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新旧对比及2011年修正版(全文)
2019年二建《法规》教材变动明细
码
2019页
码
变化内容
2Z20100
0建设工 程基本 法律知 识
2Z2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Z201010建设
工程法律体系
1-2
1-2
1011删除原来“一(宪法及相关法)至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点”改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等构成”
3
2
(一)宪法 第二段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Z204030相关合同制度
153
151
新增知识点:
四、实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
2Z20500
0建设 工程施 工环境 保护、节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制度
177-181
175-176
小节知识点修改:
2Z205012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
修改为:
2Z205012施工现场废气、废水污染防治的规定
2019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新旧教材对比
2019年版二级建造师考试教材于2019年1月8日上市了,拿到教材后233网校各专业老师在线为大家解读了教材变化,2019二级建造师考 试教材解读
2019年二建工程法规教材变动45处、新增4处、删除4处、修改37处,变化较大,详情如下:
早
节
2019年目录
无
2Z20700
0建设 工程质 量法律 制度
2Z207010工程建设标准
2Z207010工程
建设标准
P261
P260
新教材P260第三四段变化“2017年11月经修改•……的技术
要求”“对下列需要统一…… 制图方法”
P261
P260
2Z20701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第一段内容分类有变化
2019年一建《建筑》教材变动对比
一、基本规定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根据结构的施工方法分为两类:现浇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装配式混凝土
结构子分部工程;根据结构的分类,还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子分部
工程等。
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可划分为模板、钢筋、预应力、混凝土、现浇结构和装配式结构等分项工程。
各分项工程可根据与施工方式相一致且便于控制施工质量的原则,按工作班、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 P401
2019年一建《建筑》教材变动对比
目录 第一章
页码 p38
p53 p54~55
p55 p58 p59
2018年 内容
变化: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的牌号与碳素结构钢类似,不过其质量等级分为A、B 、C 、D 、E 五级
变化:按照所用材料和制造工艺的不同,可把人造饰面石材分为-----适用于室内外墙面、地面、柱面 、台面等。 变化:二、建筑陶瓷 陶瓷通常是指以-------用于厨房的墙面装饰,不但清洗方便,还可兼有防火功能。 变化:技术要求:-----(5)便器安装要注意排污口安装距。下排式便器为排污口中心至完成墙的距 离,后排式便器为排污口中心至完成地面的距离。 删除:人造木地板按甲醛释放量分为A类(甲醛释放量不大于9mg/100g)、B类(甲醛释放量 9~40mg/100g),采用穿孔法测试。 变化:5.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的甲醛释放限量根据国家标准----木地板中甲醛释放量应小于0.12mg/m3。
p290倒数第2行 p353
p353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P362
P363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P366 P366 P366
(2)危险性较、(3)建设单位、(4) ③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5)拆除、爆破工程 4条
2019一级建造师《法规》新旧教材对比
新旧教材对旧P45-新P45 修改二、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一)纳税人2018年8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征税范围(三)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2)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P46-P46(四)减免税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五)纳税扣缴和申报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P48-P48 修改四、税率增值税税率: (1) 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下述第(2) 项、第(4) 项、第( 5 )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6%(2)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0%:①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②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醋、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③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建设部•【公布日期】1996.08.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的说明──1996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建设部部长侯捷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城市建设、村镇建设、住宅建设等的规模不断扩大,建筑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
据统计,“八五”期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预计完成6.16万亿元,其中建筑业完成3.82万亿元,占62%。
现在,全国建筑从业人员已达3200多万人。
建筑业在完成大量建设任务、保障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居住条件的同时,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又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建筑市场中旧的经济秩序打破后,新的经济秩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以致造成某些混乱现象,如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发包方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报建、不招标或者在招标中压级压价、甚至肢解工程发包,承包方层层转包、非法“挂靠”、无证照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等,不仅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还诱发一些收受贿赂的不法行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不断发生,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渗、漏、堵、空、裂等工程质量问题,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也造成了不良影响;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每年施工死亡人数在全国仅次于矿山,居第二位。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制定和完善支柱产业等方面的法律。
这对建筑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了解决建筑活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建筑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迫切需要制定建筑法。
2023年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新旧教材变化解读(汇总)
2023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新旧教材变化一、总体变化情况(一)变化情况1.修订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9年版)。
2.编写原则(1)坚持本书(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2)以修改内容为主。
3.基本结构基本构架结构不变(二)数据统计1.教材总体变化:33处;实质内容变化:18处。
整体变动比例:8%。
变动比例较大章节:①第二章第一节“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②第二章第三节“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
③第二章第四节“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
④第四章第三节“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⑤第四章第四节“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历年考查分值约14分;此部分备考建议:新教材的变动内容重点学习。
尤其要重视第二章第一节“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第四章第三节“施工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和第四章第四节“施工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这几处是高频考点,考查概率极大。
2.页码变化:无变化。
3.大纲情况:无变化。
4.体系变化:无变化。
5.三级标题变化:无变化。
二、细节变化解读变化4P50变化10P66P66变化11P72P722Z102032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有:(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2)企业定额,(3)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2Z102032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修改:投标报价编制的依据有:(1)《建设工程工程董清单计价规范》与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2)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异议澄清或修正;(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5)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满足工程要求的施工方案;变化14P952Z102046竣工结算与支付修改:工程竣工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有:(1)《计价规范》;(2)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3)发承包双方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5)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6)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工程招标投标文件;修改:变化17P1642Z104022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认证新增:质量管理原则是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族标准的编制基础,这些原则的贯彻执行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提高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帮助企业达到持续成功的目的。
2019一建《法规》教材变动解析
2019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教材变动解析
(一)变化情况(变动比例25%)
1.修订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8年版)。
2.编写原则
(1)坚持本书(《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主要内容;
(2)以修改、增加内容为主,对部分概念和组成进行了修改。
3.基本结构
基本构架结构不变
4.修改内容
第一章第九节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章第一节的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条件
第三章第一节招投标
第五章第一节的标题变化
第六章第三节的第一个三级标题危大工程安全施工方案
第七章第一节的全部
第八章第二节的第四个三级标题执行部分的执行和解
第八章第三节的仲裁变化
第八章第五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数据统计
