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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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边坡设计规范
1、“1 总则”
“1.0.1 制定本规范的本标准的目的”
主要强调设计应“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并充分考虑国内最新技术水平”。
“1.0.2 规范适用范围”
1)适用边坡类型
本规范适用的范围,将根据已竣工边坡工程的类型、数量,以及不同类型边坡的覆盖面而定。按与水利工程安全的关系密切程度可分为边坡、水库边坡和河道边坡:
(1)开挖边坡:开挖边坡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人类活动形成的边坡,如隧洞进出口及其附近、溢洪道、坝肩及其附近、船闸、地面电站厂房、枢纽区公路等永久开挖边坡,以及枢纽区建筑物开挖的临时边坡。这类边坡一般与工程安全有直接关系。
(2)水库边坡:水库蓄水后,水库塌岸是常见现象。此类边坡失稳是否会威胁工程安全,与距工程的距离远近、规模等有关。在通航河道所建的水利水电工程中,边坡失稳还可能对航运安全形成威胁。一座水利水电工程中,水库边坡,往往数量多、规模大,处理工作量和费用均可能很大。
(3)河道边坡:此类边坡的失稳由此引起的灾害划为自然灾害更为合适。一般而言,与是否修建了水利水电工程没有直接关系。
河道边坡与是否修建了水利水电工程没有直接关系。工程开挖边坡一般与水利工程关系较密切。
不容忽视的水利水电工程中经常遇到的古滑坡,这种滑坡可以出现在上述各类边坡中。
按边坡岩性,可分为岩石边坡、土质边坡和土石混合边坡。
按2001年12月24~27日大纲审议意见,规范规定适用范围时不区分边坡类型,统称为“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边坡”。顾名思义“水利水电工程边坡”主要指与工程关系密切的岩石、土以及岩土混合边坡。
2) 适用边坡级别
按2001年12月24~27日大纲审议意见,适用于1、2、3级边坡。边坡级别的划分见第3章。
3) 适用用边坡高度
条文中给出恰当的边坡计算高度的定义。初步考虑按以下方法计算边坡高度:
(1)对于工程开挖边坡,按其开挖面坡顶底最大高差计算边坡高度;
(2)对于自然边坡,按最危险滑动面上、下沿高差计算边坡高度。
在规范编制过程中,根据收集的边坡情况,研究是否需要修正边坡高度的计算方法。
最大和最小适用高度,有待于对已建工程边坡高度统计后确定。确定适用高度的原则为:
(1)边坡高度统计样品尽量多;
(2)在统计范围内,其中5%~10%的高边坡或高于某一高度的超高边坡专门研究。
(3)在统计范围内,其中5%~10%左右的低边坡或低于某一高度的低边坡不包含在规范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4)在统计范围内,其中80%~90%左右的工程经验较多的边坡包含在规范规定的范围适用之内。
边坡的高度划分见第3章。
2、“2 主要术语”
根据规范内容确定术语条目,术语定义按照有关术语标准,并同时考虑国内使用惯例和与国际专业术语定义接轨的因素。
3、“3 基本规定”
“3.1 边坡级别”
划分边坡级别的目的是:
1)按不同级别确定安全系数标准;
2)加固处理的要求严格程度有所区别
边坡级别划分的初步设想:
1)与工程和主要建筑物安全有直接关系的边坡
主要指工程开挖初步考虑其级别与工程主要建筑物级别一致。
2)与工程和主要建筑物安全没有直接关系的边坡不划分边坡级别,安全标准参照1)和工程类比确定。
4)按边坡失事后,遭受的损失大小对边坡级别进行修正。
“3.2 边坡类型划分”
边坡的可能失稳破坏模式、稳定计算方法的选用、最小稳定安全标准确定,以及加固处理措施选用等均与边坡类型有密切的关系,因此规范中需要划分边坡类型。
初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边坡类型划分:
1)按成因划分
(1)工程开挖边坡
(2)自然边坡(古滑坡)
2)按组成物质划分
(1)岩石边坡
(2)土质边坡
除一般均质土坡外,还包含黄土边坡、膨胀性土边坡。但后面有关章节中,对特殊土质的土坡的计算和处理需进行专门规定。
(3)土石混合边坡
包含上部堆积体可能沿与基岩接触面滑动的边坡、花岗岩残积边坡。
3)按高度划分
根据统计的117个边坡工程,高度统计结果如下
坡高h(m) <50 50~100 100~200 >200
工程边坡2 11 23 6
水库边坡1 1 8 36
