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揭煤防突细则2019-7-16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标1
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管理标准2.1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33、和34条规定,揭煤前必须布孔探明煤层赋存情况,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含量。
2.2石门揭开突出煤层时,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其内容及揭煤要求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1、62、63、64条规定执行,并报义煤公司审批。
2.3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2.4立井揭穿突出煤层时,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61、62、63、64条规定执行,并参照石门揭煤有关规定进行。
1.“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技术措施管理标准“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防突技术措施、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当采掘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要认真执行。
3.1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3.1.1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3条和44条,由总工程师根据矿井和工作面具体情况,选择1-2个预测指标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危险性预测指标。
3.1.2各预测指标临界值由总工程师组织防突部门积累资料,摸索研究本公司二1煤层突出的临界值,在此之前,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应规定执行。
选用超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规定的预测指标或改变预测指标的临界值必须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3.1.3采掘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具体操作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应规定执行,保证预测孔的数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规定,预测值准确可靠。
3.1.4防突仪器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证仪器的测定精度。
3.1.5防突工必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培训部门发给上岗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做到持证上岗。
同时要保证防突工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换人员,并做到年审查考核。
3.1.6防突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必须对防突设施进行验收,配备“防突管理牌板”、“锁标管理牌板”和“统尺管理排版”。
石门揭煤专项防突设计
五水平硬子槽石门大槽煤层揭煤专项防突设计2009年11月青山煤矿五水平硬子槽石门大槽煤层揭煤专项防突设计一、基本概况1、巷道布置五水平硬子槽石门揭煤位置于五水平大西口进550m处,巷道掘进至揭煤距离还有25m左右(见五水平开拓巷道图)。
由矿开拓一区进行揭煤工作。
2、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简单,煤层呈单斜形态。
煤层厚约4.0m,走向N55°E,倾角SE65°。
3、地质构造地质构造简单,岩层呈单斜形态。
本区岩层有二迭系下统茅口组(P1m2),三迭系上统安源紫家冲段之砾岩亚段(T3a11)及紫家冲下亚段(T3a12-1),现分述如下:(1)二迭系下统茅口组(P1m2)灰白色厚层状结晶灰岩,岩溶裂隙不均衡发育,为井田含水层,俗称茅口灰岩,与煤系底层底部砾岩不整合接触。
(2)底部砾岩亚段(T3a11)A、灰色砾岩夹砂岩、粉砂岩。
砾石成分为石英、燧石、含灰色粉砂岩团块及少量灰岩,分选行、滚圆度差,泥硅质胶接,中厚层状,厚20m左右。
B、紫家冲下亚段(T3a12-1):灰黑色泥岩、粉砂岩,中部夹一层砾岩或砂岩,中厚层状,厚50m左右。
其下部大槽煤层为本区开采煤层,厚0.6至17.6m。
4、瓦斯情况(1)根据四水平相对应位置分析:此处岩石中无瓦斯涌出,煤层不在瓦斯突出危险区内。
(2)根据瓦斯地质分析,本区域内属于无突出区域,由于煤层瓦斯参数不祥,所以在石门揭煤区域内进行瓦斯压力测定,测定方法按照《煤矿井下煤层瓦斯压力的直接测定方法》[AQ/T1047-2007]中规定的操作程序执行。
5、通风系统石门揭煤前,在四水平硬西石门的相对位置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方法施工一个回风眼子,在大巷内安装两套正向和反向防突风门,形成单独的通风系统。
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1、当工作面迎头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前时,在工作面向顶板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以掌握煤层的厚度、赋存形态、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防突规定-中有关石门立井揭煤的规定
《防突规定》中有关石门揭煤防突的规定
1.石门立井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
第三十九条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必 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经效果 检验仍为突出危险区的,必须继续进行或者补充实施区 域防突措施。 [说明]
• 在经开拓后区域预测划分出的突出危险区,是确定有突 出危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一直到经检验有 效为止。
[说明] • 经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煤层和经开拓前区域预测为突出危险区的所
有揭煤作业,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开拓后区域预测、区 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并达到要求指标。
• 当然也可以不经过“开拓后区域预测”而视为突出危险区,直接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和区域验证。
《防突规定》中有关石门揭煤防突的规定
[说明] • 未进行区域预测的区域视为突出危险区。 • 区域预测以开拓时间为界,划分为开拓前区域预测和开拓后
区域预测。
《防突规定》中有关石门揭煤防突的规定
1.石门立井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
第三十四条 突出煤层区域预测的范围由 煤矿企业根据突出矿井的开拓方式、巷 道布置等情况划定。
[说明]
