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宪政制度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一、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1、君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君主制与民-主制本是水火不容的,君主制是指一个君主的统治,民-主制是指多数人的统治。
在英国宪政中,虽保留了君主的位置作为国家元首,但目前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元首,并没有实质性的权利,虽然仍然规定政府是女王陛下的政府,国王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首长,并在法律执行需要任何中央公务机关参与的时候,执行法律。
政府的任何权力行为都是以国王的名义实施的,并在国王的只会和监督之下执行的,比如缔约、宣战、任命首相等。
但事实上这些决策并不是由国王淡定制定执行的,二十由议会或者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这体现了人民-主权,因此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结合了起来。
2、议会至上的议会内阁制英国的赢回分为上院和下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由人民普选产生,这样组成的两院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
受到洛克思想的影响,英国人深信主权在民,所以代表人民的议会在理论上是至上的,它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具有最后控制权的代议机构的主要组织结构形式。
议会主要有立法权、财产权、监督政府权、部分外交权等。
英国的司法权相对弱小,也从属议会。
法官由作为阁员的大-法官任命。
内阁实质上市英国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首相作为政府首脑,由大选中获得下院多数议席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担任,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但一直以来,议会和内阁的权力一直处于消长的状态。
3、独特的两党制英国的政坛主要由工党和保守党把持,除此之外虽然还有一些小党,但是难成气候,英国的议会和内阁主要都是由大选的多数党来把持的,这与其他两党制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没有太大的区别,但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两党制不同的是,其在野党被冠以英王陛下忠诚的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支付的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在立法阶段对执政党的立法提出批评或反对,并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上是支付体制内的政党,英国反对党的特殊地位在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是不多见的。
英国政府体制
第三讲英国宪法与政府体制第一节英国宪法与宪政体制一、宪法的基本分类1、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修宪与普通立法程序相同的宪法称为“柔性宪法”,采用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的特殊方法,修宪较为困难的宪法称为“刚性宪法”。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按普通立法程序进行修宪的国家,英国宪法是唯一的柔性宪法。
2、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由统一的宪法文本确立政治权力配置、公民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基本制度与结构的宪法叫成文宪法,如果由宪法性文件、宪政惯例等构成的宪法,则称为“不成文宪法”。
二、英国宪政的演变在英国,只要直接或间接影响国家主权的分配或行使的所有原则,都属于“宪法性法律”,它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宪法法律。
是可以由法院来执行的,包括成文和不成文的各类法规和普通法。
第二,宪法惯例。
是调整和指导权力的运转,但不是由法院来执行的,主要包括各种惯例和实践。
宪法法律和宪法惯例之间的区别不同于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之间的区别。
例如,“国王不能为非”这一原则是一条宪法法律,但是不成文,而“国王必须通过(或不能否决)两院通过的议案”、“上院无权提出任何财政议案”则属于宪法惯例。
一般认为,英国宪法由下列六个部分构成:第一,历史文件。
如《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权利法案》(1649)。
第二,法规。
它主要是议会通过的法案,如《王位继承法》(1701)、《选举改革法》(1832、1867、1884)、《议会法》(1911)、《国民参政法》(1928)等。
第三,普通法原则。
它们未经议会颁布成为法律,而是基于古老的传统。
如宪法中关于个人权利、自由的保障以及法官的解释。
第四,判例法。
法官对条例和普通法案例解释运用后成为判例,可约束以后的判决。
第五,议会中的法律和习惯。
如“三读”程序,议会享有特权、独立、自由、安全等。
第六,惯例。
宪法惯例有的非常重要,有的比较重要。
主要有三类:即与国王有关的惯例、与政府内阁有关的惯例以及有关议会两院运转的惯例。
【精选】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国际商务创新1201班刘承恩学号:20120200526一、定义:君主立宪制(又称立宪君主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是指在宪政体制下由一个世袭或选出的君主作为元首的政体。
相对于君主独裁制,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通过立宪,树立人民主权、限制君主权力、实现事实上的共和的政体。
二、发展原因(1)《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宪政传统13世纪初,英王约翰残暴统治引发了贵族、市民的反抗,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
《大》的签订,确立了“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第一次明确了国王也必须服从法律,国王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这是在黑暗的中世纪中人们试图用法律的形式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
《大》体现了“法律至上”“王权有限”的精神和原则,成为英国政治传统而不断被继承和发展。
