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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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快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环境质量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推动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制定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考核指标和方法1.考核指标(1)空气质量指标:主要考核有害气体排放量、颗粒物浓度等指标,以保证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水质指标:主要考核水体的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等污染物的浓度,以维护水质达到国家标准。

(3)土壤质量指标:主要考核土壤污染物的浓度,以确保土壤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生态功能指标:主要考核生态保护区的面积和植被覆盖率,以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健康。

2.考核方法(1)定期监测:各县需定期监测空气质量、水质和土壤质量等指标,并将监测数据上报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2)随机检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将不定期进行随机抽查,对各县监测数据进行核实,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3)专家评估: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县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考核流程1.制定考核计划: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和各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新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指标和时间节点。

2.数据监测和上报:各县按照考核计划进行数据监测,并及时上报监测结果至地方环境保护部门。

3.随机检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考核计划,随机抽查一部分县的数据,并与县级环保部门进行核实。

4.专家评估:每年组织专家对各县的生态功能区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成为重要依据。

5.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根据监测数据、随机检查和专家评估结果,对各县进行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以激励各县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

6.结果公示和整改:将考核结果及时公示,并对不达标的县进行整改指导,确保下一次考核能够达到标准。

四、保障措施1.资金支持:地方政府将增加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用于监测设备的购置、技术培训和生态环境治理等。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各地区也纷纷开展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我县决定建立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该考核工作的目标是全面评估我县的生态环境质量,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依据,为制定生态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

二、考核内容和指标:1. 自然资源保护情况:考核我县的森林、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的保护情况,包括面积、质量和生态功能等指标。

2. 生态系统完整性:评估我县各个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包括湿地、森林、草地等生态系统的景观质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关键点保护等指标。

3. 水环境质量:考核我县水体的污染情况,包括河流、湖泊等水体的水质、水生态功能和生物群落等指标。

4. 大气环境质量:评估我县的大气污染情况,包括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指数等指标。

5. 生态治理和修复:考核我县对污染源的治理和修复工作,包括排污口的整治、污染物的减排和修复生态环境等指标。

三、考核主体和流程:1. 考核主体:考核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自身相关指标的数据收集和整理。

2. 数据收集和整理: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收集标准和流程,收集和整理相关指标的数据。

3. 数据报送和审核:各相关部门将数据报送给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对数据进行审核和统计,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4. 宣传和反馈:环保部门将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宣传,并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反馈考核结果。

四、考核结果和奖惩措施:1. 考核结果发布:环保部门将考核结果发布在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2. 奖惩措施:对于考核结果较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采取整改措施,并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五、保障措施:1. 组织机构:成立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2. 技术支持:合理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遥感、GIS等,提高数据收集的准确性和效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为维护生态安全和改善生态环境,划定的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意义的区域。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有效实施,制定具体的指标体系工作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标通过监测、评价和考核,全面了解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开展,确保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功能有效发挥。

三、工作内容1. 指标体系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结合县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制定适合的监测、评价和考核指标体系。

这包括气候、土地利用、水资源、空气质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等方面的指标。

2. 监测网络建立在县域内建立监测网络,包括气象站、水质监测点、空气质量监测站等,并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和技术人员。

确保监测点布局合理、密度适宜,能够反映出县域内不同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3. 数据收集和处理定期收集监测点的数据,包括气象数据、水质数据、空气质量数据等,建立专门的数据库和数据管理系统。

对数据进行质量控制和处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评价和考核根据指标体系,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评价和考核,制定评价标准和考核指标。

通过对指标的分析和比较,评估县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5. 信息公开和宣传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通过宣传,增强全社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1. 召开会议,制定工作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2. 建立指标体系和监测网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指标体系和监测网络布局,确保监测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建立监测网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国家重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办〔20XX〕18号)、XX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转发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X环发〔20XX〕44号)和环境保护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XX〕27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指标、计算方法(一)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所列,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和指标。

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包括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两部分。

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面积、草地面积、湿地面积、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水、土壤、空气、声环境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等。

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从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县域考核工作组织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即为我县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得分值;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是通过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及无人机遥感核查,查找并验证局部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的区域;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起负向评价作用。

(三)计算方法1.林地覆盖率=县域内林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2.草地覆盖率=县域内草地面积/县域面积×100%。

3.水域湿地覆盖率=(县域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面积)/县域面积×100%。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保护考核评价实施方案

