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
民法典PPT配套讲义主要内容:共1260条,分7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讲义目录第一编1、基本原则(6大原则)2、法律主体(1)自然人(2)法人(3)非法人组织第三编1、合同的订立2、合同的效力(1)有效的情形(2)无效的情形(3)可撤销的情形(4)无效的法律后果3、建设工程合同(1)概念(2)开工和竣工(3)工程量确认和工程计价(4)验收(5)违约责任(6)质量保证、工程保修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7)工程款结算(8)垫资及工程款利息4、买卖合同第一编总则第一部分基本原则民法典的基本原则(6大原则)第四条【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法律适用的原则:第十条【法律适用】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惯例),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部分法律主体自然人:法人:1、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3、特别法人: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业合作社)、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村委会、居委会)。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自然人第十三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起止】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19页)
• 简答题
4题 每题5分
• 案例分析 2题 每题10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名词解释示例
• 留置权: 留置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是指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 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简答题示例
• 请简要叙述交付的方式 • (1)简易交付; • (2)占有改定; • (3)指示交付; • (4)拟制交付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总论部分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1.基本概念
• 民法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 滥用)
•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民事法律事实) • 民事权利(请求权、支配权(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包括)、相
对权、绝对权等等) • 2.民事权利主体与客体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监护) 、住所 • 法人:特征、我国法人的分类、设立方式、法人机关、法定代表人、民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 (1)简易交付: 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 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 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 (2)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 权让与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 占有;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人身权部分
• 1、概念、特征与分类 • 2.种类 • 人格权(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肖像权、名誉
权和姓名权)(隐私权) • 身份权(荣誉权、监护权、著作权以及在婚
姻家庭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民法考前辅导讲义
侵权部分
• 1、一般侵权行为(概念、构成要件;抗辩 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同意、 不可抗力、第三人行为、依法执行职务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精要第一篇总论第一部分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们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等基本概念和基本范畴。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日本,1929年《民法典》第一次使用。
罗马法的市民法。
三、民法与民法学民法学:狭义:以阅明现行民法规范为内容的民法学,称民法规范学,民法解释学。
广义:包括民法哲学,民法社会学,民法史学和比较民法学。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1)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具有经济价值的智力成果。
(3)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1)、(2)是无形财产。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3.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归属关系——静态。
(2)流程关系——动态。
4.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权利——作为或不作为)。
(2)身份关系(义务——不作为)。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利益。
(4)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改革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1.十二铜表法(前451——450年)2.优士丁尼国法大全(公元6世纪):(1)《优士丁尼法典》。
(2)《学说汇篆》。
(3)《法学阶梯》。
(4)《新优士丁尼法典》。
3.人法、物权、人格。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1.1804年《法国民法典》,三编,三大原则。
2.1896年《德国民法典》,五编。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1.1907年《瑞士法典》开创民商合一制的先河。
2.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
3.1922年《苏俄民法典》,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4.1995年《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1.1907年首次开始民法典编纂,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
民法学讲义
民法学讲义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1)部门法、实体法(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
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三、民法的调整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点:(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
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
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
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概论讲义正文
第一部分民法总论主讲人韩克玉第一讲民法概念和基本原则【学习重点】本部分重点掌握民法的私法性质、各个基本原则的实质内涵和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思考问题】1、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和功能。
2、简述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
3、简述公序良俗原则的主要内容。
4、试述私法自治原则。
5、论诚实信用原则。
第一节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性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与具体规范相比,它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最为抽象的民法规范。
(1)它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规范,而民法具体规范则是从属于特定民法制度的规范;(2)它是针对抽象民事行为设置的一般准则,而具体民法规范则是针对具体民事行为(如合同行为、遗嘱行为)而设置的具体规则;(3)它是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最一般的要求,其遵守与违反可能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也是抽象的,而民法具体规范遵守与违反的民事法律后果则是十分明确、具体的。
2、它是内涵最为丰富且极富伸缩性的民法规范。
内涵不可穷尽;随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3、它是贯穿民法始终并具有普通效力的民法规范。
所谓具有普通效力,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对任何民事活动和任何民事关系都具有法律效力。
它是超越一切民法制度的具有最高位阶的民法规范,其效力自然覆盖所有的民事关系与民事活动。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1、立法准则的功能:(1)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是避免民法内部矛盾,建立民法和谐体系,实现民法整体功能的工具。
(2)是评价和解释现行民法规范的准据,是克服现行民事法规的缺陷,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的工具。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
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功能体现在:在审判实践中,对民法缺乏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官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准则;对有具体规定的案件,民法基本原则也是法官办案的重要指导思想。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讲义_精品文档