如1628年议会通过《权利请愿书》,全文共有8条,列数了国王滥用权力的行为;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征税权利的法律,强调非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强行征税和借债;重申了《大宪章》中有关保护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内容,规定非经同级贵族的依法审判,任何人不得被逮捕、监禁、流放和剥夺财产及受到其他损害;规定海陆军队不得驻扎民居,不得根据戒严令任意逮捕自由人等等。
1641年议会通过《大抗议书》,要求进一步改革,如实行工商业自由,政府对议会负责等。
(2)议会制形成了国王与议会协商共治天下的统治传统英国议会是西方资产阶级议会的鼻祖。
1265年,贵族在与英王亨利三世的斗争中获胜,召开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除了有贵族和主教参加外,还邀请了骑士和市民代表,议会拥有决定征税、颁布法律等权利,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
从1343年开始,在议会内部逐渐区分为上、下两院,上议院由贵族和教会代表组成,称为“贵族院”,下议院由乡绅和市民代表组成,称为“平民院”。
西方政治制度_第四讲_英国政治制度及运作
➢ 下院院会的开会时间:星期一、二、三、四的下午,星期五上午; 全年开会175-200天
立法程序
➢ 法案的提出:议员个人和政府有提案权,议员提的法案称议员法案,政 府提的法案称政府法案。议员提案通常要经委员会的挑选,再经抽签方 式抽中者才可列入议程。通常,财政案必须在下院先提出,而有关贵族 的议案必须在上院先提出,其他法案可先在任何一院提出。
的主要承担者,英国下院的权力逐步向政府和内阁转移。
内阁的变化:内阁的地位不断提高并最终成为国家权力的主要承担者。
➢ 1066年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把亲信、顾问组成一个中央管理机 关——御前会议,后发展成枢密院。英王常与举足轻重的枢密院外交委员会 少数亲信大臣秘密开会,处理内政、外交等事宜。威廉三世时,该委员会被 称为“内阁”。
英王亨利八世
坎特伯雷大教堂 自16世纪英国圣 公会与罗马分裂 以来,一直是英 国国教精神中心
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1603-1714)
➢ 1603年,都铎王朝的伊丽莎白女王逝世,没有直系继承人,由旁系亲属 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英格兰王位,在英格兰称詹姆士一世,开始了斯 图亚特王朝在英国的统治。
都铎王朝的有限君主专制(1485-1603年)
➢ 都铎王朝由于不具有继承王位的血统合法性,不得不寻求议会的支持,以 民意作为权力的基础。
➢ 都铎王朝统治英国期间,虽建立了有限专制君主统治,但仍受到中产阶 级和下层贵族的欢迎。原因:国王比较尊重议会和民意;遏制了大贵族割据 势力;推行宗教改革(亨利八世),建立起受英国国王支配的英国国教—— 英国圣公会,分配了原属天主教机构的土地和财产……
英格兰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
英格兰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英格兰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
英格兰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至十三世纪,当时,英格兰国家的
政治力量分散在各个领主的手中,国王无法有效地控制国家。
九三年,英王约翰签署了《大宪章》,此后的几个世纪里,英国的宪政民主和议会制度逐渐发展完善。
最初的议会制度是由国王和贵族共同制定,其中包括了选出代表的议会。
由于
议会代表的身份仅限于贵族和上层阶级成员,因此,对于普通百姓的政治权利,没有得到太大的保护。
直到1642年,英国发生了著名的英国内战,国王查理一世与
议会冲突,导致了国王被处决的结果。
这一事件彻底改变了英国政治的面貌。
从此以后,议会完全占据了英国政治的中心地位,成为选举政治代表的唯一机构。
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上院由贵族组成,下院则由普通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议会的职责包括制定法律和检查政府工作,保证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正常运转。
然而,英国的议会制度一直存在一些缺陷。
虽然议会代表了英国人民的意愿,
但议会仍然受到上层阶级较大的影响。
在1928年,女性才得以得到选举权,这进
一步增加了议会代表人民的程度。
议会制度的建立不仅增强了英国政治的稳定性,同时也探索出了一条适合英国
国情的民主道路。
现今,议会代表了英国人民的政治意愿,为英国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英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英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英国是一个以权利政府为基础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一个民主的、自由的、进步的、独立的、法治的和尊重人权的宪政共和国。
英国的政权组织制度,以国家最高权力产生机构——英国皇室为核心,其他机构由此而衍生出来。
这些机构有,议会、内阁、英国联邦、和审判系统等等。
英国皇室是英国国家政权的根本,它的君主主导了英国的历史发展,由于对英国的巨大影响,得到大多数公民的尊重和爱戴。
在英国国家政权体系中,王室在最高权力领域体现出拥有元首职权、任命政府领导人、行使法律权力、授予荣誉等职能。
其下设有议会、内阁、官方机构等,构成英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
议会是英国立法机构,在英国政府体系中起重要作用,由参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在参议院和下议院的审议和决策中英国的政治事务和财政事务得到解决。
参议院的角色主要是起监督和审议作用,提出新政策。
下议院则是立法机构,由保守党、劳动党、自由民主党和其他政党组成。
政党代表着不同的政治思潮,在英国的政治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内阁是英国的行政机构,由总理和各部长组成,由总理指挥,负责执行议会的法律、出台新政策、指挥和管理政府机构,在国家工作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内阁下设的政府部门,例如正式机构、财政部、内政部、外交部、军事部、司法部等等,在政府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英国联邦是英国最高行政机构,主要负责内政、国际事务、外交政策并维护国家安全。
英国联邦下设国家有关机构,例如,政府、英国外交部、内政部等,拥有自己的立法权和裁决等权力,为英国政治体系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审判系统是英国政权制度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尤其是行政司法部门,由最高法院、法院、地方法院和地方法庭等组成。
