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各科队、各参建单位:为加强对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1 -煤矿安全〔〕180号附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神华安〔2010〕133号)和《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神华国能安监〔2016〕114号)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所属的各科队及从事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
第二章相关术语定义第三条事故分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2 -(一)非伤亡事故: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见附件1)。
(二)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小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三)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殊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4篇)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规定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范围,确保事故的及时报告和准确调查。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调查人员,提供必要的调查费用和设备,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信息保存制度,涉及事故的材料、证据等必须保存完好,不得私自销毁或泄露。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公开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结果。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七条发生在煤矿企业内或与煤矿有关的任何事故,都必须及时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的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等;(二)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情况;(三)事故的处理情况:包括事故的救援、处理进展等情况。
第九条事故报告的程序:(一)煤矿企业应当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和救援;(二)煤矿企业在救援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的煤炭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三)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事故报告材料和调查报告材料;(四)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事故报告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的记录制度,每起事故都应当有详细的报告记录,保留备查。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对事故要进行彻底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范围包括事故发生前的预警信息、事故发生时的工况、事故现场的状况、事故责任人的行为等。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客观:调查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随意歪曲或篡改事故的真相;(二)公正公平: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私心私欲,公正对待各方当事人;(三)高效严谨:调查人员应当采取科学的方法,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可靠。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一、背景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但在生产过程中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矿区生产和工人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
为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司法机关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作出了相关规定。
二、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2.1 发生事故的情况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性质;2.事故发生原因和责任;3.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受伤情况;4.直接财产损失;5.反应程度及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6.煤矿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处理事故的情况;2.2 报告时间和报告方式1.烟台市煤矿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地方煤矿监督管理局报告;2.上级煤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 4 小时内报送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3.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调查情况;4.事故报告方式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同时电话报告并作记录。
三、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调查3.1 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事故调查机构,并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调查,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收集事故材料,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并对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3.2 调查程序和方法1.调查程序(1)拟定调查计划;(2)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勘察;(3)收集和固定现场证据;(4)对事故发生过程和原因进行分析;(5)鉴定专家意见;(6)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调查方法(1)现场勘察;(2)口头询问;(3)搜集调查材料;(4)技术分析;(5)出具专家意见;(6)制定处理意见。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处理4.1 处理方式1.煤矿工地安全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2.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煤矿采取行政处罚措施;3.落实对事故责任者的追责制度;4.加强安全监管、预防事故的发生。
4.2 处理结果公示1.煤矿事故处理决定书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公示;2.对严重事故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公开处理结果。
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 系统合理 设施完好 风量充足 风流稳定
抽采达标 多措并举 应抽尽抽 可保尽保 抽采平衡
监控有效 装备齐全 数据准确 断电可靠 处置迅速
管理到位 责任明确 制度完善 执行有力 监督严格
(二)关于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
一、云南省楚雄州双柏县麻栗树煤矿岩头子矿井 “12.28”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截止至1月4日18时25分, 11名遇难者遗体已全部找到,救援工作结束。
二、介绍近两年颁布的有关煤 矿安全生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瓦斯综合治理方面
●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 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
登记------>预审------>受理------> 验收------>整改------>批复
(六)关于安全培训方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 工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培训〔2009〕 19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煤矿班组长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煤行〔2009〕87号
(三)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体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 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 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01号)
●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 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 〔2009〕88号)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责调整内容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 审批事项。
今年1-6月全国重特大事故情况
十四、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 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 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 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 中7人重伤)。该矿设计能力9万吨/年,其采矿许可 证于6月6日到期,卫东区已于6月7日晚8时对该矿实 施断电。该矿主在区政府实施断电后非法接通电源, 违法组织生产。
3.26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3.26”运输事故调查报告2018年3月26日13时16分,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井下32采区带式输送机石门处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5.1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西监察分局)组织济宁市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嘉祥县煤炭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了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3.26”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和综合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企业概况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邹城市市属全资国有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邹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企业成立于1998年12月30日,位于邹城市宏泰路199号。