民法讲义一、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学科目,主要涉及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法的基本任务是调整民事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主义法治。
本讲义将对民法的重要内容进行系统梳理和介绍,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 协议自由原则根据协议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以自由约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尊重和实现当事人的自由意愿。
2. 平等地位原则平等地位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地位,不得违背法律,歧视他人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社会信用秩序。
4. 有偿原则有偿原则认为民事活动应当以相互交换权益为基础,任何权益的获取和行使都应当以相应的代价为前提。
三、个人权利1. 人格权人格权是公民的人格尊严、姓名权、肖像权等与人的个性与尊严有关的权益。
民法保护公民的人格权,禁止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2. 婚姻家庭权婚姻家庭权是指公民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规定了结婚、离婚、财产分割、赡养义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公民家庭权益。
3. 财产权财产权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与财产相关的权益。
民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行使和保护方式,保障公民的财富安全和合法权益。
四、合同法1. 合同的订立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需要当事人自愿、真实、公平地达成协议,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
2.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方式应当合法、公平,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
3.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合同条款或合同目的的变更或解除。
当事人可以依法协商一致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变更或解除的方式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五、侵权责任法1. 侵权行为和损害赔偿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例题】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三/1)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答案【C】4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例题】1.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
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
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
对此,应如何处理?(2005/三/22)A 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 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 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 由甲自己承担损失答案【D】2.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2005/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答案【C】3.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2010卷三单选第1题)A.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B.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支股票大跌。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标题: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
引言概述:
《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关于民法学的教学资料,由知名法学家孟献贵编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该讲义的内容与特点。
正文内容:
1. 第一大点:讲义概述
1.1 讲义的编写目的和背景
1.2 讲义的适用范围和读者对象
1.3 讲义的组织结构和章节安排
2. 第二大点:民法基本理论
2.1 民法的概念和历史渊源
2.2 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3 民法的分类和体系
3. 第三大点:民法主要内容
3.1 民法的一般规定
3.2 民法的物权编
3.3 民法的债权编
3.4 民法的合同编
3.5 民法的侵权责任编
4. 第四大点:讲义的特点与亮点
4.1 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案例分析
4.2 重点难点问题的深入解析
4.3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引用和解读
4.4 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
4.5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导建议
5. 第五大点:讲义的应用与推广
5.1 讲义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价值
5.2 讲义在法律实务中的指导作用
5.3 讲义的推广与传播方式
总结:
综上所述,《民法孟献贵2024讲义PDF》是一本内容丰富、理论实践结合的法学教材。
通过对民法基本理论、主要内容以及相关案例的深入解析,该讲义为读者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法学知识,并通过与其他学者观点的对比与讨论,提供了不同角度的思考。
同时,讲义还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过适当的推广与传播方式,该讲义能够更广泛地影响和受益于法学领域的学者和从业人员。
民法讲义
第一部分总论总论(一)(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涵义甚多,应加以区别。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广义上的民法和狭义上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即调整所有的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平等主体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给民法下了一个定义,即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这一定义指出了我国民法的任务,明确了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划分了我国民法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应为广义上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2、民法的调整对象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这些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
分述如下:(1)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亦称经济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或利益的社会关系。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它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主体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二,主体的意思表示是自由的。
第三,等价有偿。
这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主体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中形成的,以特定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大类。
并非所有的人身关系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渊源法律渊源简称法源,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即实质意义上的渊源和形式意义上的渊源。
前者指法的来源、发源、源泉、根源等,亦即法的发生原因;后者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习惯、判例、命令等。
民法讲义
民法讲义总论(包括主体论和行为论) 约20%物权约14%债权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约26%民事责任约14%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2分,共60分判断题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论述题1小题,每小题16分,共16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第一节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与一定社会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
2.民法调整的是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民法是调整民事主体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渊源概念:民法的渊源,即民法的法律渊源(简称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具体形式。
民法的渊源: (选择)①宪法、②民事法律、③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民事法规、④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民事规范、⑤地方性法规、⑥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法规中的民事规范、⑦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⑧国家认可的习惯(在我国只有经过国家认可的习惯,才能作为民法的渊源)三、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选)我国没有民法典,民法,在我国指的是《民法通则》四、民法的解释方法狭义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体系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合宪解释:指当法律规范产生多个可能解释时,法官依职权应选择最符合宪法原则、并使该规范得以维持的解释。