它们通过审查案件,判定法律案件的有效性,并维护公民的权利,确保依照法律清楚表达和实施,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力受到保护。
总之,英国是一个以权力政府为基础的宪政共和国,它的政权组织形式包括了英国皇室、议会、内阁、英国联邦、和审判系统,形成了一个完备的政权组织体系,为英国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英国的制度规定 (2)
英国的制度规定 (2)英国的制度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政治制度独特而完善,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本文将对英国的制度进行详细介绍。
1. 政体和政治制度1.1 君主立宪制英国采用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英国女王,目前是伊丽莎白二世。
女王是象征性的统治者,行使荣誉职能,实权由政府负责。
政府首脑是首相,由下议院多数党领袖担任。
1.2 议会制度英国的议会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核心。
议会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
上议院由贵族和一些终身任命的成员组成,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议会行使立法、监督和代表职能。
2. 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是半比例代表制,即首相是通过选举产生的。
下议院选举采用简单多数制,选举区按照地理划分,每个选区选出一名代表。
3. 法律体系3.1 普通法英国采用普通法体系,法律基于前例法和惯例法。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参考先前的判例和法律传统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公正和一致性。
3.2 法律权威英国的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司法界的独立性。
英国最高法院是最高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和裁决国家法律的争议。
4. 政党制度4.1 多党制英国是多党制国家,主要政党包括保守党、工党和自由民主党。
这些政党在选举中角逐议员席位,形成政府或反对派。
4.2 政党组织及运作英国的政党拥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党派会议制度。
党内选举决定党首和其他高级职位。
政党通过政策制定和竞选活动来争取选民支持,并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
5. 行政体系5.1 中央政府英国的中央政府由各个政府部门组成,负责国家事务的规划、制定和执行。
5.2 地方政府英国的地方政府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事务,包括教育、卫生、交通和社区发展等。
地方政府选举产生,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自治权。
6. 司法体系6.1 独立的司法机构英国的司法体系是独立的,司法机构由专业法官组成,负责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以维护法治和司法公正。
6.2 等级与审判程序英国的司法体系分为多个等级,从下级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
最新英国君主立宪制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1688年政变(见光荣革命)后在英国建立起来的国家政体,也称议会君主制,属资产阶级民主制政体类型。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确立的君主立宪政体大大削弱了国王的权力,议会及政府逐步掌握了治理国家的权力,这种政治体制虽然有其历史局限性,但它结束了英国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得英国走上资产阶级政治民主化的道路,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
它代表了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制度的确立和不断完善,不仅对巩固资产阶级在英国的统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建立新的制度,也有着巨大影响。
一、“光荣革命”1.议会制由来先讲清英国议会制度的由来。
13世纪英国议会制度基本形成经过了三个国王。
1214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
大宪章虽然是封建的法律文献,但具有进步意义,它的整个精神是限制王权,置王权于封建法律的约束下。
因此许多人认为它是“英国自由的奠基石”,是英国第一部“宪法”。
亨利三世(1216—1272年)继位后,贵族继续与之对抗。
亨利无奈,制定了“牛津条例”,把国家权力交给贵族操纵的十五人会议。
后来,反对国王保护宪章派的贵族领袖人物西蒙·孟福特对会议进行改造,这便是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统治时,为了筹划军费,曾在1295年召开了一个由各等级共同参加的议会,此后议会经常召开,都以1295年的议会为榜样。
这意味着封建国家的统治者在议会的形式下,形成剥削阶层的联合。
再讲清楚英国议会的构成和特点。
1297年,议会获得了批准赋税的权力,到了14世纪,又获得了颁布法律(法令和条例)的权利。
由于各个等级的利害不同,议会从1343年起分成两院:上议院叫“贵族院”,由教俗贵族组成。
下议院叫众议院,由代表各郡的骑士和市民组成。
骑士和市民之所以同在一院,是因为他们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利益已渐趋一致了。
议会的形成,使国王的封建谘议机关逐渐成为国家的代议机关。
英国君主立宪制
课堂练习题
3、现代英国君主立宪制是哪三种体制的混合物 ①君主制②贵族制③总统制④民主制 A.①②③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4、有人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实际上是议会的 变革,“革命前是国王的议会,革命后是议会 的国王”,这表明
A.革命只是改变了统治形式,本质没有改变 B.革命后议会与国王共同掌权,二者之间是平等的 C.革命前后国王地位没有变化,只是议会发生了变化 D.革命前后国王议会不仅互换位置,而且发生质变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演变 3、确立标志:《权利法案》
(1)目的: 限制王权,保障公民权利 (2)产生: 1689年议会通过、国王签署 (3)内容: 议会拥有权力 限制国王权力 (4)意义: 议会至上的原则得以确立。 标志着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度。
君主立宪制的形成标志着英国资 产阶级统治方式的正式确立,主 要是因为
请回答:《权利法案》限制了国王的哪些权力;用法 律的形式肯定和保证了议会拥有哪些“自由”和权力?