突出煤层的区域预测是逐渐展开的,每次区域 预测范围的大小主要是根据开拓、准备的实 际需要等情况来确定。
表2 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
瓦斯压力P(MPa)
瓦斯含量W(m3/t)
区域类别
P﹤0.74
W﹤8
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
突出危险区
《防突规定》中有关石门揭煤防突的规定
1.石门立井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
第四十四条 采用本规定第四十三条进行开拓后区域预测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测所主要依据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应为 井下实测数据: (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参数的测试点在不同地 质单元内根据其范围、地质复杂程度等实际情况和条件分别布 置;同一地质单元内沿煤层走向布置测试点不少于2个,沿倾向 不少于3个,并有测试点位于埋深最大的开拓工程部位。 [说明]
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管理办法
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为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实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花,不断提高从事与防治突出工作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特制定石门揭煤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2、石门揭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把石门揭煤及岩巷防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3、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检查考核。
4、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二、防突管理:一)、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①、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②、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④、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⑤、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炮揭开或穿过突出煤层。
⑥、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⑦、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①、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②、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③、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淮北矿业石门揭煤防突管理规定
淮北矿业石门揭煤防突管理规定为规范石门(含立井、斜井,以下同)揭煤防突管理,严把揭煤关键环节,确保揭煤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管理职责。
矿长对石门揭煤工作总体负责;矿总工程师对石门揭煤技术管理、所有防突措施的实施全面负责;掘进副矿长对石门揭煤巷道施工负管理责任;安监处长对石门揭煤措施落实负监督责任;相关副总工程师、科(区)单位的管理职责由矿明确。
第二条巷道布置原则。
尽量减少揭煤次数;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确实难以避开的,要在防突设计中加以论证说明。
要根据巷道用途优化巷道设计,缩短巷道揭穿煤距离或降低揭煤难度。
第三条关键节点划分。
石门揭煤管理划分为7个关键节点,分别为距煤层底(顶)板法距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7m、5m、3m、1.5m(急倾斜煤层、岩石松软破碎为2m)、穿煤施工及离开煤层顶板法距2m或离开煤层底板法距5m。
石门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距离2m(5m)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段。
第四条距煤层法向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区域20m)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1、施工前探取芯钻孔。
至少施工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 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查明揭煤作业段岩性层组结构。
2、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坚固性系数、放散初速度等参数,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3、根据探测结果,编制针对性的石门揭煤防突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4、现场悬挂石门工作面预想剖面图(地质探查成果图),标明石门揭煤管理各节点位置。
5、地质副总负责提交地质探查资料、突出煤层层位控制,并掌握施工进度,直至揭煤结束;防突副总负责煤层瓦斯基本参数测定、防突设计编制。
第五条距煤层法向距离7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为10m)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1、建立安全系统。
建立独立可靠的通风系统、安全防护设施、防喷瓦斯抽采系统,回风流安设高低浓瓦斯传感器。
石门揭煤的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的防突措施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石门揭煤是一种常用的矿井开采方式。
然而,石门揭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的防突措施来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
本文将对石门揭煤的防突措施进行详细介绍。
石门揭煤是一种特殊的采煤方法,在开采过程中,矿工要穿过一道被称为“石门”的顶板岩层。
这个石门岩层通常比较厚,强度也较高,因此防控突如其来的岩爆是石门揭煤中最重要的安全问题之一、为了防止岩爆事故的发生,可以采取如下一些措施:1.合理的支护设计:在开采过程中,对石门岩层进行合理的预支护和后期支护设计。
预支护可以采用顶板定型、梁架支护等方法,有效地改善岩层的稳定性。
后期支护可以采用液压支柱、支架等方式,增强矿井的整体稳定性。
2.强化对岩爆危险区域的监测:通过安装地面监测设备和现场监测设备,对岩爆易发区域进行实时监测。
一旦发现危险信号,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避免人员伤亡。
3.人员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防护意识的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
矿工要熟悉岩爆危险区域的特点,了解岩层的变化情况,并学会正确使用防护装备和工具。
