,不坐滚下去!‛范某很生气,回骂尚一句,二人遂发生口角。

尚某先动手打了范某一巴掌,范某忍无可忍,与尚某还手厮打起来,扭打中,不慎将车窗玻璃撞碎一块。

司机谢某即将车停下,手持螺丝刀直奔范某;同时,车主郑某手持空酒瓶,与郑某相识的搭车乘客陈某手持照相机三角架也先后向范某围过来。

郑某先动手殴打范某并掐范某的颈部,后经其他乘客劝解放手。

车启动后,郑某多次威胁范某说:‚等到站(抚顺火车站)再好好收拾你‛,并让陈某持三角架站在车门处,以防范某下车走掉。

当车行至沈阳市东陵区检查站时,范某从车窗向检查站工作人员招手呼喊救命,但未引起检查人员注意。

当车行经抚顺李石寨交通检查站时,汽车按规定减速行驶,车上好心的乘客劝范某说:‚趁车速慢,快跳车吧,不然,没你的好!‛范某听此话后即在撞坏玻璃的车窗处,先用双方抓住车窗框,然后将身体悬出窗外,准备跳车,此时,一乘客喊‚跳车了‛,尚某和郑某见状,分别对司机谢某喊:‚快点开,摔死他‛,‚快点开,甭管他‛。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论犯罪过失的本质

第二, 将犯罪过失作 为一 种犯罪 的心 理状态 , 以社会 历
史发展为背景 , 从刑 法理论 、 特别 是从 大陆法系 刑法理论 上 曾先后出现过的犯罪过失诸学说为主线 , 评析犯罪过失心理
状态的本质属性。
意, 违反注意义务 , 有预见 他应 该预 见 的危 害结 果。在过 没
失是一种思想状态这一基础上 , 过失通常被列 为罪 过形式 的
积 极 的现 实意 义 。
关 键 词 : 法 ; 罪 过 失 ; 质 刑 犯 本
中图分类号 : 9 7 D 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0 — 8 6 2 0 ) 8— 0 6- 2 1 1 7 3 ( 09 0 0 9 0 0


英美刑法学 中的犯罪过失本质理论
首 先 , 无过失说 ” “ 注意说 ” “ 以“ ,不 , 避免 结果说 ” 为贯 穿的主线 , 认为犯罪过失 的本 质是行 为人 因违反注意义务 或
失理论对过失概念本质 的理解 , 是 由于行为人 主观上 的不 就
2 犯罪 过失的本质是 对结果 预见 义务 的违 反。关于犯 .
注意 , 缺乏 意识 的集 中 , 缺乏 意识 的紧张 , 对可能 预见的结果 没能预见 , 则对 由此产 生的危 害结果应 负刑事 责任。此理论 偏重 的是 主观 范畴 , 将负刑事责任 的根据完全归根 于行为人
回 避 违 法结 果 义 务 。
英 国刑法学 中的犯罪过失概念 较为混乱 , 但概 括起来大
致分为两大类 , 即客观主义 的行为标准说和主观主 义的注意
义务说 。
其次, 认为犯罪过失 的核心 是违 反注 意义务 , 认为我 并

《犯罪心理学》教案

《犯罪心理学》教案

《犯罪心理学》教案本书的体系构思:1、导论2、犯罪人心理A、基本理论: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结构与犯罪行为、、犯罪行了结构的发展变化.B、类型理论:犯罪类型理论、、不同动机的犯罪、、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心理、、不同年龄与性别的犯罪心理、、智能犯罪心理、、群体犯罪心理、、过失犯罪心理、、变态犯罪心理。

3、犯罪对策心理A.犯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心理及对策B.犯罪心理矫治C.犯罪心理预防第一章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同学掌握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研究对象,熟悉我国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和任务,以及学习犯罪心理学的意义。

教学内容:第一节犯罪心理学的定义和对象(一)犯罪心理学的定义1、犯罪心理学是研究影响和支配犯罪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以及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的一门学科.2、犯罪:指危害社会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德行为。

