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环境保护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福祉。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坚持循环发展战略,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
2014年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正式调水,国家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
根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陕西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规划要求和中省加强环保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和保障,特作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省十二次党代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不动摇,按照国家对安康生态主体功能定位,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防治环境污染风险,构筑绿色生态屏障,增强环境保护基础能力,完善环境保护机制,推动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目标要求。
到2015年,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提高,汉江水质持续向好,污染减排目标全面完成,环保基础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和人居环境的满意率持续提高。
--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65%,城市人均绿化面积11平方米;--汉江出境断面水质保持在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和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保持在350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静态削减7.0%、7.0%、5.0%、6.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安政办发〔2016〕151号•【施行日期】201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1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住建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建发〔2016〕257号)要求,市政府制定了《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安康市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的总体要求,根据中、省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现就开展安康市(含县城)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坚决杜绝增量、一年攻破难点、三年消化存量、五年基本规范”的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牵总、市区共治、三级管理、四级联动、全民参与”防控模式,对存量违法建筑分片分批集中整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安政办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2〕39号)汉滨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4月19日安康中心城区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近年来,随着安康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城市规划水平不断提高,市民规划意识逐步增强。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中心城区仍有少数群众无视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未经审批违法占地建房,违规加层,违法买卖和出租土地建房,严重违反了城市规划,对中心城市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环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有效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确保城市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
为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以强化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为目的,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挥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积极作用,通过专项整治的方式,对违法违规建设分门别类严肃查处。
限期恢复违法占用土地原貌,遏制出现新的违法占地和违章建设,形成治理违法违规建设的高压态势和执法氛围,进一步优化城市发展环境,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
市政府统一领导,汉滨区政府和市、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各部门统一步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共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整治的原则。
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和执法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做到依法行政。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5.20•【字号】安政办发〔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安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解决当前的突出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陕西省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5月至11月,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2010年全省环境监察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以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和保护水环境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关注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为出发点,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实现。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重金属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对我市30家重金属排放企业的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汞、铬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
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安政办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安康市2012年绿化实施方案为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建设生态安康,加快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美好安康为目标,以推进“双创”、改善生态环境为抓手,着力创建国家园林城市。
坚持政府主导、市县(区)联动、部门包抓、突出重点、建管并重、讲求实效,深入开展全民造林绿化活动,推动以安康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的造林绿化实现新突破,把安康建设成为绿树成荫、植物多样、景观优美的生态宜居城市。
二、实施范围以中心城区及其周边山体水岸、出入城市交通要道为重点,西至付家河、鲤鱼山北侧,南至瀛湖镇、县河镇,东至十天高速公路安康东收费站、襄渝铁路安康东站,北至西康高速公路安康北服务区。
各县区要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同步抓好县城以及重点镇造林绿化工作。
三、任务及重点中心城区完成各类造林绿化8084.8亩,其中城市公共造林绿化1367.8亩,建设公路铁路两侧绿化带837亩,实施山体水岸造林绿化5880亩;社会义务造林绿化80亩、栽植大树2060棵、种花30万盆、新建草坪16200平方米(详见附表)。
绿化树种主要为银杏、紫薇、香樟、桂花、含笑等适宜本地气候条件生长的品种,要保证绿化质量,保证成活率。
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加大造林绿化力度,增加城市绿地面积,提升绿化品味,提高绿化覆盖率和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安政办发〔2015〕63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5〕6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2015年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如下:安康市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2015年总量减排目标任务为深入开展我市国家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确保顺利完成2015年及“十二五”减排目标任务,促进辖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陕政发〔2012〕8号)、省环保厅《关于2014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结果及2015年减排指标的函》(陕环函〔2015〕112号)和全市生态创建、大气污染防治、汉江水质保护、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以及环境风险防范等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5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按照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十二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省环保厅下达我市2015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2%(净削减719吨),控制在34000吨以内;氨氮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2%(净削减183吨),控制在4400吨以内;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0.3%(净削减37吨),控制在12222吨;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4年削减4%(净削减378吨),控制在9067吨。
二、污染减排及重点治理项目安排根据2015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预测,预计2015年全市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1222吨、135吨、379吨、210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4〕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4日安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陕西省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市和各县城建成区、建制镇以及开发区、科技园区、工矿区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第三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群众监督、公共服务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上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监察工作。
县城建或城管部门为同级政府主管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对上级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各项规章制度宣传和具体组织实施,重点抓好专业队伍管理和指导办事处、社区做好群众管理工作。
各办事处及镇是市容环境卫生的基层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发〔2019〕2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安规〔2019〕010-市政府00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26日安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1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安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执行。
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制定机关制定的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25•【字号】安政办发〔2015〕164号•【施行日期】2015.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25日安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15〕50 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主管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落实中省市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区域治污降霾工作的统一规划、指导、监督考核职责。
2.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市级环境保护基本制度。
贯彻执行中、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地方性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监督实施中、省确定的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区和市高新区等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问题。
(三)承担落实全市减排目标责任。