比较法解释:引用外国立法例及判例学说作为一项解释因素,用以阐释本国法律意义内容的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五、民法的适用其一是指法官在裁判中正确运用法律以及法律解释、利益衡量等法律方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两种含义其二是指民法的适用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此处所谓民法的适用,仅指民法的适用范围时间:自实施之日起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适用范围空间: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对人:对之发生约束力的人的范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概念: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点:1.从主体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具有平等性2.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3.从利益实现方面来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二)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例: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将房屋售与乙。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以下是民法典基本知识的讲义:第一部分:法律的构成要件- 主体:法律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
- 客体:法律的客体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等。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
其他权利包括婚姻权利、继承权利等。
- 内容:法律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指个人拥有的能够享受法律保护的自由和利益;义务是指个人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
- 客观要件:法律的客观要件包括事实、行为和结果。
事实是发生的事件或实际存在的情况;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结果是指由行为引起的后果。
第二部分:民事权利与义务- 合同:合同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刑事侵权责任。
- 担保: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债务履行而提供的财产或提供的担保责任。
- 继承与遗赠:继承与遗赠是指个人死后财产的转让和分配。
继承是指通过法定或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继承人。
遗赠是指通过遗嘱规定将死者的财产转让给受遗赠人。
第三部分: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或实际行动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包括一般法律行为和特殊法律行为。
一般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独立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等。
特殊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根据特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法律行为,例如婚姻、收养等。
-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个人通过口头、书面、行为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的、真诚的、恰当的,并能够表达明确的意思。
- 确认:确认是指法律主体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表示同意或接受的行为。
确认可以是口头表示、书面声明等方式。
民法学经典讲义完整版
民法学讲义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绪论一.民法的概念和含义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以法律调整的主体地位的不同,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近代民法一词,不是我国的本土语言,是一个舶来品,源头来自罗马法的Jus civil,(即市民法之意),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公元三世纪后,罗马帝国对居住在罗马境内的所有人均赋予市民权,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区分就消失了。
Jus civil一语遂成为罗马法的总称,此后欧洲各国即以此命名各国的民法。
19世纪时,日本引进西方的法律文明,日本学者根据荷兰语译为民法。
我国历史上属于中华法系,没有法律领域之分,即所谓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没有专门的民事法律,也不具备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条件。
一直到清朝末年,准确地说是光绪28年,即1902年,光绪帝下诏,参酌外国法律,改订律例。
1907年,光绪帝派修律大臣到日本考察,邀请日本法律学者帮助起草民法典。
1911年,民法典起草完成,称为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
这部民法由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五编构成,共1569条,基本上是照搬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的内容。
但这一部民法典未及正式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四.民法与民法学的体系民法的体系就是民法的规定或者法律条文以什么方式组合在一起。
民法的体系结构因不同的法系而有很大的不同。
现看一下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结构严谨的民法典,每一条民法条文都是以一个概念为基础形成的,不同的条文根据基础性的概念组成规范群,一个规范群就是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各个法律制度的有机结合就构成了整个民法典。
大陆法系民法的体系有两种基本的类型。
一种是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三编式的构造体系,称为法学阶梯式,即法典分为人、物、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三编。
民法讲义
(三)监护
1、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 监督和保护。履行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监护 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2、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与未成年人关系密 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 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 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 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 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 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 工具等。除了上述两类行为以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 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一律无效。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推定形式 (4)默示形式
(二)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 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④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的; ⑤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⑥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乘人之危
一是一方当事人是乘人之危,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进 行某种对自己很不利的民事行为; 二是另一方当事人是处于某种危难的情况下,或出 于某种紧急的需要,被迫同意进行的民事行为; 三是该民事行为的结果对另一方当事人严重不利。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
民法典基本知识讲义民法典是一部基本的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它规范了人的行为和权利,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以下是关于民法典的基本知识的讲义。
一、民法典的概述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它的基本原则是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人格权的保护,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二、主体权利的保护1. 自然人的权利:自然人权利是指个人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
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财产权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等。
民法典保护自然人的权利不受侵犯,并规定了继承、婚姻家庭等法律关系。
2. 法人的权利:法人是一种经过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格的组织。
民法典保护法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法人的组织形式、产生方式、权力范围等。
同时,对于法人的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三、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1. 意思表示的自由和平等: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形成的一种行为。
民法典确立了民事行为的基本原则,即自由和平等。
