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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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诉讼法:浙江叔侄案例分析报告

氏叔侄案例分析【摘要】2013年志叔侄冤案的再审可谓轰动一时,这一案件也成为了刑诉法学者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刑诉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主要关注口供、证据、证人证言、申诉几个步骤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并对再审的意义做出阐明。

最后将提出本人对氏一案的反思,以及对司法实践的建议。

案情介绍2003年5月18号晚9点左右,高平和侄子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

经熟人介绍,17岁的被害人王冬(女)搭他们的顺风车去。

2003年5月19号,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接到报案,在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被害人王冬的尸体。

公司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氏叔侄所为。

根据侦查审讯,两人交代,2003年5月18日晚,由高平按住王冬的双腿,辉在货车驾驶座位上,将王冬强奸致死。

后两人将王冬抛尸水沟中。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证人袁连芳的证言:辉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

2004年4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辉死刑、高平无期徒刑。

2004年10月19日,省高院终审改判辉死缓、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3年3月2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辉、高平强奸案再审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辉、高平无罪。

【正文】看似事实清楚、明确的案件,实则疑点重重,而且严重违反了程序正义的原则。

既然如此为何一审、二审法院会如此判决?又为何要等到10年之后才迎来了再审?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氏叔侄案进行分析,剖析审判过程中的种种程序问题。

一.程序错误(一)口供1.拘留按照法律规定,氏叔侄被依法拘留之后应立刻被带去看守所,然而事实却是两人在2003年5月23日被拘留之后,直接被带去了西湖刑侦大队,在移交检察机关前,他们在公安局逗留了7天7夜。

警方的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由于是在公安局的办公室里接受讯问,侦查人员可以和他们直接的进行身体接触,而且可以控制两人的饮食,饮水,休息。

这就为刑讯逼供创造了便利条件。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14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某法院判决赵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4年,犯盗窃罪处有期徒刑9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

赵某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处刑罚不当,犯诈骗罪应处有期徒刑5年,犯盗窃罪应处有期徒刑8年。

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B.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12年C.直接改判两罪刑罚,分别为5年和8年,合并执行仍为11年D.维持一审判决2.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自诉案件,宣判认定了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李某的犯罪行为,并判处张某6个月的拘役和赔偿李某2000元的处罚。

法院宣判后,自诉人李某不服,认为县人民法院对张某的判罚过轻,于是在上诉期限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是双方在某些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

但是在人民法院决定要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的前一天,双方经过努力达成和解,则应如何正确处理本案?( )A.应当制作和解书,并撤销第一审判决B.应当制作和解书,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C.裁定准许撤回自诉,第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D.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3.在第二审案件的裁判中,下列哪一个表述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后,被告人的父亲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对附带民事部分也提出上诉,法院第二审判决对被告人加刑B.赵某和王某共同盗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年,一审判决后,王某认为自己仅为从犯,以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赵某未上诉且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实为主犯,王某为从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1年C.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但量刑偏轻,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对被告人加刑D.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某上诉且检察院未抗诉,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主观恶性大,遂决定对其限制减刑4.下列对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王某因抢劫罪被一审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王某以对抢劫数额的认定有误、量刑畸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略微数额差异并不影响其定罪量刑,决定开庭审理B.赵某因故意杀人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赵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决定不开庭审理C.李某因强奸罪被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检察院认为李某犯罪性质恶劣提起抗诉,法院应当开庭审理D.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决定不开庭审理,仅就案卷材料进行审理评议5.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撤回上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第一审判决自上诉期满生效B.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赔偿被害人医药费5000元,被害人赵某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因为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将王某送监狱执行C.检察院在接到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和阅卷的通知后,应该在1个月内阅卷完毕,1个月内无法完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记入二审审限D.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6.张某因故意杀人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其经一审宣判后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 1 . 中国政 法大 学 刑 事诉讼 法 学研 究所 , 北京 1 0 0 0 8 8 ;
2 . 中国政 法 大学 刑事 司法学 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要: 审判方式与审判制度功 能之 间存在 天然联 系。对制度 功 能不 同方 面的侧 重会 外
在 地体 现 为 对 审判 方 式 的 不 同要 求 , 审判 方 式 的 实 际 适 用 情 况 又 影 响 甚 至 决 定 着 制度 功 能 的