(二)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对象1、研究哪些人:犯罪人;一般犯人;虞犯;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揭露与惩治犯罪的有关人员;监管教职犯罪的人员。

2、研究哪些课题:犯罪心理结构;犯罪心理结构成因;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犯罪心理结构的发展变化;不同类型犯罪人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犯罪对策的心理学问题.第二节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犯罪心理学的学科性质:(1)是一门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相结合偏于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2)是犯罪学科与心理学科的交叉学科(3)是理论学科、又是应有学科(4)是一门或然性学科第三节犯罪心理学的任务和作用一、犯罪心理学的任务通过研究犯罪人事实犯罪行为的心理以及其结构形成、发展和变化规律的研究、为预防犯罪、揭露和惩治发展以及改造发展提供心理科学依据、为维护社会治安、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服务二、犯罪心理学的作用1、有助于了解犯罪问题2、可以有效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3、有助于提高刑事司法活动的水平4、有助于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第四节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方法1、观察法:客观观察法、自我观察法2、调查法3、实验法4、心理测验法5、归因法5、案例分析法6、经营总结法7、数量统计法第五节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一)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概况1、西方犯罪心理学的产生和发展2、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研究概况(二)我国古代犯罪心理学的思想我国古代犯罪心理学的思想:关于犯罪心理学形成原因的论述关于犯罪心理预防的思想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三)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现状我国犯罪心理学研究现状:新中国成立前的研究;台湾学者的研究;大陆学中的研究第二章犯罪心理结构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犯罪心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和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及形态变化。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

犯罪心理学案例分析我爲死去的大學生感到遺憾,也很爲馬加爵感到遺憾。

”中國公安大學犯罪心理學教授李玫瑾這樣評論。

身爲犯罪心理學專家卻不能到現場,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我現在苦于無法見到他,很多重要的第一手信息沒有辦法得到”。

隨著調查的深入,專家的缺席在某種程度帶來的損失將是無法彌補的。

這種遺憾不僅是研究意義上的,更是社會意義上的。

■“有遺憾的分析”三天內連殺四人,自己卻聲稱是因爲別人說他打牌作弊而起;殺死的是自己朝夕相伴四年的同學,有人說馬加爵喪心病狂,根本不像是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大學生,而是個瘋子。

上大學從家裏拿了6000元錢,最困難的時候因爲沒有鞋子穿而沒有去上課,但還是沒有向家裏再要一分錢,靠打零工養活自己,因而有非常多的人對馬加爵充滿同情。

馬加爵內心世界到底是怎樣的?他是個變態的殺手還是個有著正常情感的人?“按照現在可以看到的資料,我認爲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情緒型犯罪。

”李玫瑾對馬加爵進行了心理分析:馬加爵在家裏是最小的一個孩子,從小受到寵愛,學習成績出色,所以會有任性、自我中心等問題;他是一個很聰明的孩子,但是家境貧窮、現實不如人意,所以容易有自卑、自憐的心理特點;進入大學後城鄉巨大落差又導致了心理上的不平衡,這就造成了他敏感、多疑、狹窄的性格特點,而這樣一種性格和同學相處的時候就難免出現一些怪異的行爲。

因爲他性格內向,不肯輕易反映出內心的東西,而周圍的人如果對他不在意一些,或者忽視一些,對他的一些表現作出過于簡單的回應,他的行爲就會更爲怪異。

慢慢地某些小的芥蒂也會形成一種仇恨,仇恨的積累導致了最後犯罪行爲的發生。

情緒型犯罪有兩種,一種是激情型的,另一種就是仇恨累積型的。

馬加爵就是第二種。

這種類型有四個特點,一是心理活動的發生是一個慢慢積累的過程,而不是因爲一個事件,他所說的因爲打牌只是一個導火線,背後一定有一個不良情緒積累的過程;第二個類特點是,這類犯罪有一個預謀過程,不同于激情型的犯罪,他這類犯罪都是指向性非常明確的,不會殺錯,也不會“濫殺無辜”;第三,這類犯罪不會自動停止,因爲預謀時間很長,所以犯罪的時候就一定會做到底;第四,這個類型犯罪人行爲都非常狠毒。