行为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并与他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
2. 民事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在民事行为中,合同是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民法典规定了合同的成立要件、效力条件,包括合同的要约、承诺、接受和履行等。
同时,对于违反合同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是一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主体的过错、损害的因果关系和救济的方式。
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
人身侵权是指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和人格权等;财产侵权是指损害他人财产权、合同权、知识产权等。
民法总则讲义全
民法总那么第一章节:根本规定调整对象: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三足鼎力〕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原那么:平等、自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诚实信息、合法〔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绿色〔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适用:民事法律关系可适用法律,无法律可适用公序良俗。
其他法律有规定,从其定。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止于死亡胎儿拟制:遗产和承受赠与时,视为有权利能力。
娩出为死体的:自始不存在权利能力娩出为活体随死亡的:作为婴儿的遗产继承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含16-18以自己劳动作生活来源〕限制行为能力:8岁-18岁。
纯获利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追认有效无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或不能识别行为的,由其法代实施无限人的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向法院申请认定或恢复认定为无限人、完人关关组织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和民政部门第二节、监护父母对未成年子妇的义务:抚养、教育、保护成年子女对父母的义务:赡养、扶助、保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
无父母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经两委会同意成年无限人的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经两委会同意的个人或组织〕遗嘱指定监护:父母可遗嘱指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可在几个有资格的人间协议,但应当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指定监护:对监护有争议的,可由两委、民政、法院指定。
指定原那么:利于被监护人临时监护:未确定监护人,两委会、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临时担任有监护资格基层两委会和民政部门具有监护资格尊重被监护人意见成年人协商确定未来监护人:有能力时,书面形式确定自己无能力时的监护人监护职责:保护和代理。
履职原那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那么〔除为维护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监护资格撤销后果:不免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永久不可恢复资格撤销监护人资格:1、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2、怠于履行或无法履行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危困的;3、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恢复监护人资格:确人悔改,经申请,法院可以恢复第三节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1、条件:失联2年〔失联、战争完毕或确定的时间起算〕,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2、后果:财产代管: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愿意担任代管人的人代管所欠债务和税款人代管财产中清偿变更代管人的,应当移交财产+代管执行报告财产代管职责:妥善管理+维护权益3、重新出现: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撤销失踪。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民法”的一词源自日本。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r civil”,并用汉字定名为“民法”二、民法的含义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广义与狭义民法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民法典的立法体例有两种:1、罗马式罗马式是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在其《法学阶梯》提出的。
《法国民法典》采用该形式:除去诉讼法,将民法典分为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三编。
2、德国式采用的是罗马法中的《学说汇纂》体例,胡果等学者完善,将民法典分为五编: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
特点:设立总则编,严格区分物权与债权、财产法与身份法,将继承法单独成编。
民法与民法学三、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横向经济关系民法统一调整,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纵向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平等主体不论他们在经济实力、企业规模等方面存在何种差异,他们的关系一律民法调整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1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案例一】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部局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杨原是被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
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里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里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当即将汽油桶抛向电视室,致使杨全身多处烧伤。
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到医院抢救,杨右小臂截去2/3,成终生残疾。
经查,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在杨烧伤事故前刚向全体人犯进行国防火安全教育,并查缴了危险品。
但是囚犯李某仍在事故发生前三天偷了一火炉藏于监舍;而囚犯刘某见同监舍内一油漆工的床下有汽油,于是偷去烧水,致使事故发生。
原告杨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给予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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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编写:李仁玉民法总论一、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应注意区分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其他组织。
国家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
具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知识产品、人格利益,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还包括权利本身。
【题例】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2008/三/1)A.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B.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自然人和法人C.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不作为D.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均由法律规定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难点辨析]第一,应特别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是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的关系。
其他社会关系,如道义关系、礼仪关系等,不体现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不由法律规范加以调整。
第二,应当注意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
第三,应特别注意各种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各种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掌握,应注意其细微之处,如不当得利关系与无因管理关系、各种具体的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题例】1.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C•2005/三/1)A.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B.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C.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D.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2.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
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
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