4.疏导气体:石门揭煤过程中,煤炭中的瓦斯和煤尘往往会积累在矿井中,增加了岩爆事故的发生概率。
因此,在揭煤之前要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和煤尘处理,减少气体的积聚,降低爆炸和火灾的风险。
5.岩层注浆:岩爆易发区域的岩层可以进行注浆处理,增强岩层的强度并提高稳定性。
注浆材料可以选择高效的岩层固化剂,确保注浆效果。
6.高效通风系统:矿井的通风系统是防突工作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要保证矿井中空气的流通和新鲜空气的供给,降低爆炸和窒息事故的发生风险。
除了以上措施,还应加强矿井巡查和监理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的维护。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采煤区域和矿井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更为细致和全面的防突措施。
此外,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加强防突技术研究和安全管理工作,致力于提升矿井的安全性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
距煤层7m 距煤层
距煤层5m 距煤层
抽瓦斯钻孔、水力冲孔、水 抽瓦斯钻孔、水力冲孔、 力冲刷. 力冲刷.
距煤层 5m~2m
连续突出危险性预测及措 施效果检验, 施效果检验,无突出危险 掘进至最小安全岩柱处
①施工金属骨架; 施工金属骨架; 固化煤体、煤层注水; ②固化煤体、煤层注水; ③远距爆破等安全防护措施
揭穿煤层
穿煤后30m范围 范围 穿煤后
石门30m 石门30m范围的煤层巷道 30m范围的煤层巷道 掘进须加强支护, 掘进须加强支护,严格执 行防突措施
1
石门揭煤区 域防突措施
倾向控 制范围
≥5米
12 6m m
≥5米
急倾斜煤层石 门揭煤区域措 施控制范围
48°
倾向控 制范围
≥ 5米
12m
12 m
距煤层10m 距煤层10m
地质构造复杂,岩 地质构造复杂, 层破碎法距20m 20m外 层破碎法距20m外
探清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 探清工作面前方煤层赋存、 地质构造、 地质构造、及石门与煤层 的相对位置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预抽 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瓦斯钻孔. 瓦斯钻孔. ①区域措施验证; 区域措施验证; 实施边探边掘; ②实施边探边掘; 采取局部防突措施。 ③采取局部防突措施。预
≥ 5米
缓倾斜煤层石 门揭煤区域措 施控制范围
20°
7m
控制层位钻孔
立井揭煤探测钻 孔布置俯视图
8米
立井揭煤区域防 突措施预抽钻孔 布置俯视图
2
石门揭煤局部 防突措施
石门及斜井揭煤 局部防突措施布置示意图
≥5m ≥5m
≥5m
突出 煤层
突出 煤层 排放钻孔
≥3m 石门 石门揭煤局部防突措施 倾向控制范围示意图
石门揭煤的防突措施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1)组织机构 2)防突专门设计 3)管理要求 4)探测与施工要求 5)通风要求 6)安全岩柱厚度 7)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组织机构
煤矿企业各新建矿井和已生产矿井的石门和岩石井巷在 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成立以新建矿井筹备处主任和生产 矿井矿长为组长的揭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新建矿 井筹备处、生产矿井总工程师和施工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等 组成;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安全岩柱厚度
➢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
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 煤层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 是:急倾斜煤层1.5m,其他煤层2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 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 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 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则仍应当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 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 所有突出煤层外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 层的最小法向距离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小于20m 时),必须边探边掘,确保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5m。
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煤作业前应编制揭煤的专项 防突设计,由矿(或建井筹备处)负责编制,报 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煤专门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 (1)石门和岩石井巷基本参数、掘进和支护工艺方法; ➢ (2)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煤区域地层(煤层和顶底板岩层)赋存情况; ➢ (3)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穿煤层瓦斯赋存情况及突出危险性初步评价; ➢ (4)控制煤层层位的钻孔布置; ➢ (5)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方法、指标和判定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防突专门设计的编制、审定、报批, 防突工程的实施、验收,防突效果检查、揭煤安全管理和 突发事件应的急处理等工作。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矿井揭开突出煤层的作业,适用本细则。
其它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揭开突出危险煤层全过程,是指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第七条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区)执行,同时交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石门揭煤措施
石门揭煤措施1、技术要求:(1)、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全断面一次揭开。
放炮位置设在距井口50米以外的安全地点。
揭煤由技术负责人现场负责。
(2)、施工前,必须按炮眼布置图要求布置炮眼,装药放炮。
(3)、作业人员必须佩戴自救器下井,并随身携带。
(4)、打眼作业时,在距正头3米处挂一台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2、安全技术规定(1)、总则在掘进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严格按照施工措施组织施工。