过失犯罪案例分析

过失犯罪案例分析

过失犯罪犯罪心理分析李某,男,29岁,未婚,广西人,初中文化,原广州市海珠区一家湖北风味菜馆保安,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

李某对同饭店的服务员小叶颇有好感,平时待她很是关心,还私下告诉过一些同事他对小叶的爱慕。

不过,小叶对李某似乎不太钟情。

2004年5月28号凌晨与小叶在珠江堤岸散步时,欲吻小叶,小叶以李某有肝炎为由拒绝,李某连称自己的病“没关系的”,欲强行索吻,小叶嗔怒,为躲吻干脆翻过江边护栏边喊边退,李某当时也很紧张,但他不顾小叶离珠江已是几步之遥,更没想到小叶当时的恐惧,边招手哄她过来边朝她靠近,小叶一脚踩空坠入江中溺死。

一、该案件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李某已预见自己亦步亦趋的行为可能发生小叶坠江的危害结果,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以致悲剧发生,此举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鉴于犯罪情节较轻,李某获得轻刑。

过失犯罪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他与故意犯罪者的犯罪心理是不同的。

1、过失犯罪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的认识是不清晰、不明确、不充分的2、犯罪人所追求的目的不是犯罪目的,也就不存在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3、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机制是行为人消极心理品质在各种不利客观因素的影响下产生的二、李某过失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李某过失犯罪心理的形成有一定的偶然性。

1、情景因素。

由于案发时间是在凌晨,地点在珠江堤岸上,过往行人极少,为犯罪的发生提供了较好的情境机遇。

2、被害人因素。

受害者小叶是李某心仪对向,出于爱慕李某才强行索吻,以致犯罪发生。

3、生理因素。

男性较女性粗心和大胆,喜欢冒险,注意力分散,因而过失犯罪的可能性大。

4、心理因素。

李某工作较粗心马虎,为人懒散品质较差,容易出现不恰当的行为决定。

三、过失犯罪案件特征过失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犯罪,危害性较大,通常由行为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所发,过失犯罪者一般有以下特点1、注意的分心,行为人没有将其心理活动在必要的时间和空间内充分的指向和集中于应该指向和集中的对向。

过失犯罪发生中的注意欠缺问题心理剖析

过失犯罪发生中的注意欠缺问题心理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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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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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在于行 为人 不注 意 的心理 事实 。与 费尔 巴哈 同 的事 物 的实 际状 况 。如 错 视觉 , 由 于某 种 因素 是 时代 的学 者克 莱 茵 ( o l ) 出 了过失 为 消极 的 K he 提 r 的干扰 而产生 的视 觉 错 误 , 常 的表 现是 将 此 物 通
[ 文章编号 ]10 —60 (060 — 05 4 0 1 2 120 )5 03 —0


过失 犯罪 的发 生 源 于注 意的欠 缺
罪发生状态上界定过失 , 明了欠缺 注意在过失 说
其 二 , 过 失犯 罪 的本质 的 理论 中 , 现 了欠 在 体
过 失犯 罪 的发 生 , 法 律 的角 度说 在 于没 有 犯罪发生中的作用。 从 履 行注 意义务 , 而从 过 失 犯 罪 实 际发 生 的过 程 看 则 在于 注意 心理 的欠 缺 。注意 是 贯 穿 于人 的认 识 缺注 意对过 失 犯罪发 生 的影 响 。 以心 理事 实 为过 在 旧过 失 论 ” 。在 过 活动整 个过 程 的一 种 不 可 缺 少 的心 理 状 态 , 一 失 非难 的实 质 , 理 论 上 称 为 “ 是 切 心理活 动 的 开 端 , 认 识 活 动 的 基 础 。注 意 欠 是 缺 是导致不 能规避 危 险而 导致 过 失 犯 罪发生 的直
恶意的观点。根据他的观点 , 恶的意思为两种, 一 认做彼物。在过失犯罪的场合 , 通常 的例子是狩 种是狭 义的恶 的意思 , 即故意 ; 种是 广 义 的恶 的 猎者将人认 做动 物而开枪 射击 , 一 结果将人 打死。 意思, 即过失 , 是欠缺 所谓 为 回避 违法 结 果 之必要 错觉产生的原因很复杂, 既有主观因素 , 又有客观 的努力以及欠缺 为紧张注意 的所谓 良好的故意 。 因素。在 主观 因素方 面, 一般与经验、 习惯 、 思维 “ 克莱茵的这种消极的恶的意思 , 在心理事实上表 定势和当前的心理状态有关。这是因为经验 、 习