1 31 —
上海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
有英美 学者 指 出 : “ 实 际 上 上 诉 法 院 在 一 定
通常认为 , 上诉法 院有两种职能 , 一是 纠 正错误职能 , 二 是指 导发展 法律 职能 。第 一 种职能为了确保 规范被 正确执行 , 而第 二种 职能关系 到宏 观方 面 的决 策 问题 。 l 4 j 其 中, 前一职能 旨在通过对一 审裁判 正确性进行审
纠纷功能 , 又具有机构性 功能 , 在最高法院审 理的上诉 案件 中 , 法官 很少专 门考 虑眼前 的
2 0 1 3年 5月
上 海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J o u mM o f S h a n g h a i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Ma v.201 3
第3 0卷 第 3期
Vo 1 . 3 O No . 3


刑事二 审的制度功能及其
与 审 判 方 式 的 关 系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发挥着不
可或缺的作用 ” 。 l j 在 国际刑 事 司法 准则体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审程序)模拟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上诉与抗诉,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哪一项?( ).A.上诉、抗诉均不需要理由B.上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C.抗诉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D.检察院针对一审未生效判决提出抗诉未必就能启动第二审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关于上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上诉主体只要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上诉,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并引起第二审程序。

关于抗诉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可见,“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是抗诉的理由。

A错误。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口头与书状上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抗诉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必须制作抗诉书。

B正确,C错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检察院针对未生效一审判决的抗诉必然会启动第二审程序,且人民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故D错误。

知识模块:第二审程序2.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的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反诉B.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C.与检察院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D.与对方当事人协商,以确定是否允许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正确答案:B解析:《高法解释》第332条规定:“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司法考试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

我们小编为大家整理总结了司法考试培训之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具体如下,希望能对同学们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第二审的审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开庭审理的方式,另一种是不开庭审理的方式。

(一)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的规定,第二审案件必须开庭审理的有四类:(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期间,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交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接到开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

自通知后的第二日。

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人审理期限。

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巷材料时,应当复核主要证据,可以提讯原审被告人。

检察人员出席第二审法庭前,应当制作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和出示、宣读、播放证据计划,并拟写答辩提纲。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14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1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

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侦查中,甲因病猝死。

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3节>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高检规则》第290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侦查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3)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本题中犯罪嫌疑人甲在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3节>审判程序【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226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422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需要贯彻分案处理原则,关于分案处理原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分案处理是指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B、分案处理包括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等C、分案处理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串供,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D、分案处理应当以不影响案件的处理为原则,并尽可能地采取分案处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2节>分案处理原则【答案】:C【解析】:分案处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审理、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分别审理,是指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或者与犯罪有牵连时,只要不妨碍审理,要进行分案审理,包括对未成年被告入分案讯问、分案起诉、分案审理和分案宣判。

分别关押,是指在采取刑事诉讼中的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分别执行,是指未成年人案件的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刑罚时,要将未成年罪犯与成年罪犯分开执行,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2802.下列关于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个?A、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B、对自诉案件,经审查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C、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D、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3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答案】:C【解析】:《高法解释》第269条规定,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题库6-1-8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题库6-1-8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题库6-1-8问题:[多选,共用题干题]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向张某,致张某轻伤,请回答下列问题。

李某享有的诉讼权利是:()A.A.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诉讼B.就王某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公安机关举报D.就王某的犯罪行为向法院提出自诉问题:[多选]王某与张某发生口角,王某一怒之下顺手将李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打向张某,致张某轻伤。

如张某提起自诉,对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有权上诉的是()。

A.A.王某B.张某C.李某D.提起公诉的检察院问题:[单选]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

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

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出处:天津11选5 ;问题:[单选]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

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

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两个月身孕。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问题:[多选]甲乙丙三人实施信用证诈骗。

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三人。

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

串通投标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罪名。

刑法第223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案标准的第1项规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究。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行为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所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不包括间接经济损失。

立案标准的第2项规定,“对其他投标人、招标人等投标招标活动的参加人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应当立案追究。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投标招标活动的其他参加人,采用精神强制的方法使其产生恐惧,而被迫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所谓欺骗,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标人、投标人“自愿地”接受行为人提出的招投标条件的行为。