企业在济宁市内下辖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和山东宏河控股集团横河煤矿二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分别为45万t/a、78万t/a。
(二)事故矿井概况山东宏河控股集团嘉祥红旗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旗煤矿)位于嘉祥县境内城北约20km处。
井田东西宽约2.7km,南北长约5.9km,井田面积14.53km2,矿井于2010年3月开工建设,2016年8月投产。
设计生产能力45万t/a,2018年核定生产能力45万t/a。
在册人数946人。
矿井采用一对立井单水平开拓方式,开采标高为-240m至-700m,生产水平-358m。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章事故报告1.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刻组织抢救伤员和救援,确保现场安全。
2.随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刻拨打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所在地县级政府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负责人应立刻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小组前往现场,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煤矿企业负责人应依照相关要求,向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和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报告,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料子。
5.事故报告应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方、原因、伤亡人数、事故经过、已采取的抢救措施和可能存在的危害后果等认真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1.事故调查应由煤矿企业成立特地调查组进行,由具备安全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的人员构成。
2.事故调查构成员应依法履行保密责任,严禁泄露事故调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3.事故调查组应依照事故发生的情况打开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
4.事故调查组应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手记现场痕迹,听取事故相关人员的叙述和看法,进行调查记录,确保调查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事故调查组应及时向公司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进展情况,并定期向煤矿企业负责人汇报调查结果。
第四章处理措施1.依据事故调查结果,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仿佛事故不再发生。
2.对于事故责任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予以相应的惩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同时,煤矿企业负责人应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订立相应的改进措施,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五章监督检查1.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引导工作。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调查报告
2015年7月29日2时49分, 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赵楼煤矿(以下简称赵楼煤矿)1305工作面发生一起冲击地压事故,造成3人受伤(1人重伤、2人轻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3.87万元。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2015年7月29日,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西监察分局(以下简称鲁西监察分局)组织菏泽市煤炭管理局,组成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6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法对赵楼煤矿“7.29”冲击地压事故进行了调查。
事故调查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井下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了有关设计、论证评审意见等相关图纸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
经综合分析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制定了防范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事故单位概况(一)公司及矿井概况赵楼煤矿隶属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兖煤菏泽能化有限公司为山东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成立,是以煤炭生产经营为基础,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一体化的国际化能源企业,目前在山东境内共有10处矿井,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赵楼煤矿的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由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
赵楼煤矿井田面积约143.3549km2,煤炭地质储量7.92亿吨,可采储量2.32亿吨,天然焦2.55亿吨。
矿井主采3煤层,煤种以1/3焦煤为主,煤层局部受火成岩侵入,或煤层受构造影响出现分叉,3煤层厚度2.8m-9.0m,平均厚度为6.1m,煤层普氏系数(f)为1.6,煤层平均倾角为5度,3煤层直接顶板以泥岩和粉砂岩为主,厚度为1.2m-8.35m,平均2.78m,老顶为中砂岩,厚度为4.55m-20.42m,平均厚度为8.32m,普氏系数(f)为6.0-7.0。
煤矿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集团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下属生产矿山、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煤炭管理公司应参照或参照生产矿井实施。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工程的建设应当参照地面生产单位进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根据本制度采取的措施,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或免职、降职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集团公司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
各子公司、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过程负全责,集团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问责。
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相关人员在接受教育之前不会幸免)的原则。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8、事故上报的总体要求 、 •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 及时 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及时、准确、完整 )及时、准确、
• 及时: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本条规定的 及时:事故上报的时限要求, 关键是在于要及时; 关键是在于要及时; • 准确:客观上报,内容要准确;不能夸大, 准确:客观上报,内容要准确;不能夸大, 不能缩小; 不能缩小; • 完整:全部上报,内容要完整;不得部分 完整:全部上报,内容要完整; 上报,部分不报。 上报,部分不报。
直接经济损失统计上报的规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 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 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 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 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立即
1 小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煤矿负责人→县级以上人 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事故现场 事故现场——煤矿事故具体发生的地点及事故能够 煤矿事故具体发生的地点及事故能够 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 影响和波及的区域以及该区域内的物品、痕迹所处 的状态。 的状态。 • 有关人员 有关人员——事故负伤者、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 事故负伤者、 事故负伤者 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员;事故波及区域的有关人员。 • 事故单位负责人 事故单位负责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与事故 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有关的其他负责人 • 报告时限 报告时限——立即、1小时 立即、 小时 立即 • “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 三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守则精选范本5篇
煤矿安全生产守则精选范本5篇管理制度一旦制定,在一般时间内不能轻易变更,否则无法保证其权威性。