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

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

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异同犯罪构成四要件中的主观方面有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对应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也有两种: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不同的犯罪心理就会有截然不同罪行结果,例如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分别就是过失心理和故意心理造成的。

在案件查办中,为了更好的甄别二者的异同,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但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下面就两者的异同谈谈自己认识:一、过失犯罪心理和故意犯罪心理的相同点从实际发生的犯罪案件看,故意犯罪总是占绝大多数,过失犯罪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对于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因此,过失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

也有的学者认为,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是犯罪的两大基本类型之一,它与故意犯罪也会有某些共同点,主要是:(一)具有社会危害性。

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同属犯罪行为,其行为的后果都具有社会危害性。

尤其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任何人在一些关键性的行动中不注意、不谨慎、不负责任,皆有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如重大交通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都将造成众多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

(二)受行为人的心理、意识支配。

根据心理、意识决定行为的原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支配下实施的。

不过,故意犯罪是在故意犯罪心理支配下,过失犯罪是在过失犯罪心理支配下发生的。

尽管过失犯罪人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出现,但过失犯罪行为并非纯属偶然,与行为人的个性心理缺陷和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有着必然性的联系。

(三)具有罪过。

过失犯罪人与故意犯罪人都具有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罪过。

所谓罪过,就是犯罪主体在对待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后果上所持有的故意和过失的心理态度。

如果只有社会危害行为而缺乏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那便是意外事件,行为人便没有罪过,不构成犯罪。

二、过失犯罪心理与故意犯罪心理的不同(一)从法学角度来看,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不同的主要有以下六点:1、社会危害性的比较如果仅从客观后果加以比较,在一定的范围内,某些过失犯罪案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超过了某些故意犯罪犯罪案件,但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比较,仍以故意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为大。

悔罪的内心独白探索犯罪背后的心理动机

悔罪的内心独白探索犯罪背后的心理动机

悔罪的内心独白探索犯罪背后的心理动机悔罪的内心独白:探索犯罪背后的心理动机在这个世界上,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当人们听到犯罪的消息时,常常感到愤怒和愤懑。

然而,我们是否曾想过犯罪者内心深处的真实感受呢?他们是如何经历悔罪过程的?本文将探索犯罪背后的心理动机并呈现一位犯罪者的内心独白。

第一章:背离初衷罪犯的内心独白是一个重要的窗口,让我们能够理解他们为什么要背离原本的道德准则而选择犯罪。

罪犯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和困难,这些因素最终成为他们犯罪的动机。

比如,经济压力、社会环境以及对权力的渴望等等。

当这些因素达到一定程度时,一些人可能会选择走上犯罪的道路。

第二章:心理诱因的作用除了外界因素,内心的诱因也是犯罪背后心理动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某些人来说,内心的矛盾与痛苦可能是推动他们犯罪的主要原因。

比如,内心的不满足、自卑感和对权力的渴望等。

这些负面情绪可能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达到顶点,使他们做出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决策。

第三章:犯罪行为的后果犯罪行为往往伴随着严重的后果,这也是罪犯开始反思和悔罪的契机。

在内心独白中,罪犯可能描述自己面对后果时的内心挣扎和痛苦。

无论是触犯法律的惩罚,还是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与痛苦,这些后果常常让罪犯深感悔恨与内疚。