这种“自愿”,实际上是受行为人的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真正自愿接受。

立案标准的第3项规定,“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应当立案追究。

二、本罪的构成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要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竞争秩序以及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权益。

刑分 第六章 二审程序

刑分 第六章  二审程序

刑诉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 答复请求人。(请求抗诉权,并不等同于抗诉,不能直接启 动二审程序)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理由: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权人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 抗诉理由: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 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作了错误认定;定案证 据不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错 误加重、减轻等 诉讼程序错误:回避、指定辩护、公开审判、诉讼期限、限制或 剥夺诉讼权利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如何理解:
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都有 可能成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份数;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全面审查原则 刑诉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 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 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29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81条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120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162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173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176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摘要】2012年3月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正式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写入法律,使其成为我国一项基本司法制度。

然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不是完美的,其自身的漏洞以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促使人们在为刑诉法修正案欢呼之余,不得不冷静下来,再次审视这一规则。

【关键词】刑诉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申请期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19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weeksv.u.s.”一案中首次确立了在各级联邦法院适用非法搜查和扣押所得的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项规则后来逐渐被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其他国家和联合国机构所采纳。

二、对于新刑诉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修改后,刑诉法条文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是其中的一大亮点,特别增加的5个条款,使这项制度取得了突破性的进步。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切实保障人权、防止使用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非法行为获取证据的重要保障制度,十分有必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有所反映。

新刑诉法修改前,我国刑诉法中尚无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整规定,新刑诉填补了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空白,使其主要表现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典内容。

(二)新刑诉法提供了第54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从而突破了我国原刑诉法只限于非法言词证据的局限,增加了有关非法实物证据排除的新规定。

(三)新刑诉法设立了具体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操作程序,解决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确保司法工作人员在审查、判断、运用证据时有法可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第二,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第三,明确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第四,明确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

中职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练习题:二审审限

中职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练习题:二审审限

2014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章节练习题:二审审限1.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二审审限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A.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B.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C.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D.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2.【简单】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A.应当讯问被告人B.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C.必要时,可以听取证人的意见D.可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参考答案:1.【答案】B【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所以ACD三个选项均错误。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和普通程序一审审限比较而出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

论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的规定及其贯彻作者:周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7期摘要:新刑诉法对审判监督作出了相关规定及修改,为检察机关强化监督提供了契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本文拟对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审判监督;贯彻建议作者简介:周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111-02刑事诉讼法在国家法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体现了现代国家法治发展水平和人权保障程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上一次大修改中,把“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写入了刑事诉讼法典。

但对诉讼的各个环节如何进行监督,监督职能与诉讼职能的关系如何,却显得较为原则、粗糙。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监督作了相关规定及修改,强化了审判监督职能。

本文拟对其进行评析,并提出相关完善的意见及贯彻实施新刑诉法的建议。

一、关于对庭前审判监督的修改及贯彻建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这一“庭前程序”事实上可以一定程度填补庭审前审判监督的真空地带,为拓宽检察机关审判监督的范围和空间提供了法律依据。

结合新刑诉法第16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可以提前对审判的程序性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等情况有一定预期,进行相关了解,并能从中提前感知案件的问题,有利于在庭审中尽早发现人民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况,并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外,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问题,根据新刑诉法第54、55、56条等条款的规定,检察院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这一“庭前程序”也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落实,有利于检察机关对这一规则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

审判方式视角下刑事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兼评新《刑事
诉讼法》第223条
刘玫;耿振善
【期刊名称】《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3(030)003
【摘要】审判方式与审判制度功能之间存在天然联系.对制度功能不同方面的侧重会外在地体现为对审判方式的不同要求,审判方式的实际适用情况又影响甚至决定着制度功能的实然状况.新《刑事诉讼法》继续保留了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二审的功能定位基本没有调整,但改变了刑事二审“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的规定,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况,制度功能预期与审判方式之间存在一定错位.根据我国刑事二审制度功能定位,审判方式的具体适用应注意严格把握不开庭审理的条件、规制二审法院选择审判方式的裁量权、保障开庭审理质量等问题.
【总页数】10页(P131-140)
【作者】刘玫;耿振善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所,北京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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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普通法刑事诉讼对抗制审判方式的运作机制——兼评新刑诉法审判方式的几个操作性问题 [J], 陈友清;张惠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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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日刑诉晚课“辩护、代理、证据”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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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日刑诉晚课“辩护、代理、证据”配套习题、答案和解析1、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2/25-单)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答案:B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3、4款的规定。