1.理论变化:9大处
2.页码变化:增加5页
3.大纲情况:未变;
4.体系变化:未变;
5.二级标题变化:未变;
6.三级标题变化:未变
7.教材总体变化:85处;实质内容变化12处。
二、细节变化解读
(一)新变考点分布情况
(二)所有变点对比分析
变化28
P89 P90
在其资格许可和【删除】变化29
P97 P98
1993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修改】
2017年11月经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变化33
P98 P99
【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三章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四章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二节审查与决定第三节期限第四节听证第五节变更与延续第六节特别规定第五章行政许可的费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未经申请人同意,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的人员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行政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任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
WORD格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主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副主编:安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撰稿人:卞耀武安建刘左军刘淑强贾静赵雷目录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3)一、必须制定建筑法.......................................................................................... (3)二、立法指导原则.......................................................................................... (5)三、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资格 (8)四、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行为规则。
(10)五、施工许可制度.......................................................................................... (14)六、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 (14)七、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范 (17)八、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9九、建筑法的实施.......................................................................................... (19)第二编释义.............................................................................................. .. (20)第一章总则.......................................................................................... (20)第二章建筑许可.......................................................................................... (30)第三章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 (41)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71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92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 .. (126)~2~第一编绪论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由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煤炭法和建筑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11年4
本法 自 1 9 9 8年 3月 1日起 施
关于 《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 员会关 于 全
修改煤 炭 法和 建 筑法个 别条款 的 决 定 ( 案 ) 的说 明 草 》
— —
2 1 年 4月 2 O1 0日在 第 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第二 十次会议 上
全 国人大财政经济 委员会主任委员 石 秀 诗
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公报 2 1 4 0 1・ 第七十 九条 负责 颁发建筑 工程施 工许可证 动 ,具体办 法 由国务 院规定 。 第八 十二条 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和其他有 关
的部 门及 其工作 人员对不 符合施工 条件 的建 筑工 程颁发施工 许可证 的 ,负责工程质 量监督检 查或
部 门 在 对 建 筑 活 动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中 ,除 按 照 国 务
者竣工验 收 的部 门及其工作 人员对 不合格 的建筑 工 程 出具质 量合 格 文件 或者 按 合格 工 程验 收的 ,
由上级 机关 责 令 改 正 ,对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成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 ;造成损 失 的,由该 部 门承担相应 的赔偿 责任 第 十条 在建筑 物的合理 使用 寿命 内 ,因
会议 审议 。
作 委员会 组成 调研组 ,赴河南 省 和 内蒙 古 自治 区 进 行调研 ,召开座谈 会 ,听取 有关部 门 、煤矿 和
建 筑施 工企业 、职工 的意见 。据 了解 , 目前煤 矿 和建筑 施 工 企 业 参 加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保 险 项 目、保 险金 额 、保 险费率 等各 不相 同 ,总体赔 付
和建 筑法个别 条款 的决 定 ( 案) 草 》作 如下说 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
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2019版一建法规教材变动说明
P87
删除旧教材二、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50万,100万,200万,3000万的规定。
改标题: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P88-P89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p89第二自然段增加2017年财政部。。。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P87
改标题: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设工程招标方式
P53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 P59 求 标题下内容全部修改
施工场地应该具备。。。造成损失和浪费。
P58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 要求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 P59-P60 了审查 标题下第四自然段修改
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标题下第一
五、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标题下第
P99-P100 自然段修改:
P99-P100一自然段修改: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表示”
P285 分类修改(实质修改)
P289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新增两段
P285 增(实质修改)
P290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定 标题及内容全部修改 P290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第一段修改
P286 P286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版),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公布,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修正以后的全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9年4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把平等保护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李克强总理要求,要对标先进水平,聚焦短板弱项,加大力度打好优化营商环境硬仗,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为了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配合外商投资法实施,司法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商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8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正案(草案)》一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规定。
二是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三是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日起七日内。
此外,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新旧教材对比 《综合能力》
2019 年消防工程师《综合能力》新旧教材对比第一篇: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消防职业道德第二篇:建筑防火检查第三篇消防设施安装、检测与维护管理第一章基本上没有变化第二章消防给水变化 1:P117 页图 3-2-1 更换了支架P117 页图 3-2-1 更换了支架地脚螺栓固定水泵变化 4:P125、126、127、128、129、131 页图变同一页化:第三章消火栓系统P138 第四章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变化1:P152 页图喷头安装专用工具换图了P154变化 2:P156 页图3-4-16 湿式报警阀组的图更换了P157P158 变化 3:P157 页图 3-4-17、18 干式报警阀组、雨淋报警阀组的图更换了变化 3:P159 页水流指示器的图更换了P160第五章水喷雾灭火系统变化 1:P177 页水喷雾系统喷头的图简化了P178第六章细水雾灭火系统变化 1:P183 页两个图比之前更清楚了P184 图3-6-1和图3-6-2变化 2:P184 页的图,删除了撞击喷头和离心喷头P185 图3-6-3第七章气体灭火变化 1:203 页,变更图3-7-2和图3-7-3P203 图3-7-2和图3-7-3第八章泡沫灭火系统变化1:P229 页图3-8-10(立式泡沫产生器安装图)P229 图3-8-10P231 更换图3-8-12 和3-8-13 P231 图3-8-12 和3-8-13 第九章干粉灭火系统变化1:P244 页和245 页,图3-9-1、3-9-2、3-9-3、3-9-4P244 页和245 页,图3-9-1、3-9-2、3-9-3、3-9-4第十一章防烟排烟系统第十三章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按照2019年教材】第十五章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四篇:消防安全评估方法与技术第五篇:消防安全管理。
最新建筑法修订版汇总
2011建筑法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1年4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4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如下修改: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本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我国建筑法与韩美建筑法比较及其适应性修改建议
我国建筑法与韩美建筑法比较及其适应性修改建议[摘要]《建筑法》是我国建筑业的母法,自1998年生效至今,《建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对国外建筑法的借鉴不可或缺。
本文欲通过调整范围,建筑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几个方面比较我国建筑法与韩,美建筑法的区别,来发现我国建筑法存在的不足,并作出适应性修改建议,使我国建筑法能更好地加强活动监督,促进其健康发展[关键词]国内外建筑法;修改建议;主要制度;健康发展;监督引言我国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该法于1998年3月1日生效。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的秩序,保证工程质量以及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证。