第四章:悔罪与反思当罪犯面对自己的行为并意识到其中所带来的后果时,悔罪的过程开始了。

在内心独白中,罪犯可能描述他们如何诚实地面对自己的错误、反思犯罪背后的真实动机以及寻找重建的可能性。

这一过程并非容易,犯罪者必须面对自己曾经所犯下的错,并且为此负责。

第五章:从悔罪到改变悔罪是一个关键的转折点,它给犯罪者机会重新审视自己的人生。

在内心独白中,罪犯可能描述他们如何通过悔罪的过程来迈向改变。

这一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包括接受社会的谴责、接受心理辅导以及积极参与社区的建设等。

通过改变自己,罪犯希望能够弥补他们过去的过错。

结语:通过上述描述,我们可以了解罪犯的内心独白在悔罪过程中的作用。

犯罪过失主观恶性的心理基础

犯罪过失主观恶性的心理基础

犯罪过失主观恶性的心理基础作者:钱飞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05期[摘要]犯罪是在恶意支配下通过恶行表现出来的一种恶。

恶意即主观恶性,是通过危害行为表现出来的应受到道义上和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的心理状态。

主观恶性作为一种心理状态,有其形成有特定的心理基础和规律,试图从潜意识和心理缺陷二方面探寻其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主观恶性心理基础法律分析作者简介:钱飞(1979-),男,江西彭泽人,上海大学法学院2005级硕士研究生。

过失是否具有心理性?英国学者认为:“过失意味着在某人的心理上缺乏特定的思想,即空虚”。

然而,奥地利著名精神分析学家弗罗伊德在精神分析的基础上创立过失心理学理论,从潜意识的理论出发,提出过失是有意义的。

一、潜意识把心理生活划分为意识和潜意识是精神分析的基本前提。

从潜意识理论的角度,弗洛伊德认为:“我们不但知道过失是有意义和有目的的心理现象,也不但知道他们是两种不同意向互相牵制的结果,而且知道这些意向中若有一个想要牵制另一个而得到发展,其本身便不得不先受一些阻力禁止它的活动。

简单地说,一个倾向必须先受牵制,然后才能牵制其他倾向”。

应该说,弗洛伊德揭示过失的心理机制,是我们理解过失的心理基础。

现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潜意识是一种不知不觉的认识功能。

潜意识并不是人们对客观对象根本没有一点认识的反映,而是对某种对象不自觉的、未加注意的、不由自主的、不知不觉的、模糊不清的反映的认识。

在这个意义上说,潜意识不等于无意识,而是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潜意识不仅具有不知不觉的认识功能,而且还是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不知不觉的内心体验功能。

因此,在潜意识中包含着主体对客观事物的一定情感和意志因素”。

我们说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这种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这里预见包括应当预见和没有预见两种情况,应当预见指负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没有预见是指主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实际上这种无认识的心理状态是以潜意识的形态存在而已,其心理内容表现为预见和不预见两种心理的互相牵制。

8群体和过失犯罪心理

8群体和过失犯罪心理


(二)大群体和小群体

所谓大群体,是指人数众多,成员间只是以间 接方式联系在一起,没有直接的社会交往和互 动的群体。
大群体的类型: 1 、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地位并长期存在的, 如民族等 2 、为了一个临时目标而暂时联合起来的群体,如演唱 会观众

所谓小群体,是指相对稳定、人数不多,为共 同目的而结合的,成员相互之间直接接触的群 体。人数2-40人。
某些群体的反社会行为至少一部分 是由于去个性化所引起的。
深圳某砍手党,20名成员组成一个抢劫团 伙,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仅17岁,采 用砍手、砍脚等作案手段抢劫。在公明街 道办合水口、马田一带,一年时间内先后 做下25宗劫案,砍伤路人12名,抢劫了大 量手机、手提包和现金。
感染的两种类型:
1、情绪感染:是把一群人的情感统一起来,使 个人放弃平常抑制其行为的社会准则。个体的 行为被其情绪发动。