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培训班管理制度,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煤矿安全生产守则(一)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各公司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并负有督查义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排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列出清单,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好对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整治的督促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整改期限及治理方案。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概述煤矿是一种高危险性行业,每年都发生大量的生产安全事故。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提高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效率,减少事故损失,制定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本文将就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报告要求1.1 事故报告对象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矿方负责人以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1.2 报告内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事故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人•事故后的救援和处理情况•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1.3 报告时间要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报告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并向相关部门提交。
二、调查处理2.1 调查组成员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成员应包括技术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相关专家。
2.2 调查程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调查组成员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和取证工作。
2.调查组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并形成调查报告。
3.调查报告上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并进行评审。
4.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2.3 处理措施针对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依据调查结果可以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确保类似事故不再发生。
•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2.4 调查报告要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分析•事故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的认定•针对事故的处理措施和整改建议三、事故预警和防范措施为了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必须加强事故预警和防范措施的建设和实施。
3.1 事故预警煤矿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事故预警机制,通过监测系统和预警系统,对隐患进行及时、准确的排查和预警。
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10.1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1017”较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告如下:2013年10月17日16时15分,黔南州福泉市高石乡哲岩煤矿(以下简称哲岩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44.5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哲岩煤矿位于福泉市高石乡,为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私营合伙企业。
至事故发生时,哲岩煤矿与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兼并重组协议,正处于兼并重组过程中。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局部通风机长时间停风造成D103运输巷内瓦斯积聚;矿车碾压打点器电缆,造成短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1、哲岩煤矿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
(1)弄虚作假,逃避监管。
在检查前将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巷道打上密闭,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图纸,检查后又擅自打开密闭。
(2)煤矿随意布置采掘工作面,D103运输巷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
(3)事故区域管理混乱。
使用明令淘汰小局扇、小风筒供风,严重违反规定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未落实瓦斯检查制度,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传感器,电气、运输管理混乱。
(4)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
未对D103运输巷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升前未排除机电运输隐患。
(5)未认真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教育不到位,违章指挥工人在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区域冒险蛮干。
2、贵州恒睿矿业有限公司对兼并重组过程中的哲岩煤矿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哲岩煤矿违规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
3、市、乡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检查工作不力。
对煤矿在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区域的违规作业行为未能及时有效发现、制止;市、乡在督促贯彻落实《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有差距;市、乡包保责任制和驻矿安监员制度落实有差距。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掌握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减少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坚持“责任追究、查实为主、见底反思、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各级政府和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提高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
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确保报告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的机制,形成多层级的报告和调查体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流转。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流程,细化操作规程,确保事故报告和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第六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启动事故报告机制,确保第一时间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及时向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和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正在采取的措施等信息,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报告。
第八条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特点和影响程度的不同,及时向地方政府、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事故的原因、事故的影响范围、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
第十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全面,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的情况和事实。
第三章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煤矿企业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事故调查工作,核实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改进措施和教训。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应全面、客观、公正地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采取实地勘查、听证取证、资料分析等方式进行调查。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一、概述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根据《煤矿安全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报告程序2.1 事故的报告发生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后,现场立即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确保现场安全。
同时,迅速向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监部门报告事故的情况。
煤矿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监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遣人员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报告的内容事故报告中应包括以下信息:•煤矿基本情况:包括煤矿名称、地址、工商登记信息等•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及造成的损失情况;•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包括人员伤亡数量、人员身份、伤亡原因等;•矿井安全生产情况:包括矿井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职工安全培训等情况;•目前采取的应急措施:包括现场救援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2.3 上报程序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监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报至省级煤矿安监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同时抄送所在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事故调查处理规定3.1 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应由省级煤矿安监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煤矿安监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人员名单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确定。