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2)、通风、瓦斯与放炮管理规定1)、揭煤选用2×11KW对旋式轴流通风机通风,风筒距迎头距离不超过5米。
2)、局扇必须安装“风电闭锁”,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安装“瓦斯电闭锁”装置,并确保完好使用。
3)、施工中,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一旦瓦斯超限,必须汇报调度室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4)、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巷道迎头、高冒区、电器设备附近10米范围内及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必须巡回检查,并作好记录,正确填写牌板和手册,及时汇报调度室。
5)、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本次揭煤采用远距离放炮作业,炮眼必须按照炮眼布置图施工,用粘土作炮泥把炮眼封实。
6)、放炮前首先开启防尘水幕,理顺风筒,确保炮烟、粉尘全部排出并有效除尘处理,减少粉尘、炮烟危害。
7)、严格执行火工品管理规定,炸药、雷管必须入箱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专人保管并随身携带。
8)、装药前,停止所有电力电源,雷管脚线必须扭结,远离导体并用绝缘胶布包好,严防杂散电流引起爆炸事故。
9)、加强放炮警戒工作,所有井下人员必须全部撤至地面,严防人员误入。
(3)、工作面钻眼作业安全措施1)、打眼前,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活石悬矸。
2)、打眼过程中,随时注意钻孔情况,发现可疑现象,必须立即停止打眼,查明原因并及时汇报,请示处理。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细则石门揭煤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细则石门揭煤细则————————————————————————————————作者:————————————————————————————————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茶山岭煤矿的石门揭煤全过程,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整个过程,是指石门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四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矿“一通三防”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第七条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执行。
第八条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石门揭煤的防突措施精品文档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二、石门及竖井揭煤应力分布特点及突
出危险性分析 三、石门及岩石井巷揭煤工作程序 四、石门及井巷揭煤前的探测及预测 五、石门及井巷揭煤的防突技术措施
第十八章 石门和岩石井巷揭开煤层的防 突措施
《防突规定》对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煤定义为:石 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 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 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这样连锁的破碎及煤体抛出使突出向煤体深部扩展,形 成连续的突出
(一)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分析
在揭煤前,一般都采取打钻孔抽排瓦斯等措施, 将揭煤处周边煤体内一定范围的瓦斯抽排掉,以形 成一定范围的安全防护带,保证揭煤作业的安全。
在石门揭煤后,应该及时加强支护、防止空顶 和冒落,不给远处具有突出危险的煤体突然暴露的 机会,就能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当工作面揭开突出危险煤层时,工作面前方存在的卸压 区使前方煤岩体向上突出的能量降低,发生煤与瓦斯突 出的危险性相对较小。
当掘进工作面进入突出危险煤层时,如若井壁不能及时 支护,强度较低的煤层处于应力集中区域,暴露的煤壁 与岩石便承载着煤层瓦斯压力和地应力的作用(特别是 在倾斜煤层的上侧,还要附加煤体的自重影响),当煤 壁阻碍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区不足以抵挡瓦斯压力和地 应力的综合作用时,处于应力集中区内的煤体便发生失 稳破坏,造成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一、一般规定及要求
揭穿突出煤层的防突措施
石门和岩石井巷揭煤防突措施是在安全岩柱的保护 下缓慢地释放煤体及围岩的突出潜能,达到预防突 出的目的。其主要防突措施有排放钻孔法和抽放瓦 斯法。同时也可采用水力冲孔、扩孔钻卸煤以及冲 煤扫孔等加强型措施提高瓦斯抽采效果。此外,还 可以配合金属骨架、固化煤体、煤层注水、顺层钻 孔等安全保障型措施。
2019版防突研究细则与原防突规定对照表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2019年8月27日)认真做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宣贯落实工作。
2019年7月1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公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
《防突细则》是在充分吸取近年来的事故教训,总结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经验,推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应用的基础上,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实施10年来进行的全面、系统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强化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的过程管理和突出预兆管控,推进煤层“零突出”目标管理。
同时,《防突细则》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执行说明和细化补充,对煤矿企业(煤矿)、监管监察部门、中介机构等有关单位在执行防突工作中的职责进行了完善和细化,使防突工作的执行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各相关单位和煤矿企业要做好《细则》的宣贯工作,不折不扣地落实瓦斯防治的各项措施。