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
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
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
问: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利的效力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主体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等属于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权利,如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题例】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2008/三/51)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难点辨析]第一,形成权与请求权。
形成权包括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和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又分为两类:一是债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依附于债权而产生,并与债权不可分离,主要包括撤销权、撤回权、追认权、解除权、终止权、选择权、抵销权、免除权、买回权、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等。
应予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属于形成权的情况,主要是针对政府定价而言,如果是当事人约定的价格,减价请求权、租金减少请求权通常属于债权请求权;二是物权性形成权,此种形成权是依附于物权而产生,并与物权不可分离的,主要包括撤销权、所有权的抛弃、其他物权的抛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典物回赎权等。
至于夫妻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的规定,再次分割共有财产的诉讼适诉讼时效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依此条规定,此处的再次分割共有财产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学理上存有争议。
身份法上的形成权主要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主要包括婚约撤销权、解除婚约权、婚姻撤销权、离婚请求权、子女认领权、撤销收养、监护资格辞去权、遗嘱撤回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遗产分割权。
至于侵害继承权的纠纷,则为行使请求权而非行使形成权,适用诉讼时效第二,形成权的行使方式。
(1)明示方式与默使方式。
形成权一般采用明示的方式行使,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行使。
【题例】在行为人进行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行使形成权的行为?(ACD•2003/三/34)A.被代理人对越权代理进行追认B.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进行追认C.受遗赠人于知道受赠的期限内未作受赠的意思表示D.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2)自主行使方式和诉讼行使方式。
形成权应如何行使,一般而言,以当事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效力。
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抵销权、合同解除权等。
但是,有些形成权必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的判决,才能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撤销婚姻、撤销收养。
至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通常认为不当然采用诉讼方式。
第三,抗辩权。
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
抗辩权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包括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至于除斥期间已过,不属于抗辩权的理由,因为除斥期间是针对形成权而言的,不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
延期性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的效力为阻却请求权的效力,不发生消灭请求权的效力。
抗辩权的功能是预防损失的发生,而不是弥补损失,因此抗辩权可能与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同时适用,因为违约责任请求权或者侵权责任请求权是解决弥补损失的问题。
至于抗辩权能否与解除权并用,应无疑义,因为抗辩权的功效是预防损失,解除权的功效是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两者不存在选用的问题。
【题例】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
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
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ABD•2008/三/57)A.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B.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C.行使不安抗辩权D.解除合同第四,自助行为、侵权行为与抗辩权。
自助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予以拘束或对他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毁损的行为。
本问题的难点在于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
通说认为,自助行为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为保护自己的权利;(2)形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3)采取的手段适当;(4)事后及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自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自助行为是针对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进行的自力救济;侵权行为是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侵权行为与抗辩权的区别在于: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而言的,没有请求权就没有抗辩权;而侵权行为是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侵害他人的权利。
【题例】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
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C•2005/三/6)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C.是自助行为D.是侵权行为第五,抗辩权与否认权。
在权利已经消灭的情况下,不适用抗辩权。
如债务已经履行、债权已经消灭,一方如果提出请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有权拒绝,否认其权利存在,这是行使否认权,不是行使抗辩权。
再如在根本不存在债权的情况下,一方要求他方履行债务,他方拒绝履行的,这属于行使否认权。
如果债权诉讼时效已过,一方要求他方履行的,他方拒绝履行,这属于行使抗辩权。
三、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这是根据各责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的分类。
按份责任是指多数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民事责任。
至于按份责任中各个责任人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与多少,应由法律规定或者通过当事人自行约定。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推定各责任人承担相同的份额。
连带责任是因违反连带债务或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各个责任人之间具有连带关系。
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依法予以补充的责任。
[难点辨析]第一、在民法理论上,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能采用推定之方式,因为现代责任法的基础是自己责任,即行为人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至于连带责任是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还是从程序的意义上考查,学者之间存有不同观点。
从实体的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一对他人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从程序意义上考查是指行为人之间构成共同被告。
我国现多数学者持第二种观点,否则就可能把选择责任包含在连带责任里面。
例如甲将自行车质押给乙,乙又擅自转质给丙,丙将自行车损坏,此时甲可向乙主张违约责任或者损害赔偿,也可向丙主张侵权责任,而乙、丙对甲的责任不为连带责任,而为选择责任。
此处乙虽应先行对丙的行为向甲承担责任,从实体意义上讲带有连带责任的特色,但从程序意义上讲甲不得讲乙和丙作为共同被告。
连带责任包括并行的连带责任和补充的连带责任。
在法条表述中,如果A和B负连带责任,则表示其为并行的连带责任;如果A承担民事责任,B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补充连带责任。
在并行连带责任中,就当事人而言,既可以要求A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B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还可以要求A和B一起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告A,也可以告B,还可以将A和B作为共同被告。
就法院而言,如果当事人只告A,不告B,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B为被告。
在补充的连带责任中,如果当事人不要求A承担民事责任,而先要求B承担民事责任,则A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我国连带责任主要包括: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基础是利益连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