附件2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盖章)县(市)人民政府年月日—1—(盖章)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指标汇总表xx省(市、区)xx市(盟)xx县(市、旗、区)县域行政代码:县域国土面积(km2):—2—填报人:联系电话:—3—2、数据副填报表a.水质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认定后的断面监测数据)单位:mg/L,pH无量纲b. 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填报表(注:原则上填报认定后的点位监测数据)单位:3—4—c. 辅助信息表注受保护区域类型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级别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

—5—县上报指标与2010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一、基本情况1.数据填报工作组织情况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2.1 2010、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2.2生态转移支付资金用途2.2.1 2010年转移支付资金用途2.2.2 2011年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分生态建设项目(提供详细项目清单)投入、生态环境保护(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投入、生态环境监管(环境监测、监察)投入、民生保障领域投入等分别说明。

二、环境状况指标变化情况1.水环境质量监测及变化2.空气质量监测及变化3.污染源监测及达标率变化4.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固体废物排放量及其变化三、自然生态指标变化情况1.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和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说明数据年际变化及其原因,比如林地面积增加,需要说明采取何种措施增加,同时要说明具体地点(经纬度标准)2.生态保护、生态建设成效情况说明—6—附件32012年甘肃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为加强我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及《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及范围由省内37个接受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区、县政府负责开展本区、县内监测,若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县,由县政府委托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组织所辖县区环境监测站,完成本县、区监测。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一、考核主要指标(一)技术评价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规定)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

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米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

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

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

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

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了确保今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按照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X〕X号)、省环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X环函〔X〕X 号)、《X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X环发〔X〕X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我县已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进行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考核指标计算,及时汇总上报,推动我县地表水、空气质量、污染源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工作取得实效,确保中、省对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兑付。

二、考核范围及内容(一)范围。

依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名单》,我县全境均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范围之内。

(二)内容。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包括技术评价指标(自然生态考核指标、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和调节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其中自然生态考核指标包括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源涵养指数、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包括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包括生态保护成效、环境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运行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

三、职责分工财政局负责提供X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包括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证明材料表,X年生态转移支付支出明细表,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各类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经发局负责提供X县产业增加值指标证明材料;生态建设工程项目计划表,工程明细,以及项目的文件(工程设计资料、批准实施的文件和验收文件批复或阶段性验收报告);产业负面准入清单、资料及相关文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我国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区域,其生态环境质量的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民众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监测和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政府部门开展了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报。

一、考核指标体系的建立为了全面、准确地评估各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政府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包括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等多个方面的指标,涵盖了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和生态环境的主要问题。

二、考核方法和流程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专项考核两种方式。

定期考核是每年进行一次,用于全面、系统地监测和评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质量。

专项考核则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选择特定功能区进行重点关注和深入调查。

考核工作流程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指标计算、质量评估和报告提交等环节。

三、考核结果的汇报与发布考核结果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汇总和分析,通过专题报告的形式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进行发布。

同时,为了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政府部门还将考核结果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允许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这种开放式的汇报与发布方式有助于形成共治共享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

四、考核结果的作用和影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充分体现了相关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治理成效,具有重要的政策决策和管理指导作用。

首先,考核结果可以为政府部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推动相关地区加大生态环境治理的力度。

其次,对于公众来说,可以及时了解生态环境质量的情况,起到引导公众保护环境的作用。

此外,考核结果还可以为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参考,促进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开展环保工作。

五、存在的问题与展望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一些地方在数据收集和质量评估等环节上存在不严谨、不准确的情况,导致考核结果的可靠性不高。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确定了一系列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二、目标和基本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体系,提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2.基本原则:科学性、准确性、公正公平、透明化。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1.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综合性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土壤质量、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

-根据县域实际情况,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需求,确定具体评价指标。

-建立数据采集和分析方法,保证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2.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工作-设立监测点位,监测地表水、地下水、空气质量等生态环境质量指标。

-定期收集、分析监测数据,综合评价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县域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监督整改工作。

3.开展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根据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结果,制定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

-每年进行一次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各县域进行排名和评级。

-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重要决策的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域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域进行问责。

四、实施机制1.督导机制: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设立督导组,对各省级环保部门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2.宣传机制:联合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于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3.奖惩机制:建立奖励和问责机制,激励和约束各县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计划与保障1.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加大对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投入,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人力保障:建立专门的工作团队,具备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3.法律保障: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上保障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实施。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根据《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确保xx县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考核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

