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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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6月15日通过,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20年3月1日发布,自同年4月15日起施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细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草原局、国家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自同年4月15日起施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实施指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草原局、国家农业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2020年4月15日发布。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解读与应用》,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6.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7.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研究》,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8.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实务》,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9.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案例分析》,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10. 《生物安全法与生物安全管理政策研究》,李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是我国在生物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该法律的通过和实施,对于加强生物安全管理、防范和应对生物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参考文献提供了关于生物安全法的法律依据、实施细则、指南以及相关研究和案例分析,为深入理解和应用生物安全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的通知农办牧〔2020〕55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为积极推动《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0〕第3号,以下简称“新版兽药GMP”)的贯彻实施工作,鼓励支持兽药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升级改造,保障兽药供应稳定,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我部决定在新版兽药GMP过渡期内实施兽药委托生产。

经向兽药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后,进行兽药GMP改造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在升级改造期间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生产委托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兽药。

现就兽药委托生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生产实施范围(一)本通知所称兽药委托生产,是指境内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委托方)因对原生产设施等进行重建、改建导致其原有生产条件不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其持有批准文号的兽药生产全过程委托给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受托方)的行为。

(二)2019年以来被列入农业农村部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监督抽检被发现产品有非法添加或出现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兽药生产企业不可作为委托方和受托方。

(三)委托生产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2年5月31日。

二、委托生产实施条件(一)委托方在实施委托前,应具备与拟委托生产兽药相关的所有行政审批证明文件,且均在有效期内。

(二)受托方应具备与委托方拟委托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同品种批准文号批件,且《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均在有效期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施行日期】2018.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市场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根据《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共同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18年11月27日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和国务院食安委会议要求,推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以下简称标准跟踪评价)有效开展,保障标准跟踪评价实施效果,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通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标准执行情况,发现标准存在的问题,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和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提供参考依据。

(一)将标准跟踪评价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服务食品产业发展、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通过标准跟踪评价发现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与具体标准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

(二)在标准跟踪评价过程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培训与宣贯,坚持常规与重点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主动为各方解疑释惑,提升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农牧发〔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动物源细菌耐药、整治兽药残留超标,全面提升畜禽绿色健康养殖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力维护畜牧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我部制定了《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

农业农村部2021年10月21日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方案(2021—202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要求,在全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基础上,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行动目标以生猪、蛋鸡、肉鸡、肉鸭、奶牛、肉牛、肉羊等畜禽品种为重点,稳步推进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下简称“减抗”)行动,切实提高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安全、规范、科学使用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十四五”时期全国产出每吨动物产品兽用抗菌药的使用量保持下降趋势,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的兽药残留监督抽检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动物源细菌耐药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25年末,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兽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做到规范科学用药,全面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兽药休药期制度和“兽药规范使用”承诺制度。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

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兽医兽药【发文字号】农医发[2018]11号【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2018.03.09【实施日期】2018.03.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农业部关于2018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8〕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现将2017年第四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12批,合格107批,不合格5批(附件1),合格率95.5%。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2017年第四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4045批,合格3933批,不合格112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7.2%,比2017年第三季度(97.6%)下降0.4个百分点,比2016年同期(96.1%)提高1.1个百分点。

其中,兽药监测抽检3244批,合格3152批,合格率97.2%;兽药跟踪抽检319批,合格313批,合格率98.1%;兽药定向抽检38批,合格35批,合格率92.1%;兽药鉴别抽检444批,合格433批,合格率97.5%。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25批,合格615批,合格率98.4%,比2017年第三季度(98.0%)提高0.4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930批,合格2840批,合格率96.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7%)下降1.1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490批,合格478批,合格率97.6%,比2017年第三季度(97.3%)提高0.3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373批,合格1343批,合格率97.8%,比2017年第三季度(97.9%)下降0.1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744批,合格1713批,合格率98.2%,比2017年第三季度(98.4%)下降0.2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64批,合格815批,合格率94.3%,比2017年第三季度(95.9%)下降1.6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64批,合格62批,合格率96.9%。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公告第800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第800号关于公布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品种范围及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纳入兽用处方药管理,不得网络销售、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严禁以兽用名义取得后供人使用。

二、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应当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以红色字体标注“兽用麻醉药品”或“兽用精神药品”,以及“兽用处方药”字样。

