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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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非营业性车辆损失保险条款

说明或解释

本合同中,下列词组或短语无论在何处出现,都做如下说明或解释:

非营业性车辆:本合同中的非营业性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机动车辆。

营业性运输: 指机动车辆用于客、货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行为。

意外事故:指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事故。

保险事故:指保险责任范围内列明的事故。

碰撞:指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保险车辆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保险车辆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保险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指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中认定的起火原因不明的火灾。

自燃:指保险车辆在没有外界火源,也没有发生碰撞、倾覆的情况下,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等系统发生故障或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引起的火灾。

不明划痕:指车体无明显碰撞痕迹,仅车身外表漆面划伤,但又无法确定肇事责任人的情形。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不论任何原因引起的玻璃单独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保险车辆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保险车辆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污染:指保险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保险车辆污损或状况恶化。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保险车辆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保险车辆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承保区域:本保险单仅对在中国境内(但不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等地区)使用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保车辆负责赔偿。如果在承保区域以外行驶,可以投保附加出境责任保

险。

车辆实际价值: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按同类型或相似类型车辆的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确定。折旧按本条款所附月折旧率表对应车种、车型月折旧率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

新车购置价:是指投保时,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附加费(税))。

推定全部损失:投保的机动车辆虽未发生全部损失,但发生损失后对该车的施救费用和修复费用之和将超过出险时的车辆实际价值,经保险合同双方协商后可推定全部损失。

实际施救财产价值:指在一次施救行动中实际被施救的财产的总价值。包括被施救车辆的价值和其它被施救物品的价值。

不可抗力因素: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计算实际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

特别提示: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均以书面形式订立。

本保险条款为列明责任条款,保险人仅承担保险条款中列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责任。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本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保险人赔付的最高金额,而不是应付金额。

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条款、免赔额(率)条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其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责任免除条款。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包括推定全部损失),本保险及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节保险责任

第一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倾覆、碰撞、坠落;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坠落;

(四)雷击、雹灾、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雪崩、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上述第(四)款所列自然灾害(仅限于有驾驶员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节除外责任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质量缺陷;

(二)发动机单独损坏、变速箱单独损坏、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不明划痕损失、自燃损失、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损失;

(五)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撞击、坠落、倒塌、泄漏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七)保险车辆在被吊车操作时发生的损失;

(八)保险车辆在车厢举升状态下行驶、操作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九)车辆在停放时自动滑行或遥控起动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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