(二)《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的通知》。

(四)《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五)《关于环境保护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x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二、考核内容(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包括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其它相关指标。

1.自然生态指标(1)林地指标:林地面积、灌木林面积、其它林地面积、林地总面积、林地覆盖率。

(2)草地指标: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草地总面积、草地覆盖率。

(3)水域湿地指标: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水域湿地覆盖率。

(4)耕地和建筑用地指标: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耕地总面积、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它建设用地、建筑用地总面积、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坡度大于15度耕地比例。

(5)未利用地指标:沙地/沙漠面积、戈壁面积、盐碱地面积、裸地/裸岩面积、未利用地面积、未利用地比例。

2.环境状况指标包括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强度;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固体废物排放量、固体废物排放强度;工业污染源监测频次、工业污染源监测达标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频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监测达标频次;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及相关监测报告。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为确保我县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X〕18号)、《X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X环发〔X〕55号)和《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X〕27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为评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及保护效果;核实县域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科学依据,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内容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X 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县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内容为技术指标和监管指标。

其中技术指标由自然生态指标和环境状况指标组成,突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类生态功能类型的差异性;监管指标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自然生态变化详查指标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标三部分。

三、工作任务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整理汇总各部门上报的相关资料;负责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持;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数据汇总与上报。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证明材料;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配合完成考核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自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修复、建设功能,为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区域。

县域是生态功能区的基础单元,具有农林牧渔等生产经营活动和人类居住等功能。

为了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提高,确保生态功能区的有效运行,制定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进行定性和定量的评估。

二、考核指标:1.生态环境综合状况指标: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土壤质量等综合评估指标,通过采集数据和现场调查,定量评估县域的生态环境状况。

2.生态资源保护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护率、重点水源地保护率等指标,评估县域的生态资源保护情况。

3.环境规划与管理指标:包括环境规划和管理体系、环境监测体系等指标,评估县域的环境规划和管理情况。

4.生态产业发展指标:包括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生态产业发展情况,评估县域的生态产业的发展水平。

5.环境容量指标:包括水资源容量、土地资源容量等指标,评估县域的环境容量状况。

三、考核方法:1.数据采集和现场调查:通过收集县域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数据以及现场调查,获取各项指标的数据。

2.定量评估:根据各项指标的数据,采用综合评价模型进行定量评估,将各项指标得分化为定量得分。

3.定性评估:除定量评估外,还对部分指标进行定性评估,确定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4.综合评定:将各项指标的定量得分和定性评估结果综合计算,给予综合评定,得出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等级。

四、考核内容:1.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对生态环境综合状况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

2.生态资源保护考核:对生态资源保护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县域的生态资源保护情况。

3.环境规划与管理考核:对环境规划和管理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县域的环境规划和管理情况。

4.生态产业发展考核:对生态产业发展指标进行考核,评估县域的生态产业发展水平。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0001)(示范文本)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0001)(示范文本)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0001)(示范文本).doc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2_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_18号)、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_279号)和_省环境保护厅、_省财政厅关于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函(陕环函202_176号)的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我县属于水土保持生态功能区,自被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考核名单以来,每年都进行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

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是国家检验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将直接关系到今后中央和省对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认真做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二、组织领导为保证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成立_县202_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张X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三、任务分工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在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各项具体工作。

县政府办:按照国家、省级财政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协助支持县环保局实施区域内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协助各有关部门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所需相关数据。

县考核办:提供202_年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202_年县级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或目标责任书考核结果。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实施方案为确保X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X年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顺利完成,依据《X省环境保护厅、X省财政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X环发[X]53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重要性及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加强县城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掌握县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不断改善县城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考核是我县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提供的科学依据,也是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考核提供技术支撑,考核结果关乎今后我县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正常拨付和奖励。

二、考核指标(一)自然生态指标: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林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生态保护红线等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沙化土地面积所占比例、植被覆盖指数、生物丰度指数、水源涵养指数。

(二)环境状况指标:主要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

(三)监管指标1.生态保护成效1.1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与管理。

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公园等创建要求,考核县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或国家公园等命名。