字样的背景应当为白色,字样必须醒目、清晰,大小不得小于兽药通用名称。

三、本公告所称兽用麻醉药品,是指兽用盐酸氯胺酮、盐酸吗啡、盐酸替来他明、盐酸唑拉西泮及其制剂产品。

四、本公告所称兽用精神药品,是指兽用安钠咖、巴比妥、苯巴比妥、苯巴比妥钠、异戊巴比妥钠、地西泮、咖啡因、酒石酸布托啡诺、赛拉嗪、盐酸赛拉嗪、赛拉唑及其制剂产品。

各级农业农村和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兽用麻醉药品和兽用精神药品管理联络沟通机制,定期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发现的问题,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协同。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农业农村部公安部2024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关于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5.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74号为切实做好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工作,强化兽药风险管控,着力提升兽药质量安全水平,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兽药生产企业追溯数据,对兽药经营活动全面实施追溯管理,在养殖场组织开展兽药使用追溯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要求(一)根据《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兽药产品追溯二维码(以下简称"兽药二维码")由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随机产生的追溯码构成,应符合国标GB/T 18284-2000的快速响应矩阵码(QR Code)符号的编码,码制为QR码,字符编码采用UTF-8.追溯码由24位数字构成,第1-8位为追溯码申请日期,第9-13位为企业标识,第14-24位为随机位。

(二)兽药二维码具有唯一性,一个二维码对应唯一一个销售包装单位。

各级包装按照包装级别赋码,并对两级以上(包含两级)包装建立关联关系。

(三)兽药二维码颜色为黑色,背景色为白色。

外观检测应无脱墨、污点、断线;模块边缘清晰,无发毛、虚晕或弯曲现象;深浅模块色差分明;无明显变形或缺陷。

位置和大小的选择应以标识不易变形、便于扫描操作和识读为准则。

二、兽药生产企业实施追溯的要求(四)实施追溯主要流程:用户注册→注册信息审核后用户得到户名和密码,下载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码登录→添加兽药产品→申请兽药二维码→审核通过后下载兽药二维码文件→企业印刷带有兽药二维码的包材……采集入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入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采集出库产品二维码数据→上传出库数据文件(系统自动审核)→发货销售。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1、工作原则与目的任务
〔2〕目的任务
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分类管理施行工作,同时在南京市、盐城东台 市、徐州铜山区、南通海安县、扬州邗江区等5 个市、县〔市、区〕整体开展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试点示范推进。
年,在前期试点示范推进工作的根底上,除第一批试 点的市、县〔市、区〕外,各市再挑选一个县〔市、 区〕继续整体开展处方药管理试点示范推进工作。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方法>的决定作出 修订:一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 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位、兽药消费企业、动物 园等单位聘用的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 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 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 业活动〞;二是增加第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
第九页,共45页。
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 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置〞的提示 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 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 销售。
第十页,共45页。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 药消费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按照执业兽医管理方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 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十五页,共45页。
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 消费、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页,共45页。
第十四条 违背本方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进展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1号——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1号——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1号——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1.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1号为促进宠物用药创新研制,有效满足宠物临床用药需求,我部决定调整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农业农村部2020年1月19日附件宠物用化学药品注册临床资料要求一、注册分类第二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兽用原料及其制剂。

(一)兽用原料药及其宠物用制剂均未在境内上市的。

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比较的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和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二)兽用原料药未在境内上市,但其宠物用制剂已在境内上市的。

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进行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资料;不能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应提供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如果符合生物等效性豁免的产品,制剂可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二、注册分类第五类国外已上市销售但在国内未上市销售的制剂。

临床试验研究资料应提供该制剂与原研兽药进行的生物等效性研究资料;不能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的或符合生物等效性豁免的产品,应提供与原研兽药对照的Ⅲ期临床试验研究资料。

不需要提供靶动物安全性试验资料(在临床使用中观察不良反应情况,并按规定上报)。

三、其他注册类别用于宠物的新兽药均应按照农业部公告第442号的要求提交临床试验资料。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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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

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

农业农村部印发《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6月29日报道,《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调查制度(2018—2021年)》(以下简称《调查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即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

《调查制度》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畜禽屠宰统计信息员队伍,组织做好畜禽屠宰统计信息填报和审核工作。

调查对象为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调查内容包括屠宰企业工商注册信息、企业的生产加工能力、年度财务数据、活畜或活禽的收购价格、白条肉(禽)销售价格及屠宰量、无害化处理量和库存量等屠宰相关指标。