国家煤矿安监局计划从9月份开始组织三期专题业务宣贯会,举办专题讲座,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进行较为系统的宣贯培训。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要组织相应的学习培训,认真对照《防突细则》的新规定、新要求,开展对标检查和整改,完善相关机构、制度、装备,推进《防突细则》各项规定的落地。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带头宣贯《防突细则》,严格按照《防突细则》的要求进行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充分发挥《防突细则》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文案大全防突规定、细则对照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文案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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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揭煤防突细则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四条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六十九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七十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表2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七十二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当分段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煤层最小法向距离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须进行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且每一段布置的检验测试点不得少于4个。
自煤层顶板揭煤对实施的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时,应当至少增加1个位于巷道轮廓线下部的检验测试点;(七)各检验测试点应当布置于所在钻孔密度较小、孔间距较大、预抽时间较短的位置,并尽可能远离各预抽瓦斯钻孔或者尽可能与周围预抽瓦斯钻孔保持等距离,避开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围和工作面的预抽超前距。
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适当增加检验测试点。
第五节区域验证第七十三条区域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区或者区域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采掘过程中还应当对无突出危险区进行区域验证,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设计、施工和验证的原始资料。
对井巷揭煤区域进行的区域验证,应当采用本细则第八十七条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进行。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局部综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七十七条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井巷揭开突出煤层前,必须掌握煤层层位、赋存参数、地质构造等情况。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施工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等。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压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必须在最小法向距离7m前施工两个瓦斯压力测定钻孔,且应当布置在与该区域其他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也可用物探等手段探测煤层的层位、赋存形态和底(顶)板岩石致密性等情况。
第七十八条揭煤作业包括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直至揭穿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全过程,应当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在距煤层底(顶)板最小法向距离5m至2m范围,掘进工作面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
揭煤作业前应当编制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并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揭煤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井巷揭煤作业基本程序参考示意图参见附录F):(一)探明揭煤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二)在与煤层保持适当距离的位置进行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三)工作面预测(或者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时,采取工作面防突措施;(四)实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五)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揭煤验证;(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或者穿过煤层。
第七十九条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在距突出煤层最小法向距离5 m前进行,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应当适当加大法向距离。
经工作面预测或者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当采用物探或者钻探手段边探边掘至距突出煤层法向距离不小于2m处,然后采用井巷揭煤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揭煤验证。
若经揭煤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方可揭开突出煤层。
当工作面预测、措施效果检验或者揭煤前验证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或者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八十条井巷揭煤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加强煤层段及煤岩交接处的巷道支护。
井巷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2m至进入顶(底)板2m的范围,均应当采用远距离爆破掘进工艺。
禁止使用震动爆破揭开突出煤层。
第八十一条揭煤巷道全部或者部分在煤层中掘进期间,还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连续进行工作面预测,并且根据煤层赋存状况分别在位于巷道轮廓线上方和下方的煤层中至少增加1个预测钻孔,当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应当按照煤巷掘进工作面的要求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八十二条根据超前探测结果,当井巷揭穿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时,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揭穿煤层。