县环保局:提供关于创建成功的公告、批复等证明材料。

1.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

考核县域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重要生态系统或物种实施严格保护。

县农林牧局:提供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

1.3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及其他生态创建。

在考核年,县域建成省级自然保护区或获得其他生态创建称号。

县农林牧局:提供省级政府批准的省级自然保护区建设文件,以及省级自然保护区概况等资料;或其他生态创建称号的文件。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方案一、考核主要指标(一)技术评价指标(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规定)1.林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

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米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

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3.林草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林地、草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4.水域湿地覆盖率: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

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

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

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

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最新)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区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X〕18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X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和环保部《关于加强“X”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是国家检验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情况,以考核促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对县域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通过奖罚并重的政策对生态环境质量有所好转的县区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变差的县区进行扣减转移支付资金,重在鼓励各县区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主要通过地方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通过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

二、考核内容及任务分工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X〕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监测函〔X〕279号)要求,各重点生态功能区分别以防风固沙、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等四种生态功能类型进行分类考核评价。

我区属于水土保持类区域,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指标(分为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和监管指标(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指标)。

(一)自然生态指标证明材料包括国土面积指标、林地指标、草地指标、水域湿地指标、耕地和建设用地指标、未利用地指标、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指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指标、产业增加值指标、土壤侵蚀指标、沙化土地指标。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和考核工作,确保我县顺利通过考核验收,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和《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目的开展此项考核是检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动态变化的一项重要工作,考核结果直接关系到中央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与奖励,对提高县域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二、考核方式主要通过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每年统计相关考核指标,编制自查报告,按时报送接受考核验收。

三、任务分解各相关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统计数据、收集资料,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县环保局、经发局、财政局、国土局、林业局、农业局、水务局、畜牧局、城管局、统计局等相关单位要按时间要求完成对应数据的填报工作,并报送县环境监测站汇总,证明材料一份(盖章)并附电子版。

(数据表格由X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X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提供,报送时间为X年10月20日前)县环保局:1.负责环境状况考核指标填报工作,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或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受保护区域信息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情况表。

3.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县经发局:1.填报生态环境建设工程(项目)情况表。

2.填报生态环境保护创建信息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信息表。

县财政局:负责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填报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额度;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途,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并分别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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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 号)和《中央对地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5〕126 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机制,完成2015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组织开展2016年度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二、工作重点
(一)2015年度考核自查工作。

对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2011〕18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环办〔2014〕9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提供2015年度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的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提交县环保局汇总(指标体系及数据来源见附件1)。

县环保局对各部门上报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编写自查报告,并按照要求及时将自查报告、资料光盘、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监测报告等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

县域自然生态指标的统计数据为2014年年末数,环境状况指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方面统计数据为2014年10月至2015 年9月。

具体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1。

(二)2016年监测工作。

按照环保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开展2016年监测工作。

1.地表水水质监测。

地表水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断面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4个监测断面(将乐万全、水文站、积善桥、樟应)。

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监测频次与时间为每月监测一次,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城区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漠村溪、龙池溪)。

监测指标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的109项。

监测频次为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建成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

监测点位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点位。

监测指标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等6 项指标。

监测频次为采用自动监测的,每月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21天;采用手工监测的,按照五日法开展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1次,每年至少监测4次。

4.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监测对象为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污染源。

监测指标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

监测频次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

对于当年纳入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三、职责分工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长任副组长,县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统计局、旅游局为成员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县环保局:负责本行政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完成年度监测任务,负责县域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控制;对各相关部门上报资料进行汇总、审核,编写自查报告,按要求将相关资料录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数据填报软件”。

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交本行政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报告。

县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内考核工作的保障指导。

负责统筹年度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对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县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面积、森林覆盖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国土局:负责提供土地利用信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开发。

县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域湿地、土壤侵蚀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落实“河长制”要求,做好辖区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以及水土流失防治。

县住建局:负责提供污水厂、垃圾处理场等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相关数据,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城乡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提供草地面积等自然生态指标数据,落实“河长制”工作要求,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

四、工作要求
(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与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挂钩,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分工,确保监测、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二)2015年为将乐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的基准年,请各相关部门对照考核要求,严格把关本部门上报数据。

(三)县环保局应做好2016年度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安排,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县环境监测站应按照要求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监测项目应及时与省、市环境监测站沟通开展委托监测。

(四)县政财局应按照中央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有关要求,做好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应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应将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年度预算。

(五)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县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维护辖区生态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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