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7月1日起停止销售、生产、免疫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7月1日报道,农业农村部公布的亚洲I型口蹄疫疫苗停止销售、生产、免疫的政策正式生效。

据了解,2018年1月2日,原农业部发布第2635号公告,宣布口蹄疫亚洲I型正式退出免疫。

自2018年7月1日起全国停止销售、生产、免疫含有亚洲I型口蹄疫病毒组分的疫苗。

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有保藏价值的亚洲I型种毒于2018年5月1日前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保藏,无保藏价值的活病毒销毁。

农业农村部通报2017年下半年假劣兽药查处情况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6月21日报道,农业农村部办公厅通报了2017年下半年假劣兽药查处情况,2017年下半年,北京市农业局等29个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共立案查处案件1039件,其中兽药生产环节213件、经营环节740件、使用环节86件,货值金额总计145.96万元,罚没款总计513.45万元。

下一步,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将继续严格落实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原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切实按照农业农村部部署,扎实推进假劣兽药查处工作,加强兽药案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维护兽药市场秩序,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升级版全面上线运行据农业农村部网站2018年7月10日报道,农业农村部兽医局组织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开发升级的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3.0安卓版和苹果版全面上线运行。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1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08.11•【文号】农办议〔2018〕124号•【施行日期】2018.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2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8〕124号耿福能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扶持贫困地区建立中药材基地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务院扶贫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行中药材种植条件资源普查,国家建立可以种植中药材地块数据库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中药资源保护开发,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等单位持续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推进野生资源合理利用。

一是开展资源普查。

截至2017年12月,在全国31个省(区、市)1348个县开展中药资源调查工作,获得全国近1.4万种野生药用资源、500多种栽培药材、1600多种市场流通药材、563种《中国药典》收载药材的种类、分布、蕴藏量等信息,为中药材种植规范发展提供了科学支撑。

二是保护利用野生资源。

2015年,国家林业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野生植物培育利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林护发〔2015〕7号),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以药用植物为主体的濒危野生植物人工培植产业发展,优化产业发展的结构布局,促进中药材野外资源保护和产业可持续发展。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配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单位,深入推进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工作,摸清中药资源“家底”,根据中药材生长的自然规律,指导各地因地制宜有序规范引种,促进中药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建立种质资源库,保证中药材质量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开展道地药材目录制定等工作,努力保障中药材品种质量稳定、源头可靠。

一是制定道地药材目录。

2018年4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召开道地药材目录制定工作研讨会,强调药材的药性和道地性,突出临床疗效,以此为导向研究制定道地药材目录,积极引导中药材产业科学化、规范化发展。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3.01•【文号】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公告2022年第22号关于发布《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加强中药材质量控制,促进中药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了《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称本规范),现予发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规范适用于中药材生产企业规范生产中药材的全过程管理,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规范涉及的中药材是指来源于药用植物、药用动物等资源,经规范化的种植(含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野生栽培)、养殖、采收和产地加工后,用于生产中药饮片、中药制剂的药用原料。

本公告所指中药材生产企业包括具有企业性质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二、鼓励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中成药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中药生产企业在中药材产地自建、共建符合本规范的中药材生产企业及生产基地,将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延伸到中药材产地。

鼓励中药生产企业优先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有明确要求的,中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

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开展供应商审核,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审核检查,保证符合要求。

三、使用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中药材,相关中药生产企业可以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药品标签中适当位置标示“药材符合GAP要求”,可以依法进行宣传。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管理培训考试题(附答案)姓名:得分:一、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

5分)1、质量管理部门应履行生产全过程的(AB )职责。

A、质量管理B、检验C、监督D、控制2、GMP中规定的自检是指C。

A、产品质量的检查B、生产过程的验证C、企业内部的质量审核D、产品质量的验证3、公司哪些人员必须进行GMP培训?( ABC)A.各级管理人员.B。

质量检验人员C。

生产操作人员(包括维修、清洁人员)D。

炊事员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的法规是( B )。

A、《动物防疫法》B、《兽药管理条例》C、《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5、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B)前提交申请。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2个月6、兽药GMP证书申请中,申请资料不存在严重缺陷但需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 C )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驳回申请.A、10个B、15个C、20个D、30个7、兽药监管的主要方式有:( ABCD )A、GMP检查验收B、兽药监督检验C、飞行检查D、驻厂监督8、产品包装盒上应注明(BC)。

A、生产日期B、生产批号C、有效期至D、以上都是9、关于产品说明书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D )。