据不完全统计,仅在2004年就已经有40 余名温江村青年落入了深圳、东莞、佛 山、汕头、云浮等地的警方手中,有两 对还分别是亲兄弟。但熟知“上映帮” 的知情者称,目前在广东抢劫为生的温 江村年轻人远不止这个数,而是多达上 百人!
其一成员许,18 岁,被审判,执 以死刑。
温江村的某妇女在 放牛,她们是该村 的主要农业劳动力, 男子多出外打工。


团伙犯罪的心理特点
标签意义 情感互动 情感互动对犯罪产生具有影响 情感互动增强群体归属感,放弃理性 情感互动的结果是形成心理共同体, 产生一致对外行为 学习和强化 权威与压力

一般共同犯罪的类型:
1、事先纠合,多次实施同一类犯罪活动。
2、临时起意,只为实施某一特定的行为而

自信行为的发生机制

自信行为的发生机制

自信行为的发生机制过失犯罪行为是怎样发生的?它历经何种心理过程?从法学与心理学的结合上应当如何判定?疏忽大意过失犯罪与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历程和机制有何不同?这些都是本节要回答的问题。

(一)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概念和心理动因1.概念。

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能预见,以致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行为。

2.心理动因。

造成行为人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①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对工作草率粗心,不负责任。

②注意品质不良,如注意的稳定性差,注意的广度不够,不善于将注意集中在自己所应注意的对象上,易受外部情境干扰。

③性格方面的粗心大意,感知、记忆模糊,思维、判断有片面性。

④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熟练的技能,在紧急情况下判断失误,应激不良。

(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心理过程与机制1.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行为人能否构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基本前提。

所谓应当预见,就是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主观上与客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与条件,即能够预见。

预见的义务可分为一般预见义务和特殊预见义务两种。

一般预见义务,是指法律普遍要求人们在实施某种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后果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用火不慎可能引起火灾,动手打人可能致人死亡,是任何一个已达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都不可能预见不到的。

特殊的预见义务(又称职业预见义务),是指法律要求在职务上或业务上有特殊身份的人,在实施职务或业务行为时所负有的预见行为后果的义务和责任。

例如汽车司机超速行车,工厂工人违章作业,工厂、矿山的领导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有特殊的预见义务。

其他人就不负有这种预见义务。

负有预见义务的人,还应当具备能够预见的条件,达到能够预见的程度。

就是说,主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即行为人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精神状态正常,并具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客观上具有预见的条件,即在气候、环境、时间、地点、光线、声响等方面都不妨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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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的概念是一个根本问题,确定具体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就必须涉及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过失犯罪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既然是犯罪就必须负相应的责任。

本文主要论述了过失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

关键词: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依据依某一犯罪的主观要件标准,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

过失是对主观心理状态的描述,涉及到对内在心理活动的判定。

一般的刑法惩罚原则是故意犯罪为基本,过失犯罪为例外。

但在现代相互依存度高的社会中,过失犯罪的后果有时十分严重。

对其惩罚以显示刑法的威慑,必须得到重视第一节过失犯罪及其心理结构在现代社会中,过失犯罪的相对与绝对数量都明显增多,必须对其心理进行研究,以减少该类犯罪。

一、过失犯罪概念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危害后果,其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

两种过失犯罪的相同点是,犯罪者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在主观上都存在过失;不同之处是,疏忽大意过失的行为人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是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轻信可以避免。

一)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这是一种无认识的过失。

断定是否应当预见,一方面以个人在社会中须尽的预见义务(包括一般预见义务和职业预见义务)为标准,绝大多数人应当预见,犯罪主体也应当预见。

另一方面以行为人的智力、发育、文化水平、技术熟练程度等为标准,分析他是否具有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危害的能力和条件,这是主观标准。