《权利法案》的内容和作用?
6.除经国会同意外,平时在本王国内征募或维 军 权 持常备军,皆属违法。 8.国会议员之选举应是自由的。 选举权 9.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或议事之自由,不 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 弹劾或讯问。 言论自由权 13.为伸雪一切诉冤,并为修正、加强与维护法 律起见,国会应时常集会。 集会权
与君主专制的区别
君权神圣、君权神授、君权至上 君权受到限制、议会权力至上
封建君主专制、资产阶级民主政治
意义
1、使资产阶级分享到了国家权力; 2、为政治稳定与经济持续发展提供了保障; 3、使英国实现了向现代民主国家的转变;
4、为欧洲乃至世界提供了政体创新的借鉴。
课堂练习题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宪政传统
英国的议会制度与宪政传统英国议会制度与宪政传统英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自古以来就拥有丰富多彩的宪政传统和议会制度。
这些传统和制度不仅影响着英国自身,也深深地影响着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
议会制度是英国宪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英国议会由国王或女王、上议院和下议院三部分组成。
上议院和下议院共同行使立法、监管和治理国家的职责。
上议院是贵族议会,由贵族成员组成,其中有部分成员是由国王或女王任命的。
下议院则是普选议会,下议院成员由选民投票选举产生。
议会的议事程序和传统极为从严,议员们需要严守议会的规定和惯例,议事方式十分庄重和正式。
英国议会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早期。
当时的国王没有足够的财力支持国家的治理,因此需要向贵族和教会寻求帮助。
在这个过程中,贵族和教会掌握了相当大的政治权力,同时也开始形成了议会制度的雏形。
不断的发展演变使议会制度成为英国政治的核心制度。
议会制度在英国宪政传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英国拥有悠久的宪政传统,最早可以追溯到1215年的《大宪章》。
《大宪章》规定君主不能以个人意愿行使统治权力,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公民权利如税收必须有国民代表同意,禁止任意拘留等。
英国宪政传统中另一个重要的事件是“光荣革命” 。
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试图推翻议会制度,这引发了英国政治上一场重大的变局,最终被称为“光荣革命”。
在革命之后,议会制度变得更加完善,君主权力得到限制,并增加了议会对政府的监管力度。
这些改革为英国的政治稳定和民主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英国议会制度和宪政传统对其他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文化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中的制衡机制和三权分立制度就受到英国议会和宪政传统的启发。
此外,很多国家的政治制度也采用了英国议会制度模式,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
总之,英国议会制度和宪政传统是英国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世界政治的发展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也说明了英国作为一个传统大国的地位和影响力在世界政治中的重要性。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教学反思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教学反思一、引言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是世界宪政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一制度不仅对英国的政治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而且为全球其他国家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借鉴。
本文旨在反思我在教授《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确立》这一课程时的所思所感,总结教学经验,以期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
二、教学内容与方法1. 教学内容本课程重点介绍了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历史背景、发展脉络、主要特点及影响。
包括《大宪章》的签订、议会权力的逐渐扩大、光荣革命及其后果等内容。
2. 教学方法在教学方法上,我采用了讲授与讨论相结合的方法。
使学生了解君主立宪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通过讨论,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宪法政治的本质和现实问题。
还通过观看历史影片、阅读相关文献等方式,增强学生对历史情境的理解。
三、教学反思1. 成功之处(1)在课程设计方面,我注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讲述君主立宪制度的演变,使学生对该制度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2)在教学方法上,通过讨论、案例分析等方式,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能主动参与课堂活动。
(3)在拓展延伸方面,引导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
2. 不足之处(1)在授课过程中,部分学生对历史背景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对君主立宪制度的理解存在困难。