A、应注明兽用标识及兽药名称B、应说明其接种对象C、应标明主要成分、含量及有效期D、产品名称可以用企业宣传名10、批签发报告中,必须有生产企业的(ABC )签字,缺一不可.A、质管部负责人B、企业质量负责人C、企业总经理D、生产负责人11、兽用生物制品制造用菌、毒、虫种均实行种子批制度,生产用种子分为哪几级:(ABC )A、原始种子B、基础种子C、生产种子D、检验种子12、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命、变更应报(AC )备案。

A、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B、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C、省级兽药监察机构D、农业农村部13、申请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生物制品的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部提交下列资料:(ABCD)A、《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B、《兽药生产许可证》C、《兽药GMP证书》D、标签和说明书样本E、所申请产品的国家标准14、下列哪些为兽药国家标准所依据的来源文件:(ABC)A、《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B、《中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规程》C、农业部发布的其它兽药质量标准D、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15、《批签发报告》的填报内容应符合以下哪几点要求:(ABCDE)A、检验采用的质量标准是否有法定依据B、检验项目、方法和结果是否符合质量标准规定C、检验项目及检验记录是否填写规范D、是否有审核人员签字E、是否加盖企业公章16、当生产企业提交的《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或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机构批签发申请表》中的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资料提交()和()备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13号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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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农办医〔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中国兽医协会、中国兽药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农业绿色发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养殖业绿色发展,大力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我部决定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

为保证减量化行动顺利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确定了各地2018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养殖场数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工作方案(2018—2021年)
2.2018年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指标分配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18年4月20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关于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施行日期】2018.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为加强兽药管理,严厉打击兽药违法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兽药严重违法行为从重处罚情形,公告如下。

一、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没收生产设备:(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三、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11.08•【文号】农办牧〔2021〕45号•【施行日期】2021.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兽药GMP生产线名录的通知农办牧〔2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进一步规范兽药GMP 生产线命名及兽药生产许可范围名称,我部组织修订了《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形成《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1)、《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附件2),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0号)发布的《兽药GMP生产线名称表》同时废止。