然而,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成熟,《建筑法》的部分规定已不再适应当前的市场状况。
2011年我国虽对《建筑法》进行了修正,却只限于第48条。
自我国加入WTO以后,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对国外建筑法的借鉴有助于我国建筑法与时代接轨。
本文分三个部分,一是对国内外建筑法的主要制度进行介绍;二是通过与国外建筑法的比较发现我国建筑法的不足;三是适应性修改建议一、国内外建筑法的主要制度我国《建筑法》主要是对各房屋建筑过程中有关建筑活动资格,工程的发包与承包问题,以及各类监督措施作出了法律规定。
本节选取了韩、美两国建筑法的部分内容,为了便于比较,本节将两国的建筑法分为调整范围、建筑许可、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几个部分,前两部分采用韩国的规定,后两部分采用美国的规定进行比较。
(一)调整范围1.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都应遵循本法,而这里的建筑活动指的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以及相关的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1]由此可见我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限于房屋建筑工程。
2.韩国建筑法的调整范围韩国建筑业有三部基本的法律:《建筑法》、《建设业法》、《建筑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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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监理 与相关服务活动。
【条文说明】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 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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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修订的基本原则 1)与时俱进; 2)协调一致; 3)专业通用; 4)各方参与; 5)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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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的内容。
6)修改了不够协调一致的部分内容;
➢ 岗位职责进行了协调,保持了一致。比如原规范中总监的职责有“审 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中无此 要求;修订后改为总监的职责为“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专业监 理工程师职责为“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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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工 程监理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 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代表建设单位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 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 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即“三控两管一协调”,同时还要依据《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 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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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
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 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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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 为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 证审批时限,草案修改了 第八条第二款,将施工许 可证审批时限由申请之日 起十五日内调整为申请之 日起七日内。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
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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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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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版建筑法全文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 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
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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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 为进一步优化申领施工 许可证的条件,草案删去 了第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条件”的兜底条款。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
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 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
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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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 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二十五条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 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 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 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 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修正案(草案)》
主讲人:张 元
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为了与城乡规划法关于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 建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 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规定保持一致,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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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3.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关 于取消申请施工许可证时 需提交的资金到位证明等 一批证明事项的要求,草 案删去了第八条第一款第 七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 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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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 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 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 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 他好处。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 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 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发包单位应当
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二
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 工程 , 已经取得规划许可
证”修改为“依法应当办
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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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草案修订前后对比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草案将第八条第一款第 五项“有满足施工需要的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修 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 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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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版建筑法全文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 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
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
工程。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 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 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 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 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 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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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修改后的建筑法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 二 ) 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三 )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 四 )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 ( 五 )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包铝集团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全环保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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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 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 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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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 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 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