(2)在讨论环节,部分学生参与度不高,需要进一步提高引导学生的能力。
(3)在课程设计方面,部分内容的讲述过于详细,导致课堂时间分配不够合理。
四、改进措施1. 针对学生理解不足的问题,我将进一步加强历史背景的教学,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君主立宪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2. 在讨论环节,我将更加注重引导学生的参与度,通过提出具有启发性的问题,激发学生的思考兴趣。
3. 在课程设计方面,我将进一步优化内容安排,合理分配课堂时间,确保重要内容得到充分讲解。
五、结语通过本次教学反思,我深刻认识到教学过程中的优点和不足。
在今后的教学中,我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学习体验。
英国宪政制度
英国宪政制度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在人类历史上是一奇特现象。
这是与英国宪政渐进演化的发展历程紧密相关的,也与英国经验主义的法治自由传统联系在一起的,最终塑造英国独特的宪政模式: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这一切都可归结为英国宪政精神的发达,具体讲就是法治精神、自由观念已深深融入英国社会,无形之中指导着英国的政治实践。
所以,英国的宪政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认识英国的宪政制度也是一项有意义的事业,本文基于比尔〃考克瑟、林顿〃罗宾斯、罗伯特〃里奇三人所著的《当代英国政治》一书,简要梳理英国宪政制度的特点,也是英国宪政的核心架构,主要如下:第一、立宪君主制。
英国是一个君主制国家,但其君主制是有限的或立宪君主制。
从法律上看,英王可谓大权独揽,处于至尊无上的地位,但从政治上看,英王权力受到一系列宪法性限制。
女王“统而不治”,只拥有很少甚至全然没有政治权力。
用19世纪宪法专家白哲特的话说,女王保有垂询之权、鼓励之权以及警告之权。
英国王权的有限、君主的虚位,使英国成为一个“戴王冠的民主国家”,君主与民主有效的融合进这个国家。
在王权的意义上的英王是指一个抽象的职位,有国王不死的说法,因为王权是公法上的概念,代表一个集体性的实体,是“方便的国家象征”。
而君主是现实生活中的英王,是带上王冠的血肉之躯,是“虚位元首”。
正是这种区分使英王能得以保存,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最终促使英国从一个君主制国家发展为民主制国家。
第二、议会主权。
议会主权是指由国王、贵族和平民院组成的议会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就任何自己认为何时立法的问题制定法律,没有任何其他权力能同议会相制衡,否决议会的立法,议会的立法权是无限的。
正如爱德华〃柯克说:“关于议会的权力和管辖范围,在通过法案来制定法律方面,是非常卓越和绝对的,所以无论是对人或对事,都不能限制在任何界线之内。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演变
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演变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一)形成背景首先,英国有着悠久的宪政发展史,其发展过程相对平稳,在政治上表现出延续性的鲜明特点。
英国议会的前身,是起源于13世纪的“大会议”,它是按1215年的《大宪章》建立的。
《大宪章》的主导精神是保障贵族特权,保护骑士和市民的部分利益,把王权置于封建习惯法的约束之下,由此产生了法的地位高于主权的概念。
14世纪以后,议会逐渐分成由僧俗大贵族参加的上院和由下级贵族与市民参加的下院。
此后,下院的权力不断扩大,15世纪末,下院已经有提出财政议案和法律议案的权力。
虽然这一时期的议会仍然是封建性质的等级代议机构,但是种种事实表明,英国早就形成了一种限制王权和注重议会政治的民主传统,并且从贵族民主向资产阶级民主演变。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前后,议会成为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代表封建势力的斯图亚特王朝斗争的政治中心。
其次,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是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同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斗争的必然结果。
随着新航路的开辟,欧洲的商路和贸易中心由地中海转移到大西洋沿岸,英国处于大西洋航运中心线的有利位置,资本主义工商业出现并迅速发展,新兴资产阶级形成。
15世纪末在英国开始的大规模圈地运动,使英国农村出现了很多资本主义农场和牧场,资产阶级化的新贵族形成。
由于资产阶级和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新贵族在经济上日益壮大,他们不再甘心忍受专制君主制对他们的横征暴敛和种种限制。
他们对君主专制统治日益不满,要求限制王权,扩大自己的政治权利。
再次,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是君主立宪制确立的政治前提。
1688年的“光荣革命”,用和平的手段推翻了君主专制统治,建立起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专政。
革命后由詹姆士二世的女儿和女婿,即玛丽和威廉承袭英国王位,共同统治英国。
但是,他们是根据议会的条件登上王位的,并许诺要服从议会的法律。
新的国王是由议会缔造的,没有议会,新国王不会登上王位。
这样,议会和国王的关系就完全反转了,不再是议会屈从于国王,而是国王从属于议会。
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光荣革命是指1688年英国发生的一场重大政治事件,也被称为英格兰革命或康乃尔革命。
这场革命对英国的宪政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英国的政治发展和宪政演变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光荣革命对英国宪政制度的影响。