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2.兽用生物制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11月8日附件1兽用中药、化学药品类GMP生产线名录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粉剂适用于无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2粉剂(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内服化药粉剂、化药可溶性粉3散剂适用于内服散剂、中药可溶性粉、微粉剂4锭剂5预混剂适用于非发酵类预混剂6发酵预混剂(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发酵类预混剂7片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8颗粒剂9胶囊剂10丸剂11口服溶液剂12口服溶液剂(激素类)13口服糊剂14口服酊剂15吸入麻醉剂16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17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吹灌封)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18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预灌封)19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0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21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2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3最终灭菌大容量非静脉注射剂(激素类)24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25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非PVC多层共挤膜)26最终灭菌大容量静脉注射剂(吹灌封)27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28非最终灭菌小容量注射剂(激素类)29非最终灭菌大容量注射剂30粉针剂31冻干粉针剂32冻干粉针剂(激素类)33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34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5非最终灭菌乳房注入剂36非最终灭菌子宫注入剂37滴眼剂38眼膏剂39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0非无菌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可在一般区41非无菌原料药(D级,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除“法定兽药质量标准规定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兽药制剂的原料药”外的其他非无菌原料药,其精烘包工序应按D级洁净区要求设置42消毒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3外用杀虫剂原料药(产品通用名称)44中药提取(产品通用名称)适用于具备中药提取能力且生产有国家标准的中药提取物45消毒剂(固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消毒剂,消毒片剂归消毒剂(固体)管理46非氯消毒剂(固体)适用于非氯固体消毒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47消毒剂(液体)适用于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48非氯消毒剂(液体)适用于非氯液体消毒剂49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含氯和非氯液体消毒剂50非氯消毒剂(液体,D级)适用于手术器械消毒、乳头浸泡消毒以及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液体非氯消毒剂51外用杀虫剂(固体)52外用杀虫剂(挂片)53外用杀虫剂(液体)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54外用杀虫剂(液体,D级)适用于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外用杀虫剂55搽剂56蚕用溶液剂57蚕用胶囊剂58滴耳剂59耳用乳膏剂60外用软膏剂61外用乳膏剂62曲剂63栓剂序号生产线名称备注64阴道用海绵(激素类)65阴道用缓释剂(激素类)注:1.根据兽药的特性、工艺等因素,经评估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供多产品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可用“/”分割,例如粉剂/预混剂;不存在共用的,生产线名称之间以“、”分割。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现将农业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农业部2018年3月16日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8年3月1日)一、农业部规章目录1.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1998年10月15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2.农业部立法工作规定(2002年12月27日农业部令第25号公布3.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2004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35号公布)4.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4月25日农业部令第63号公布,201 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5.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12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1号公布)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1992年5月12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11月14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9.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1号公布)11.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2009年12月29日农业部、林业局令2010年第2号公布)1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农业部令第39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3.修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将念珠藻科的发菜保护级别由二级调整为一级)(2001年8月4日农业部、林业局令第53号公布)1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7月25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7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5.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6.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7.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 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 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8.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9号公布)19.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1号公布)20.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令第46号21.农业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制服供应办法(1987年8月18日〔1987〕农(农)字第32号公布)22.农业部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1月8日〔1990〕农(农)字第40号公布)23.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0日〔1993〕农(农)字第18号公布,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修订)2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25.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26.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公布)27.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4号公布)28.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2号公布)29.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30.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公布)31.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公布)32.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3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7号)34.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3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1997年9月8日农农发〔1997〕9号公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一批)(1999年6月16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二批)(2000年3月7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38.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5号公布)3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三批)(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第四批)(2002年1月4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41.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2002年12月30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42.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4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五批)(2003年8月5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4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05年3月10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六批)(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1号公布)47.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4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9月19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2 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49.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日农业部令第12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七批)(2008年4月21日农业部令第14号公布)5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八批)(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8号公布)52.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3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2号公布)5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九批)(2013年4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1号公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第十批)(2016年4月16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1号公布)55.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4号公布)56.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57.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2016年7月8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公布)58.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2017年3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1号公布)59.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03年7月4日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60.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6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 8年第1号公布)6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 日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63.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7月26日农业部令第54号公布,20 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5年7月15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64.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5月10日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57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65.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20日农业部令第69号公布)66.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2011年1月12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公布)67.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6日农业部令第1号公布)68.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8号公布)69.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 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70.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 6年第3号修订)71.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4号公布)72.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5号公布)73.优良种畜登记规则(2006年6月5日农业部令第66号公布)74.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11月7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75.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76.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77.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78.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公布)79.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0.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 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1.兽用麻醉药品的供应、使用、管理办法(1980年11月20日〔80〕农业(牧)字第34号、〔80〕卫药字36号、〔80〕国药供字第545号公布)82.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1999年3月22日农牧发〔1999〕5号公布,20 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8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和官方取样程序(1999年5月11日农牧发〔1999〕8号公布)84.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9日农牧发〔1999〕18号公布)85.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6号公布,20 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86.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20 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7.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88.兽药注册办法(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令第44号公布)89.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2005年5月20日农业部令第5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0.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2005年5月24日农业部令第53号公布)91.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2005年8月31日农业部令第55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2.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年6月26日农业部令第67号公布)93.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3月29日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9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农业部、海关总署令第2号公布)95.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96.乡村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7号公布)97.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年9月28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3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98.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 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99.