第二节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八十七条井巷揭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应当选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者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进行。
第八十八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至少施工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者△h2值。
测定时,应当考虑不同钻进工艺条件下的排渣速度。
各煤层井巷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应当根据试验考察确定,在确定前可暂按表3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表3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参考临界值·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并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该工作面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三节工作面防突措施第九十五条井巷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三)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参数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四)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五)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七)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应当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还要包括本细则第三章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十六条井巷揭煤工作面的防突措施包括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水力冲孔或者其他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
立井揭煤工作面可以选用前款规定中除水力冲孔以外的各项措施。
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应当在采用了其他防突措施并检验有效后方可在揭开煤层前实施。
对所实施的防突措施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实际条件的有关参数。
根据工作面岩层情况,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揭煤工作面与突出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采取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以及水力冲孔措施均为5m;采取金属骨架、煤体固化措施均为2m。
当井巷断面较大、岩石破碎程度较高时,还应当适当加大距离。
第九十七条在井巷揭煤工作面采用超前钻孔预抽瓦斯、超前钻孔排放瓦斯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
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揭煤工作面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
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
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确定。
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当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当不能一次揭穿(透)煤层全厚时,可分段施工,但第一次实施的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且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至少留有5m的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或者底板时不在此限)。
超前预抽钻孔和超前排放钻孔在揭穿煤层之前应当保持抽采或者自然排放状态。
采取排放钻孔措施的,应当明确排放的时间。
第九十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水力冲孔防突措施时,钻孔应当至少控制自揭煤巷道至轮廓线外3~5m的煤层,冲孔顺序为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
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
石门全断面冲出的总煤量(t)数值不得小于煤层厚度(m)的20倍。
若有钻孔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当在该孔周围补孔。
第九十九条井巷揭煤工作面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和斜井上部和两侧或者立井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
骨架钻孔应当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底)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
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应当安设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当小于0.2m。
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及以上的钢轨、型钢或者直径不小于50mm的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者砌入碹内等方法加固。
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当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延燃性固化材料。
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第一百条井巷揭煤工作面煤体固化措施适用于松软煤层,用以增加工作面周围煤体的强度。
向煤体注入固化材料的钻孔应当进入煤层顶(底)板0.5m及以上,一般钻孔间距不大于0.5m,钻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0.5~2.0m的范围内,根据需要也可在巷道轮廓线外布置多排环状钻孔。
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0m。
各钻孔应当在孔口封堵牢固后方可向孔内注入固化材料。
可以根据注入压力升高的情况或者注入量决定是否停止注入。
固化操作时,所有人员不得正对孔口。
在巷道四周环状固化钻孔外侧的煤体中,预抽或者排放瓦斯钻孔自固化作业到完成揭煤前应当保持抽采或者自然排放状态,否则,应当施工一定数量的排放瓦斯钻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