二)过于自信过失过于自信过失又称轻信过失,指行为人对行为的危害结果虽有预见,由于过于自信而仍实施该行为,这是一种有认识的过失。

过于自信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相似点:都预见到行为有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

不同之处:间接故意具有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过于自信是轻信自己的认识、经验、能力和技术能够避免这种结果,抱着侥幸不会发生的态度。

二、过失犯罪的类型过失犯罪的类型包括:一)有认识的过失与无认识的过失这是对过失犯罪的基本分类,是以行为人对犯罪后果有无认识(预见)为标准划分。

结果是疏忽大意过失与过于自信过失。

二)事实过失与法律过失这是以行为人过失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事实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对应认识、能认识的危害结果,因粗心、疏忽而未认识,以至于发生了危害性结果。

如卧床吸烟而失火。

法律过失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规定,对已经认识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采取漫不经心的态度,以至于造成了危害性后果。

如在普通公路上超速行车,导致交通事故。

三)业务过失与普通过失这是以行为人的过失是否与其从事的业务有关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业务过失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由于违反业务上的规定而造成的过失。

如护士为患者注射青霉素不试敏。

普通过失是指与业务无关的过失。

如外放阳台的花瓶因风吹落伤人。

四)重过失与轻过失这是以过失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结果的大小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程度高、危害严重者为重过失。

程度低、危害轻微者为轻过失。

五)单独过失与共同过失这是以造成过失人数的多少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凡个人造成的过失为单独过失。

凡两人或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一个或数个危害结果所构成的犯罪,称共同的过失。

常见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等。

三、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与心理结构过失犯罪有其心理原因和心理结构:一)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1.过失犯罪行为发生的偶然性与必然性。

过失犯罪发生存在着偶然性,但行为人的的消极性格品质、特殊的行为模式,与该事件的发生可能存在着必然联系。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结构1.过失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的心理状态下,促使其采取过失行为,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多种消极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

要点:(1)行为人是在非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发生的犯罪行为。

(2)行为人的心理因素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3)过失犯罪心理不是单一的消极因素,而是多种心理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二节影响过失犯罪的因素影响过失犯罪的因素复杂多样。

一、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外因素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外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情境因素情境是指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和人际关系等因素构成的对个体的心理影响。

1.自然方面的意外情境。

(1)自然灾害:(2)意外事故:(3)危险工作情境。

2.社会方面的意外情境。

(1)挫折:(2)生活变故:(3)纠纷:二)舆论因素舆论导致从众行为的因素。

1.群体舆论。

2.社会舆论、风俗习惯等。

三)工具因素在与生产有关的过失发生时,工具因素是不可忽视的的因素。

1.使用熟练工具。

因熟悉而忽视某些危险因素。

2.使用陈旧工具。

因陈旧失修,未检查检修。

3.使用高科技工具。

因不熟悉、反应慢、操作不熟悉等。

四)过失犯罪的被害人因素过失犯罪,有一些案件与被害人的过错有密切关系。

对在过失犯罪中有过错的被害人,法律上称有责任被害人。

包括四类:1.实施违法行为的被害人。

2.实施违背道德行为的被害人。

3.违法纪律,追求不正当利益的被害人。

4.有过失行为的被害人。

二、影响过失犯罪的主体因素影响过失犯罪是的主体因素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生理因素过失犯罪者的不良生理状态是导致某些过失犯罪的因素之一。

除了生理本来有缺陷者外,正常人的以下生理状态有可能引发过失犯罪。

1.疲劳,包括生理、心理两类。

疲劳引发注意力下降、反应变慢等。

如疲劳驾驶易出事故。

2.麻醉与醉酒。

麻醉品、酒精能导致身心系列变化,导致无法做出在正常情况下应做出的反应。

具体包括七个方面(见书之280页)。

3.生物节律。

主要是昼夜生物节律影响人一天活动的效率。

4.年龄与性别。

年龄影响个体心理成熟水平、技术熟练程度、行为方式、情绪活动方式及控制水平与能力等,影响过失犯罪的发生率。

性别有心理差异,也可能与过失发生与否相关。

5.身体机能缺陷。

如果感知觉功能、思维判断功能、决策功能等发生明显的病变,将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和准确性。