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00.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101.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102.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2013年9月1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公布)103.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15年12月3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4号公布)104.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17年5月27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2号公布)105.渔船作业避让规定(1983年9月20日农牧渔业部〔83〕农(管)字第28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06.农业部关于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目录的通知(1989年5月30日〔1989〕农(渔政)字第13号公布)107.农业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油类记录簿”使用办法的通知(1989年6月27日〔1989〕农(渔政)字第14号公布)108.农业部关于下发《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考试发证收费标准的通知(1989年7月20日〔1989〕农(渔政)字第28号公布)109.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0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修订)110.黄渤海区对虾亲虾资源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1月8日〔1990〕农(渔政)字第17号公布,1997年11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1.农业部关于禁止在公海使用大型流网作业的通知(1991年6月8日〔1 991〕农(渔政)字第3号公布)112.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公布,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113.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 94年11月8日〔1994〕农渔发21号公布)114.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1995年9月28日农渔发〔1995〕29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15.农业部、财政部关于下发《沿海和内陆边境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内陆水域渔业执法人员制服供应办法》的通知(1996年4月16日农渔发〔1996〕5号公布)116.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7日农渔发〔1996〕13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17.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1997年3月26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7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24号公布,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19.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120.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 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21.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1998年12月16日农渔发〔1998〕11号公布)123.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部分海域捕捞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2月1 3日农渔发〔1999〕3号公布)124.中日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5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26.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 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27.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试行)(1999年11月8日农渔发〔1999〕1 0号公布)128.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3号公布)129.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6月13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130.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2001年2月16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13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4号公布,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修订)132.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年8月23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3年1 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33.远洋渔业管理规定(2003年4月18日农业部令第27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34.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农业部令第31号公布)135.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2004年2月12日农业部令第34号公布,2 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修订)136.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137.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2009年3月24日农业部令第20号公布)138.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139.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1月5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140.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201 2年第8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141.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12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3.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2002年4月29日农业部、质检总局令第12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144.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2006年10月17日农业部令第70号公布)145.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公布,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146.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147.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2012年7月30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公布)148.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2012年8月14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公布)二、农业部规范性文件目录1.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信访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4日农办发〔2 005〕23号)2.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行政许可网上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3月24日农办发〔2008〕5号)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农办发〔2008〕8号)4.农业部、人事部关于印发《<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渔业船舶实施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1日〔1992〕农(人)字第67号)5.农业部、人事部印发《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8日〔1994〕农人技字第4号)6.关于印发《农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0月27日农人发〔2000〕13号)7.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6月1日农人发〔2006〕6号)8.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农业英才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3月13日农人发〔2012〕5号)9.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6日农政函〔2001〕3号)10.关于如何认定违法所得问题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农办政函〔2 004〕46号)11.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意见的函(2005年2月25日农办政函〔2005〕12号)12.关于有效成分含量高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农药产品有关问题的复函(200 5年10月12日农办政函〔2005〕82号)13.关于认定经营假劣饲料产品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5年10月27日农办政函〔2005〕91号)14.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 5年12月28日农办政函〔2005〕116号)15.关于认定违法所得问题的复函(2006年1月5日农办政函〔2006〕3号)1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复函(2006年3月17日农办政函〔2006〕22号)1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田间现场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11月13日农办政函〔2006〕83号)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非主要农作物新品种未经试种而大面积推广种植造成损失补(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2007年8月21日农办政函〔2007〕76号)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解释意见的函(2008年4月21日农办政函〔2008〕21号)2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经营有关问题的函(2009年2月4日农办政函〔2009〕6号)2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无标签种子认定问题的函(2017年6月8日农办政函〔2017〕31号)22.农业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全面实行村级订阅报刊费用限额控制制度的通知(2002年4月9日农经发〔2002〕3号)23.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2003年12月4日农经发〔2003〕11号)24.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卡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5月21日农经发〔2004〕4号)25.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2005年1月24日农经发〔2005〕1号)2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民主监督的意见(200 7年9月29日农办经〔2007〕19号)2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2009年6月8日农经发〔2009〕4号)28.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2010年6月11日农经发〔2010〕8号)29.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证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9日农经发〔2010〕11号)30.农业部、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9月25日农经发〔2010〕12号)31.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的通知(2011年11月21日农经发〔2011〕13号)32.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12月13日农经发〔2013〕10号)33.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1月20日农经发〔2014〕12号)3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证样式(2015年10月10日农办经〔2015〕23号)35.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2010年3月22日农办市〔2010〕11号)36.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0月2 6日农市发〔2010〕11号)37.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38.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12月7日农办计〔2005〕86号)39.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 6年4月14日农计发〔2006〕9号)40.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建设项目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5月28日农计发〔2008〕12号)4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年11月18日农办计〔2015〕116号)4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制约农业建设项目审批权力的办法》的通知(2016年6月16日农办计〔2016〕50号)43.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监管的意见(2017年12月2 9日农发〔2017〕201号)44.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管理办法(2015年8月28日农业部公告第2283号)45.农业部关于印发《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 006年10月12日农科教发〔2006〕6号)46.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农业部引进国际先进农业科学技术计划(948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8月23日农办科〔2010〕7 0号)47.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9月14日农科教发〔2010〕3号)4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1月7日农办科〔2013〕2号)49.转基因抗虫棉检测(2011年12月14日农业部公告第1693号)50.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2013年2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1897号)51.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国农药试验实行免税放行办法》的通知(1988年6月2日〔88〕农(农)字第16号)52.农业部关于加强有关废旧物品进口检疫管理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农检疫发〔1996〕4号)53.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农农发〔1997〕11号)5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公告第72号)55.农业部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1997年8月1日农农发〔1997〕77号)56.农业部、化工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除草醚农药的通知(1997年10月30日农农发〔1997〕17号)57.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引进葡萄苗木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1998年7月20日〔98〕农明字第75号)58.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6月3日农农发〔1999〕7号)59.农业部、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出口农药实施登记证明管理的通知(1999年6月9日农农发〔1999〕9号)60.农业部关于禁止在茶树上使用氰戊菊酯的通知(1999年11月24日农农发〔1999〕20号)61.允许美国小麦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4号)62.允许美国德克萨斯州、亚利桑那州、佛罗里达州、加利福尼亚州柑桔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0年3月20日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15号)63.允许美国烟叶输华及其检疫措施要求(2001年3月19日农业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1号)64.暂停从椰心叶甲发生国家及地区引进棕榈科植物种苗(2001年3月26日农业部、林业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告第154号)65.肥料登记资料要求(2001年5月25日农业部公告第161号,2017年1 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66.农业部、铁道部、交通部、邮政局、民航总局关于加强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运输检疫工作的通知(2001年7月19日农农发〔2001〕6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5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52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牧医字〔2007〕52号)各市畜牧局(办):现将《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07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的通知》(农办医〔2007〕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计划采购、定点批发、逐级供应。