河岸边坡--- 2 5 22
合计3 14 36 64
初步考虑按大坝高度拟定,30m以下为低边坡,30~70m中等高度边坡,70m以上为高边坡。最终还需根据实际工程中边坡高度分布情况、高度对稳定性和加固处理措施、工程量,以及加固处理的实际工程经验等影响进行调整。
“3.3 边坡工作条件”
初步考虑划分为以下几种:
1)正常工作条件
(1)对于不挡水边坡,工程竣工后的正常运用期。
(2)对于挡水边坡,正常运用水位及其经常性变化和降落。
2)非常工作条件Ⅰ
(1)各种边坡的施工期;
(2)挡水边坡的非常性的水位降落。
3)非常工作条件Ⅱ
正常工作条件遇地震。
“3.4 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标准”
初步计划主要规定滑动稳定安全系数标准,对于崩塌和蠕变(指倾倒、溃屈和侧向张裂)等失稳情况,则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和规范条文操作性,决定是否规定稳定安全系数标准。
先按边坡级别、工作条件规定出基本的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标准。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标准应在大量工程实际采用情况的统计基础上,尽量与国内其他行业、国外技术标准相协调,同时考虑水利水电行业边坡工程特点,以及国内经济发展水平等确定。
在确定了基本最小安全系数标准的基础上,再根据边坡类型、稳定计算方法等不同因素分别做出补充规定。比如土坡稳定分析,当采用不考虑条间作用力的方法时,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标准应有所区别。
确定最小稳定安全系数标准中,根据规范专题研究成果,考虑与国外同类技术标准接轨,适当引入风险分析的内容,结合工程失事所造成的危害,提出对安全标准的修正条款。
4、“4 边坡岩土抗剪强度指标的确定”
“4.1 边坡坡体质量评价”
本节主要规定评定岩石边坡质量,规定评价岩体质量需要进行的地质工作。规定需要采用的一种或(和)几种岩体质量评价方法,及其适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已有具体的方法,本规范仅列出该规范名称和编号,本规范新规定的方法,在“附录 A 边坡岩体评价及抗剪强度确定”作出具体规定。
在规定岩体质量评价方法中,应在GB 50287-99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边坡工程实际需要,以及评价方法可操作性和普及难度等情况,选择与国际接轨又便于推广的方法,规定的详细程度和深度应仔细研究。
“4.2 岩体抗剪强度确定方法”
正文中要规定应执行的试验规程,岩石抗剪强度公式与SL264——2001《水利水电工程岩石试验规程》尽量保持一致。对岩石抗剪试验的样品选取和数量等应提出要求。
本节条文应与“附录A 边坡岩体评价及抗剪强度确定”统一考虑条文内容安排。正文规定原则和基本规定,附录规定具体内容。
条文规定的岩石抗剪强度确定内容应要求综合岩体质量和岩石抗剪试验结果,确定能代表岩体实际情况的抗剪强度指标。
确定岩体抗剪强度指标应考虑其风化程度、节理发育情况;确定层间软弱夹层需规定连通率、起伏度等因素对抗剪强度指标的影响。
“4.3 土体抗剪强度确定方法”
正文条文可参照SL***——200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第8.3.2条、第8.3.3条、第8.3.5条等起草。附录部分的条文参照SL***——2002《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附录D第D.1节的条文起草。
5、“5 稳定分析”
“5.1 一般规定”
1)规定应进行计算的各种工况,尤其对实际工程中容易出现滑坡的情况,应要求进行计算。提出动力稳定分析中动荷载的考虑方法,注意与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协调和单一稳定安全系数方法与分项系数法的区别。
2)应明确规定区分加固处理前后都应进行稳定分析(若需要进行处理时)。
3)明确提出本规范的稳定分析以边坡整体稳定为主,对于加固工程措施本身的稳定,要求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计算。如挡土墙的稳定分析,需按照SL***——****《水工挡土墙设计规范》(新开编)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