二)心理因素过失犯罪者以下不良的心理因素有可能引发过失犯罪。

1.态度。

态度是个体对特定事物的行为准备状态和心理倾向。

与过失犯罪相关的态度包括:不负责任的态度、对抗态度、傲慢和固执态度、自私态度等。

2.思维与认知。

3.注意:“不注意”是过失犯罪的重要特征。

4.情绪:冷淡、漠不关心或过分紧张、焦虑是过失犯罪的情绪特征。

三)行为因素1.技能与熟练。

2.习惯。

有良好与不良之分。

第三节影响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过失犯罪发生,有其内在机制。

一、疏忽大意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发生的机制如下。

一)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概念与心理动因疏忽大意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能够预见,以致于造成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

造成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1.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粗心。

2.注意品质较差。

3.性格方面粗心大意。

4.认识能力方面存在缺陷。

5.专业知识与技能缺乏。

二)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心理过程与机制1.应当预见和能够预见。

行为人负有预见的义务,而且主观和客观上具有预见的能力和条件。

预见义务包括一般(普通人)和特殊(职业、业务方面特殊身份的人)两类。

负有预见义务的人,还应当达到能够预见的程度(即有正常的、恰当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

2.没有预见和疏忽大意。

在应当而又能够预见的条件下,行为人当时仍然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1)对危害结果和行为性质都没有预见。

(2)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对行为性质有所预见。

其主观原因是疏忽大意,粗心、忽略、不注意、违反了注意义务等。

3.错误决策和危害行为的实施。

此时还实施了另一意志过程,即错误的决策,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决策。

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过于自信过失犯罪发生的机制如下一)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概念与心理动因造成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主要心理因素有:1.注意的缺乏。

2.自我评价过高。

二)过于自信过失犯罪的心理过程与机制1.已经预见和轻信能够避免。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但相信其发生的概率很小,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而实施了某种导致其并不想的结果。

预见到危险但相信自己能够避免是其核心。

包括低估危险和高估自己。

2.错误决策和危害行为的实施。

在上述错误认识发基础上,实施了另一意志过程,即错误的决策,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决策。

过失犯罪的动机问题过失犯罪的动机问题值得关注。

一)过失犯罪动机的性质过失犯罪虽然没有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动机,但并非在实施过失行为时没有动机。

有积极动机(好心办坏事)、中性动机(好奇、探究)、消极动机(蛮干、争强好胜、显示自己、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

二)过失犯罪动机的类型三)过失犯罪动机的主要类型包括:。

(1)贪利(2)自我显示(3)创造晋升条件或图名(4)不负责任(5)报复(6)游戏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产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而行为却产生于主观上轻微的不法意志。

由于不法的意志行为侵害公民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即使行为时不能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也不应免除其法律责任,更不应称之为意外事件。

一般地来讲,法律规范必然要反映或者包含着一定的自然法则。

过失犯罪中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也应负法律责任。

当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社会共同生活规范时,也就程度不同地违背了自然界的客观规律。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疏忽而导致的各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触目惊心。

每年因安全事故死亡的均在10万人以上,平均每天因各种事故,造成300人死亡,每年因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近100亿元,加上间接损失近200亿元,相当于三峡工程投资两次。

在现代社会中的过失犯罪日趋严重,已成为影响人类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和科技的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中的危险源大大增加,同时,繁忙和复杂的工作和生活的高速度的心理负荷加重,加之社会规范的疏忽,监管不力等因素和管理,导致越来越多过失犯罪的发生,并对社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以交通事故为例,据有关资料,在过去五年,我国交通事故,75000人死亡,由于各种疏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有关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中国重大安全事故为责任事故,其中大部分的非法操作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近年发生的温州动车事故(造成40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9亿元),云南师宗私庄煤矿发生瓦斯爆炸重大事故等特大事故均属因过失造成的责任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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