一、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光荣革命结束了英国长期的专制统治,使得君主立宪制度得以确立。
在这场革命之后,英国君主不再能够单方面支配政治事务,而是需要依靠议会的支持来进行统治。
这一制度的确立为英国宪政制度打下了基础,也成为其他国家君主立宪制度的典范。
二、权力分立的强化光荣革命强化了英国政府的权力分立。
之前君主对政府的控制过于集中,而革命后,议会成为立法权的最高机构,而行政和司法权也得到了相应的规范和制衡。
这一权力分立的强化,为后来英国政府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法治观念的普及光荣革命的影响还表现在法治观念的普及上。
革命后,议会成为了立法的最高权威,宪法和法律开始成为治国理政的根本基础。
这种法治观念在英国社会中得到了普及和巩固,使得国家的运行更加合法化和规范化。
四、社会制度的变革光荣革命也使得英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一定的变革。
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成为了革命的主要推动者和受益者,他们的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和发展,这也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革命也为更广泛的社会阶层提供了参与政治的机会和渠道,社会的民主化逐渐得到加强。
五、英国宪政制度的示范作用光荣革命使得英国成为了宪政制度的一个典范和示范。
很多国家从英国的宪政制度中受益和借鉴,其中包括英美宪政制度的传统,这对世界范围内的宪政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光荣革命推动了全球宪政制度的发展和进步。
第七章 英国君主立宪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变革
二、英国的议会改革
(一) 19世纪30年代前的英国议会概况
英国议会制的民主化进程经历了近300年的 漫长历史时期,它是英国工商业资产阶级与广 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工人阶级和土地贵族、大资 产阶级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 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建立了君主立宪 制,《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等一系 列法案在实际上确立了议会高于国王的原则, 并对议会和国王的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杜绝 了回复到君主专治时代的可能。
※ 英国的内阁制又称“责任内阁制”,是指内 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的一种行政权力的 组织形式。 ※ 基本原则:
∆内阁首脑应由议会多数党领袖充任 ∆内阁成员应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接受议员质询 ∆ 当议会通过对内阁的不信任案时,内阁应辞职或 重新大选
※ 内阁制的形成 * 贤士会 大议会 小议会 * 枢密院 威廉三世时期
材料一:随着护国政体的确立,共和国 已名存实亡。共和国制试验失败的原因在于, 这种政权形式如同无国会国王专制一样,都 违反了“国王在议会中”的历史传统,二者 恰好相对,分别代表着两种极端,在素以尊 重传统,崇尚中庸的英吉利民族中,极端道 路往往是行不通的。再者,从17世纪的时代 条件看,资本主义发展还不充分,资产阶级 正处于形成过程中,在政治上、思想上都极 不成熟,共和制成功的条件并不具备。
乔治一世时期
1937年《国王大臣法》颁布
2. 英国政府各部的设置(19世纪)
财政部 中央政府机构 (内 阁) 贸易部 内务部 教育部 农业部 ··· ···
国内税务委员会 关税委员会 邮政委员会 林木土地委员会
注:内阁与国务会议员虽然都是大臣,但大臣不一 定是阁员。.阁员都是当前执政党中的 领袖人物。 各部部长 不管部部长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
英国宪政体制的优缺点所谓宪政制度,即以宪法为根本大法来规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政治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宪政制度的国家,但是英国却没有自己成文的宪法,这是人类历史上是一种奇特现象。
无成文宪法而有宪政,无明晰的分权制衡设计而有限权政府,无最高法院而有司法独立,无民选政府而有民权保障。
首先,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君主制与民主制的融合。
英国实行了民主制,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但同时还保留了君主和贵族,可谓是“披着君主制的外衣,有着共和制的实质”。
按理说,君主制与现代民主制是不相容的,但在英国,君主制不仅被保存下来,而且似乎与英国宪政不可分离。
为什么?君主制在英国能延续至今,关键在于它改变了自己。
现代君主制的关键是立宪,君主制可能失去了一些个人的权力与权威,但王位却因此而避开党派政治风暴。
君主制扎根于一个坚实的基础上,支撑这个基础的是悠久的传统和普遍的信念。
事实上,所有的决策并不是由国王单独制定执行,而是由议会或内阁决定的,而议会下院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他们是人民的代理人,体现出人民主权,这就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联系起来了。
(优)这样的政治体制虽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还是存有封建思想,在此后的许多年为英国的再次发展设置了一个不可逾越的鸿沟,英国也由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摧毁专制政体的国家,但也是最后一个建立民主政体的国家之一。
英国拥有独具一格的两党制,两党的形成,使执政党成为议会的第一大党,与之相对的是反对党,反对党领袖领取国家俸禄,组织“影子内阁”,参与协商决策,因此,英国反对党实质是政府体制内的政党,但是这样的政体有着先天的不足。