农业部确定沈阳市兽药厂为2007年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中亚动物保健品总公司承担调拨工作。

我办确定山东省畜牧兽医总站附设兽医院为山东省省级定点的兽用安钠咖注射液、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批发供应单位,各市、县兽医站原则上为各地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定点供应单位。

二、各市要高度重视兽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管工作,按照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遵守农业部下发的《兽用安钠咖管理规定》、《关于加强氯胺酮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的通知》和我办《关于明确兽用安钠咖注射液供应和经销单位的通知》(鲁牧医字〔2005〕25号)等通知精神,对相关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动物诊疗单位进行检查,依法规范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兽药原料、中间体、成品制剂的采购、生产、经营活动。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七日——结束——。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INDUSTRY业界《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出台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制了《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

上述规划提出的目标为:到2020年,建立道地药材标准化生产体系,基本建成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加快建设覆盖道地药材重点产区的生产基地。

到2025年,健全道地药材资源保护与监测体系,构建完善的道地药材生产和流通体系,建设涵盖主要道地药材品种的标准化生产基地,全面加强道地药材质量管理,良种覆盖率达到50%以上,绿色防控实现全覆盖。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推进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日前,北京市卫健委召开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推进会,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北京市已有324家母婴关爱室可实现电子化搜索。

北京市卫健委发布了统一的“母婴关爱室”图标和名称,已建的和将建的母婴关爱室都将统一使用,公众可按图寻找。

同时,联合高德地图实现首批324家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电子化搜索,开关门时间、具体位置等信息均一目了然。

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做好辅助用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制定省级辅助用药目录、国家级辅助用药目录。

《通知》提到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将本机构辅助用药以通用名并按照年度使用金额(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由多到少排序,形成辅助用药目录,并上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每个医疗机构辅助用药品种原则上不少于20个。

宁夏成立首家卫生健康集团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启动暨卫生健康集团成立揭牌仪式在平罗县人民医院举行,标志着全区首家卫生健康集团成立。

宁夏平罗县制订出台《平罗县县域综合医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整合平罗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疾控中心、县妇幼保健院、14家乡镇卫生院、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组建医防结合的平罗县卫生健康集团,集团实行行政、人员、资金、业务、绩效、药械“六统一”管理,形成集管理、服务、发展、利益、责任“五位一体”的紧密型医共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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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
通知
【法规类别】兽医兽药
【发文字号】农办医[2018]42号
【发布部门】6024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2018.08.28
【实施日期】2018.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达2018年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
和兽用氯胺酮制剂生产计划的通知
(农办医【201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中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现下达2018年度兽用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和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生产计划(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供应生产
(一)原料药供应
江苏盛迪医药有限公司承担氯胺酮原料药供应工作,严格按计划向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兽药生产企业供应原料药,保证计划落实。

(二)制剂定点生产
江苏中牧倍康药业有限公司为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强化生产管理。

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不得扩大产量,不得变更产品含量规格和包装规格,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二、统一组织调拨
中亚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亚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氯胺酮原料药按计划供应,负责汇总报告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盐酸氯胺酮注射液年度生产计划和产品统一调拨工作。

三、专营专供专用
(一)明确专营单位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定一家省级兽用复方氯胺酮注射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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