组织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各县区、高新区和市直部门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91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0【实施日期】2013.07.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0日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扎实有序推进,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3〕4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市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围绕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建设,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要求,通过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扩大绩效预算管理范围,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渠道不乱、权限不变。
这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涉及所有财政专项资金,要按照“资金渠道不乱,管理权限不变”的基本原则,推进改革。
(二)各负其责、各计其功。
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横向协调、纵向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改革合力。
(三)集中财力、保证重点。
将部分分散、闲置、沉淀的财政资金整合归并,统筹安排使用,更好地服务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集中财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点问题。
(四)全面推进、重点突破。
在全面启动的基础上,选择关键环节,实施重点突破。
对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全过程进行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管理的基础环节入手,以资金整合为突破口,以项目库建设为核心,以绩效评价为资金分配的依据,进一步规范项目的申报、审核、批复和绩效评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2•【字号】安政办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2013年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3年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22日安康市2013年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为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治污降霾·保卫蓝天”行动计划(2013年)的通知》(陕政办发〔2013〕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和治理重点(一)主要目标。
以细颗粒物(PM2.5)和可吸入颗粒物(PM10)防治为重点,全面推进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0CS)等多种污染物的协同控制。
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不少于355天,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降尘浓度分别低于70微克/立方米、45.9微克/立方米、33.2微克/立方米、18吨/平方公里·月,降尘年均强度零增长。
(二)治理重点。
围绕影响全市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深入治理以水泥企业为重点的燃煤企业烟气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城市扬尘污染以及其他大气污染。
二、主要任务(一)治理燃煤企业烟气污染1.淘汰汉滨区建民镇联合一砖厂老窑等14家落后产能企业。
(见附表。
各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市工信局配合)2.完成安康尧柏江华水泥有限公司、安康尧柏水泥有限公司、陕西金龙水泥有限公司3家水泥企业烟气脱硝工程。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1号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11日安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2号)要求,在全市认真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现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自即日起对《陕西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中确定实施的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便利。
二、工作任务(一)明确“证照分离”改革方式。
此次全省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4种方式进行管理。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2项)。
对“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和“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直接取消的审批事项,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安政办发〔2017〕95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安政办发〔2012〕88 号)从即日起废止。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15日安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1.5 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2.2 地方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组织指挥机构2.4 事发单位责任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3.1 监测和风险分析3.2 预警3.3 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措施4.3 响应终止5.后期工作5.1 损害评估5.2 事件调查5.3 善后处置6.应急保障6.1 队伍保障6.2 物资与资金保障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6.4 技术保障7.附则7.1 预案管理与更新7.2 预案解释部门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 号)、《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 号)、《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政办函〔2015〕128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08•【字号】安政办发〔2018〕91号•【施行日期】2018.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8〕9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8日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2018年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度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8〕38号)和《安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安政发〔2017〕12号),推进我市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分解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夯实土壤环境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落实土壤环境保护措施,强化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推进土地安全利用。
完成省上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年度削减任务。
二、重点任务(一)深入开展土壤污染详查1.深化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完成基础信息调查和风险筛查。
(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局等参与。
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完成全市范围内土壤环境质量国省市控监测点位设置,协调配合建立省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二)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3.组织农用地类别划定。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安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安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22日安康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职责,根据《陕西省各级政府及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安政发〔2013〕31 号)、《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水质保护工作的意见》(安政发〔2013〕32 号)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导思想,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及“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政府及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
主要负责人是本级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相关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3]54号【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5.03【实施日期】2013.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安康市2013 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3日安康市2013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为确保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任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增强环境承载能力,加快美好安康建设,根据《陕西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陕政发〔2012〕8号)和省环保厅《关于下达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函》(陕环函〔2012〕121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2012年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排放总量基数分别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36584吨、氨氮排放量4844吨、二氧化硫排放量12548吨、氮氧化物排放量10401吨。
2013年全市四项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较上年削减2%(净削减732吨),控制在35853吨;氨氮排放量较上年削减2%(净削减97吨),控制在4747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较上年削减2%(净削减251吨),控制在12297吨;氮氧化物排放量较上年削减3%(净削减312吨),控制在10089吨。
指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详见附表1)。
二、2013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安排根据2013年全市各项经济社会发展数据预测值,预计2013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新增1800吨、203吨、150 吨、500吨,加上净削减量,今年全市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要分别削减2532吨、300吨、401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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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
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06]30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4.20
【实施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政办发〔2006〕30号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强化环境保护职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根据省委、省政府《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陕发
[2002]03号)和省编委《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陕编发[2002]52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按照《陕西省县乡机构改革的意见》要求和《陕西省市以下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精神,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积极稳妥、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改革我市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强化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改善执法环境,加大环保投入,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增强环境执法监管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监管有力的环境保护管理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