首先,从两党制中产生的执政党不能充分代表民意,英国两党制是由英国的选举制度作为保障的,英国现行选举制度是单选区出线制,以大选中获议席多少定胜负,不是依靠选票结果;另外,两党制对于小党的成长、发展十分不利。
小党在选举中的得票率与其在下院所得议席不成比例。
第三,两党制造成英国政治上保守。
探讨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影响教案精选
英国君主立宪制是英国政治制度的基石,它自17世纪后期开始成形,经过数百年的演进和发展,至今仍然广为应用,成为全球各国政治制度模式的重要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影响,包括其对于英国政治文化、民主制度、宪政传统和国际地位等方面的深远影响。
一、英国君主立宪制对于英国政治文化的影响英国君主立宪制是一种对权力约束和平衡的政治制度,其核心思想是君主和议会共同治理国家,君主作为国家元首负责代表国家参与政治事务,议会则作为国家立法机构负责制定法律和管理国家政务。
这种分权制衡的制度设计,使得英国在政治文化方面形成了顺从于法律的传统,以及政治和法治相辅相成的制度价值观。
英国君主立宪制在政治文化方面鼓励民主、自由和人权。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政治权利的广泛分配,这使得政治代表的责任和义务与民主原则的要求紧密结合,追求政治权利和自由的人士可以依法反对政权,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此同时,人权和言论自由是君主立宪制之下的重要保障,这种制度保证了少数派、社会弱势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文化多元性和精神自由的保护。
英国君主立宪制在政治文化方面形成了一种稳定、和谐的政治关系模式。
英国一直以来是以和平过渡政权为主要特点,历史上政变少、反对运动少,这正是其君主立宪制度产生的重要影响之一。
优势在于君主及议会之间有明确的权力划分,执行起来机构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利于构建工作法规和制度规范,提高国家治理效能,维护了英国的政治稳定。
二、英国君主立宪制对于英国民主制度的影响英国君主立宪制对于英国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英国君主立宪制为英国民主制度提供了重要的运作机制。
在英国君主立宪制下,议会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
议会作为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立法和财政控制的手段制约政府,而政府则需在议会的监督下负责治理国家。
这种机制的完善,使得英国政治制度在保障公民自由权利的同时,也保持了政治稳定和政府的合法性。
英国君主立宪制对于英国民主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改革推动作用。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建立
(政治权力从英王向议会转移)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有何重大意义?
英国君主立宪制的确立与发展 (1)确立——《权利法案》颁布
时间、机构:1689年 议会 限制国王权利,保证权力掌握在资产阶 目的: 议会手里 以明确法律条文,限制国王权力,立法权;税 内容:
收权;司法权;军权;保证议会立法、财政 权力和选举权;言论自由;集会权利
1、资产阶级革命爆发的原因
(1)17世纪初英国资本主义有较大发展,资产 阶级和新贵族经济实力增强,要求提高政治 地位。 (经济和阶级关系的变化)
2)斯图亚特王朝实行专制统治(有哪些?)严 重阻碍了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根本原因)
2 、 英 国 曲 资 线 产 图 阶 级 革 命
过 程 资 产 阶 级 革 命 开 始
(行政权,操纵立法权)
(国家象征 统而不治)
形式任命
内
负 责
阁
组多 阁数
君主
任 命
下院
选 举
组成议会
上院
(大贵族)
(权力中心 立法权财政权 行政监督权)
选
民
司 法 独
(司法权)
立
(1)君主立宪制的含义?
君主立宪制是资本主义国家以世袭的君主为国家元首,君主权力 按宪法规定受到一定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是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 互相妥协的结果。 (2)英国君主立宪制有何特点
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 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 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 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 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gou) 和等权力。但实际上,其权力由议会和内阁行使, 国王“统而不治”,成为最高权力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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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政制度评价
宪法政治起源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因此,英国的宪法是最早的宪法。
但是,众所周知,英国并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完整的宪法典。
所谓英国宪法不过是由英国在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和形成的宪法性惯例所构成,我们称之为不成文宪法。
要理解宪政就不能不对英国宪法有所了解,早在20世纪30年代,我国法学界曾就我国的宪政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这场大讨论使国人知道了什么是宪政,什么是专制,虽然这一讨论最终没有使中国走上真正意义上的宪政体制,但是却大大丰富了国人的宪政知识。