选项A,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可知,侦查阶段尚不能核实证据。

选项A错误。

选项B,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时可以了解有关情况。

选项B正确。

选项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此条文只是规定3种情形的证据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非所有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都要告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选项C错误。

选项D,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第二百二十三条错案、申诉的处理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在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时都是实行三审终审制,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刑事讼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常理来说,二审应当和一审一样,实行开庭审理。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

对于这些少的案件中,哪些应该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呢?我们来看下刑诉法223条规定。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

但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开庭的理由很简单: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对这种局面意见很大,二审不开庭,怎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二审不开庭新的证据证明质证?田文昌、陈瑞华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建议将此条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全接受律师的意见,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向高甲223刑诉修改亮点解读总则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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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据制度
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旧(刑诉) 无 新(刑诉)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损失地。
第三条 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
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
除外。
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
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旧题新解】甲欲杀害乙,于是甲拘禁乙于某市 A 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 B 区、C 区,在
旧(刑诉)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 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 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
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
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
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
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新(解释) 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

刺杀官员的法律规定(3篇)

刺杀官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刺杀官员作为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也严重侵犯了官员的人身安全。

为了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我国对刺杀官员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刑法角度出发,对刺杀官员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法对刺杀官员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刺杀官员,即指故意杀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

三、刺杀官员的法律规定1. 刑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 刑法适用(1)故意杀人罪的适用刺杀官员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侵犯人身权利罪的适用如果刺杀官员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导致官员重伤、死亡等,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 刑法加重情节(1)情节严重如果刺杀官员的行为具有以下情节,将依法从重处罚:①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暴力、威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诬告陷害、非法拘禁、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②故意杀人后,为逃避侦查,故意毁尸灭迹的;③故意杀人后,胁迫、诱骗他人作虚假证明,以掩盖罪行或者逃避处罚的;④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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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23条规定内容释义
在这个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时都是实行三审
终审制,我国由于国情特殊,刑事讼诉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按照常理来说,二审应当和一审一样,实行开庭审理。

但是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需要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非常少的。

对于这些少的案件中,哪些应该需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呢?我们来看下刑诉法223条规定。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
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

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

但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开庭的理由很简单: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对这种局面意见很大,二审不开庭,怎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二审不开庭新的证据证明质证?
田文昌、陈瑞华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建议将此条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全接受律师的意见,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
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对中国文字有独特的理解。

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况,其他都是不应当开庭审理的。

既然最高法院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此类案件就一定不能开庭审理。

哪个案子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哪个案子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法院一家说了算。

新刑诉法223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决定权属于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就
应当开庭审理。

被害人上诉要以被告人的名义进行,辩护人提出异议,也就等于被告人提出异议。

被害人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

但法院不这么理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才需要开庭审理,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他们的判断为准。

有律师认为,新的《刑事诉讼法》确实是进步了,不能说它没有进步。

但进步太小了,只是在黑洞洞的屋子里安装了一道门,画上一绺阳光。

门外没有路,门是打不开的,可以看到阳光,但阳光不能照到身上。

据官方统计,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年多,二审开庭律增加了10%。

但仍不能指望二审案件都开庭审理。

律师的对策是,在交上诉状时,同时提交一份《开庭审理申请书》。

但不能指望每一份申请书法院都会答复,更不能指望二审法院会采纳律师的意见。

只是向法院表达一下律师的声音。

其他二审案件都是交上上诉状、二审委托书、二审出庭函以后,再交一份二审辩护词。

许多时候连二审法官都见不到。

一般案件都由一审法院审理并结案,但由于某些特殊情况的发生,有一些特定的案件需要二审法案不苟言笑审理。

随着我国的发展脚步加快,社会进步速度同步跟上,随着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今后需要二审法院开庭
的案件会逐渐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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