3.2 调查程序事故调查和鉴定的程序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定》和《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以下环节:1.收集和保留现场证据:包括现场照片、录像、事故物品等;2.询问事故相关人员:包括事故现场人员、矿井相关负责人等;3.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处理意见等;4.向党委、政府和公众公开:及时向上级煤矿安监部门、企业党委政府、职工和公众公开事故调查结果,通报亡、伤人员名单。
3.3 处理意见对于事故调查结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1.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2.整改矿井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管理情况;3.发布安全生产提示和预防措施。
四、总结本规定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人身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全社会的稳定。
2012年全国煤矿重大以上爆破事故案例汇总
2012-2014年全国煤矿重大以上事故案例汇总2015年3月目录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3)2、河北省蔚县李家洼煤矿新井“7.14”特别重大炸药燃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6)3、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16)1、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重大透水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2012年4月26日10时08分,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一起重大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12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新生煤矿位于沿河县谯家镇境内,属私营合伙企业,整合技改矿井,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年。
该矿设计主井利用原土地堂煤矿主井改造,新掘风井形成系统;但实际施工中,该矿擅自改变设计,新掘主井,风井利用原新生煤矿6万吨/年主井进行改造;整合技改期间,该矿在风井区域南平巷非法布置了4条上山和2条下山进行巷采。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该矿井田内及周边存在采空区并大量积水,擅自开采隔水煤柱,在有透水预兆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冒险进行巷采出煤,放炮引发采空区积水涌出导致透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1、拒不执行监管指令,非法组织生产。
2011 年7月下旬起,以维修巷道名义非法组织生产;2012年4月16日,被相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与矿井建设无关巷道的施工并进行密闭”的情况下,仍继续在与建设无关的南平巷区域非法组织生产至事故发生。
2、防治水工作不落实。
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
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11·24”重大煤与瓦斯突
出事故调查处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响水矿井“11·24” 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公告如下:
2012年11月24日10时55分,贵州盘南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盘南公司)响水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造成23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31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响水矿井为盘南公司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400万t/a,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矿井分为河西、播土两个独立的采区,其中,河西采区为设计生产能力100万t/a、证照齐全的生产采区;播土采区为设计生产能力300万t/a、建设手续齐全的建设采区;事故发生在河西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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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 较大顶板事故调查
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较大顶板事故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毕节市黔西县新益煤矿“1025”较大顶板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公告如下:2013年10月25日11时55分,黔西县新益煤矿(以下简称新益煤矿)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造成4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419.4万元。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新益煤矿位于黔西县金兰镇,为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民营企业,隶属于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工人在11051采面下段回收单体柱时顶板来压冒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1、新益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主体责任不落实。
(1)未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回收单体柱。
(2)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11051采面存在的重大隐患,盲目组织生产作业。
(3)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不熟悉井下情况人员入井生产作业。
(4)未按规定要求执行矿领导入井带班制度。
2、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接管新益煤矿后,对该矿的督促检查不力,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3、县、镇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监管工作不力。
对复产验收煤矿的安全检查工作不细不严,未有效督促煤矿排除存在的隐患;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对事故单位和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理(一)新益煤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49万元的罚款;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处19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计共处239万元罚款。
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将新益煤矿列入被兼并重组对象。
(二)对涉嫌违法犯罪的5名煤矿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4名煤矿责任人员的相关资格证;贵州鑫悦煤炭有限公司2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分别给予行政处罚;对黔西县10名负有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撤职处分和相应的党纪处分;责成黔西县人民政府向毕节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013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第一部分通则1、范围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方法。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内各类企业或组织内构成的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
本办法不适用于军事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核设施、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令《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3号《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2号《剧毒化学品目录》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2719《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AQ20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GB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Z230《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AQ2006《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8001《安全评价通则》TSGR000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HG20660《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GB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20592《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急性毒性》3术语和定义3.1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数量及其他存在的危险能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设施和场所)。
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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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现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六)已经采取的措施;(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
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四)批准发布事故有关信息;(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
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