而这一时期的讨论则发轫于我国宪法学家雷宾南先生翻译戴雪《英宪精义》一书。
戴雪的《英宪精义》分为三篇,包括“巴力门的主权”、“法律主治”和“宪法与宪典的联络”。
在“巴力门的主权”篇中,戴雪认为,英国政治制度自1688年正式确立君主立宪制以后,英国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就是“巴力门的主权”。
戴雪认为,“巴力门”应当理解为君主(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国王),贵族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上院),众民院(即我们现在所说的英国议会下院)的合体,当它们三位一体时,才是“巴力门”的本义。
戴雪指出,“巴力门的主权”的原理就是没有任何一人或者任何一团体,在英宪之下,能建立规则与“巴力门”的法案相对抗,即使发生对抗,这种规则必不能得到法院的承认和遵行;法院固然可能“造法”,但是此类法律所有责效力都是直接或者间接来自于“巴力门”,也就是说,“巴力门的主权”是英国法律所承认的一大原则。
“巴力门的主权”通俗地说就是“议会至上”或者“立法机关至上”。
“巴力门的主权”表现在:第一,“巴力门”具有无限立法权威。
“巴力门”对于一切法律可以创造,可以批准,可以扩张,可以收缩,可以裁减,可以撤回,可以再立,可以诠释,一切法律均以“巴力门”的决定为准,即使如王位继承这样的重大原则也应当以由“巴力门”作出的法案为依据。
第二,无竞争的立法权。
君主,两院之一院,选举区,乃至于法院都曾一次又一次地争夺独立的立法权,但是没有一次如愿以偿。
这样就形成了颇具英国特色的“巴力门”无竞争的立法权,君主、两院之一院、选民、法院均不能单独立法。
首先选民不能进行所谓的全民公投立法。
其次,一切立法必须经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下院提出法案并通过,然后交由上院批准,再以英国国王的名义发布,此环节缺一不可,缺少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可能使法案生效,只要有一个环节不同意,法案就不能生效。
最后,法院判案虽然遵循先例原则,这些从先例中归纳出来的原理,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似乎与“巴力门的主权”原则相悖。
但是,法院却不能也不愿运用任何权力废弃“巴力门”法案,而“巴力门”却可以随时推翻判例,即法院立法实际上是一种从属立法,以“巴力门”同意而存在并受“巴力门”的监督。
在“法律主治”篇中,戴雪将“巴力门的主权”与法律的至尊性称为英国政治的两件异彩。
法律的至尊性又称为法律主治,即法律至上或者法治原则,它是英国政治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全国人民以至于君主本身都必须要受治于法律,如果政治不是依照法律行事,就必然造成国家没有法律,也可以说国家也就没有了“君主”,体现了法律的精神与英国人的习惯相结合。
戴雪指出,英国的法治原则是英国宪法的一个主要特征,包括三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法治意味着武断的权力不存在。
指明在全国范围内,一切独裁都将不存在,全体人民一体受法律的保护,人民不能无故受罚,只能法律才能确定某人是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一旦某人违背了法律,也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例外。
二是法治意味着普通法与普通法院居优势。
指明在英国,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一个人,上至首相下至庶民,均受治于普通法并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是法治意味着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
指明英宪的通常原理的成立缘起于司法判决,而司法判决又起于民间讼狱因牵涉私权而发生的。
它表明,英国的宪法原则是由法院将涉及每一个人所有的权利从司法判决中归纳出来的,它不是由立法机关立法的结果。
由于英国宪法的不成文特性,英宪的渊源则表现为五种,一是英国历史上重要的信约和公文,如“大宪章”、“权利法案”等;二是巴力门法案,即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三是司法判例;
四是普通法体系;五是宪法性惯例。
戴雪在“宪法与宪典的联络”篇中论述了“宪法”与“宪典”的关系。
在他看来,“宪法”包括了英宪渊源的前四项,而“宪典”则只是第五项。
对于“宪典”的性质,戴雪引用了英国宪法学家弗里曼《英吉利宪法的生长》一书的观点,认为“我们现在有政治道德的一种体系,个中含有许多教义,毫不见于常法中或法案中之任一页。
然而在实际上他们不但足以指示政治家遵行大道而且足与大宪章或人权请愿书所有原理同受珍视。
”“宪典”的共同特征就是他们都有是一种准则,也都是政治家据以从事政治活动的行为准则。
“宪典”的终极目的与“宪法”的终极目的是一样的,即巴力门或者内阁必须努力表达选民的大多数的意志或者民族的意志。
由于“宪典”不是法律,那么它的责效力何在?戴雪认为“宪典”虽然不能像法律一样被法院执行,但是它的责效力却与法律同。
“宪典”的责效力的产生必须依靠法律,即违反了“宪法”和“宪典”,终将受到法律和法院的追究,这是“宪典”得以被政治家所遵守的保障。
戴雪首次在《英宪精义》中提出了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观点,揭示了英国宪法的特征,即“巴力门的主权”和“法律主治”两要义的相互结合及联立。
其宪政理论成为英国宪法理论的主流观点,对后世西方宪政理论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该书的出版“充分显示了他作为一个治国之才的重要成就。
”戴雪虽然在《英宪精义》中揭橥了英国宪法的基本特征,但是这些特征都是其形式特征,戴雪没有也不可能揭示出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
对于英国宪法的本质特征,马克思曾一针见血地指出“不列颠宪法其实只是非正式执政的、但实际上统治着资产阶级社会一切决定性领域的资产阶级和正式执政的土地贵族之间的由来已久的、过时的、陈腐的妥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